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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073-202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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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汽车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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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43. 140CCST80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0073—2025代替GB20073—201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

  试验方法

  Performanceandmeasurementmethodforbrakingofmotorcyclesandmopeds

  2025-12-31发布 2027-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20073—2025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要求 4

  5试验方法 8

  6同一型式判定 9

  7标准的实施 11

  附录 A (规范性) 行车制动系统试验和性能要求 12

  附录 B (规范性) 防抱死制动系统试验和性能要求 22

  附录 C (规范性) 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的部分失效试验和性能要求 26

  附录 D (规范性) 助力制动系统失效试验和性能要求 27

  附录 E (规范性) 联动制动系统失效试验和性能要求 28

  附录 F (规范性)对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 29

  附录 G (规范性) 峰值制动力系数的确定 31

  参考文献 34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20073—20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与GB 20073—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增加了不适用的范围(见第1章,2018年版的第1章) ;

  b) 更改了车辆定义依据标准(见第3章,2018年版的第3章) ;

  c) 增加了术语“促动”“制动信号”“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自动控制制动”“安全概念”“电子控制系统”“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单元”及其定义(见第3章);

  d) 更改了制动系统安装的特殊要求(见4.3.5,2018年版的4.3.2) ;

  e)更改了制动系统电磁兼容性的要求(见 4.3.6,2018年版的 B.1.3) ;

  f) 更改了信号装置的要求(见 4.5,2018年版的 4.5) ;

  g)增加了紧急制动信号的要求(见 4.6) ;

  h) 增加了防抱死制动系统关闭的要求(见4.7) ;

  i)增加了制动灯点亮的要求(见 4.8) ;

  j) 增加了复合电子控制系统的要求(见4.9) ;

  k) 更改了试验时环境温度的要求(见5.1.2.1,2018年版的5.1.2.1) ;

  l) 增加了同一型式判定的要求(见第 6章) ;

  m)更改了防抱死制动系统试验和性能要求的适用范围(见 B.1.2,2018年版的 B.1.2) ;

  n) 增加了具有驾驶员可选择防抱死制动系统模式的要求(见 B.1.4) ;

  o) 更改了防抱死制动系统出现电气故障后的制动性能要求(见 B.8.2,2018年版的B.8.2) ;

  p) 增加了对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见附录 F)。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 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5年首次发布为 GB5382—1985,1996年第一次修订为 GB5382.1—1996;

  —2006年第二次修订时并入 GB17355—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指标限值》的部分内容,2018年第三次修订;

  —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

  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的要求、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和标准的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本文件不适用于残疾人用车、越野摩托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359.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T 535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 4部分:两轮车和三轮车质量

  GB1536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T 20076—202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法

  GB34660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5359.1和 GB/T 5359.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制动系统brakesystem

  使行驶中的车辆逐渐减速或停车,或使已经停驶的车辆保持静止状态的零部件组合。

  注:制动系统由控制器、传能装置和制动器组成 ,不包括发动机。

  3.2

  控制器 control

  由驾驶员直接操纵用以向传能装置提供制动或控制所需能量的部件。

  3.3

  传能装置transmission

  处于控制器和制动器之间并使两者实现功能连接的零部件组合。

  3.4

  制动器brake

  制动系统中产生阻止车辆运动作用力的部件。

  3.5

  行车制动系统 servicebrakesystem

  使行驶中的车辆减速的制动系统。

  GB20073—2025

  3.6

  独立制动系统 singlebrakesystem

  只作用于一个车轴上的行车制动系统。

  3.7

  联动制动系统 combinedbrakesystem;CBS

  操纵单一控制器联合控制不同车轮上制动器的行车制动系统。

  注:如两轮轻便摩托车(L1 类)和两轮摩托车(L3 类) ,操纵单一控制器联合控制不 同车轮上至少两个制动器 ;如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类) ,操纵单一控制器联合控制全部车轮上制动器;如边三轮摩托车(L4类) ,操纵单一控制器至少控制前轮和后轮上制动器,同时控制后轮和边轮应视为一个后制动器。

  3.8

  应急制动系统 secondarybrakesystem

  装有联动制动系统的车辆上安装的第二套行车制动系统。

  3.9

  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 splitservicebrakesystem;SSBS

  控制所有车轮上制动器的制动系统,该系统由单一控制器控制两个或多个子系统。任意一个子系统的失效不能影响其他子系统的功能。

  注:如液压管路泄漏引起的系统失效。

  3.10

  助力制动系统 power-assistedbrakingsystem

  由一个或者多个供能装置辅助驾驶员的体力施加制动力的制动系统。

  注:如真空助力制动系统(带真空助力器)。

  3.11

  防抱死制动系统 antilockbrakesystem;ABS

  能够判别车轮相对于地面的打滑程度,且能自动调整车轮的制动力,从而限制车轮相对于地面的打滑程度的系统。

  3.12

  车轮抱死wheellock

  当车轮滑移率为1.00时的状态。

  3.13

  促动actuate

  控制装置的作用和释放。

  3.14

  制动信号brakingsignal

  用于指示制动灯点亮的逻辑信号。

  3.15

  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 electricregenerativebrakingsystem

  在减速过程中将车辆的动能转化为电能的制动系统。

  注:该系统不属于行车制动系统的一部分。

  3.16

  峰值制动力系数 peakbrakingcoefficient;PBC

  基于滚动轮胎最大减速度测得的轮胎与道路表面的摩擦系数。

  3.17

  最高车速maximum speed

  vmax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下,摩托车以最短时间通过规定距离时的速度。

  注: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见 GB/T 5378。

  3.18

  脱开发动机enginedisconnected

  发动机与驱动轮断开连接。

  3.19

  初始制动温度 initialbraketemperature

  实施任何制动前,制动器的温度。

  注:若同时控制多个制动器,选取温度最高的制动器的温度。

  3.20

  满载laden

  车辆装载至最大设计总质量。

  3.21

  轻负载lightlyloaded

  车辆整车整备质量加上驾驶员质量(75kg)加上试验设备质量(15kg)的总质量与满载质量相比的较小者。

  注:在低摩擦系数路面上进行防抱死制动系统试验时,试验设备质量(包括保护支架)为 30kg。

  3.22

  试验速度testspeed

  试验过程中,驾驶员开始操纵控制器时刻的车辆速度。

  注:若试验中规定同时操纵两个控制器,以开始操纵第一个控制器的时刻作为开始操纵控制器时刻。

  3.23

  制动距离stoppingdistance

  车辆从驾驶员开始操纵控制器时刻至车辆完全停止时刻所经过的距离。

  注:若试验中规定同时操纵两个控制器,以开始操纵第一个控制器的时刻作为开始操纵控制器时刻。

  3.24

  基准试验baselinetest

  为判定制动器性能,在热衰退过程或湿式试验之前进行的一次或多次制动试验。

  3.25

  全循环fullycycling

  防抱死制动系统反复或持续调节制动力,以防止直接控制的车轮抱死的过程。

  3.26

  自动控制制动 automaticallycommandedbraking

  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通过对车载触发信息的自动评估, 自动操纵制动系统或某车轴的制动器进行制动,使车辆减速的功能。

  3.27

  安全概念safetyconcept

  在系统(如电单元)设计时,为确保在电路失效时仍能安全工作而针对系统完整性所采取的措施。注:维持部分工作或为重要车辆功能提供备用系统都属于安全概念的范畴。

  3.28

  电子控制系统 electroniccontrolsystem

  通过电子数据处理,协作实现预定车辆控制功能的单元组合。

  注:该电子控制系统通常由软件控制,由传感器、电子控制单元(ECU)和执行器等独立的功能部件构成并通过传输装置连接。该系统可包括机械、电子-气压、电子-液压元件。

  3.29

  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 complexelectronicvehiclecontrolsystems

  遵循上层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可对下层电子控制系统/功能进行超驰控制的控制体系的电子控制系统。受控制的功能成为复合系统的一部分。

  3.30

  单元units

  电子控制系统部件的最小部分。

  注:这些部件的组合在识别、分析或更换时能作为一个单独的实体。

  4要求

  4.1 基本要求

  车辆应满足其车辆类型和制动系统特性所规定的试验要求,对于两个车轮安装在同一根轴线上且轮距不超过 460mm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应分别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的制动系统功能、特性和性能要求。

  4.2 制动系统的功能

  4.2.1 行车制动系统功能

  行车制动系统应能保证驾驶员在正常驾驶位置上时,双手无需离开方向把或方向盘就能操纵行车制动系统的控制器。

  4.2.2应急制动系统功能(若装有)

  应急制动系统应能保证驾驶员在正常驾驶位置上时,至少一只手握住方向把或方向盘就能操纵应急制动系统的控制器。

  4.2.3驻车制动系统功能(若装有)

  4.2.3.1如果车辆上装有驻车制动系统,该系统应使车辆稳定在5.1.1.3描述的试验坡道上。

  4.2.3.2驻车制动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a)包含一个控制器,且与行车制动系统的控制器分开;

  b)仅使用纯机械方式将工作部件锁止。

  4.2.3.3驻车制动系统应能保证驾驶员在正常驾驶位置上时,能操纵驻车制动系统的控制器。

  4.2.3.4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边三轮摩托车(L4 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 类)安装的驻车制动系统应满足附录 A 中A.3.5的要求。

  4.3 制动系统的特性

  4.3.1两轮轻便摩托车(L1 类)和两轮摩托车(L3 类)

  两轮轻便摩托车(L1类)和两轮摩托车(L3 类)应装有两套独立的行车制动系统,或装有一套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其中至少一个制动器控制前轮,一个制动器控制后轮。

  4.3.2边三轮摩托车(L4 类)

  边三轮摩托车(L4类)应符合 4.3.1的规定,若车辆能满足附录 A~附录 E规定的各项性能要求,则边车不必装制动器。

  4.3.3正三轮轻便摩托车(L2 类)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应装有一套驻车制动系统以及下列制动系统之一:

  —两套独立的行车制动系统(联动制动系统除外) ,同时操纵时可以控制全部车轮上的制动器;

  —一套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

  —一套能够控制全部车轮上制动器的联动制动系统以及一套应急制动系统,该应急制动系统可以是驻车制动系统。

  4.3.4正三轮摩托车(L5 类)

  正三轮摩托车(L5类)应装有一套驻车制动系统和一套控制全部车轮上制动器的脚控行车制动系统,该脚控行车制动系统为:

  —一套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

  —一套联动制动系统和一套应急制动系统,该应急制动系统可以是驻车制动系统。

  4.3.5 制动系统安装的特殊要求

  4.3.5.1 两轮摩托车(L3 类)

  4.3.5.1.1内燃机驱动

  内燃机驱动的两轮摩托车(L3类)应满足以下要求:

  a)发动机实际排量大于125mL且不大于 150mL的两轮摩托车,至少安装一套防抱死制动系统或一套联动制动系统;

  b) 发动机实际排量大于150mL且不大于 250mL的两轮摩托车,安装一套防抱死制动系统;

  c) 发动机实际排量大于 250mL的两轮摩托车,前、后轮均安装一套防抱死制动系统。

  4.3.5.1.2电力驱动

  电力驱动的两轮摩托车(L3类)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电机持续功率大于 2.0kW且不大于 4.0kW的两轮摩托车,至少安装一套防抱死制动系统或一套联动制动系统;

  b)电机持续功率大于 4.0kW的两轮摩托车,安装一套防抱死制动系统。

  4.3.5.1.3 混合动力(电动)驱动

  混合动力(电动)驱动的两轮摩托车(L3类)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分别符合4.3.5.1.1和4.3.5.1.2的要求 ;

  b) 按照 GB/T 20076—2021中第 8章测试得到的最大功率大于2.0kW且不大于4.0kW的两轮摩托车,至少安装一套防抱死制动系统或一套联动制动系统;

  c)按照 GB/T 20076—2021中第 8章测试得到的最大功率大于 4.0kW的两轮摩托车,安装一套防抱死制动系统。

  4.3.5.2正三轮摩托车(L5 类)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车速大于 70km/h的正三轮摩托车,应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

  4.3.6 其他特性

  如能满足联动制动系统失效试验的要求 ,两套独立的行车制动系统可以共用同一制动器和传能 装置。

  包括防抱死制动系统在内的车辆制动系统,其电磁兼容性功能应符合 GB34660的相关技术要求。

  4.4 制动主缸

  使用液压传能装置的车辆,制动主缸应符合下列要求:

  —每套制动系统有一个独立、密封、有盖的储液室;

  —储液室最小容积为制动器从全新摩擦衬片状态调整到摩擦衬片完全磨损状态所需液体容量的

  1.5倍;

  —在不打开储液室的情况下,即可对液面进行检查。

  4.5信号装置

  4.5.1制动系统信号装置的位置应方便正常操纵位置上的驾驶员观察识别。

  4.5.2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的车辆应装有一个黄色(或琥珀色)的信号装置,并满足以下要求。

  a)该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应满足 GB15365的规定。

  b) 信号装置应在车辆通电时指示,功能检查完毕后熄灭。

  c) 当防抱死制动系统出现故障,影响系统信号的产生和传递时,信号装置应指示。只要故障存在且车辆处于通电状态,信号装置一直指示。

  d) 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中对该信号装置的功能和指示方式进行描述。

  4.5.3安装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的车辆应装有一个红色的信号装置,并满足以下要求。

  a)信号装置在车辆通电时指示,功能检查完毕后熄灭。

  b)信号装置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指示。

  1)作用在控制器上的控制力不大于90N 时产生液压失效的情况。

  2)未操纵控制器,制动主缸储液室的液面低于下列情况中较高的一项:

  ● 车辆技术文件规定的液面高度;

  ● 不高于储液室容积的一半。

  c) 只要故障存在且车辆处于通电状态,信号装置应一直指示。

  d) 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对该信号装置的功能和指示方式进行描述。

  4.6 紧急制动信号

  4.6.1 当车辆具备紧急制动指示功能,在操纵行车制动系统时,紧急制动信号的发出和解除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a) 当车辆减速度不小于6.0 m/s2 时 ,应发出紧急制动信号 ,紧急制动信号最迟在减速度降至

  2.5m/s2时解除。当车辆减速度小于6.0m/s2 时,不发出紧急制动信号。

  b)当车速大于50km/h、防抱死制动系统处于全循环状态且减速度至少为2.5 m/s2时,发出紧急制动信号。当防抱死制动系统不再处于全循环状态时,紧急制动信号解除。

  4.6.2依据 4.6.1a)给出的紧急制动信号发出和解除的阈值,该信号可由制动需求引起的车辆减速度的预测产生。

  4.7 防抱死制动系统关闭

  4.7.1对于装有“越野(off-road)”或“全地形(allterrain)”骑行模式选择功能的车辆,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能关闭防抱死制动系统。

  a) 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b) 只有在“越野(off-road)”或“全地形(allterrain)”骑行模式下才能执行防抱死制动系统关闭 功能。

  c) 防抱死制动系统功能关闭应是驾驶员按以下一种方式主动操控的结果:

  1) 同时促动防抱死制动系统关闭开关和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如制动手把或制动踏板) ;

  2)促动防抱死制动系统关闭开关至少 2s;

  3)通过促动控制装置(如旋转按钮、触板开关或菜单选项)的至少两个连续的动作或层级。

  d) 当离开“越野(off-road)”或“全地形(allterrain)”骑行模式,或车辆再次起动(发动机意外停机后重启除外) ,防抱死制动系统应自动开启。

  e) 防抱死制动系统关闭时,黄色(或琥珀色)的信号装置应予以指示或仪表盘发出检查控制信息,直至防抱死制动系统功能恢复或重新开启,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对该信号装置的功能和指示方式进行描述。

  f) 可通过单次促动控制装置(如按下按钮或开关) ,开启防抱死制动系统启动程序,使符合附录 B要求的防抱死制动系统生效。

  4.7.2对于前、后轮均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的车辆,若安装有可以关闭后轮防抱死制动系统的骑行模式,当关闭后轮防抱死制动系统时,黄色(或琥珀色)的信号装置应指示或仪表盘发出检查控制信息,直至防抱死制动系统功能恢复或重新开启。若该信号装置与4.7.1e)的信号装置相同,且采用闪烁状态进行指示时,其闪烁频率应与 4.7.1e)防抱死制动系统关闭时该信号装置的闪烁频率不同。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对该信号装置的功能和指示方式进行描述。

  4.8 制动灯点亮

  4.8.1 车辆应在驾驶员操纵行车制动系统时发出制动信号使制动灯点亮。

  4.8.2 当车辆装配有自动控制制动和/或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在松开加速装置产生制动力时,车辆应按表1规定的条件发出制动信号使制动灯点亮。

  表 1 制动信号发出条件

  由再生式制动系统产生的车辆减速度 制动信号 ≤1.3m/s2 可发出制动信号 >1.3m/s2 应发出制动信号 4.8.3生产企业可实施适当的措施,避免信号快速变化导致制动灯闪烁。

  注:如迟滞开关、平均值计算、时间延迟。

  4.8.4 车辆发出制动信号后,只要自动控制制动和/或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存在减速度需求,制动信号应持续保持。当车辆在静止状态或减速度不大于1.3m/s2 与产生制动信号的减速度中的较小值时,该信号可被抑制。当减速度由发动机制动、空气或滚动阻力和/或道路坡度产生时,不应产生制动信号。

  4.9 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

  4.9.1对利用制动系统实现自动控制制动的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应符合附录 F的要求。

  4.9.2对利用制动系统实现更高层级目标的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仅当其对制动系统产生直接影响时,才应符合附录 F的要求。装有该类系统的车辆在进行制动试验期间该系统不应解除激活。

  4.10 摩擦衬片

  4.10.1制动器摩擦衬片的磨损应能够通过自动或手动调整装置来补偿。

  4.10.2在不拆除制动器的情况下,摩擦衬片的磨损情况应能够直接观察或利用适当的装置进行检查。

  4.10.3试验进行中及完成后,摩擦衬片不应分离,制动液不应泄漏。 4.10.4摩擦衬片材料不应包含石棉。

  4.11 制动系统的性能

  4.11.1行车制动系统的性能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4.11.2 防抱死制动系统(若装有)的性能应符合附录 B的要求。

  4.11.3 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若装有)部分失效试验的性能应符合附录 C的要求。

  4.11.4助力制动系统(若装有)失效试验的性能应符合附录 D 的要求。

  4.11.5联动制动系统失效试验的性能应符合附录 E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试验道路

  5.1.1.1 高摩擦系数路面

  5.1.1.1.1 试验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试验路面应水平,坡度应不大于1%。

  5.1.1.1.2 除非有其他特殊要求,试验路面的峰值制动力系数应为 0.9±0.1。

  5.1.1.1.3 高摩擦系数路面峰值制动力系数的试验方法应符合附录 G 的要求。

  5.1.1.2 低摩擦系数路面

  5.1.1.2.1试验区域应保持清洁,试验路面应水平,坡度应不大于1%。

  5.1.1.2.2 试验路面的峰值制动力系数应不大于 0.45。

  5.1.1.2.3低摩擦系数路面峰值制动力系数的试验方法应符合附录 G 的要求。

  5.1.1.3 驻车制动系统试验坡道

  驻车制动系统试验坡道应为18%坡度的试验平面,试验平面应清洁、干燥,且在试验车辆的重量下不发生变形。

  5.1.1.4 试验道路宽度

  5.1.1.4.1对于两轮轻便摩托车(L1类)和两轮摩托车(L3类) ,试验道路的宽度应为 2.5m。

  5.1.1.4.2对于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边三轮摩托车(L4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类) ,试验道路的宽度应为 2.5m 加上车辆宽度。

  5.1.2 环境条件

  5.1.2.1试验时,环境温度应为 0℃~38℃。

  5.1.2.2试验时,平均风速应不大于 3m/s,瞬时风速应不大于 5m/s。

  5.1.3 试验速度

  试验速度的误差范围为±5km/h。如果实际试验速度偏离规定试验速度,实际制动距离应按公式(A.2)进行修正。

  5.1.4自动变速器

  5.1.4.1 无论试验条件要求“脱开发动机”或“结合发动机”,装有 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均应完成全部的制 动性能试验。

  5.1.4.2 如果车辆安装的自动变速器有空挡,则应在试验条件为“脱开发动机”时,将变速器置于空挡。

  5.1.5 车辆位置和车轮抱死

  每一项制动性能试验开始时,试验车辆均应处于5.1.1.4规定的试验道路的中央位置。制动时,车轮不应超出试验道路,且制动过程中车轮不应抱死。

  5.2 试验顺序

  试验应按表 2规定的顺序进行。

  表2 试验顺序

  序号 试验项 目 条目 1 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 A.3.1 2 同时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 A.3.2 3 高速制动试验 A.3.3 4 湿式制动试验 A.3.4 5 驻车制动系统试验 A.3.5 6 防抱死制动系统试验 附录B 7 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部分失效试验 附录C 8 助力制动系统失效试验 附录D 9 联动制动系统失效试验 附录E 10 衰退试验 A.3.6

  5.3试验方法

  5.3.1行车制动系统的试验应按附录 A描述的方法进行。

  5.3.2 防抱死制动系统(若装有)试验应按附录 B描述的方法进行。

  5.3.3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若装有)部分失效试验应按附录C描述的方法进行。

  5.3.4助力制动系统(若装有)失效试验应按附录 D描述的方法进行。

  5.3.5联动制动系统失效试验应按附录 E描述的方法进行。

  6同一型式判定

  车辆如符合表 3的全部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

  表 3 同一型式判定要求

  序号 分类描述 制动试验 防抱死制动试验 电磁兼容性试验 1 车辆生产企业相同 √ √ √ 2 车辆类别相同(L1、L2、L3、L4、L5) √ √ √

  表 3 同一型式判定要求 (续)

  序号 分类描述 制动试验 防抱死制动试验 电磁兼容性试验 3 驱动方式相同[内燃机驱动、电力驱动和混合动力(电动)驱动] √ √ √

  4 发动机型式(指气缸数与排列型式、气 门数、缸径与行程、排量、配气机构、冷却方式、润滑方式、变速器型式、功率变化不超过30%)相同

  √

  √a

  — 5 驱动电机数量、产品名称代号及性能参数代号相同 √ √b — 6 离合器型式相同 √ √ — 7 变速器挡位数和各级总传动比相同 √ √a — 8 厂定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变化不超过5% √ √ — 9 整备质量相同或减少,变化不超过5% √ √ — 10 厂定最大总质量在各轴的质量分配变化不超过5% √ √ — 11 整备质量在各轴的质量分配变化不超过5% √ √ — 12 最大设计车速相同或减少 ,或最大设计车速增加但不影响试验车速的确定 √ √

  — 13 轮胎型号相同 √ √ — 14 制动系统布置相同 √ √ — 15 制动钳/制动盘、摩擦衬片、制动鼓/制动蹄生产企业、型号相同 √ √c

  — 16 防抱死制动系统控制单元生产企业、型号相同 — √ √ 17 防抱死制动系统控制单元软件版本号相同 — √ — 18 防抱死制动系统模式相同(单模式、多模式) — √ — 19 防抱死制动系统关闭功能相 同(不可关闭、仅后轮关闭)

  — √

  — 20 防抱死制动系统操纵方式相同 — √ — 21 驻车制动系统(仅针对三轮摩托车)制动系统布置相同 √d

  —

  — 22 驻车制动系统(仅针对三轮摩托车)制动器生产企业、型号相同 √d

  —

  — 23 自动控制制动系统相同 √ √ √ 24 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相同 √ √ — 25 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相同 √ √ √ a 不适用于可手动脱开的发动机。

  b 不适用于无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的驱动电机。

  c 仅适用于制动试验性能降低的情况。

  d 仅进行A.3.5驻车制动系统试验。

  7标准的实施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除4.3.5的要求,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对于4.3.5的要求,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除 4.3.5的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 25个月开始执行;对于 4.3.5的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 37个月开始执行。

  附录A

  (规范性)

  行车制动系统试验和性能要求

  A.1总则

  A.1.1概述

  行车制动系统性能的判定涉及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距离和连续减速度三种方式,各项性能的试验方法见 A.3。

  A.1.2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按公式(A.1)计算。

  dm…………………………( A.1)

  式中:

  dm—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2) ;

  vb—试验速度为 v1 的 80%,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

  ve—试验速度为 v1 的 10%,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

  Sb—从 v1 到 vb之间经过的距离,单位为米(m);

  Se—从 v1 到 ve之间经过的距离,单位为米(m);

  v1 —驾驶员开始操纵制动控制器时的车辆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速度和距离测量仪器的准确度为1%,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也可通过其他方法来确定,此时其准确度应在3%以内。

  A.1.3 制动距离(S)

  制动距离按公式(A.2)计算。

  S=0.1×v+X×v2…………………………( A.2)

  式中:

  S—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v—车辆行驶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

  X—根据不同试验确定的变量。

  根据实际试验速度,按公式(A.3)计算修正后的制动距离。

  Ss =0.1×vs + (Sa -0.1×va) ×vs(2)/va(2)……………………( A.3)

  式中:

  Ss—修正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vs—规定试验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a—实际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va—实际试验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注:公式(A.3)只在实际试验速度与规定试验速度差值在±5km/h以内时有效。

  A.1.4连续减速度(a)

  对于磨合试验、湿式制动试验和衰退试验的热衰退过程,应连续记录车辆从操纵制动控制器开始到 车辆完全停止这一制动过程中各时刻的瞬时减速度。

  A.2试验准备

  A.2.1 发动机转速

  发动机怠速转速应符合车辆技术文件的规定。

  A.2.2 轮胎气压

  根据不同试验规定的负载条件,轮胎气压应调节到车辆技术文件规定的气压值。

  A.2.3控制力的作用点及方向

  A.2.3.1对于制动手把,手握力(F)应作用在制动手把的前平面,且方向垂直于制动手把旋转时形成的平面上的操纵杆支点到最远端的连线。手握力作用点应在制动手把最外端向内 50mm处,该作用点应在制动操纵杆支点与最外端连线所形成的直线段上测量(见图 A.1)。

  单位为毫米

  l1 50 标引序号说明 :

  1—操纵杆支点;

  2—手握力。

  图 A.1 手握力作用点及方向示意图

  A.2.3.2对于制动踏板,作用力应垂直作用于制动踏板中心。

  A.2.4 制动器温度

  制动器温度的测量应选取盘式制动器和鼓式制动器制动区域的中心位置,使用以下设备测量制动器的温度:

  a) 附于制动盘和制动鼓表面的摩擦式热电偶;

  b)嵌入摩擦材料的插塞式热电偶。

  A.2.5磨合

  A.2.5.1 技术要求

  性能试验前应对车辆的制动器进行磨合,磨合可由制造厂完成。

  A.2.5.2 车辆状态

  A.2.5.2.1 轻负载状态。

  A.2.5.2.2脱开发动机。

  A.2.5.3试验条件及程序

  A.2.5.3.1试验道路:在高摩擦系数路面进行。

  A.2.5.3.2规定试验速度满足以下要求:

  —初始速度:50km/h或 0.8vmax中的较低值;

  —结束速度:5km/h~10km/h。

  A.2.5.3.3制动系统实施:各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分别实施。

  A.2.5.3.4减速度满足以下要求:

  —独立前制动系统:1.5m/s2~2.0m/s2 (L1 与 L2 类)、3.0m/s2~3.5m/s2 (L3 与 L4 类) ;

  —独立后制动系统:1.5m/s2~2.0m/s2 ;

  —联动制动系统或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3.5m/s2~4.0m/s2。

  A.2.5.3.5制动次数:每套制动系统进行100次。

  A.2.5.3.6 每次制动实施前,初始制动温度应不大于100℃。

  A.2.5.3.7第一次制动时,车辆加速至初始速度,在规定条件下进行制动,直至车辆达到结束速度。再次加速至初始速度并保持,当制动器温度达到初始制动温度规定范围时,再次按规定条件进行制动。重复这一程序直至达到磨合次数的要求。磨合结束后,可根据制造厂建议对制动器进行调节。

  A.3试验方法和性能要求

  A.3.1 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A.3.1.1车辆状态

  A.3. 1. 1.1 适用于L1、L2、L3、L4 和L5 类车辆。

  A.3.1.1.2满载,装有联动制动系统和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的车辆还应在轻负载状态下进行试验。

  A.3.1.1.3 脱开发动机。

  A.3.1.2 试验条件及程序

  A.3.1.2.1试验道路:在高摩擦系数路面进行。

  A.3.1.2.2初始制动温度:≥55℃且≤100℃。

  A.3.1.2.3规定试验速度满足以下要求:

  —40km/h或 0.9vmax中的较小值(L1 与 L2 类) ;

  —60km/h或 0.9vmax中的较小值(L3、L4 与 L5 类)。

  A.3.1.2.4制动系统实施:各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分别实施。

  A.3.1.2.5制动控制力满足以下要求:

  —手控制力:≤200N;

  —脚控制力:≤350N(L1、L2、L3 与 L4 类)、≤500N(L5 类)。

  A.3.1.2.6制动次数:最多制动6次,有1次满足性能要求即可。

  A.3.1.2.7 每一次制动,车辆加速至规定试验速度,在规定条件下进行制动。

  A.3.1.3 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 A.3.1.2的要求进行试验时,车辆的制动距离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应满足表A.1~表A.4 的要求。

  表A.1独立制动系统—前轮制动性能要求

  车辆分类 制动距离

  m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L1 S≤0.1×v+0.0111×v2 ≥3.4 L2 S≤0.1×v+0.0143×v2 ≥2.7 L3 S≤0.1×v+0.0087×v2 ≥4.4 L4 S≤0.1×v+0.0105×v2 ≥3.6 L5 不适用 不适用

  表A.2独立制动系统—后轮制动性能要求

  车辆分类 制动距离

  m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L1 S≤0.1×v+0.0143×v2 ≥2.7 L2 S≤0.1×v+0.0143×v2 ≥2.7 L3 S≤0.1×v+0.0133×v2 ≥2.9 L4 S≤0.1×v+0.0105×v2 ≥3.6 L5 不适用 不适用

  表A.3

  联动制动系统或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性能要求 车辆分类 制动距离

  m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L1 S≤0.1×v+0.0087×v2 ≥4.4 L2 S≤0.1×v+0.0087×v2 ≥4.4 L3 S≤0.1×v+0.0076×v2 ≥5.1 L4 S≤0.1×v+0.0071×v2 ≥5.4 L5 S≤0.1×v+0.0077×v2 ≥5.0

  表A.4应急制动系统性能要求

  车辆分类 制动距离

  m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L1~L5 S≤0.1×v+0.0154×v2 ≥2.5

  A.3.2 同时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A.3.2.1 车辆状态

  A.3.2.1.1 适用于L3、L4 和L5 类车辆。 A.3.2.1.2 轻负载。

  A.3.2.1.3脱开发动机。

  A.3.2.2试验条件及程序

  A.3.2.2.1试验道路:在高摩擦系数路面进行。

  A.3.2.2.2初始制动温度:≥55℃且≤100℃。

  A.3.2.2.3规定试验速度:100km/h或 0.9vmax中的较小值。

  A.3.2.2.4制动系统实施:如果装有两套行车制动系统,则同时操纵两套行车制动系统的控制器;如果装有一套行车制动系统,则操纵一套行车制动系统的控制器。

  A.3.2.2.5制动控制力满足以下要求:

  —手控制力:≤250N;

  —脚控制力:≤400N(L3 与 L4 类)、≤500N(L5 类)。

  A.3.2.2.6制动次数:最多制动 6次,有1次满足性能要求即可。

  A.3.2.2.7每一次制动,车辆加速至规定试验速度,在规定条件下进行制动。

  A.3.2.3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 A.3.2.2的要求进行试验时,制动距离应满足公式(A.4)的要求。

  S≤ 0.0060×v2…………………………( A.4)

  式中:

  v—规定试验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A.3.3 高速制动试验

  A.3.3.1 车辆状态

  A.3.3.1.1适用于 L3、L4 和 L5类车辆,且最高车速大于125km/h的车辆。

  A.3.3.1.2 轻负载。

  A.3.3.1.3结合发动机,变速器置于最高挡位。

  A.3.3.2试验条件及程序

  A.3.3.2.1试验道路:在高摩擦系数路面进行。

  A.3.3.2.2初始制动温度:≥55℃且≤100℃。

  A.3.3.2.3规定试验速度:0.8vmax(125km/h

  A.3.3.2.4制动系统实施:如果装有两套行车制动系统,则同时操纵两套行车制动系统的控制器;如果装有一套行车制动系统,则操纵一套行车制动系统的控制器。

  A.3.3.2.5制动控制力满足以下要求:

  —手控制力:≤200N;

  —脚控制力:≤350N(L3 与 L4 类)、≤500N(L5 类)。

  A.3.3.2.6制动次数:最多制动 6次,有1次满足性能要求即可。

  A.3.3.2.7每一次制动,车辆加速至规定试验速度,在规定条件下进行制动。

  A.3.3.3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 A.3.3.2的要求进行试验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制动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5.8m/s2。

  b)制动距离按公式(A.5)计算。

  S≤ 0.1×v+0.0067×v2…………………………( A.5)

  式中:

  v—规定试验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A.3.4湿式制动试验

  A.3.4.1 试验概述

  A.3.4.1.1 适用于L1、L2、L3、L4 和L5 类车辆。

  A.3.4.1.2不适用于驻车制动系统,除非驻车制动系统为应急制动系统。

  A.3.4.1.3不适用于鼓式制动器或者全封闭的盘式制动器,除非其上有通风孔或检查孔。

  A.3.4.1.4对每套制动系统,应连续进行下述两部分试验:

  a)按 A.3.1要求进行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作为基准试验;

  b)向制动器持续喷水的状态下,根据基准试验的试验参数测定制动器在湿态下的性能。A.3.4.1.5试验车辆应安装可持续记录制动器控制力和车辆减速度的装置。

  A.3.4.1.6湿式制动试验在高摩擦系数路面进行。

  A.3.4.2 车辆状态

  A.3.4.2.1满载,装有联动制动系统和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的车辆还应在轻负载状态下进行试验。

  A.3.4.2.2脱开发动机。

  A.3.4.2.3各制动器上均应安装淋水装置,安装要求如下。

  a) 对于盘式制动器,试验装置应以 15L/h的流量连续给各制动器喷水,水流应直接喷在旋转的制动盘上,图 A.2为安装位置示意图。若制动盘上安装有护罩或护板,水流应在护罩或护板前45°处直接喷向制动盘面。若在规定位置无法安装淋水设备或规定位置与通气孔或类似装置重合,则应沿同一半径在规定位置前最大90°以内进行喷水。

  b) 对于带有通风孔或检查孔的鼓式制动器,水应均匀喷淋在鼓式制动器(即制动鼓盖和制动鼓)两侧,喷水流量为15L/h。喷嘴应位于制动鼓外缘到轮毂中心距离的2/3处。喷嘴应安装在制动鼓盖上通风孔或检查孔边缘15°范围以外。

  A.3.4.3基准试验

  A.3.4.3.1各制动系统按 A.3.1的要求进行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调整控制器作用力,使车辆以 2.5m/s2~3.0m/s2的减速度进行制动,并记录下列三个数值:

  a)车辆从 80%规定试验速度减速至10%规定试验速度过程中的平均控制力;

  b)制动开始后 0.5s~1.0s的平均减速度;

  c)制动开始至车辆完全停止前 0.5s的最大减速度。

  A.3.4.3.2进行三次基准试验,得到上述三项数值的平均值。

  l1 5mm l2 5mm α 45° d 1mm 标引序号说明 :

  1—制动盘;

  2—摩擦衬片;

  3—水箱;

  4—喷淋管路;

  5—制动盘摩擦表面,l表示制动盘与摩擦衬片接触部分内缘与外缘的距离;

  6—喷水孔喷射位置,位于制动盘与摩擦衬片接触部分内缘以外,且距外缘 2/3处;

  7—旋转方向;

  8—喷水孔。

  图 A.2 盘式制动器淋水装置示意图

  A.3.4.4湿态试验

  A.3.4.4.1湿态试验应在与基准试验相同的规定试验速度下进行,除了安装制动器喷水装置外,制动系统不应有任何变动或调整。

  A.3.4.4.2骑行 500m 之后,使用基准试验中得到的制动控制力平均值进行制动。

  A.3.4.4.3测量制动开始后 0.5s~1.0s的平均减速度。 A.3.4.4.4测量制动开始至车辆完全停止前 0.5s的最大减速度。

  A.3.4.5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 A.3.4.4的要求进行试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按 A.3.4.4.3测得的平均减速度应不小于基准试验对应减速度平均值的60%;

  b) 按 A.3.4.4.4测得的最大减速度应不大于基准试验对应减速度平均值的120%。A.3.5驻车制动系统试验

  A.3.5.1 车辆状态

  A.3.5.1.1 适用于L2、L4 和L5 类车辆。

  A.3.5.1.2 满载。

  A.3.5.1.3脱开发动机。

  A.3.5.2试验条件及程序

  A.3.5.2.1初始制动温度:≤100℃。

  A.3.5.2.2制动控制力满足以下要求:

  —手控制力:≤400N;

  —脚控制力:≤500N。

  A.3.5.2.3将车辆沿坡道向上停驻,当车辆稳定在坡道上时,开始计时。

  A.3.5.2.4将车辆沿坡道向下停驻,当车辆稳定在坡道上时,开始计时。

  A.3.5.3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 A.3.5.2的要求进行试验时,驻车制动系统应能保证车辆在上、下坡道上处于静止状态 5min。

  A.3.6 衰退试验

  A.3.6.1 试验概述

  A.3.6.1.1 适用于L3、L4 和L5 类车辆。

  A.3.6.1.2 不适用于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A.3.6.1.3对每套制动系统,应连续进行下述三部分试验:

  a)按 A.3.1要求进行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作为基准试验;

  b)进行一系列重复制动的热衰退过程;

  c)按 A.3.1要求进行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作为剩余性能试验,测定制动器在热衰退过程之后的剩余性能。

  A.3.6.1.4 车辆在满载状态下进行全部试验。

  A.3.6.1.5热衰退过程中,试验车辆应安装可持续记录制动器控制力和车辆减速度的装置。

  A.3.6.1.6基准试验和剩余性能试验应测量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制动距离。

  A.3.6.1.7 衰退试验在高摩擦系数路面进行。

  A.3.6.2基准试验

  A.3.6.2.1 车辆状态脱开发动机。

  A.3.6.2.2试验条件及程序

  A.3.6.2.2.1初始制动温度:≥55℃且≤100℃。

  A.3.6.2.2.2 规定试验速度:60km/h或 0.9vmax中的较小值。

  A.3.6.2.2.3制动系统实施:各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分别实施。

  A.3.6.2.2.4制动控制力满足以下要求:

  —手控制力:≤200N;

  —脚控制力:≤350N(L3 与 L4 类)、≤500N(L5 类)。

  A.3.6.2.2.5加速车辆至规定试验速度,根据规定条件实施制动,记录使车辆达到表 A.1~表 A.4中车辆类型所对应的规定制动性能的控制力。

  A.3.6.3 热衰退过程

  A.3.6.3.1 车辆状态

  从规定试验速度至 50%规定试验速度,结合发动机,选择能够保证发动机转速高于制造厂规定怠速转速的最高挡。从 50%规定试验速度至车辆完全停止,脱开发动机。

  A.3.6.3.2试验条件及程序

  A.3.6.3.2.1第一次制动前的初始制动温度:≥55℃且≤100℃。

  A.3.6.3.2.2规定试验速度满足以下要求:

  —独立前制动系统:100km/h或 0.7vmax的较小值;

  —独立后制动系统:80km/h或 0.7vmax的较小值;

  —联动制动系统或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100km/h或 0.7vmax的较小值。

  A.3.6.3.2.3制动系统实施:各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分别实施。

  A.3.6.3.2.4制动控制力满足以下要求。

  a)第一次制动:施加恒定的控制力,使车辆在80%规定试验速度减速至10%规定试验速度过程中的减速度达到 3.0m/s2~3.5m/s2 。如果车辆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则应达到表 A.1~表 A.4中车辆类型所对应的规定减速度。

  b) 其余重复的制动过程:使用与第一次制动时相同的控制力,连续制动10次,两次相邻制动之间的距离为1000m。

  A.3.6.3.2.5每次制动停车后,应立刻以最大加速度使车辆达到规定试验速度,并保持该速度至下一次制动的开始。

  A.3.6.4剩余性能试验

  完成热衰退过程后,在1min内该制动系统按基准试验的条件进行一次单独的制动,所用控制力应不大于基准试验所用控制力。

  A.3.6.5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 A.3.6.4的要求进行试验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制动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应不小于基准试验中获得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的60%。

  b)制动距离按公式(A.6)计算。

  S2≤ 1.67×S1-0.67×0.1×v…………………………( A.6) 式中:

  v—规定试验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1—按 A.3.6.2基准试验获得的修正后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

  S2—按 A.3.6.4剩余性能试验获得的修正后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附录B

  (规范性)

  防抱死制动系统试验和性能要求

  B.1 试验通则

  B.1.1本试验用于确认装有防抱死制动系统的制动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动系统出现电气故障后的制动性能。

  B.1.2适用于安装有防抱死制动系统的车辆。

  B.1.3 在不影响车辆稳定性的前提下,驾驶员不松开制动系统控制器或车轮未偏出试验道路时,准许出现车轮抱死的情况。

  B.1.4具有驾驶员可选择防抱死制动系统模式的车辆,所有防抱死制动系统模式都应符合本附录的要求。

  B.1.5整个试验包含下列多个独立的试验(表 B.1) ,这些试验可按照任意顺序进行:

  表 B.1 防抱死制动系统性能试验项目

  防抱死制动系统试验项 目 对应章条 高摩擦系数路面制动试验—在5.1.1.1规定的高摩擦系数路面进行 B.3 低摩擦系数路面制动试验—在 5.1.1.2规定的低摩擦系数路面进行 B.4 在高、低两种摩擦系数路面上的车轮抱死检查 B.5 由高至低摩擦系数路面过渡时的车轮抱死检查 B.6 由低至高摩擦系数路面过渡时的车轮抱死检查 B.7 防抱死制动系统出现电气故障后的制动性能 B.8

  B.2 车辆状态

  B.2.1 轻负载状态。

  B.2.2脱开发动机。

  B.3 高摩擦系数路面制动试验

  B.3.1试验条件及程序

  B.3.1.1初始制动温度:≥55℃且≤100℃。

  B.3.1.2 规定试验速度:60km/h或 0.9vmax的较小值。

  B.3.1.3制动系统实施:如果装有两套行车制动系统,则同时操纵两套行车制动系统的控制器;如果装有一套行车制动系统,则操纵一套行车制动系统的控制器。

  B.3.1.4制动控制力:应施加足够的控制力,保证每次制动过程中防抱死制动系统处于全循环状态,直到车速降至10km/h以下。

  B.3.1.5如果某一车轮未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则作用在该车轮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上的控制力应小于使该车轮抱死所需的控制力。

  B.3.1.6制动次数:最多制动6次,有1次满足性能要求即可。 B.3.1.7 每一次制动,车辆加速至规定试验速度,在规定条件下进行制动。

  B.3.2 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 B.3.1的要求进行试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轮没有出现抱死现象,车轮未偏出试验道路。

  b)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制动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6.17m/s2 ;

  ●制动距离按公式(B.1)计算。

  S≤ 0.0063×v2…………………………( B.1)

  式中:

  v—规定试验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B.4低摩擦系数路面制动试验

  B.4.1试验条件及程序

  按 B.3.1的要求在低摩擦系数路面进行试验。

  B.4.2 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 B.4.1的要求进行试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轮没有出现抱死现象,车轮未偏出试验道路。

  b)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制动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6.87×Pm/s2;

  ●制动距离按公式(B.2)计算。

  S≤ …………………………( B.2)

  式中:

  v—规定试验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P—峰值制动力系数。

  B.5在高、低两种摩擦系数路面上的车轮抱死检查

  B.5.1试验条件及程序

  B.5.1.1试验道路:高摩擦系数路面和低摩擦系数路面。

  B.5.1.2初始制动温度:≥55℃且≤100℃。

  B.5.1.3规定试验速度满足以下要求:

  —高摩擦系数路面为 80km/h或 0.8vmax的较小值;

  —低摩擦系数路面为60km/h或 0.8vmax的较小值。

  B.5.1.4制动系统实施:各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分别实施;若全部车轮均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还应进行各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同时实施。

  B.5.1.5制动控制力:应施加足够的控制力,保证每次制动过程中防抱死制动系统处于全循环状态,直到车速降至10km/h以下。

  B.5.1.6制动效率:制动系统控制器作用力应在 0.1s~0.5s起作用。 B.5.1.7制动次数:最多制动 3次,有1次满足性能要求即可。

  B.5.1.8每一次制动,车辆加速至规定试验速度,在规定条件下进行制动。

  B.5.2 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 B.5.1的要求进行试验时,车轮不应出现抱死现象,车轮不应偏出试验道路。

  B.6 由高至低摩擦系数路面过渡时的车轮抱死检查

  B.6.1试验条件及程序

  B.6.1.1试验道路:高摩擦系数试验路面紧接低摩擦系数试验路面。

  B.6.1.2初始制动温度:≥55℃且≤100℃。

  B.6.1.3通过速度:车辆到达两种摩擦系数路面连接点时的通过速度为 50km/h或 0.5vmax的较小值。B.6.1.4制动系统实施:各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分别实施;若所有车轮均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还应进行各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同时实施。

  B.6.1.5制动控制力:应施加足够的控制力,保证每次制动过程中防抱死制动系统处于全循环状态,直到车速降至10km/h以下。

  B.6.1.6制动次数:最多制动 3次,有1次满足性能要求即可。

  B.6.1.7 每一次制动,车辆加速至适当速度,在两种摩擦系数路面连接点前实施制动。

  B.6.2 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 B.6.1的要求进行试验时,车轮不应出现抱死现象,车轮不应偏出试验道路。

  B.7 由低至高摩擦系数路面过渡时的车轮抱死检查

  B.7.1试验条件及程序

  B.7.1.1试验道路:低摩擦系数试验路面紧接峰值制动力系数不小于 0.8的高摩擦系数试验路面。

  B.7.1.2初始制动温度:≥55℃且≤100℃。

  B.7.1.3通过速度:车辆到达两种摩擦系数路面连接点时的通过速度为 50km/h或 0.5vmax的较小值。B.7.1.4制动系统实施:各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分别实施;若所有车轮均安装防抱死制动系统,还应进行各行车制动系统控制器同时实施。

  B.7.1.5制动控制力:应施加足够的控制力,保证每次制动过程中防抱死制动系统处于全循环状态,直到车速降至10km/h以下。

  B.7.1.6制动次数:最多制动 3次,有1次满足性能要求即可。

  B.7.1.7 每一次制动,车辆加速至适当速度,在两种摩擦系数路面连接点前实施制动。

  B.7.1.8记录车辆的连续减速度。

  B.7.2 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 B.7.1的要求进行试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轮没有不应抱死现象,车轮不应偏出试验道路;

  b) 车辆后轮到达两种摩擦系数路面连接点后1s内,车辆的减速度应增加。B.8 防抱死制动系统出现电气故障后的制动性能

  B.8.1 试验条件及程序

  在防抱死制动系统出现电气故障的情况下,按 A.3.1的要求进行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 试验。

  B.8.2 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 B.8.1的要求进行试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防抱死制动系统出现电气故障后,应符合 4.5的要求;

  b) 车辆制动距离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的最小性能要求应符合表 B.2。表 B.2 防抱死制动系统出现电气故障后的性能要求

  车辆分类 制动距离

  m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L1 S≤0.1×v+0.0143×v2 ≥2.7 L2 S≤0.1×v+0.0143×v2 ≥2.7 L3 S≤0.1×v+0.0133×v2 ≥2.9 L4 S≤0.1×v+0.0105×v2 ≥3.6 L5 S≤0.1×v+0.0077×v2 ≥5.0

  附录C

  (规范性)

  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的部分失效试验和性能要求

  C.1 试验概述

  C. 1. 1 本试验用于确认 当多 回路行车制动系统 的一个液压子系统 出现泄漏故障时 ,剩余子系统 的性能。

  C.1.2 适用于装有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的 L3、L4 和 L5类车辆。

  C.2 车辆状态

  C.2.1 轻负载。

  C.2.2脱开发动机。

  C.3试验条件及程序

  C.3.1试验道路:在高摩擦系数路面进行。

  C.3.2初始制动温度:≥55℃且≤100℃。

  C.3.3规定试验速度:50km/h和100km/h(如果 0.8vmax低于100km/h,则速度取为 0.8vmax)。

  C.3.4制动控制力满足以下要求:

  —手控制力:≤250N;

  —脚控制力:≤400N。

  C.3.5制动次数:最多制动 6次,有1次满足性能要求即可。

  C.3.6 调整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使其任意一套子系统完全失效。每一次制动,车辆加速至规定试验速度,在规定条件下进行制动。

  C.3.7各子系统均应进行试验。

  C.4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 C.3的要求进行试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符合4.5的要求。

  b)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制动距离满足以下要求: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3.3m/s2 ;

  ●制动距离按公式(C.1)计算。

  S≤ 0.1×v+0.0117×v2…………………………( C.1)

  式中:

  v—规定试验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S—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附录D

  (规范性)

  助力制动系统失效试验和性能要求

  D.1 试验概述

  D.1.1本试验用于确认辅助动力失效后的行车制动系统性能。

  D.1.2 不适用于装有另外一套独立的行车制动系统的车辆。

  D.2试验条件及程序

  在行车制动系统辅助动力失效的情况下,根据 A.3.1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的要求对各行车制动系统进行试验。

  D.3 性能要求

  D.3.1 当车辆按 D.2的要求进行试验时,性能要求应符合表 D.1。

  表 D.1 助力制动系统失效试验的性能要求

  车辆分类 制动距离

  m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独立行车制动系统 L1 S≤0.1×v+0.0143×v2 ≥2.7 L2 S≤0.1×v+0.0143×v2 ≥2.7 L3 S≤0.1×v+0.0133×v2 ≥2.9 L4 S≤0.1×v+0.0105×v2 ≥3.6 联动制动系统或多回路行车制动系统 L1~L5 S≤0.1×v+0.0154×v2 ≥2.5 D.3.2如果车辆的助力制动系统可以由多个控制器操纵,则单独操纵每个控制器时,均应满足D.3.1的性能要求。

  附录E

  (规范性)

  联动制动系统失效试验和性能要求

  E.1试验概述

  E.1.1本试验用于确认传能装置失效后的行车制动系统性能。传能装置的失效由制动软管或制动拉索的故障造成。

  E.1.2仅适用于车辆装有联动制动系统,且不同的行车制动系统共用液压或机械传能装置。E.2试验条件及程序

  E.2.1调整制动系统,使制动系统中共用部分完全失效。

  E.2.2车辆在满载状态下,只操纵未受到失效影响的制动系统控制器,根据A.3.1单独操纵制动控制器的干式制动试验的要求进行试验。

  E.2.3 试验条件按A.3.1.1.3、A.3.1.2.1、A.3.1.2.2、A.3.1.2.3、A.3.1.2.5、A.3.1.2.6进行。E.3性能要求

  当车辆按 E.2的要求进行试验时,性能要求应符合表 E.1。

  表 E.1联动制动系统失效试验的性能要求

  车辆分类 制动距离

  m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前轮制动 L1 S≤0.1×v+0.0111×v2 ≥3.4 L2 S≤0.1&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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