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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5088-2025 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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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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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江苏省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 5088-2025)主要内容总结


​1. 适用范围​

  • ​对象​​:适用于VOCs治理(不含餐饮油烟)产生的废活性炭热再生综合利用。
  • ​涵盖环节​​:包括废活性炭入厂、贮存、再生工艺、环境保护、再生活性炭质量要求及运行管理。
  • ​适用场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

​2. 核心要求​

​2.1 总体要求​
  • ​选址​​:符合环保法规及生态保护要求,新建项目须进入工业园区。
  • ​禁止再生​​:吸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或二噁英的废活性炭需无害化处置。
  • ​再生炭用途​​:仅限用于VOCs治理(非餐饮油烟)。
​2.2 入厂要求​
  • ​污染物限值​​:氟+氯总质量分数≤3%(干基),汞、铅等重金属及氟化物需检测。
  • ​模拟再生实验​​:再生后碘吸附值≥650 mg/g(煤质/木质活性炭分别按GB/T 7702.7/GB/T 12496.8检测)。
  • ​检测能力​​:企业需具备特征污染物检测设备及模拟再生实验设备(如马弗炉)。
  • ​数据管理​​:每批次检测记录,电子数据库保存10年。
​2.3 贮存要求​
  • ​包装​​:防水、耐压、封口严密。
  • ​分类贮存​​:按来源分类分区,符合GB 18597和HJ 2025。
  • ​环保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

​3. 工艺要求​

​3.1 预处理​
  • ​氟/氯超标​​:水洗去除至≤3%。
  • ​烘干工艺​​:采用密闭闭路循环干燥设备。
  • ​废气处理​​:预处理产生的VOCs需配套处理设施。
​3.2 热再生​
  • ​再生条件​​:
    • 温度:高于热失重终止温度100℃。
    • 停留时间:400℃以下10分钟;400-600℃及以上20分钟。
    • 水蒸气:根据温度段调整用量(如600℃以上需等质量水蒸气)。
  • ​设备要求​​:密封性、自动控温、保温隔热层。
  • ​安全控制​​:惰性/低氧气氛防止爆炸,配备二燃室、除尘、脱酸、急冷设施。
  • ​能源利用​​:再生过程可燃气体优先循环利用。

​4. 环境保护​

​4.1 废气​
  • ​排放标准​​:颗粒物、VOCs、重金属等符合GB 18484、DB32/4041及GB 37822。
​4.2 废水​
  • ​处理原则​​:分质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优先,排放达标。
​4.3 固体废物​
  • ​属性判定​​: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GB 5085分类。
  • ​记录要求​​:产生、贮存、去向记录保存10年。
​4.4 噪声​
  • ​控制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厂界噪声符合GB 12348。

​5. 再生活性炭要求​

​5.1 技术指标​
  • ​性能要求​​:符合DB32/T 5030(如碘吸附值、强度等)。
  • ​有毒物质限值​​:汞≤8 mg/kg、铅≤100 mg/kg等(检测方法见HJ 702/781等)。
​5.2 管理要求​
  • ​标识与说明​​:标注综合利用标志,注明生产厂家、用途范围。
  • ​记录制度​​:生产日期、流向等信息记录,定期汇总。

​6. 运行管理​

​6.1 制度建设​
  • ​台账管理​​:按HJ 1259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数据与江苏省固废系统一致。
  • ​智能平台​​:全流程数据保存10年,关键环节视频监控(录像保存≥3个月)。
  • ​应急预案​​:按《危险废物应急预案指南》制定,每年演练≥1次。
​6.2 监测与公开​
  • ​自行监测​​:按HJ 819对废气、废水、噪声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 ​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再生炭质量、污染物监测结果及环境报告。

​7. 参考文献​

  • ​核心文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GB 5085、GB 18484、DB32/T 4370等。

​注​​:本规范通过严格的技术指标、工艺控制及环保要求,确保废活性炭再生过程安全、高效,同时保障再生活性炭的环境友好性和使用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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