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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3416.2-2025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 文件大小:834.72 KB
  •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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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山东省沂沭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416.2-2025)主要内容总结


​1. 标准定位与适用范围​

  • ​定位​​:山东省地方标准,替代2018版,旨在改善沂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推动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 ​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沂沭河流域内现有及新建、改扩建排污单位(含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
    • ​不适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产养殖、医疗机构、垃圾填埋场等。

​2. 主要修订内容(对比2018版)​

  • ​结构调整​​:新增“术语定义”“其他要求”章节,合并部分技术条款。
  • ​术语更新​​:
    • ​新增​​: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定义。
    • ​删除​​:再生水、间接排放定义。
  • ​排放限值调整​​:
    • ​第一类污染物​​:总汞(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限值更严)、六价铬(钢铁工业限值0.05→0.1 mg/L)、总镍(陶瓷/再生金属工业限值0.2→0.1 mg/L)。
    • ​第二类污染物​​:全盐量(工业废水处理厂2500 mg/L)、硫酸盐(饮用水源区执行650 mg/L)、总氮(造纸企业限值15→12 mg/L)。
  • ​监测方法更新​​:增加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等新方法。

​3. 流域范围与缓冲带要求​

  • ​流域范围​​:临沂市全境、淄博沂源县、日照莒县。
  • ​缓冲带​​:河湖岸线外500米内不得新建排污企业,逐步退出化工等重污染企业。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排污单位(非城镇污水处理厂)​​:
    • ​第一类污染物​​(表1):含总汞、烷基汞、总镉等13项,限值按行业细分(如总汞限值0.002-0.005 mg/L)。
    • ​第二类污染物​​(表2):含COD(40 mg/L)、氨氮(3-5 mg/L)、全盐量(3000 mg/L)等20项,部分行业特殊要求(如橡胶工业SS限值10 mg/L)。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执行DB37 4809标准,新增氟化物(2 mg/L)和全盐量(2500 mg/L)限值。
    • 受纳水体背景值高于标准时,可放宽至背景浓度。
  • ​特殊豁免​​: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后农田利用不视为排污。

​5. 监测与合规要求​

  • ​监测方法​​:采用国标及行业标准方法(表3),如COD测定(HJ 828)、氨氮(HJ 535)。
  • ​重点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 ​排水量控制​​: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值时,需按公式换算污染物浓度判定达标。

​6. 达标判定与实施监督​

  • ​判定依据​​:手工/自动监测结果超标即违规,现场采样可作为执法依据。
  • ​实施要求​​:
    • 现有企业需在标准实施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 新标实施后,更严的国家/地方标准优先执行。
    • 地方政府可申请更严的特别排放限值。

​7. 其他重要条款​

  • ​全盐量与氟化物豁免​​:受纳水体背景浓度高于标准时,限值可放宽。
  • ​行业交叉管理​​:多行业混合排放时执行最严标准。
  • ​船舶污染​​:按GB 3552执行,钢铁非联合企业废水禁止直排。

​总结​​:DB37 3416.2-2025通过细化行业排放限值、强化监测要求、引入缓冲带管理等措施,全面提升沂沭河流域水污染管控力度,重点关注重金属、全盐量等关键指标,兼顾区域自然背景差异,为生态保护与产业升级提供技术支撑。企业需重点关注限值调整、监测合规及排污许可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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