QB/T 8127-2025 浓缩发酵乳和风味浓缩发酵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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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检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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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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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7.100.10CCSX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8127-2025

浓缩发酵乳和风味浓缩发酵乳
Concentrated fermented milk and flavoredconcentrated fermentedmilk
2025-04-10发布2025-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东北农业大学、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君乐宝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牧场(北京)乳品有限公司、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迟涛、方景泉、刘鹏、刘芝荣、李晓红、于鹏、苏永红、杨郁荭、王广萍、张玲改、王亚婷、范佳、赵娟、李琴、王玉琼、巴根纳、张海斌、李洪亮、马海然、刘巨龙、张铮铮、高飞、胡师齐、孙金威、李启明、王亚利、王雪莲、金洪伟、刘琳琳、王菲菲、隋春光、王宇、徐睿锶。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浓缩发酵乳和风味浓缩发酵乳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浓缩发酵乳和风味浓缩发酵乳的理化指标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浓缩发酵乳和风味浓缩发酵乳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93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193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用于本文件。
3.1
浓缩发酵乳 concentrated fermented milk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发酵前或发酵后通过膜分离或离心技术将蛋白质含量提高至不低于5.6 g/100g的发酵乳产品。
3.1.1
浓缩酸乳 concentrated yoghurt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发酵前或发酵后通过膜分离或离心技术将蛋白质含量提高至不低于5.6 g/100g的酸乳产品。
3.2
风味浓缩发酵乳 flavored concentrated fermented milk
以不低于80%生牛(羊)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发酵前或发酵后通过膜分离或离心技术将蛋白质含量提高至不低于4.5 g/100 g的风味发酵乳产品。
3.2.1
风味浓缩酸乳 flavored concentratedyoghurt
以不低于80%生牛(羊)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发酵前或发酵后通过膜分离或离心技术将蛋白质含量提高至不低于4.5 g/100 g的风味酸乳产品。 4要求
4.1 理化指标
蛋白质指标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GB19302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浓缩发酵乳 风味浓缩发酵乳 蛋白质a/(g/100 g) ≥5.6 ≥4.5 a来源于生牛(羊)乳。 4.2 其他要求
原料要求、感官要求、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乳酸菌数、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应符合GB19302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 蛋白质
按GB 5009.5描述的方法测定。
5.2 其他要求
按GB19302描述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
6.2抽样
产品按批抽样。
预包装产品,抽取7件包装样品,净含量不低于1kg(L)。
6.3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按相关的规定执行,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指标全部合格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6.4.2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测,复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测结果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微生物项不合格,则直接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和GB19302 的要求,产品应标识“浓缩发酵乳”、“风味浓缩发酵乳”、“浓缩酸乳/奶”或“风味浓缩酸乳/奶”。“风味浓缩发酵乳”也可标识为“浓缩风味发酵乳”,“风味浓缩酸乳/奶”也可标识为“浓缩风味酸乳/奶”。
7.1.2 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浓缩发酵乳”、“××热处理风味浓缩发酵乳”、“××热处理浓缩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浓缩酸乳/奶”。“××热处理风味浓缩发酵乳”也可标识为“××热处理浓缩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风味浓缩酸乳/奶”也可标识为“××热处理浓缩风味酸乳/奶”。
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7.3 运输和贮存
产品运输和贮存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