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5088-2025 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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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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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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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江苏省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 5088-2025)主要内容总结
1. 适用范围
- 对象:适用于VOCs治理(不含餐饮油烟)产生的废活性炭热再生综合利用。
- 涵盖环节:包括废活性炭入厂、贮存、再生工艺、环境保护、再生活性炭质量要求及运行管理。
- 适用场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
2. 核心要求
2.1 总体要求
- 选址:符合环保法规及生态保护要求,新建项目须进入工业园区。
- 禁止再生:吸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或二噁英的废活性炭需无害化处置。
- 再生炭用途:仅限用于VOCs治理(非餐饮油烟)。
2.2 入厂要求
- 污染物限值:氟+氯总质量分数≤3%(干基),汞、铅等重金属及氟化物需检测。
- 模拟再生实验:再生后碘吸附值≥650 mg/g(煤质/木质活性炭分别按GB/T 7702.7/GB/T 12496.8检测)。
- 检测能力:企业需具备特征污染物检测设备及模拟再生实验设备(如马弗炉)。
- 数据管理:每批次检测记录,电子数据库保存10年。
2.3 贮存要求
- 包装:防水、耐压、封口严密。
- 分类贮存:按来源分类分区,符合GB 18597和HJ 2025。
- 环保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
3. 工艺要求
3.1 预处理
- 氟/氯超标:水洗去除至≤3%。
- 烘干工艺:采用密闭闭路循环干燥设备。
- 废气处理:预处理产生的VOCs需配套处理设施。
3.2 热再生
- 再生条件:
- 温度:高于热失重终止温度100℃。
- 停留时间:400℃以下10分钟;400-600℃及以上20分钟。
- 水蒸气:根据温度段调整用量(如600℃以上需等质量水蒸气)。
- 设备要求:密封性、自动控温、保温隔热层。
- 安全控制:惰性/低氧气氛防止爆炸,配备二燃室、除尘、脱酸、急冷设施。
- 能源利用:再生过程可燃气体优先循环利用。
4. 环境保护
4.1 废气
- 排放标准:颗粒物、VOCs、重金属等符合GB 18484、DB32/4041及GB 37822。
4.2 废水
- 处理原则:分质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优先,排放达标。
4.3 固体废物
- 属性判定: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GB 5085分类。
- 记录要求:产生、贮存、去向记录保存10年。
4.4 噪声
- 控制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厂界噪声符合GB 12348。
5. 再生活性炭要求
5.1 技术指标
- 性能要求:符合DB32/T 5030(如碘吸附值、强度等)。
- 有毒物质限值:汞≤8 mg/kg、铅≤100 mg/kg等(检测方法见HJ 702/781等)。
5.2 管理要求
- 标识与说明:标注综合利用标志,注明生产厂家、用途范围。
- 记录制度:生产日期、流向等信息记录,定期汇总。
6. 运行管理
6.1 制度建设
- 台账管理:按HJ 1259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数据与江苏省固废系统一致。
- 智能平台:全流程数据保存10年,关键环节视频监控(录像保存≥3个月)。
- 应急预案:按《危险废物应急预案指南》制定,每年演练≥1次。
6.2 监测与公开
- 自行监测:按HJ 819对废气、废水、噪声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 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再生炭质量、污染物监测结果及环境报告。
7. 参考文献
- 核心文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GB 5085、GB 18484、DB32/T 4370等。
注:本规范通过严格的技术指标、工艺控制及环保要求,确保废活性炭再生过程安全、高效,同时保障再生活性炭的环境友好性和使用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