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3416.2-2025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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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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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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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山东省沂沭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416.2-2025)主要内容总结
1. 标准定位与适用范围
- 定位:山东省地方标准,替代2018版,旨在改善沂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推动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 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沂沭河流域内现有及新建、改扩建排污单位(含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
- 不适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产养殖、医疗机构、垃圾填埋场等。
2. 主要修订内容(对比2018版)
- 结构调整:新增“术语定义”“其他要求”章节,合并部分技术条款。
- 术语更新:
- 新增: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定义。
- 删除:再生水、间接排放定义。
- 排放限值调整:
- 第一类污染物:总汞(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限值更严)、六价铬(钢铁工业限值0.05→0.1 mg/L)、总镍(陶瓷/再生金属工业限值0.2→0.1 mg/L)。
- 第二类污染物:全盐量(工业废水处理厂2500 mg/L)、硫酸盐(饮用水源区执行650 mg/L)、总氮(造纸企业限值15→12 mg/L)。
- 监测方法更新:增加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等新方法。
3. 流域范围与缓冲带要求
- 流域范围:临沂市全境、淄博沂源县、日照莒县。
- 缓冲带:河湖岸线外500米内不得新建排污企业,逐步退出化工等重污染企业。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排污单位(非城镇污水处理厂):
- 第一类污染物(表1):含总汞、烷基汞、总镉等13项,限值按行业细分(如总汞限值0.002-0.005 mg/L)。
- 第二类污染物(表2):含COD(40 mg/L)、氨氮(3-5 mg/L)、全盐量(3000 mg/L)等20项,部分行业特殊要求(如橡胶工业SS限值10 mg/L)。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执行DB37 4809标准,新增氟化物(2 mg/L)和全盐量(2500 mg/L)限值。
- 受纳水体背景值高于标准时,可放宽至背景浓度。
- 特殊豁免: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后农田利用不视为排污。
5. 监测与合规要求
- 监测方法:采用国标及行业标准方法(表3),如COD测定(HJ 828)、氨氮(HJ 535)。
- 重点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 排水量控制: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值时,需按公式换算污染物浓度判定达标。
6. 达标判定与实施监督
- 判定依据:手工/自动监测结果超标即违规,现场采样可作为执法依据。
- 实施要求:
- 现有企业需在标准实施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 新标实施后,更严的国家/地方标准优先执行。
- 地方政府可申请更严的特别排放限值。
7. 其他重要条款
- 全盐量与氟化物豁免:受纳水体背景浓度高于标准时,限值可放宽。
- 行业交叉管理:多行业混合排放时执行最严标准。
- 船舶污染:按GB 3552执行,钢铁非联合企业废水禁止直排。
总结:DB37 3416.2-2025通过细化行业排放限值、强化监测要求、引入缓冲带管理等措施,全面提升沂沭河流域水污染管控力度,重点关注重金属、全盐量等关键指标,兼顾区域自然背景差异,为生态保护与产业升级提供技术支撑。企业需重点关注限值调整、监测合规及排污许可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