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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4187-2025 零碳园区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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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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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13.020.01CCSZ0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4187—2025

  零碳园区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forevaluatingofZero-Carbonparks

  2025-09-30发布 2025-10-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1/T 4187—2025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2

  5基本要求 3

  6 评价指标及评分说明 3

  7 评价流程和评价内容 3

  7.1评价流程 3

  7.2 评价内容 4

  附录A(规范性) 零碳园区评价指标 6

  附录B(规范性) 零碳园区评分计算方法 7

  附录C(资料性) 零碳园区碳排放等相关指标核算方法 8

  C.1总体方法 8

  C.2能源活动碳排放 8

  C.3 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 10

  C.4 部分指标计算方法 11

  参考文献 1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鄂尔多斯蒙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鄂尔多斯鄂托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达茂零碳(近零碳)园区管委会、包头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辽宁省节能监察服务中心、辽宁省能源研究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毕力格、陈海红、杜晓丹、夏玉娟、李洋、张巳男、陈彦如、范洛琪、苗鹤馨、侯亚丽、郭瑞、赵晨阳、庞洁、苏媛、王慧、付永刚、韩松、付永良、姚中丰、任洪波。

  零碳园区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零碳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园中园评价原则、基本要求、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评价流程和评价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各类园区以零碳为目标开展的建设工作,也适用于评价机构对零碳园区的评价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28 工业余能资源评价方法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67 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2151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GB/T 33567 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评价规范 GB/T 33760 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通用要求 GB/T 36132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GB/T 36574 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原则和要求 GB/T 43477 节水型工业园区评价导则 GB/T 46566 温室气体管理体系要求 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878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 51350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园区park

  具有明确地理界限和组织边界,内部聚集若干企业,具有改善区域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快产业调整和升级等重要作用的空间聚集形态。

  [来源:GB/T 36574—2018,3.1,有修改]

  DB21/T 4187—2025

  3.2

  零碳园区 Zero-Carbonpark

  通过规划、设计、技术、管理等方式,使园区内单位能耗、碳排放达到较低水平,基本实现产业低碳化转型、设施集聚化共享、资源循环化利用的园区。

  3.3

  园中园 parkwithinapark

  在大型综合性园区(如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内部划定的独立功能区域,通过差异化定位聚焦特定产业或服务,形成资源集约、产业集聚的发展模式。

  注:园中园的核心特征通常包括独立管理、产业聚焦、政策灵活,并常与主园区共享基础设施,同时具备专属配套服务。

  3.4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annualcomprehensiveenergyconsumption

  指园区范围内每年度实际消费的各类能源的总和,单位为“吨标准煤”。其中,电力消费能耗按照等价值计算。

  3.5

  单位能耗碳排放 carbonemissionperunitenergyconsumption

  园区范围内每消费1吨标准煤产生的碳排放量。本标准所称碳排放仅指二氧化碳排放,不含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

  3.6

  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 comprehensiveutilizationrateofwasteheat/cooling/pressure

  已回收利用的余热、余冷、余压占园区余热、余冷、余压资源的比重。

  3.7

  通用型终端用能设备 universalterminalenergyconsumingequipment

  适用于多个行业的用能设备,主要包括电动机、锅炉、压缩机、风机、泵、变压器等。3.8

  大宗货物清洁运输 cleantransportationofbulkgoods

  包括铁路、水路、封闭皮带廊道、管道或管状带式运输机、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辆等运输方式。3.9

  评价机构 evaluationagency

  具备丰富的节能低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独立、客观的开展节能和碳排放相关评估的服务组织。

  4总则

  4.1 园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和数据,完整记录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便于结果复查核验。

  4.2应遵循以下评价原则:

  a) 客观性。评价机构在评价活动中应保持独立,无偏见,无利益冲突,确保报告内容真实,评价结论符合客观实际;

  b) 准确性。评价机构应保证数据准确和资料完整;

  c) 专业性。评价机构及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的节能、减碳技术、法律、法规、标准等情况。应当遵守评价协议的保密条款,保守被评价机构的商业秘密并对评价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5基本要求

  参与评价的园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零碳园区建设主体应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根据园区能源资源禀赋、产业发展情况等,视情可拓展至近年来新建设的、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新兴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省级开发区原则上应列入最新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b) 建设范围可为园区整体,也可为“园中园”。“园中园”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以“园中园”形式建设的范围,应为所依托园区的总体规划中具有明确功能和责任的完整区域或地块;

  c) 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

  d) 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e) 园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不低于10万吨标准煤。

  6 评价指标及评分说明

  6.1 零碳园区评价指标体系由核心指标和引导指标构成。

  a) 核心指标:零碳园区建设必须达到的目标,是园区评价的首要条件;

  b) 引导指标:零碳园区建设过程中发挥路径引导作用,同时也作为园区验收的遴选和参考指标,分为:

  1) 一类指标是零碳园区评价的必选指标,如有不适用选项计为空项。空项不得分,其分值由该类指标中的其它指标均分,空项总数不得超过2项,并应提供指标不适用的情况说明;

  2) 二类指标可自由选择4项及以上完成。指标总分100分,另加其他绿色低碳措施奖励10分,共计110分。

  6.2 各项指标名称、分值按照附录A,评分计算方法参照附录B,零碳园区碳排放等相关指标核算方法参照附录C。

  7 评价流程和评价内容

  7.1 评价流程

  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收集资料、组建评审组、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必要时现场走访和调查)、形成评价结论和报告等。评价流程见图1。

  注:现场评审为可选流程。

  图1 现场评审为可选流程

  7.2 评价内容

  7.2.1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的目的和相关方的要求,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评价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工作方案进行修正,并详细记录评价工作方案的修改情况。评价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

  a)评价对象;

  b) 评价范围和边界;

  c)资料收集及核验方式;

  d) 现场走访和调查要求(必要时);

  e) 评价组织与实施,如时间进度要求、评审组人员分工等;

  f)评价结论要求;

  g)其他相关内容。

  7.2.2收集资料

  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工作方案、评价指标体系等提出用于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数据要求,由参评园区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

  7.2.3 组建评审组

  评价机构应组建评审组开展评价工作。评审组人员应具备开展评价的能力,包括必要的知识、技能等,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

  7.2.4文件评审

  评审组应基于参评园区提供的材料,评价其是否满足要求,并识别现场评审重点。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园区,可要求其对相关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再次提交。若仍不能符合基本要求或其他要求,则终止其后续评审。

  7.2.5现场评审 评审组可通过走访园区现场、访问人员、查阅文件和记录等方式开展现场评审,进一步完善并核实评价证据,确保证据充分完整、真实有效,满足评价要求。

  现场评审后,评审组应针对在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疑问以及未获取的数据或证明等开具澄清要求,并要求参评园区在规定时间内澄清或补充相关证据资料。

  7.2.6 评价结论和报告

  7.2.6.1 评审组应在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后及时完成评价报告编制工作。评价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a) 园区基本信息、评价机构的相关信息等;

  b) 评价范围和边界;

  c)评价依据;

  d)评价组安排;

  e) 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过程;

  f)评价发现;

  g)评价结论;

  h) 评价日期及结论有效期;

  i)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参考文件等附件。

  7.2.6.2 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安排至少一名具备能力的非评审组人员对报告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给委托方。

  附录A

  (规范性)

  零碳园区评价指标

  零碳园区评价指标见表A.1。

  表A.1 零碳园区评价指标

  指标类型 指标名称 目标要求 得分

  核心指标

  单位能耗碳排放 ≤0.5吨/吨标准煤(年综合能

  源消费量10万吨~100万吨标

  准煤的园区)

  25 ≤0.6吨/吨标准煤(年综合能

  源消费量≥100万吨标准煤的

  园区)

  25

  引导指标(一类) 清洁能源消费占比 ≥80% 8

  园区企业产出产品单位能耗 达到或优于二级能耗限额标准

  8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70% 8 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 ≥40% 8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80% 8

  引导指标(二类) 绿色电力消纳比例 ≥35% 6 新建项目通用型终端用能设备能耗 达到或优于一级能效标准 4 既有项目通用型终端用能设备能耗 达到或优于二级能效标准 4 园区内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近零能耗

  建筑面积 ≥10000m2 6 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 ≥70% 5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占比 ≥60% 4 智能管控平台对园区企业的覆盖范围 ≥90% 6

  其他

  园区开展的其他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举措,取得的

  成果等等 激励奖励1.取得国家级奖项 5分

  (其中取得省级奖项 3分)

  2.在节能降碳工艺、技术、管理等方面取得相应成果 3分

  3.其它经认定符合加分标准 2分

  10 注:单位能耗碳排放两个指标为二选一指标,根据园区综合能源消费实际情况对应计算。其中,电力消费能耗按照等价值计算。

  附录B

  (规范性)

  零碳园区评分计算方法

  B.1 零碳园区评分按公式(B.1)计算。

  Szce Fi ·················································· (B.1)

  式中:

  SZCE——零碳园区最终得分;

  Fi—— 第i个指标得分。

  B.2 零碳园区评价必须符合核心指标、引导指标(一类)以及引导指标(二类)自选的4项及以上指标,且计算综合得分需在82分(含)以上。

  表B.1 零碳园区评价结果

  等级 评分 基本要求 评价结论 领跑水平 100分≤SZCE≤110分 满足 园区符合零碳园区建设标准,在零碳园区示范建设上处于领跑水平,具有示范带头引领作用

  先进水平

  90分≤SZCE<100分

  满足 园区符合零碳园区建设标准,园区在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利用、建筑节能降碳等方面有比较优势,处于先进水平

  标准水平

  82分≤SZCE<90分

  满足 园区符合零碳园区建设标准,并具备进一步挖潜能力

  附录C

  (资料性)

  零碳园区碳排放等相关指标核算方法

  C.1总体方法

  园区碳排放的核算边界为一个自然年内园区内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碳排放之和,见公式(C.1)。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指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其他温室气体。

  E园区=E能源活动 + E工业过程·········································(C.1)

  式中:

  E园区——园区碳排放量(万吨);

  E能源活动——园区能源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万吨);

  E工业过程——园区工业过程产生的碳排放量(万吨)。

  C.2能源活动碳排放

  C.2.1核算范围

  园区能源活动碳排放主要包括园区内化石能源用作燃料产生的碳排放、能源加工转化过程产生的碳排放、园区电力与热力净受入蕴含的间接碳排放。园区中如有用于国际航空航海的燃料燃烧的碳排放,暂不从总量中扣减,但须单独列出。

  a) 化石能源按品种分为:煤品、油品、天然气三大类。按现行能源统计体系,煤品包括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煤制品、煤矸石、焦炭、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其他煤气、其他焦化产品;油品包括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沥青、石油焦、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天然气包括气态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原煤应进一步细分为无烟煤、炼焦烟煤、一般烟煤、褐煤。

  b) 化石能源用作燃料按类型分为:终端消费(不含用作原料、材料)、火力发电、供热、炼油及煤制油、制气、回收能。终端能源消费是指能源消费环节中最后一个环节的能源消费,即各种未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直接消费,以及经过加工转换的二次能源消费;回收能是指将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余热,产品和工艺生产介质余热,工艺温差、压差,以及其他非直接投入的能量形态和能量物质,作为能源进行使用。

  C.2.2核算方法

  C.2.2.1 园区能源活动碳排放为化石能源用作燃料产生的碳排放、能源加工转化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园区电力与热力净受入蕴含的间接碳排放之和,见公式(C.2)。

  E能源活动=E用作燃料 + E加工转换 + E间接排放·······························(C.2)

  式中:

  E能源活动——园区能源活动碳排放量(万吨);

  E用作燃料——化石能源用作燃料产生的碳排放量(万吨);

  E加工转换——能源加工转化过程产生的碳排放量(万吨);

  E间接排放——园区化石能源电力与热力净受入蕴含的间接碳排放量(万吨)。 C.2.2.2 化石能源用作燃料产生的碳排放。化石能源用作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发生在化石能源燃烧以提供动力和热量的过程中,燃烧后不再产生其他含碳二次能源,包括终端消费(不含用作原料、材料)、火力发电、供热等能源活动类型,采用各化石能源品种消费量乘以相应排放因子进行计算,见公式(C.3)。

  E用作燃料=Σ(能源消费量ij× 排放因子ij)······························(C.3)

  式中:

  i——化石能源品种;

  j——能源活动类型。

  C.2.2.3 能源加工转化过程产生的碳排放。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产生的碳排放发生在炼油及煤制油、制气等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这部分投入的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或转换成为其他的含碳二次能源,例如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其他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这些过程基于碳平衡原理计算碳损失量的排放,见公式(C.4)。

  E加工转换 = Σ 能源投入量ij× 排放因子(能源产出量i,j× 排放因子i,j )······ (C.4)式中:

  i——投入化石能源品种;

  i’——产出化石能源品种;

  j——能源活动类型。

  注:核算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产生的碳排放时,排放因子中的碳氧化率取值为100%。

  C.2.2.4 园区电力与热力净受入蕴含的间接碳排放。电力与热力受入送出蕴含的间接碳排放是园区碳排放的重要部分。按照园区电力与热力净受入量核算本园区间接碳排放量,见公式(C.5)。

  E间接排放=E电+ E热············································· (C.5)

  式中:

  E电——园区电力净受入蕴含的间接排放(万吨),即电力受入量蕴含的间接排放与电力送出量蕴含的间接排放的差值;

  E热——园区热力净受入蕴含的间接排放(万吨),即热力受入量蕴含的间接排放与热力送出量蕴含的间接排放的差值。

  电力方面,园区受入送出的电力包括来自公共电网的电力、直接供应的非化石能源电力、绿证绿电交易获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将不同种类的电力受入送出量乘以相应的电力排放因子后进行加总,计算得出园区外购电力的碳排放,见公式(C.6)。

  E电 = Σ

  El受入i× Efi− Σ(El送出I × Efi )···························· (C.6) 式中:

  El受入i——园区受入的电力El送出i——园区送出的电力;

  Efi——电力种类对应的电力排放因子。

  注:对于电力直供的非化石能源电力、绿证绿电交易获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电力排放因子计为0;除此之外的电力,电力排放因子按照全国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0.8325kgCO2/kWh)计算。园区用电应优先通过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满足。 热力方面,园区受入送出热力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通过将受入热量乘以热力排放因子与送出热量乘以热力排放因子的差值来计算得出,见公式(C.7)。

  E热 = Σ H受入i × Hfi- Σ(H送出i × Hfi )···························(C.7)

  式中:

  H受入i——园区受入的热力;

  H送出i——园区送出的热力;

  Hfi——热力种类对应的热力排放因子。

  注:若园区受入送出的热力为化石能源热力,则该部分热力排放因子可采用实测值或热力碳排放因子缺省值(0.11tCO2/GJ);若园区受入送出的热力为非化石能源热力,则该部分热力排放因子计为0。

  C.2.3数据来源

  C.2.3.1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园区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核算期内各种能源消耗的计量数据来确定,主要来自园区或所在地区统计数据。

  C.2.3.2 排放因子数据获取。不同能源品种和能源活动类型的排放因子采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排放因子。

  C.3 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

  C.3.1核算范围

  园区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泥熟料、石灰、合成氨(无水氨)、甲醇、原铝(电解铝)、粗钢、铁合金、工业硅、碳化钙(电石)等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a) 水泥熟料按成分分为:硅酸盐水泥熟料、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硫(铁)铝酸盐水泥熟料、铝酸盐水泥熟料。

  b) 合成氨(无水氨)按技术路线分为:煤制合成氨、煤气制合成氨、天然气制合成氨、油制合成氨。

  c) 甲醇按技术路线分为:煤制甲醇、煤气制甲醇、天然气制甲醇。

  d) 铁合金按类别分为:硅铁合金、硅锰合金、锰铁合金、镍铁合金、铬铁合金。

  注:对于以上未提及,但在园区内产量较大且碳排放影响较大的其他工业产品,也应对其碳排放进行核算。

  C.3.2核算方法

  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方法基于产品产量和对应的排放因子,分别核算各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量,累加计算得到本园区工业过程碳排放总量,见公式(C.8)。

  E工业过程=Σ(产品产量i× 排放因子i)································(C.8)

  式中:

  E工业过程——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量(万吨);

  产品产量——报告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i——工业产品类型。

  C.3.3数据来源

  C.3.3.1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园区工业生产过程活动数据根据核算期内各企业的生产记录及测量数据 来确定。

  C.3.3.2 排放因子数据获取。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因子暂按现有数据,园区可基于所在地区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碳排放核查数据等,结合园区资源禀赋、生产流程、技术设备差异等情况,科学测算使用分产品排放因子,并备注说明。对于未提供排放因子的工业产品,可使用质量平衡法进行核算,须说明具体依据和参考系数。

  C.4 部分指标计算方法

  C.4.1 单位能耗碳排放:指园区范围内每消费一吨标准煤产生的碳排放量。该指标为核心指标,园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需在10万吨标煤(含)以上,未达到上述指标的,将无法申报零碳园区。见公式(C.9)。

  单位能耗碳排放= 能耗(碳排放)············································(C.9)

  C.4.2 清洁能源占比:园区内清洁能源使用量与园区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比值,见公式(C.10)。

  Rr

  式中:

  Rr——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Er——园区内清洁能源使用量,单位为标准煤(tce);

  E——园区综合能源消费量,单位为吨标准煤(tce),按统计口径计算。

  C.4.3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之和的比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园区通过回收、 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见公式(C.11)。

  Rs

  式中:

  Rs——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Qsu——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单位为吨(t);

  Qs——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单位为吨(t);

  Qss——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单位为吨(t)。

  C.4.4 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回收利用的余热/余冷/余压量与理论可利用余热/余冷/余压量比值。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是三类能源综合利用率的加权平均值,见公式(C.12)。

  式中:

  εr——余能利用率;

  Qyr——年实际利用余能量,单位为千焦每年(KJ/a);

  Qyt——年理论可利用余能量,单位为千焦每年(KJ/a)。

  C.4.5 工业用水重复率:园区内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百分率。工业用水总量为新水与重复用水量之和,见公式(C.13)。

  Rrr

  式中:

  Rrr——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Vr——工业重复用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3);

  V——工业用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C.4.6 绿色电力消纳比例:园区绿电消纳量与园区总用电量的比值。其中,园区绿电消纳量包括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通过电力市场交易购入以及购买绿证对应折算电量等,见公式(C.14)。

  Er

  式中:

  Er——绿色电力消纳比例;

  Ec——园区绿电消纳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E——园区总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C.4.7 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园区内采用清洁运输方式的大宗货物运输量与园区大宗货物运输总量比值,见公式(C.15)。

  ··············································· (C.15)

  式中:

  η——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

  A——园区采用清洁运输方式的大宗货物运输量,单位为吨(t);

  B——园区大宗货物运输总量,单位为吨(t)。

  参考文献

  [1] GB/T 43477节水型工业园区评价导则

  [2] DB15/T 2948零碳(近零碳)园区建设规范

  [3] 发改环资〔2025〕9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

  [4] T/CECA-G 0344-2025 零碳园区评价技术规范

  [5] 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 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6] 辽发改环资〔2025〕833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零碳园区培育建设方案及申报省级零碳园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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