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3250-2025 留守儿童监护能力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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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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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山西省留守儿童监护能力评估规范总结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 不满16周岁留守儿童 的监护能力评估,明确了评估原则、机构职责、流程方法及结果应用,旨在保障留守儿童权益,预防监护风险。
2. 核心定义
- 留守儿童: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且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外出务工需跨县域连续6个月以上(短期探亲不影响认定)。
- 无监护能力:包括重病、重残、服刑、强制戒毒、失踪死亡等情形。
3. 评估原则
- 儿童权益最大化:优先保障生存权、发展权及参与权。
- 非歧视与程序公正:统一标准,避免性别、经济等因素歧视,设置复核机制。
- 科学分级:通过多维指标识别风险等级(红、黄、绿)。
- 信息保密:全流程加密管理儿童及家庭隐私信息。
4. 评估机构与人员
- 实施主体: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3A级以上资质,配备社工、医学等专业人员)。
- 评估小组:至少2人,组长需熟悉儿童福利政策。
- 人员要求:持社工、心理、法律等职业资格或2年以上儿童工作经验,需专项培训并遵守伦理准则。
5. 评估流程
- 流程步骤:方案制定→对象确定→评估通知→入户评估→报告形成→档案管理。
- 关键环节:
- 一级风险筛查:发现虐待、遗弃、性侵等19类强制报告情形或10类个案介入情形(如失学、监护人失能),立即启动紧急干预。
- 综合评估:通过《评估表》(附录A)量化评分,总分100分,分三级风险。
6. 评估内容与指标
(1)一级风险(红色)
- 强制报告情形:虐待、遗弃、性侵害、强迫犯罪等。
- 个案介入情形:监护人失能、儿童失学、重病未救治等。
(2)个体情况评估(17分)
- 健康:重病/残疾等级(0-4分)。
- 就学:适龄入学情况(0-3分)。
- 心理行为:情绪稳定性、创伤经历(如家暴、性侵)。
(3)监护情况评估
- 父母评估(30分):
- 务工稳定性、经济状况、联系频率(如每月联系3分,几乎不联系0分)。
- 情感回应能力、教育方式(是否责骂或引导)。
- 受委托照护人评估(28分):
- 年龄(80岁以上0分)、文化程度(初中以下0分)、身体条件(重病/失能0分)。
- 监护能力:饮食营养、卫生保障、安全保护、教育资源获取(如独立书桌4分)。
(4)监护意愿与能力(25分)
- 监护意愿:明确意愿(4分)→部分愿意(2分)→拒绝(0分)。
- 资源获取:能否通过社区、慈善组织获得支持(0-2分)。
7. 风险等级与干预措施
| 风险等级 | 得分范围 | 干预措施 |
|---|---|---|
| 红色 | 0-35分或一级风险 | 24小时内联动公安、民政紧急救助,启动个案管理。 |
| 黄色 | 36-70分 | 制定专项帮扶(如心理辅导、经济援助),定期跟进。 |
| 绿色 | 71-100分 | 每季度回访,监测变化。 |
8. 工具与记录
- 评估表(附录A):覆盖4大项、53个子指标,量化评分并记录风险点。
- 评估报告(附录B):汇总得分、风险等级,提出具体需求(如医疗、教育支持)。
9. 监督与保障
- 回避机制:评估人员与监护人有利益关联时需回避。
- 档案管理:评估记录保存至少5年,确保可追溯。
- 第三方监督:民政部门定期检查评估机构合规性。
10. 意义与目标
通过科学评估体系,识别留守儿童监护薄弱环节,分级干预以预防权益侵害,促进其健康成长。规范强调多部门协作与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家庭-社区-政府”三位一体的监护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