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772-2025 港口工程综合管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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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2772—2025

港口工程综合管沟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port utility tunnel
2025-11-25发布 2026-02-25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2
5总体设计 2
6管线设计 4
7结构设计 5
8附属设施设计 6
9 监控与管理系统设计 8
参考文献 1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运工程分技术委员会(GD/TC 133/SC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联合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麦宇雄、马楚江、舒开连、唐云、李彬、刘毅、鞠进、刘洋、李峰、钱龙、许伟航、丁英品、陈雄、丁联群、黄炳林、丘耀桦。
引言
港区室外管线是保障港口正常生产运营的大动脉,是港口主要基础设施之一。港口工程综合管沟是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港口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可有效解决室外管线使用和维护面临的难点、痛点,助力港口的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为填补港口工程综合管沟设计标准的空白,促进港口工程综合管沟的推广使用,制定本文件。
港口工程综合管沟设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港口工程综合管沟的总体设计、管线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和监控与管理系统设计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新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综合管沟的设计。不适用于液体散货码头综合管沟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205—200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6668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 34316—2017 港口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GB 50013—2018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4—2021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17—201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311—201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5—2016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8—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838—201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JTS 151—2011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YD/T 5151—2007 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港口工程综合管沟 port utility tunnel
建于港口陆域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综合体。
3.2
大型综合管沟 large utility tunnel
内部空间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净高度不小于1.9 m的综合管沟。
3.3
小型综合管沟 small utility tunnel
内部空间不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净高度小于1.9 m的综合管沟。
3.4
吊装口 manhole
各种管线或设备进出综合管沟的出入口。
3.5
通风口 vent
综合管沟内外空气交换的孔口。
3. 6
逃生口 escape port
综合管沟内检修维护人员逃生的出口。
3.7
箱涵结构 box culvert structure
箱形截面的封闭式涵洞结构。
3.8
盖板箱涵结构 culvert structure with slab at thetop
顶部带有可开启盖板的箱涵结构。
4总则
4,1 综合管沟应统筹各类工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并应满足使用和运维管理要求。
4.2 给水管、再生水管、压力流排水管、消防水管、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可纳入综合管沟。
4.3 综合管沟应结合管沟规模、管线类型、使用和发展需求等统筹建设监控和管理系统。
5总体设计
5.1—般规定
5.1.1 综合管沟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和统筹建设的原则。
5.1.2 综合管沟设计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协调综合管沟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5.1.3 综合管沟轴线宜与道路、轨道轴线平行。
5.2 平面设计
5.2.1 综合管沟平面布置应与管网布置相适应。
5.2.2 大型综合管沟宜布置在堆场端部、主干道侧边、绿化带等区域,小型综合管沟宜布置在次干道侧边、绿化带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综合管沟穿越道路、轨道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交叉角不宜小于60°;
b) 综合管沟在有设备通行或堆货需求的区域应采用箱涵结构,其他区域宜采用盖板箱涵结构。
5.2.3 综合管沟应布置在危险货物库场之外,并满足安全间距要求。 5.3断面设计
5.3.1 综合管沟的断面尺度根据入沟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预留空间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作业所需的空间要求,综合管沟断面见图1。

标引序号说明:
H—综合管沟净高(mm);
H1—管外底距管沟底高度(mm);
H2—管外底距上层管外底或管沟顶板高度(mm);
A—综合管沟净宽(mm);
A1—管中心距离管沟侧壁间距(mm);
A2—管中心距支架边距离(mm);
A3—检修通道(安装通道)净宽(mm);
A4—线缆支架宽度(mm);
B1—线缆支架中心距管沟底高度(mm);
B2~B3—线缆支架间距(mm);
B4—线缆支架中心距管沟顶板高度(mm)。
图1 综合管沟断面
5.3.2 大型综合管沟净空应满足管道和配件的运输、安装和人员检修的要求,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 m。
5.3.3 小型综合管沟净空应满足管道、配件安装的要求,安装通道净宽可按表1选取。
表1 小型综合管沟安装通道净宽
净高(mm) 安装通道净宽(mm) H≤600 A3≥300 600
5.3.5 综合管沟内通信线缆的支架间距、支架宽度应符合YD/T 5151—2007第3章的规定。
5.3.6 综合管沟内设置的给水、消防阀门宜选用占用空间小的蝶阀、截止阀、球阀等,给水管、再生水管、消防水管安装间距不宜小于表2的规定,管道安装间距见图1。 表2 不同管径管道安装间距
管道直径DN(mm) H1(mm) H2(mm) A1(mm) A2(mm) ≤100 ≥100 ≥350 ≥150 ≥100 150 ≥150 ≥400 ≥170 ≥130 200 ≥200 ≥500 ≥200 ≥150 250 ≥200 ≥600 ≥230 ≥190 300 ≥250 ≥650 ≥270 ≥210 350 ≥250 ≥750 ≥300 ≥250 5.4节点设计
5.4.1 综合管沟交叉节点和管道线缆进出综合管沟的位置,宜适当加大断面,并应满足管道、设备安装和维修要求。
5.4.2 大型综合管沟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和通风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人员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尺寸不应小于 0.7m×0.7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
0.7 m;
b) 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 m,尺寸不应小于1 m×1 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1.0 m;
c) 吊装口间距不宜超过400 m,净尺寸应满足管道、配件和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
d) 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和通风口可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尺寸应取大值。
5.4.3 综合管沟共壁或共沟设置给排水阀门井、地下式消火栓井、高压接电井时应按使用要求适当加大断面。
5.4.4 综合管沟设置的各类盖板应易于开启。盖板外观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盖板应满足强度、耐久、安全等使用要求。
注:综合管沟节点主要为管线分支口、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等。
6管线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 综合管沟的管线设计应充分考虑各纳入管线的近远期设计、安装、检修等要求,实现综合管沟内空间的有效利用。
6.1.2 综合管沟内用于支撑管道的支(吊)架、桥架及支墩的型式应根据管道类型、管道参数及工作条件等综合确定。
6.1.3 综合管沟内的金属管道、支(吊)架和桥架应进行防腐设计。
6.2 管道设计
6.2.1 综合管沟内给水管水力计算应符合GB50013—2018第7.2节的规定,管道材料和附属设施设计应符合GB 50013—2018第7.5节的规定。
6.2.2 综合管沟内再生水管严禁与饮用水管道连接;再生水水质应符合GB50335—2016第4章的规定;管道设计应符合GB50335—2016第5章的规定,水力计算可按GB50013—2018第7.2节的规定执行。
6.2.3 综合管沟内压力流排水管应设置压力检查口;压力流排水管水力计算应符合GB 50014—2021第5.2节的规定,管道设计应符合GB 50014—2021第5.3节、第5.15节的规定。
6.2.4 综合管沟内消防水管水力计算应符合GB 50974—2014第10章的规定,消防管道、阀门布置等 应符合GB 50974—2014第8章的规定,消防水管施工、试压、冲洗、标志、标识等应符合GB 50974—2014第12章的规定。
6.2.5 综合管沟内给水管、再生水管、压力流排水管和消防水管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化学材料及复合材料管道等。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6.2.6 综合管沟内各类管道宜设置管道标志、标识,并应符合GB 7231的要求。
6.2.7 给排水管道进出综合管沟处宜设置阀门。
6.3线缆设计
6.3.1电力电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综合管沟内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型电缆;
b) 综合管沟内电力电缆敷设应采用支架型式,并应符合GB50217—2018的5.6.2条、5.6.3条的规定。
6.3.2 通信线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综合管沟内通信线缆宜采用阻燃型线缆;
b) 综合管沟内通信线缆与电力电缆同时敷设时,通信线缆应采用具有防电磁干扰特性的线缆或敷设安装于封闭的金属桥架内;
c) 综合管沟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电缆、消防联动控制电缆的设计应符合GB50116—2013的规定;
d) 综合管沟内通信线缆敷设应采用桥架型式,桥架的材质、性能、规格以及安装方式应符合GB50311—2016 第 7.5 节的有关规定,通信线缆布放的弯曲半径、槽盒截面利用率应符合GB 50311—2016第7.6节的有关规定。
7 结构设计
7.1一般规定
7.1.1 综合管沟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港口设计使用年限。
7.1.2 综合管沟应按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
7.1.3 综合管沟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1.4 综合管沟结构的裂缝控制等级不应低于三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 mm,且不应贯通。
7.1.5 综合管沟地下部分应进行防水设计,防水等级不宜低于三级,防水设计应满足 GB50108 的规定。
7.1.6 综合管沟建设场地存在软弱土层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
7.1.7 综合管沟的构造要求可参照GB/T 50838—2015的规定。
7.2材料
7.2.1 综合管沟所使用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选用,并应考虑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7.2.2 综合管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7.2.3 综合管沟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6。
7.3结构设计计算
7.3.1 结构设计宜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有条件时可直接采 用可靠指标计算的方法。
7.3.2 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分别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a) 对所有结构构件均进行承载能力计算;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能力计算;
b) 对使用上需要控制变形值的结构构件进行变形验算;
c) 对使用上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进行混凝土拉应力验算,对使用上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7.3.3 综合管沟结构上的作用按性质可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地震作用。
7.3.4 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作用的标准值应为设计采用的基本代表值。
7.3.5 作用分项系数可参照JTS 151—2011的3.2.7条的规定。
7.3.6 综合管沟应验算结构的抗浮稳定性,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应小于 1.05,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验算时不应计入管线和设备的自重;
b) 验算时不应考虑管沟两侧地层的侧摩阻力。
8附属设施设计
8.1消防设计
8.1.1 综合管沟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确定。
表3 综合管沟火灾危险性分类
管线种类 综合管沟火灾危险性类别 阻燃电力电缆 丙 通信线缆 丙 压力流排水管 丁 给水管、再生水、消防水管 塑料管等难燃管材 丁 钢管、球墨铸铁管等不燃管材 戊 8.1.2 综合管沟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8.1.3 综合管沟主体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 h的不燃性结构。
8.1.4 综合管沟箱涵结构段长度超过200 m时,可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应在人员出入口、管沟沿线等处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8.1.5 自动灭火系统可采用干粉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干粉灭火系统应符合 GB50347 和GB16668的规定,水喷雾灭火系统应符合GB 50219的规定;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8.1.6 容纳电力电缆的大型综合管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力电缆表层应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b) 综合管沟箱涵结构段长度超过200 m时,应在管沟顶部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c) 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GB 50116—2013的5.3.3条、5.3.4条、6.2.16条的规定。
8.2通风设计
8.2.1 综合管沟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自然通风口间距不应大于200 m。
8.2.2综合管沟无法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机械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 GB/T50838—2015 的7.2.1条~7.2.8条的规定。 8.2.3 综合管沟设置独立通风口时,通风口应设置防止雨水倒灌和废弃物投入的措施,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 mm×10 mm。
8.3 供配电设计
8.3.1 综合管沟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等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b) 低压配电系统电压为380/220V,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8.3.2 综合管沟防雷与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配电系统应设置防雷电感应过电压的保护装置,并设置等电位联结系统;
b) 综合管沟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并优先利用管沟构筑物钢筋网作为自然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接地装置应形成环形接地网,纵向每隔20m 应环接一次,接地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16 mm;
c) 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网宜使用截面面积不小于40mm×4mm的热镀锌扁钢,在现场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应采用螺栓搭接的方法;
d) 正常时不带电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支架、桥架、穿线钢管、电缆金属保护皮等均应与接地系统可靠连通。
8.4照明设计
8.4.1 综合管沟箱涵结构段长度超过50m时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综合管沟通道内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5 lx,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 lx;
b) 应急照明照度不应小于5lx,应急电源持续时间不应小于60 min;
c) 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I 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连接;
d) 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应采用24V 及以下安全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 电压供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e) 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f) 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0。
8.4.2 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2.5mm²。线路敷设时宜采用金属保护管或金属线槽穿线方式。
8.5排水设计
8.5.1 综合管沟内应设置排水系统。
8.5.2 综合管沟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200 m。
8.5.3 综合管沟的排水宜采用重力自流排水;无法设置重力自流排水时,应采取提升泵排水,提升泵宜采用带切割功能、大通道的潜水泵。
8.5.4 综合管沟的排水接入雨水排水系统时应设置防雨水倒灌的设施。
8.5.5 大型综合管沟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宜小于0.2%。
8.5.6 小型综合管沟的排水可利用结构本体作为排水通道,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
8.5.7 大型综合管沟宜设置水位监测系统,水位监测点应设置在综合管沟低点,每条大型综合管沟设置的水位监测点不宜少于2处。
8.5.8 吊装口、人员出入口和盖板箱涵结构等宜采取防地表水进入措施。
8.5.9 综合管沟排水经水泵提升前宜设置沉砂坑。 9 监控与管理系统设计
9.1一般规定
9.1.1 大型综合管沟宜设置监控与管理系统。
9.1.2 监控与管理系统应结合管沟型式、入沟管线类型和管沟长度统筹考虑,包含通信和网络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智慧管理平台等。
9.1.3 监控与管理系统设计应遵循先进性、成熟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和经济性原则。
9.2通信和网络系统设计
9.2.1 通信系统宜采用无线语音通信系统,无线信号应能覆盖箱涵结构段。
9.2.2 网络系统应采用工业以太网组网方式,监控与报警系统主干信息传输网络介质应采用光缆。
9.2.3 通信和网络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9.3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计
9.3.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能对综合管沟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信号应传送到港口监控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长度超过200 m的大型综合管沟箱涵结构段的环境参数监测内容按表4执行;
表4 环境参数监测内容
管沟容纳管线类别 给水管 压力流排水管 电力电缆、通信线缆 温度 - ▲ ● 湿度 - ▲ ▲ 水位 ● ● ● O2 - ● — H2S气体 - ● — CH4气体 - ● — ●代表应监测;▲代表宜监测。 b) 大型综合管沟箱涵结构段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GBZ/T 205—2007的6.1.2条的规定;
c) 大型综合管沟箱涵结构段长度超过50m时,应设置固定式探测器对O2、H2S、CH4气体的浓度进行探测,探测器应安装在相邻通风口中间位置;
d) 环境监测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9.3.2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能对通风设备、排水泵、电气设备等进行状态监测与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泵设备控制采用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方式;
b) 系统设备应采用工业级产品;
c) 系统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9.3.3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宜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
9.4视频监控系统设计
9.4.1 视频监控系统宜对综合管沟内人员通行区域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采集和监视,并对视频信息进行记录与回放,视频存储时间不小于30天,并符合GB50348—2018的6.4.4条、6.4.5条和GB/T34316—2017的5.1条的规定。 9.4.2 综合管沟人员出入口宜设置视频监控摄像机,可独立设置或利用出入口周边的港区安防视频监控摄像机。长度超过200m的大型综合管沟箱涵结构段宜设置视频监控摄像机,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00m。
9.4.3 视频监控系统接收到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联动信号时,应能将报警现场画面切换到指定的图像显示设备显示。
9.4.4 大型综合管沟内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宜采用带红外夜视功能及补光功能的低照度彩色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9.5智慧管理平台设计
9.5.1 智慧管理平台应包括设备运维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管理系统,并具备统计分析功能,可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综合管沟智慧运维。
9.5.2 智慧管理平台应能集中监管综合管沟及入沟管线的运行情况。
9.5.3 智慧管理平台可在PC端、手持终端登陆并操作,应具有权限管理功能。
9.5.4 智慧管理平台应具有与各入沟管线配套监控系统联网的通讯接口。
参考文献
[1] GB 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2] GB 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3]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4]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5]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6] GB 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7]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8] JTS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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