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940-2025 困境儿童临时监护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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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080 CCS A 20
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940—2025
困境儿童临时监护工作规范
2025- 12- 19发布 2026- 3- 19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940—2025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工作原则 1
5 临时监护对象 2
6 临时监护职责 2
7 临时监护流程 3
8 临时监护评估 5
9 临时监护会商 6
附录 A(资料性) 临时监护响应启动表 7
附录 B(资料性) 临时监护委托照料协议书 8
附录 C(资料性) 临时监护帮扶记录表 10
附录 D(资料性) 临时监护委托照料解除协议书 11
附录 E(资料性) 监护责任移交书 12
附录 F(资料性) 跟踪回访记录表 13
附录 G(资料性) 临时监护安置前调查评估表 14
附录 H(资料性) 临时监护终止前调查评估表 16
附录 I(规范性) 个案会商纪要表 18
参考文献 19
I
DB50/T 1940—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民政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科技大学、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重庆市江北区新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仙歌、徐迎春、梁俊花、杨梨、赵顺平、郭路璐、张俐、王福敏、张海江、孙修真、赵娜、龚建党、吴小玲、张双妹。
II
DB50/T 1940—2025
困境儿童临时监护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困境儿童临时监护工作原则、临时监护对象、临时监护职责、临时监护流程、临时监护评估、临时监护会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122-2019 家庭寄养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困境儿童 vulnerable children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3.2
临时监护 temporary guardianship
在困境儿童出现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情况下,依法对儿童进行监护,及时落实监护措施,确保困境儿童能够获得有效监护。
3.3
监护缺失 lack of guardianship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于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失联、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监护人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参与突发事件相关工作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无人监护或失去有效监护。
3.4
监护不当 improper guardianship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儿童,教唆、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乞讨,以及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处于危困状态或得不到有效监护的行为。
4 工作原则
4.1 保护生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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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940—2025
在儿童遭受严重、紧急危害其生命安全的事件或情形时,最大限度保护儿童的生命和健康不受到侵害,并且第一时间给儿童提供安全的场所与相应的照料。
4.2 儿童优先原则
以儿童为中心,尊重儿童在其权利和能力之内的决定和意愿,尽量选择对儿童权益最大化的方案。
4.3 隐私保护原则
保护儿童及其家庭的相关信息,防止因信息保护不当使儿童受到伤害。当儿童生命安全被威胁或发生违法行为时,可视情形打破保密原则。
4.4 生态系统原则
从儿童自身、家庭及其他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中分析与解决问题,并且对儿童监护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4.5 快速响应原则
儿童出现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的情况下,相关部门需快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权利不受到侵害。
5 临时监护对象
5.1 监护缺失
监护缺失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儿童:
——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父母或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死亡、失踪、服刑、重残、重病、失联、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驱逐出境等)或突发事件(如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儿童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当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有争议的在指定前,儿童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2 监护不当
监护不当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儿童: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非法送养、出卖、暴力伤害、性侵等恶意伤害的;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导致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放任、教唆或者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被带离安置的;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放任、唆使儿童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需要被紧急安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 临时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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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监护人应履行以下监护职责:
——为儿童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关注儿童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教育和引导儿童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对儿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尊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保障儿童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儿童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妥善管理和保护儿童的财产;
——依法代理儿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预防和制止儿童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7 临时监护流程
7.1 发现报告
7.1.1 主动报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儿童存在或疑似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情形的,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告、检举、控告。
7.1.2 强制报告
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儿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存在或疑似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情形的,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应立即向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7.2 核实启动
7.2.1 先期核实
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对儿童存在或疑似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告、检举、控告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
7.2.2 响应启动
出现以下两类情形临时监护工作应立即启动,具体可参考临时监护响应启动表(见附录A): ——发现儿童有监护缺失情形或者接到有关报告的;
——发现儿童有监护不当情形或者接到有关报告,并需要提供临时生活照料的。
7.3 应急处置
7.3.1 监护缺失处置
监护缺失情形应按以下流程处理:
——应与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亲属等联系,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儿童的意见,确定合适的临时照料人。无法联系到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通报公安部门查找;
——难以找到合适的临时照料人的,应为儿童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应转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生活照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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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医疗救治或医学隔离观察的儿童,应先送至医疗机构或隔离观察点救治或观察。
7.3.2 监护不当处置
监护不当情形应按以下流程处理:
——应报案并报告。对于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医疗救治的儿童,应先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接到公安机关有关临时生活照料的需求后,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与儿童其他监护人、亲属等联系,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儿童的意见,确定合适的临时照料人;
——难以找到合适的临时照料人的,应为儿童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应转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生活照料。
7.3.3 跨区域处置
儿童住所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由住所地民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后,户籍地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特殊的, 由住所地与户籍地民政部门共同协商做好监护救护工作。
7.4 监护安置
确定临时监护方式后,可参考临时监护委托照料协议书(见附录B),进行监护安置的交接。
7.4.1 亲属抚养
采取委托亲属抚养方式进行临时监护的,若多个亲属有抚养能力并且有抚养意愿的,可按照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顺序,结合评估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7.4.2 邻里照护
采取邻里照护方式进行临时监护的,需要核实邻里照料意愿和照料能力、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等情况,可结合评估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7.4.3 家庭寄养
采取家庭寄养方式进行临时监护的,可参照相关内容并结合评估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7.4.4 机构抚养
因客观原因无法或不宜采用上述方式进行临时监护的,可及时转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
7.5 监护帮扶
7.5.1 临时监护帮扶
应定期跟踪随访,根据需要,给予必要帮扶和介入措施,跟踪监护帮扶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可参考临时监护帮扶记录表(见附录C)
7.5.2 监护支持
对于临时监护委托照料人有抚养困难的,可采取政策支持、物质帮助、心理辅导、监护指导、资源链接等监护支持措施。
4
DB50/T 1940—2025
7.5.3 救助关爱
对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的儿童应提供经济救助、教育保障、医疗保障、司法救助等综合救助,并引导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在临时照料、心理关爱、情感抚慰等方面,提供关爱服务。
7.5.4 监护监督
对于临时监护委托照料人出现抚养条件重大不利变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儿童权益或者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形的,可采取告知、教育、督促或者直接解除委托关系等介入措施。解除临时监护委托关系的,可参考临时监护委托照料解除协议书(见附录D),并重新进行评估,选择新的安置方式。
7.5.5 监护指导
原监护人需要接受监护指导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可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法规、家庭教育职责、家庭教育理念、家庭教育方法等教育辅导工作。监护指导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7.6 监护终止
7.6.1 监护终止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终止临时监护:
——临时监护期间,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或者已依法重新确定其他监护人的;
——符合长期监护条件的,依法办理长期监护。
7.6.2 监护终止手续
监护终止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对于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监护人领回儿童,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可参考监护责任移交书(见附录E);
——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领回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与承担临时监护照料责任的机构或个人另行约定接回时间;
——在约定时间内未领回儿童的,承担临时监护照料职责的机构和个人应协助儿童返回家庭,必要时请求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符合长期监护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7.7 跟踪回访
临时监护终止后,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跟踪回访:
——可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儿童及其家庭进行跟踪回访;
——对经回访确认需支持的个案,提供必要的监护支持和后续帮扶措施,可参考跟踪回访记录表(见附录F)。
8 临时监护评估
8.1 监护安置前评估
监护安置前评估的实施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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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或疑似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的儿童,可在监护安置前实施监护评估。紧急情况下,对儿童可先落实临时照料措施,再进行监护评估;
——监护安置前评估主要包括:儿童背景情况(包括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儿童受教育情况、儿童意愿等)、家庭背景情况(包括监护人监护意愿、能力与配合度,亲属监护意愿与能力等)、其他支持系统情况(包括其他可用的非正式支持网络、其他可用的正式支持网络等)、风险注意事项、调查结论与监护建议等,可参考临时监护安置前调查评估表(见附录G)。
8.2 监护终止前评估
对于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下列家庭,在临时监护终止前,应对其进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可参考临时监护终止前调查评估表(见附录H):
——被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出具告诫书或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
——被人民检察院训诫或出具督促监护令的;
——被人民法院训诫或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的;
——其他存在监护能力不足或监护不当行为需要评估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3 评估实施
监护评估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监护评估工作应至少由 2 名具有社会工作者资格或儿童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儿童,应成立联合评估小组。
8.4 结果应用
评估实施方应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可作为临时监护安置方式确定、监护帮扶或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
9 临时监护会商
对于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或监护干预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会商,研究后续处置措施,可参考个案会商纪要表(见附录I)。符合以下情形时可启动会商:
——监护安置方式会商。临时监护安置方式确定前,对于疑难情形的复杂个案;
——监护终止处置会商。临时监护终止后,对存在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形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继续拒绝、怠于或不宜履行监护职责的;
——其他特殊情形的处置会商。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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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临时监护响应启动表
表A.1给出了临时监护响应启动表的样式。
表A.1 临时监护响应启动表
儿童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身体状况 □健康
□残疾(请写明: )
_______
□患病(请写明: )
监护人信息 姓名 与儿童关系 联系电话 姓名 与儿童关系 联系电话
信息来源 □ 村(居)民委员会(请写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 社会组织(请写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 政府相关部门(请写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来源(请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收/登记日期
___年__ 月__ 日
响应事由 □ 监护缺失(请写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 监护不当(请写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响应结论 □ 转入临时监护安置
□ 风险解除(请写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请写明: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员
姓名
确认日期
___年__ 月__ 日
负责人员
姓名
确认日期
___年__ 月__ 日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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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
临时监护委托照料协议书
图B.1给出了临时监护委托照料协议书的样式。
图B.1 临时监护委托照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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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1 临时监护委托照料协议书(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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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附 录 C
(资料性)
临时监护帮扶记录表
表C.1给出了临时监护帮扶记录表的样式。
表C.1 临时监护帮扶记录表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临时监护照料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服务日期 服务地点 服务人员 服务方式 □家访 □电话沟通 □其他
服务目标 服务内容简述
下一步工作计划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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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D
(资料性)
临时监护委托照料解除协议书
图D.1给出了临时监护委托照料解除协议书的样式。
图D.1 临时监护委托照料解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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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E
(资料性)
监护责任移交书
图E.1给出了监护责任移交书的样式。
图E.1 监护责任移交书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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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F
(资料性)
跟踪回访记录表
表F.1给出了跟踪回访记录表的样式。
表F.1 跟踪回访记录表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监护人姓名 性别 与儿童关系 联系电话 回访日期 回访地点 回访人员 回访方式 □家访 □电话 □其他
回访目标
回访结果
下一步工作计划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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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G
(资料性)
临时监护安置前调查评估表
表G.1给出了临时监护安置前调查评估表的样式。
表G.1 临时监护安置前调查评估表
儿童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民族 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临时监护事由 □性侵害 □身体虐待 □精神虐待
□遗弃、长期不管 □被买卖 □监护缺失
□教唆、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乞讨
□其他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请写明: )
父亲 姓名 出生年月 健康状况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母亲 姓名 出生年月 健康状况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其他监护人 姓名 出生年月 健康状况 与儿童关系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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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G.1 临时监护安置前调查评估表(续)
儿童背景情况
儿童身心健康状况 □良好
□肢体残疾(请写明: )
□智力残疾(请写明: )
□视力残疾(请写明: )
□听力残疾(请写明: )
□言语残疾(请写明: )
□确诊精神障碍(请写明: )
□确诊传染病(请写明: )
□行动困难(请写明: )
□明显外伤(请写明: )
□重病(请写明: )
□严重不良与越轨行为(请写明: )
□其他(请写明: ) 儿童受教育情况 (就读学校与年级、在校人际关系、学校适应等情况) 儿童意愿 (对现有处境的看法与感受,临时监护意愿等)
家庭背景情况 监护人
监护意愿、能力
与配合度 (监护人当前的监护意愿与监护能力,监护人对临时监护安排的配合情况) 亲属监护意愿与能力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等近亲属的临时监护意愿、临时监护能力等)
其他支持系统情况 其他可用的
非正式支持网络 (包括邻里、爱心家庭等的临时监护意愿、临时监护能力等) 其他可用的正式支持网络 (包括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的临时监护意愿、临时监护能力等) 风险注意事项 □无
□有(如被监护人身体特殊、行为能力特殊、用药饮食注意事项等可能引起风险的因素等,请写明 )
调查结论与
监护建议 (对监护安置的具体方式提出建议,包括亲属抚养、邻里照护、家庭寄养、机构抚养等)
□亲属抚养(请写明: )
□邻里照护(请写明: )
□家庭寄养(请写明: )
□机构抚养(请写明: )
评估人员 姓名 日期 姓名 日期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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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H
(资料性)
临时监护终止前调查评估表
表H.1给出了临时监护终止前调查评估表的样式。
表H.1 临时监护终止前调查评估表
儿童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民族 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父亲 姓名 出生年月 健康
状况 居住地址 联系
电话
母亲 姓名 出生年月 健康
状况 居住地址 联系
电话
其他监护人 姓名 出生年月 健康
状况 与儿童关系 居住地址 联系
电话
监护人监护意愿 (监护人是否愿意监护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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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940—2025
表H.1 临时监护终止前调查评估表(续)
临时监护事由
改善情况 (儿童出现临时监护的原因;该原因是否已经消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三令”的情况) 监护人未来
监护计划 (监护人自述未来如何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临时监护事由)
监护人监护知识 (监护人对家庭监护职责、家庭教育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养育知识等的学习与了解情况)
亲子关系 (儿童对监护人的态度及意愿 )
评估结论与建议 (是否终止临时监护) 被评估人员 姓名 联系电话 日期
评估人员 姓名 联系电话 日期 姓名 联系电话 日期
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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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I
(规范性)
个案会商纪要表
表I.1给出了个案会商纪要表的样式。
表I.1 个案会商纪要表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会商召集人 会商时间 会商地点 会商主持人 会商记录人 会商议题 会商过程(可附页) 会商结论(可附页) 会商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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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940—2025
参 考 文 献
[1] GB/T 28224-201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24年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2020年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8号)
[6]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20年5月7日)
[7]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未保办〔2022〕2号)
[8] 重庆市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办法(试行)(渝民发〔2023〕14号)
[9] 上海市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沪民规〔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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