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704-2025 电子大宗气体现场供气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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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2704—2025
电子大宗气体现场供气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f on-site supplying of electronic bulk gas
2025 - 07 - 21发布
2025 - 10 - 21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缩略语 ............................................................................. 2
5 总体要求 ........................................................................... 2
6 总平面布置 ......................................................................... 2
7 工艺系统 ........................................................................... 5
8 安全措施 ........................................................................... 7
9 消防措施 ........................................................................... 9
10 监控系统 .......................................................................... 9
11 应急救援 ......................................................................... 10
附录A(规范性) 管道基本标志方法 .................................................... 11
附录B(资料性)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 .......................................... 13
附录C(资料性) 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 ........................................ 14
附录D(资料性) 岗位安全风险点告知牌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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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广东省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 8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气体协会、广东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科技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浩、邓韬、许高坡、刘继雄、王宏升、刘乃瑜、刘源、孙永康、钟小禹、滕飞、邹轩文、范银华、黄新文、黄安清、陈清光、陈江华、镡志伟、黄志安、陈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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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大宗气体现场供气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大宗气体现场供气的总体要求、总平面布置、工艺系统、安全措施、消防措施、监控系统、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为电子生产制造企业(以下简称“用气企业”)提供大宗气体的现场制气、供气站。
本文件不适用于液氢的制备、储存和供应,不适用于向用户供应充装在气瓶或液体容器中的压缩气体或液态气体的零售供气,不适用于用气企业端用气。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T 19773 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
GB/T 20438 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
GB/T 20801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729 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
G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
GB 30871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T 3724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77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 50516 加氢站技术规范
GB 50724 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7005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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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30、GB 50177、GB 507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子大宗气体 electronic bulk gas
用气企业使用的氮气、氢气、氧气、氩气和氦气的统称。
现场供气 on-site supplying of gas
电子大宗气体生产企业在气体产品使用单位现场,建设制气站和供气站,通过工业管道向用气企业提供电子大宗气体的生产和供应模式。
无人值守 unattended operation
场站内不设置固定运行维护值班岗位,对生产或储存装置、安全应急设施等的运行采用远程自动控制和管理。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BPCS:基本生产过程控制系统(Basic Process Control System)
SIL:安全完整性等级(Safety Integrity Levels)
SIS:安全仪表系统(Safety Instrument System)
5 总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包、租赁用气企业项目、场所、设备的,应与用气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用气企业应对电子大宗气体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应按GB 30871的规定进行管理。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安全管控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辨识、备案登记和安全评估,及时排查治理隐患,持续完善监控运行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选用、安装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临氢材料应符合GB 50516的规定,且应为有成熟使用经验或经试验验证具有良好氢相容性的金属材料。
宜建立无人值守的自动化监控系统,提升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水平。
6 总平面布置
应在电子大宗气体生产企业和用气企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企业性质、生产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节能、施工、检修等要求,综合分析确定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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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宜布置在用气企业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为独立建筑(构)物;宜留有扩建的余地;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
不同种类电子大宗气体的生产装置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类别、相互关系、危险因素等分区集中布置。空分装置宜布置在室外区域。现场供气场站宜采用单层布置。各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电子大宗气体现场供气场站各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最低耐火等级
制氢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汇流排间、储氢容器
甲类
二级
氮气压缩机间、氮气纯化间、氮气汇流排间、氮气调压间、液氮输配间、氮气(液氮)储罐
戊类
三级
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纯化间、氧气汇流排间、氧气调压间、液氧输配间、氧气(液氧)储罐
乙类
二级
氩气压缩机间、氩气纯化间、氩气汇流排间、液氩输配间、氩气(液氩)储罐
戊类
三级
氦气压缩机间、氦气纯化间、氦气汇流排间、液氦输配间、氦气(液氦)储罐
戊类
三级
空压机厂房、空气增压机厂房
丁类
二级
水泵房、冷却塔及水处理设施
戊类
三级
场站专用变配电站
丙类
二级
注: 液氧、液氮、液氩输配间包括液体泵、汽化器等。
氢气及氧气工艺设施、氢气储罐、氧气储罐与站外建筑(构)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空分装置按表2中乙类厂房的规定确定防火间距;与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站外建筑(构)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与高层厂房的间距应按表2相应增加3 m。
表
2 电子大宗气体现场供气场站氢气、氧气储罐及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构)物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建筑(构)物
氧气储罐总容积(m3)
乙类
厂房
甲类
厂房
氢气储罐总容积(m3)
≤1000
1000-
50000
>50000
≤1000
1001-
10000
10001-
50000
>50000
重要公共建筑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35
25
30
25
30
35
40
民用建筑物
18
20
25
25
25
25
30
35
40
站外建筑(构)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2
14
10
12
12
15
20
25
三级
12
14
16
12
14
15
20
25
30
四级
14
16
18
14
16
20
25
30
35
室外变配电站
20
25
30
25
25
25
30
35
40
铁路
25
城市道路
15
架空通信线
≥1.5倍 电杆高度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 电杆高度
注
1:防火间距应从建筑(构)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及储罐外壁计算。
注
2: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几何容量(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为105 Pa)的乘积计算。
注
3:液氧储罐以1 m3液氧折合800 N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储罐相应储存量的规定确定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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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类厂房之间及与氢气、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氢气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固定车位与建筑(构)物的防火间距参照表3氢气储罐的防火间距确定;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2的规定减少2 m;容积小于或等于50 m3的氧气储罐及容积小于或等于20 m3的氢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容积小于或等于3 m3的液氧储罐与建筑(构)物的防火间距可减为10 m。
表
3 电子大宗气体现场供气场站各类厂房、氢气储罐及氧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建筑(构)物
甲类
厂房
乙类
厂房
丙、丁、戊类
厂房
氧气储罐总容积(m3)
氢气储罐总容积(m3)
一、
二级
三级
≤1000
1000-
50000
>50000
≤1000
1001-
10000
10001-
50000
>50000
甲类厂房
12
12
12
14
12
14
16
12
15
20
25
乙类厂房
12
10
10
12
10
12
14
12
15
20
25
丙、丁、戊类厂房
一、二级
12
10
10
12
10
12
14
12
15
20
25
三级
14
12
12
14
12
14
16
15
20
25
30
6.6 氢气储罐与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
4 电子大宗气体现场供气场站氧气与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储罐型式
氧气储罐
液氧储罐
氢气储罐
固定容积
湿(干)式
氧气储罐
0.5 D
0.5 D
1.0 D
1.0 D
液氧储罐
0.5 D
0.5 D
—
—
氢气储罐
湿(干)式
1.0 D
—
0.5 D
0.5 D
固定容积
1.0 D
—
2/3 D
0.5 D
注
1:D 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注
2: “—”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氧气与氮气、氦气、氩气储罐的间距,液氧储罐与液态氮气、氦气、氩气储罐的间距,氮气、氦气、氩气储罐的间距,液态氮气、氦气、氩气储罐的间距,均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小于2 m。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GB/T 37243的规定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建筑(构)物内可能存在氢气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氢气积聚的措施。
设备布置应满足操作、维护、保养、检修和应急救援等的要求。
氢气纯化间与用气车间毗连布置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邻近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侧;
b)
不应与相邻厂房直接相通,与之毗连的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场站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制氢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汇流排间、储氢容器围墙宜设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 m。
有爆炸危险厂房与无爆炸危险厂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爆墙隔开;当设双门斗相通时,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 h。
氧气设施的乙类厂房相互之间,以及氧气设施的乙类厂房与其他毗连厂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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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 工艺系统 气体卸车
7.1.1
场站内应设固定的卸气停车位并有明确标志,车速不应大于15 km/h。
7.1.2
卸气用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材料应与介质、低温工况相容,接触氧气、液氧的装卸用管的内表面需要进行脱脂处理和防止油脂污染措施;
b)
冷冻液化气体介质的装卸用管材料应能满足低温性能要求;
c)
应标记开始使用日期,使用年限应符合TSG R005的规定。
7.1.3
卸气管道应设拉断阀并宜设防甩脱装置。卸气柱应设泄放阀、紧急切断阀、就地和远传压力测量仪表。
7.1.4
氢气、氧气卸气作业区的设备、设施应采取有效防静电措施;进入作业区的人员,应先通过具有报警功能的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体静电。卸气作业前,应将运输车辆和卸气设备、设施进行有效接地,接通管道静置5 min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毕应先拆卸管道再拆除静电接地设施。
7.1.5
卸气管道上应设能阻止粒度大于10 μm杂质通过的过滤器。 气体制备及纯化
7.2.1
空分装置吸风口的设置、含尘量和有害杂质允许极限含量应符合GB 16912的规定。
7.2.2
空分装置应定期检测乙炔、碳氢化合物和油脂等有害杂质的含量,宜设液氧中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连续在线分析仪。空分装置内采用膜式主冷凝蒸发器的,宜设液空或液氧吸附器。
7.2.3
吸附器应定期再生,发现杂质含量超标的应提前倒换。分子筛吸附器应按工作周期及时更换,出口处应设二氧化碳监测仪和微量水分析仪,应按工艺要求控制再生温度、气量、冷吹温度。
7.2.4
制氢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GB/T 19773和GB 50177等的有关规定。
7.2.5
制氢系统、供氢系统、氢气纯化装置及高纯气体输送系统,应设含氧量小于0.5%的氮气置换吹扫设施。
7.2.6
制氢系统、供氢系统、氢气纯化装置或采用氢气活化的惰性气体纯化装置等,采用封闭式整体设备,装置外壳内应设具有联锁功能的氢气检测报警装置。
7.2.7
厂房内应设与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的通风换气装置。正常生产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7.2.8
与氧气(液氧)接触的设备、深冷空分的膨胀机(含增压机)及冷箱内的设备(含管路、阀门、仪表)等应按GB 50030的规定进行脱脂。 气体储存
7.3.1
气体储罐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和安全附件及仪表的设置应符合TSG 21的有关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的,应符合TSG R005的规定。
7.3.2
液氧、液氮等低温液体储罐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和安全附件及仪表的设置应符合GB 16912和GB 50724等的有关规定。低温液体储罐的设备、仪表、手动阀门等应设置在易操作和观察的位置。
7.3.3
液氧储罐应定期通过底部排液管进行液氧中碳氢化合物含量分析,其含量应符合GB 16912的规定。
7.3.4
储氢容器应安装通风良好区域,固定储氢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使用管理及安全设施符合GB/T 29729、GB 50516的规定,支承和基础应为不燃烧体并确保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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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3.5
氢气储罐区应设具有报警功能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7.3.6
储罐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等,整定压力不应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
b)
应设压力测量仪表;
c)
氢气储罐顶部最高点,应设放空管,放空管应设切断阀和取样口;
d)
氧气、氢气储气罐应设氮气吹扫置换接口。
7.3.7
液氮、液氧等液化气体采用水浴式汽化器的,应设水温调节装置和出口气体温度过低报警装置;采用空温换热型汽化器的,换热面积应满足最大排液汽化量的需要,结冰面不应超过汽化器面积的2/3。
7.3.8
液氧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和氧气储罐周围5 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不应铺设沥青路面;氧气装卸车辆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小于车辆的全长。 管道及压缩机
7.4.1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检验与测试应符合GB/T 20801的规定,定期检验应符合TSG D7005的规定,氢气管道应同时符合GB 50516的规定。
7.4.2
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选用铜、铝合金或不锈钢等耐低温材料,外设保冷层。
7.4.3
高纯氢气管道应设防静电装置;厂房入口的高纯氢气管道上应设自动切断阀。
7.4.4
氧气管道及附件应严格脱脂,并设防静电装置。工作压力大于0.1 MPa的氧气管道,不应采用闸阀。
7.4.5
厂房内的高纯氢气管道上设置阀门的,宜设阀门箱;阀门箱应设阀门、压力表、吹扫口、取样口和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
7.4.6
气体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架空敷设有困难的,可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气体管道架空敷设应符合GB 50030、GB 50177的规定。
7.4.7
压缩机进口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电动(或气动)控制阀门。压缩机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止回阀和手动切断阀,出口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
7.4.8
压缩机安全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压缩机出口与第1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b)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装置和超限停机装置;
c)
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
d)
压缩机的冷却水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报警和停机装置;
e)
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有置换吹扫口。
7.4.9
离心式空气、氧气、氮气压缩机,应设下列保护系统:
a)
防喘振保护系统;
b)
安全放散系统;
c)
轴承温度、轴振动和轴位移测量、报警与停车系统;
d)
入口导叶可调系统。
7.4.10
氧气压缩机应设氮气或干燥空气试车系统、氮气轴封系统及自动快速灭火系统。
7.4.11
氢气压缩机前应设氢气缓冲罐;数台氢气压缩机可并联从同一氢气管道吸气,应采取措施确保吸气侧氢气为正压;输送氢气用压缩机后应设氢气储罐,并应在氢气压缩机的进气管与排气管之间设旁通管。
7.4.12
高纯氧气、氢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应设置放散管。气体放散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放散管口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b)
氧气放散管口距地面不应低于4.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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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氢气、氧气放散管的间距不宜小于4.5 m;
d)
氢气、氧气放散管应设静电接地;
e)
氢气放散管应在管口处设阻火器。
8 安全措施 警示标识标志
8.1.1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8.1.2
应在场站出入口设总平面布置图,图中应标注场站范围内的厂房、仓库、罐区、装置、管道、道路及其他建筑(构)物、生产区和非生产区、重大危险源区域、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位置、疏散线路等,以及厂房、仓库、储罐区等设施的功能用途及火灾危险性。
8.1.3
管道涂色应符合GB 2894、GB 7231和表5的规定,管道基本识别色和流向、压力、温度等标志方法见附录A。
表
5 电子大宗气体现场供气场站的气体、液体管道识别色
输送气、液体名称
管道颜色
色样
颜色编号
水蒸气(灭火介质)
大红
R03
压缩空气
淡灰
B03
氧
淡蓝
PB06
氢
桔黄
YR04
氮、氩、氦
中黄
Y07
8.1.4
应在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牌,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见附录B。
8.1.5
应在重大危险源区域设置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安全周知牌见附录C。
8.1.6
应在有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的作业岗位设置岗位安全风险告知牌,安全风险告知牌见附录D。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8.2.1
氢气、氧气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误差要求、功能、试验、校准和检验应符合GB/T 50493、GB 12358的规定;校准周期应不超过1年或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检验周期应不超过3年。携带式氢气、氧气检测报警仪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定或校准。
8.2.2
氢气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的,应在释放源上方和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氢气检测报警装置。
8.2.3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 m。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 m。
8.2.4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氢气有可能进入建筑(构)物的地方,应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8.2.5
设有高纯氢气管道的气体入口室、气体纯化站及阀门箱内、管廊或技术夹层内等氢气易积聚处,应设具有联锁功能的氢气检测报警装置、强制排风装置。
8.2.6
有氮气、氦气、氩气或氧气设备安装、运行的厂房,如氮压缩机房、分析或仪表间等,应安装氧含量监测仪器,并与排风机进行自动/手动联锁。在进入厂房前应确定氧气浓度在19.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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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2.7
厂房内同时存在氢气及氮气、氦气、氩气等释放源的,应同时设具有联锁功能的氧气检测装置及氢气检测装置。 防雷防静电设施
8.3.1
应对建筑(构)物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进行专业校验,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区域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8.3.2
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筑(构)物应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构)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筑(构)物和高度在15 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防雷建筑(构)物;通风管、放空管等凸出屋面的物体防雷设施设置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GB 50030、GB 50057、GB50058、GB 50177的规定。
8.3.3
储氢容器应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金属罐体应进行防直击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应沿罐体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 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金属罐体及容器其壁厚大于4 mm的,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有可靠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8.3.4
场站内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铁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8.3.5
氢气、氧气(含液氧)的各类设备、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构)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8.3.6
氢气、氧气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支处应进行防静电接地;长距离管道应在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100 m接地一次;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 mm的,应每隔20 m加跨接线,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 mm的,应加跨接线。
8.3.7
直径大于等于2.5 m或容积大于等于50 m3的设备,静电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 m。
8.3.8
有振动性能的固定设备,振动部件应采用截面不小于6 mm2的铜芯软绞线接地,不应使用单股线。有软连接的几个设备之间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
8.3.9
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和保护接地等,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Ω。氢气、氧气管道上的法兰、阀门、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跨接,跨接电阻不应大于0.03 Ω。室外空分装置防雷接地和冷箱内主要设备防静电接地应分别设置。
8.3.10
各类建筑(构)物的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值见表6。
表
6 电子大宗气体现场供气场站的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单位为欧姆
设施名称
防雷接地最大冲击电阻
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室外空分装置、制氧间、压氧间、氧气储罐
30
/
制氢间、氢瓶库、压氢间
10
/
空分装置内、外积聚液空、液氧的各类设备
/
10
氧压机、架空氧气管道
/
10
室内氢生产、储配系统
/
10
室外氢生产、储配系统、架空管道
10
10
注:
“/”表示未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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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消防措施
站内应设消防车通道、专用消防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量应符合GB 50516的规定。制氢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汇流排间、氢气罐区应设有火灾检测系统、灭火系统及紧急停车系统,并配备便携式灭火器,电气设备房间不应采用水灭火。
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应符合GB 50030、GB 50177的规定。
应设环形且相互贯通的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 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 m。
工艺装置内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相互贯通,当装置宽度不大于60 m,可沿装置的两个长边设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 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 m。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的规定,每年对建筑(构)物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委托用气企业统一管理的,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用气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10 监控系统 通用要求
10.1.1
应具备各类监控参数的信息采集、实时展示、操作控制、连续记录、报警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支持查询各类监控信息的实时数据、历史数据,报警数据。监控信息储存时间不应少于30天。
10.1.2
应具备通过标准通信协议、接口规范、数据编码共享监控信息的功能,并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各监控系统之间应保持时钟同步。
10.1.3
应具备长期稳定运行的能力,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系统的维护和升级不应影响安全运行。
10.1.4
应定期对现场仪表数据和远传数据进行比对,偏差超出正常范围的应立即整改。 生产监控
10.2.1
参数、信号等监控和报警信息应合理设置,具有高高、高、低、低低等分级条文、声光提醒功能。
10.2.2
应根据物料特性、工艺过程、操作条件及过程危险性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监控的关键工艺参数,如温度、压力、流量或介质浓度等。
10.2.3
应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BPCS。BPCS应具备对温度、压力、流量、物位、组分浓度等过程变量的连续测量、监视、报警、控制和联锁功能和连续记录、生成数据报表、数据远传通信、信息存储和信息集成等功能。
10.2.4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根据SIL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配备SIS,当SIL定级报告确定厂房、罐区具有SIL1及以上SIF的,应配备符合SIL要求的SIS。
10.2.5
10.2.5 SIS的独立性应满足SIF的要求。SIS的设计应符合GB/T 20438等的要求。 无人值守自动化监控
10.3.1
场站采用“现场无人值守、远程集中监控”方式管理的,电子大宗气体生产企业应执行2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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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时值班制度,对无人值守场站生产运行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系统应满足异地调用需求。
10.3.2
无人值守场站应明确属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巡检人员,并在站内告示以上信息及联系方式。
10.3.3
依托用气企业应急救援力量的,报警信息应同步发送至用气企业。
10.3.4
经评估认定不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或其他规定不能设置无人值守的,不应设为无人值守场站。
11 应急救援
应按GB/T 29639的规定,依据场站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预案应报送相关部门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依托用气企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应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加强应急联动。
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应符合GB 30077的规定。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
氢气发生大量泄漏或聚集时应立即切断气源并疏散人员至上风处;对泄漏区域强制通风,若无法切断气源时采用蒸汽稀释,避免氢气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氢气发生泄漏并着火时应及时切断气源,切断气源前不应灭火,保持系统正压防止回火;救援人员应穿戴自给呼吸器及防静电服,避免隐性火焰与皮肤灼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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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
A
附录A (规范性) 管道基本标志方法
A.1
基本识别色标志方法应符合图A.1规定。
单位为毫米
a)管道上全长标志
b)管道上色环标志
c)管道上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志
d)管道上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志
e)管道上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志
l1
150
图
A.1 管道基本识别色和流向、压力、温度等标志方法图
A.2
采用图A.1 b)至图A.1 e)方法的,二个标志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10 m,标志的场所应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志的部位。
A.3
物质流向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标志:
a)
工业管道内气体或液体的流向用箭头表示,见图A.1 a),若管道内物质的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见图A.1 b);
b)
基本识别色标志方法采用A.1中d和e的,标牌的指向作为表示管道内的物质流向,见图A.1 c)和图A.1 d);管道内物质流向是双向的,标牌指向应为双向箭头,见图A.1 e)。
A.4
氢气及压力下气体管道危险标识,应按图A.2 a)或图A.2 b)的要求设置:
a)
管道上应涂150 mm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25 mm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
b)
危险标识应设在基本识别色标识上或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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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毫米
a)管道上全长标志的危险标识
b)管道上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志的危险标识
l1
l2
150
25
图
A.2 管道危险化学品和物质名称标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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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录B (资料性)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
图 B.1给出了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
图
B.1 氢气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
危 险
氢气
CAS号:1333-74-0
极易燃气体!
高压气体:遇热可能爆炸!
请参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报警电话:
【理化特性】
无色无臭透明气体;爆炸上限75%,爆炸下限4.1%;密度比空气轻。
【预防措施】
远离明火、热源、火花、热表面。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保持容器密闭。使用防爆电器、通风和照明等设备。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得到专门指导后操作。阅读并了解所有安全预防措施。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吸入
【事故响应】
远离明火、热源、火花、热表面。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保持容器密闭。使用防爆电器、通风和照明等设备。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得到专门指导后操作。阅读并了解所有安全预防措施。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吸入
【安全贮存】
保持容器密闭。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应与强氧化剂、卤素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废弃处置】
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处置。或与生产商联系确定处置方法。
【个体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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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附录C (资料性) 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
图 C.1给出了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
Hydrogen
氢 气
H2
生产(或储存)
场所最大数量
5吨
危险性理化数据
【产品名称】氢
【化学品名称】氢
【常用名/别名】氢气
【UN编号】1049
【CAS编号】1333-74-0
【比重(AIR=1)】0.07
【气味和颜色】无色,无味气体
【爆炸极限(空气中)】4 %-75 %
危险特性
窒息剂,因此如果在相对封闭的空间中发生泄漏可能引起窒息。应确保环境氧含量高于19.5%。接触该产品可能使暴露器官冻伤或灼伤。
接触后表现
【眼睛】没有已知的
【皮肤】没有已知的
【摄入】没有已知的。室温环境下摄入不大可能发生。
【吸入】氢气无毒,窒息性气体。高浓度的氢气富集会使肺部缺氧。因窒息而导致的缺氧状况有:呼吸急促,注意力不集中,肌肉的协调性减弱,判断力下降,失去知觉,意识模糊。随着窒息过程的发展,可能会发生恶心,呕吐,虚脱和失去知觉,还会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毒性】怀孕期间缺氧会造成发育畸形(根据人类和实验动物的资料)。
泄漏处理以及防火措施
【火灾及爆炸危害】极易燃气体。氢质量十分小,因此可能在储存区的上部空间富集。氢燃烧的火焰几乎不可见。
【灭火介质】水,干粉,二氧化碳。
【灭火指南】如果可能的话,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以防发生爆炸。喷水冷却周围容器,水雾可用于改善通风。通风机械必须是防爆型的。
【泄漏事故应急措施】将所有人员疏散到事故区之外,使用适当的防护设备,泄漏发生在设备上,在维修前应用惰性气体吹扫管道。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无
【眼睛接触】无
【吸入】立即通知医疗部门。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
【食入】无
应急救援单位及电话
【气站值班】
【用气企业】
【医院急救】
【消防救援】
【应急部门】
防护
措施
图
C.1 氢气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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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附录D (资料性) 岗位安全风险点告知牌
图 D.1给出了岗位安全风险点告知牌。
岗位名称 氢气纯化器操作 风险等级 黄色 编号:
(作业场所图片)
主要危害因素
1.防雷设施、防静电设施等缺失或失效以及明火管控措施失效都会在遭遇氢气泄漏后引发火灾或爆炸。
2.作业员劳动防护穿戴不到位导致烫伤。
3.电气设施出现故障检修人员劳动保护不到位或违反操作规程引发触电事故。
4.作业员违规操作引起管线松脱或泄漏,导致人员受伤等。
易发生事故类型
灼烫、触电、火灾、压力容器超压等
注意事项
1.纯化器操作时,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2.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3.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4.氢气纯化间的防雷设施每6个月检测一次,防静电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5.作业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或电子设备进入纯化间。
主要负责人:
应急处置措施
1.在安全情况下立即切断气源或电源,并按事故报警程序报告。
2.如发生烫伤,立即就医诊治。
3.如发生触电事故,迅速就地抢救伤员,并拨打120来救援。
联系电话:
应急值班室电话:
内部
生产负责人
安全总监
用气企业
外部
报警电话
火警电话
急救电话
应急管理局
图
D.1 氢气纯化器操作岗位安全风险点告知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