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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950-2025 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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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震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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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2950—2025

  代替GB12950—1991

  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范

  Specificationforblastingsafetyinseismicexploration

  2025-10-31发布2026-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3

  5 爆炸物品的采购和验收………………………………………………………………………………… 3

  5.1 采购………………………………………………………………………………………………… 3

  5.2 验收………………………………………………………………………………………………… 3

  6 爆炸物品的存储………………………………………………………………………………………… 3

  6.1 一般要求…………………………………………………………………………………………… 3

  6.2 仓库设置…………………………………………………………………………………………… 4

  6.3 出入库……………………………………………………………………………………………… 8

  6.4 储存………………………………………………………………………………………………… 8

  7 爆炸物品的运输………………………………………………………………………………………… 9

  7.1 一般要求…………………………………………………………………………………………… 9

  7.2 汽车运输…………………………………………………………………………………………… 10

  7.3 牲畜驮运和人力搬运……………………………………………………………………………… 10

  7.4 船舶运输…………………………………………………………………………………………… 11

  8 爆炸物品的使用………………………………………………………………………………………… 11

  8.1 一般要求…………………………………………………………………………………………… 11

  8.2 雷管使用…………………………………………………………………………………………… 13

  8.3 炸药包制作………………………………………………………………………………………… 13

  8.4 平原地区…………………………………………………………………………………………… 14

  8.5 山地………………………………………………………………………………………………… 17

  8.6 黄土塬地区………………………………………………………………………………………… 18

  8.7 沙漠地区…………………………………………………………………………………………… 18

  8.8 水域地区…………………………………………………………………………………………… 18

  9 爆炸物品的销毁………………………………………………………………………………………… 20

  10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20

  10.1 应急处置………………………………………………………………………………………… 20

  10.2 事故处理………………………………………………………………………………………… 20

  Ⅰ

  GB12950—2025

  11 质量安全控制………………………………………………………………………………………… 20

  附录A (资料性) 班报记录表格………………………………………………………………………… 22

  附录B(资料性) 不同条件下的安全及爆炸系数……………………………………………………… 28

  附录C(规范性) 涉爆人员岗位职责…………………………………………………………………… 30

  C.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30

  C.2 爆炸班(组)长岗位职责…………………………………………………………………………… 30

  C.3 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30

  C.4 仓库警卫人员岗位职责…………………………………………………………………………… 30

  C.5 押运员岗位职责…………………………………………………………………………………… 30

  C.6 包药工岗位职责…………………………………………………………………………………… 31

  C.7 下药工岗位职责…………………………………………………………………………………… 31

  C.8 爆破员岗位职责…………………………………………………………………………………… 31

  C.9 清线工岗位职责…………………………………………………………………………………… 31

  C.10 安全员岗位职责………………………………………………………………………………… 31

  C.11 爆炸车司驾人员岗位职责……………………………………………………………………… 31

  参考文献…………………………………………………………………………………………………… 32

  Ⅱ

  GB12950—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GB12950—1991《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与GB12950—1991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

  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3章);

  b) 更改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的规定(见4.2,1991年版的6.1);

  c) 增加了“爆炸物品的采购和验收”(见第5章);

  d) 更改了储存爆炸物品需自建临时仓库或租用仓库的规定(见6.2,1991年版的4.1);

  e) 更改了对“装有爆炸物品的车辆”的要求(见7.1,1991年版的3.1);

  f) 更改了“驾驶员应具有的资格”和“汽车运输炸药的其他规定”(见7.2,1991年版的3.2);

  g) 更改了“人力搬运爆炸物品量”的规定(见7.3.4,1991年版的3.3.3);

  h) 更改了“水域运输爆炸物品”要求(见7.4.1,1991年版的3.4);

  i) 更改了“雷管使用”有关要求(见8.2,1991年版的5.1);

  j) 更改了“陆地爆炸”有关内容,并将其分解为“平原地区”(见8.4,1991年版的5.2)、“山地”

  (见8.5,1991年版的5.2)、“黄土塬地区”(见8.6,1991年版的5.2)和“沙漠地区”(见8.7,1991年

  版的5.2);

  k) 更改了“地震勘探作业船应配备的设备”要求(见8.8.3,1991年版的5.3.7);

  l) 增加了“爆炸物品的销毁”(见第9章);

  m) 增加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见第10章);

  n) 增加了“质量安全控制”(见第11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于199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Ⅲ

  GB12950—2025

  引 言

  利用炸药震源爆炸激发地震波是地震勘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地震勘探方法解决

  地质问题能力的不断增强,地震勘探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GB12950—1991《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

  程》已不能完全满足当今地震勘探爆炸安全工作的需求,为有效防止和减少地震勘探爆炸安全事故发

  生,保障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自然资源部组织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等单

  位,结合当前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爆炸物品管理要求,对GB12950—1991《地震勘探爆炸安

  全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对进一步规范各行业地震勘探爆炸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Ⅳ

  GB12950—2025

  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震勘探工作中有关爆炸物品的采购和验收、存储、运输、使用、销毁、应急处置与事

  故处理、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石油与天然气勘探、矿产勘查、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研究、环境影响评估、地质构造分

  析及城市地质调查等领域使用地震勘探爆炸物品的管理与爆炸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2702 爆炸品保险箱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8031 工业电雷管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560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15563 工业炸药制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50089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838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GA1531 工业电子雷管信息管理通则

  QC/T993 爆炸物品运输车

  WJ/T9085 工业电子雷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破作业人员 personnelengagedinblastingoperations

  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质,直接从事地震勘探爆炸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

  员(含包药工、下药工)、安全员和保管员。

  1

  GB12950—2025

  3.2

  涉爆人员 personnelinvolvedinexplosion

  从事与地震勘探爆炸有关的人员。

  注:除爆破作业人员(3.1)外,还包括爆炸班(组)长、仓库警卫人员、押运员、接触爆炸物品的清线工和爆炸车司驾

  人员。

  3.3

  最小抵抗线 minimumburden

  药包中心到自由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注:在自由面为水平的情况下,为药包中心到地表的距离。

  3.4

  爆炸物品 explosivearticles

  地震勘探爆炸作业所使用的经国家批准和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炸药、震源弹、雷管、导爆索等。

  3.5

  炸药包 dynamitebundle

  安装了雷管的震源药柱或炸药。

  3.6

  炮线 shotwire

  连接雷管脚线至爆炸机的导线。

  3.7

  爆炸站 explosionstation

  放炮时爆炸机及爆破员所处的位置。

  3.8

  起爆方式 patternofinitiation

  利用起爆器材激发工业炸药爆炸方式。

  3.9

  起爆网络 firingcircuit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

  3.10

  盲炮 misfire;unexplodedcharge

  因各种原因未能按设计起爆,造成药包拒爆的全部或部分装药的现象。

  3.11

  殉爆 sympatheticdetonation;gapinitiation;detonationbyinfluence

  当炸药(主爆药)发生爆炸时,由于冲击波的作用引起相隔一定距离的另一炸药(受爆药)爆炸的

  现象。

  3.12

  销毁 destroybymeltingorburning

  对爆炸物品(3.4)采取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等,使其失去爆炸危险性的处理过程。

  3.13

  清线 clearingline

  对盲炮(3.10)的处理及其他遗留物的清理、处置、验证过程。

  3.14

  应急预案 emergencyresponse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准备工作方案。

  2

  GB12950—2025

  4 总体要求

  4.1 地震勘探涉爆作业单位应具有公安机关颁发注册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4.2 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

  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4.3 地震勘探单位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地震勘探爆炸作业的,应事先将地震勘探爆炸作业项目的

  相关资料分别向爆炸作业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4.4 涉爆单位在爆炸物品的购买、验收、存储、运输、使用、销毁和清线等环节,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管

  理、岗位责任及监督机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对地震勘探涉爆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4.5 涉爆场所内不应吸烟、动用明火和携带非防爆电子设备等带电器材,地震勘探作业现场应与电磁、

  射频感应的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4.6 涉爆人员在进行与爆炸物品有关的各种作业时,应持有效证件上岗,并按照GB39800.1的要

  求,正确配备和使用安全帽、护目镜、防护服和安全鞋等防护用品。工作前及工作期间不应饮酒。

  4.7 爆破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本文件的命令、指挥,杜绝违章操作。

  4.8 在不具备爆炸安全作业条件下,涉爆人员不应施工。

  5 爆炸物品的采购和验收

  5.1 采购

  5.1.1 涉爆单位应到施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

  经国家批准的爆炸物品生产厂家或销售企业采购。

  5.1.2 采购时应签订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合同,约定民用爆炸物品规格、种类、数量和质量要求。

  5.1.3 应采购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的爆炸物品应在保质期内,且外包装

  完好。

  5.1.4 涉爆单位应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过程和产品质量实施监管。

  5.2 验收

  5.2.1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在爆炸物品入库前进行验收。

  5.2.2 验收前,验收人员应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编码清单和发货通知单等证件和有关材料进行核对。

  5.2.3 爆炸物品验收内容包括:名称、包装、数量、规格、型号、编码、交接清单、有效期与实物的符合情

  况等。验收单由押运员、验收人员和仓库保管员签字。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 的表A.1。

  5.2.4 验收不合格的爆炸物品不应入库。

  6 爆炸物品的存储

  6.1 一般要求

  6.1.1 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爆炸物品库内,设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私存、私藏、截留、出

  售、外借、挪用、转让或以物易物爆炸物品。

  6.1.2 爆炸物品库应有警卫人员日夜值班看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应入内。

  6.1.3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存储量应执行GA838的规定。

  3

  GB12950—2025

  6.1.4 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应执行GA837的规定。

  6.1.5 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要求应执行GB15603的规定。

  6.2 仓库设置

  6.2.1 地震勘探施工中需自建临时仓库或租用仓库时,应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按照国家、所

  在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仓库使用中,应按核

  准的库容储存地震勘探爆炸物品。

  6.2.2 仓库应远离公路、铁路、城镇、变电站、高压线、通信塔、甚高频、超高频电视发射机等,不应建在

  城市重要保护设施、居民聚集区及风景名胜区等目标物附近。

  6.2.3 仓库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场地内有排水沟;

  b) 道路平整完好;

  c) 库房分布合理,出入方便;

  d) 避开山洪、滑坡和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6.2.4 库房平面设计、结构与构造应符合GB50089的有关规定。

  6.2.5 库房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炸药库房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炸药库房之间的安全距离(R)

  炸药量(Q)

  t 1 5 10 15 25 50 75 100 150 200

  硝铵炸药与硝铵炸药间安全距离

  m 8 18 25 31 40 56 69 79 97 112

  三硝基甲苯炸药与三硝基甲苯炸药间安全距离

  m 38 85 120 147 190 268 329 380 465 537

  表1是保证一处炸药爆炸而不引起另外一处炸药殉爆的安全距离,该距离由公式(1)计算得出:

  R =10K 10Q …………………………(1)

  式中:

  R———安全距离,单位为米(m);

  Q———每一库房的炸药总容量,单位为吨(t);

  K ———常数,与炸药类型有关,表1中的安全距离按照公式(1)中K1=0.25、K2=1.2计算得出。

  有关常数K 见附录B的表B.1。

  若几种不同种类炸药混存在一个库房内,相互间的殉爆安全距离由公式(2)计算:

  R = q1k21

  +q2k22

  +q3k23

  + … +qnk2n

  …………………………(2)

  式中:

  q1、q2、q3…qn ———不同种类炸药的重量,单位为千克(kg);

  k1、k2、k3…kn ———不同种类炸药的安全系数。

  b) 雷管库距炸药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4

  GB12950—2025

  表2 雷管库距炸药库之间的安全距离(R)

  雷管数(N )

  发100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3000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安全距离

  m 2.0 4.5 6.0 7.5 8.5 10.5 13.5 19.0 23.5 27.0

  表2是为保证万一发生爆炸时,雷管库和炸药库之间不致相互波及。应以雷管作为主爆药,其安全

  距离由公式(3)计算。

  R =0.06 N …………………………(3)

  式中:

  R ———安全距离,单位为米(m);

  N ———雷管数,单位为发。

  c) 雷管单独库房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

  安全距离由公式(4)计算:

  R =0.1 N …………………………(4)

  式中:

  R ———安全距离,单位为米(m);

  N ———雷管数,单位为发。

  表3 雷管单独库房间的安全距离(R)

  雷管数(N )

  发100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30000 50000 100000 150000 200000

  安全距离

  m 3.0 7.0 10.0 12.0 14.0 17.0 22.0 32.0 39.0 45.0

  6.2.6 炸药库至居民点、建筑物、高压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5t以上药量炸药库距离居民点、建筑物、高压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5t以上药量炸药库的安全距离(R)

  炸药量(Q)

  t 5 10 15 20 25 50 75 100 200 250

  安全距离

  m 710 1000 1225 1414 1580 2240 2740 3165 4475 5000

  表4中的安全距离由公式(5)计算:

  R =10C 10Q …………………………(5)

  式中:

  R ———安全距离,单位为米(m);

  Q ———炸药量,单位为吨(t);

  C ———系数,与爆炸条件和破坏强度有关。

  5

  GB12950—2025

  表4中的安全距离按照公式(5)中C=10计算得出。有关系数C 见表B.2。

  b) 5t以下药量炸药库外部离居民点、建筑物、高压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5t以下药量炸药库的安全距离(R)

  项目

  计算药量(Q)

  kg

  3000

  ≤5000

  2500

  ≤3000

  2000

  ≤2500

  1500

  ≤2000

  1000

  ≤1500

  500

  ≤1000 Q≤500

  人数大于50人的居民点边缘,企业

  住宅区建筑物边缘、其他单位围墙

  m

  300 285 265 250 225 195 155

  人数不大于50人零散住户边缘

  m 180 170 159 150 135 115 90

  三级公路、通航汽轮的河流航道、

  铁路支线

  m

  170 170 159 150 135 115 90

  二级(含)以上公路、国家铁路

  m 225 225 210 200 180 156 120

  高压输电线(500kV)

  m 600 430 400 375 335 290 232

  高压输电线(330kV)

  m 570 345 320 300 270 230 186

  高压输电线(220kV)

  m 540 285 265 250 225 195 155

  高压输电线(110kV)

  m 200 200 185 175 155 135 105

  高压输电线(35kV)

  m 120 115 105 100 90 75 60

  人数不大于10万人的城镇规划

  边缘、国家或省级文物保护区、

  铁路车站

  m

  600 570 530 500 450 390 310

  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

  m 900 855 795 750 675 585 465

  注:当储存库靠近山脚布置,且山高大于20m,坡度大于15°时,其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外部距离能减少30%。

  6.2.7 无线电发射机与爆炸物品库最小安全距离及其场地杂散电流额定值如表6所示。

  6

  GB12950—2025

  表6 无线电发射机与爆炸物品库最小安全距离及其场地杂散电流额定值

  发射机功率

  W ≤5 >5~10 >10~50 >50~100 >100~250

  最小安全距离

  m

  频率25MHz 21 30 75 105 150

  频率150MHz 6 9 21 30 47

  杂散电流额定值仓库周围杂散电流不应超过工业电雷管最小起爆电流0.45A

  6.2.8 移动炸药库和临时炸药库的技术要求按GB50089和GA838中有关规定执行。

  6.2.9 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排水设备。

  6.2.10 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筑防火沟渠。

  6.2.11 仓库应有围墙,并设置防火、防爆、禁行等警告标志牌。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5m(含防攀爬设

  施)。库房与围墙(栏)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12 库房应用土、砖、石或其他不燃材料建筑。库房内壁应刷白,地面平整无缝。

  6.2.13 库房门应向外开启,高度不应低于2m、宽度不应小于1.5m。

  6.2.14 库区内和库房围墙(栏)外15m 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草等易燃油性植物,不应堆放易燃可燃

  物品。

  6.2.15 仓库库区内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外消防栓,室外消防给水系

  统应环形布置,可采用消防水池和手抬机动泵的给水形式。仓库场地内,消防器材(推车式或手提式灭

  火器、蓄水充足的水缸或蓄水池、灭火毯、铁锹、消防沙箱或沙池等)和防爆器材应配备齐全,定期检查。

  6.2.16 仓库门应面向道路,出入方便。

  6.2.17 库区应安装避雷针(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应定期检查。

  6.2.18 库区内墙壁上应设置“严禁烟火”和“严禁动火作业”的警示标牌。

  6.2.19 库区内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6.2.20 仓库警卫人员(值班室)住宅,应设置在通视良好的禁区外。

  6.2.21 租用仓库应具备存放爆炸物品的条件,设专人管理、看护,并应在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

  放爆炸物品。

  6.2.22 租用仓库承租方应对租用库的安全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6.2.23 爆炸物品仓库其他管理事项如下。

  a) 爆炸物品仓库应实施四防,即物防、人防、技防、犬防;仓库内不应存放其他任何物品。

  b) 建立值班、检查、登记、验收和防火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

  c) 持证上岗的警卫人员需配备必要的自卫器具,不应乱岗、串岗、睡岗、酒后上岗。无关人员不应

  入库。

  d) 警卫人员应定时对库区巡查,并填写值班记录、巡查内容主要包括:门(包括锁)及围墙(栏)有

  无损坏、库区周围有无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e) 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员负责爆炸物品收发,账目核对,做到收支平衡、账物相符。

  f) 库房内应使用防爆手电筒照明,不应安装电器设备和非防爆照明装置。

  g) 不应在库房内拆箱和包装。

  h) 不应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i) 携带、配置无线电通信设施的人员、车辆距离爆炸物品库应满足最小安全距离要求。

  j) 人员入库前,应先导除身上的静电,将携带的火种、手机等物品存放在警卫室,并进行身份、事

  7

  GB12950—2025

  由、进出库时间登记。

  k) 仓库内应使用不产生静电的运输工具,对产生静电的运输工具应配备静电释放带。

  l)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m) 爆炸物品库与无线电发射机应满足最小安全距离。

  n) 无关人员和物流车辆不应通过储存爆炸物品库区。

  6.3 出入库

  6.3.1 入库的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应是经过检验合格的爆炸物品。

  6.3.2 爆炸物品入库时应填写“炸药、雷管出入库交接班报”。有关入库交接班报格式见表A.2。

  6.3.3 当天未用完的爆炸物品入库应填写“爆炸物品发放、退回班报”。有关发放、退回班报格式

  见表A.3。

  6.3.4 待销毁的爆炸物品应登记入库,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

  6.3.5 爆炸物品出入库、发放退回均应进行登记,执行专人专账,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日清日结。

  班报填写有误只能划改,不应涂改,并由当事人在划改处签字确认。

  6.3.6 爆炸物品出入库应由仓库保管员做好记录。不同类型的爆炸物品,应单独记录。有关出入库账

  册格式见表A.2。

  6.3.7 爆炸物品发放和退回记录专门用于记录仓库内爆炸物品的发放及退回,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填

  写,每天应结账一次,并做好记录。有关发放、退回班报格式见表A.3。

  6.3.8 每天出工前,押运员(或爆炸组长)应在爆炸物品领料、爆炸班报上填明当天爆炸物品的用量,经

  地震队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向仓库领取爆炸物品。有关爆炸物品领料、爆炸班报格式见表A.4、表A.5。

  6.3.9 爆破员应及时核实当天爆炸物品的领取量、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填写爆炸物品领料、使用班

  报,将剩余爆炸物品,连同领料单交回仓库。有关爆炸物品领料、使用班报格式见表A.4和表A.5。

  6.4 储存

  6.4.1 每一爆炸物品库的储存量均不应超过设计储存量。

  6.4.2 炸药和起爆器材应分别放在专门的库房内。

  6.4.3 在同一库房,储存不同类型的炸药时,应按表7的规定储存,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应分库

  储存。

  表7 不同类型爆炸物品储存规定

  爆炸物品名称

  黑

  索

  金

  梯

  恩

  梯

  硝铵

  类炸

  药

  水

  胶

  炸

  药

  浆

  状

  炸

  药

  乳

  化

  炸

  药

  苦

  味

  酸

  黑

  火

  药

  二硝

  基重

  氮酸

  导

  爆

  索

  电

  雷

  管

  震

  源

  弹

  非电

  导爆

  系统

  黑索金+ + + + + - + - - + - - -

  梯恩梯+ + + + + - + - - + - - -

  硝铵类炸药+ + + + + - - - - + - - -

  水胶炸药+ + + + + - - - - + - - -

  浆状炸药+ + + + + - - - - + - - -

  乳化炸药- - - - - + - - - - - - -

  苦味酸+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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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12950—2025

  表7 不同类型爆炸物品储存规定(续)

  爆炸物品名称

  黑

  索

  金

  梯

  恩

  梯

  硝铵

  类炸

  药

  水

  胶

  炸

  药

  浆

  状

  炸

  药

  乳

  化

  炸

  药

  苦

  味

  酸

  黑

  火

  药

  二硝

  基重

  氮酸

  导

  爆

  索

  电

  雷

  管

  震

  源

  弹

  非电

  导爆

  系统

  黑火药- - - - - - - + - - - - -

  二硝基重氮酸- - - - - - - - + - - - -

  导爆索+ + + + + - + - - + - - -

  电雷管- - - - - - - - - - + - -

  震源弹- - - - - - - - - - - + -

  非电导爆系统- - - - - - - - - - - - +

  注1:“-”表示不能同库存放,“+”表示能同库存放。

  注2:硝铵类炸药包括硝铵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腊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6.4.4 爆炸物品堆垛与墙面之间应保留不小于0.2m 的通风通道,堆垛与堆垛之间应设置不小于0.8m

  的检查通道和不小于1.2m 的装运通道。

  6.4.5 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 m,雷管、黑火药的堆垛高度不应大

  于1.6m。

  7 爆炸物品的运输

  7.1 一般要求

  7.1.1 爆炸物品运输是指由库房至野外施工现场的运输。

  7.1.2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船)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船舶

  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且按

  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7.1.3 运输爆炸物品车(船)的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GB20300以及QC/T993等标准中关于抗爆容

  器、整车结构、机械与电气系统的技术要求。

  7.1.4 装有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安装符合GB/T19056要求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和卫星定位装置、静电释

  放带、火花熄灭器。

  7.1.5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船)应按规定悬挂符合GB13392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识,配备灭火

  器。运输民爆物品应符合GA837的规定。

  7.1.6 地震队开工前应到施工区所在县(市)公安机关办理施工期间的运输手续。

  7.1.7 从事运输和装卸爆炸物品的作业人员,应掌握所运输和装卸的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能及应急措

  施。应穿防静电的工作鞋和工作服,无关人员不应进入装卸现场。

  7.1.8 装卸爆炸物品,应在白天进行,并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如遇特殊情况需夜间装卸的,应有

  充分的照明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夜间装卸雷管应至少有两人参与,采取事前事后交叉互检措施。

  7.1.9 装卸爆炸物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应拖拉撞击,不应将火种及电子设备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装卸

  作业区。

  7.1.10 在运输爆炸物品时,为防止震动、摩擦,车(船)厢底部应垫软垫或厚橡胶。爆炸物品箱体在车

  9

  GB12950—2025

  (船)厢内应放置平正稳妥,相互靠紧。

  7.1.11 运输的爆炸物品应是整箱、整盒包装的合格产品。如果运输的爆炸物品为非整箱、整盒时,应

  重新包装,其空隙部分应使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填塞重新包装后运输。

  7.1.12 不应使用翻斗车、拖挂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自卸车、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不符合安全

  要求的车辆和工具运输爆炸物品。

  7.1.13 不应同时搬运炸药和雷管,不应运输炸药包。

  7.1.14 运输爆炸物品,应严格按照出厂说明书中的有关安全规定执行。遇雷雨或暴风雨天气时,不应

  装卸。

  7.1.15 施工中应定人定车(船)执行工地运输任务,不准许随意调换。

  7.1.16 不准许同车、同船装载其他易燃物品和搭乘无关人员。

  7.2 汽车运输

  7.2.1 汽车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人员负责押运。驾驶员应

  持有危货运输从业资格证,并听从押运人员指挥,确保安全行车。除驾驶员、押运员外,不准许他人

  搭乘。

  7.2.2 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见表7)不应混装,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船)不应同时装运其他物品。

  7.2.3 雷管和炸药应分开运输,在施工短距离范围内,当需要将雷管与炸药装在同一车内运输时,应采

  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同载车辆运输,且雷管应放到固定在该运输车的防爆罐(抗爆容器)或专用雷管

  箱内,专用雷管箱的技术要求按GB2702中有关规定执行。

  7.2.4 在运输炸药时,允许装载与汽车载重吨位相等的重量,但在运输雷管或易震爆炸药时,载重量不

  应超过汽车核载质量的2/3。

  7.2.5 在装车前,驾驶员、负责运输人员,应再次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否完好,严禁带有故障的车辆

  装运爆炸物品。

  7.2.6 运输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城镇、村庄、交叉路口、桥上(下)、重要公共设施,并有专人看管。不应

  将装有爆炸物品的运输车停在城镇或人群密集区、重要建筑设施附近或高压线下面,20m 内不应有无

  关人员靠近。

  7.2.7 车辆在行驶途中,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绕道行驶。必须通过时,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

  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2.8 车辆在行驶途中,一旦遇到火源,应距火源200m 以外的上风方向绕道行驶;视火源大小,也可

  距火源300m 以外的下风方向绕道行驶。

  7.2.9 当有几辆车同时运输爆炸物品时,在平坦道路上按照公路运输限速标志行驶,停车时前后车距

  应保持50m 以上;在高速路上行驶,速度按高速路允许通行车道规定速度的下限行驶;在上下坡时车

  距不应小于300m。不应违章超车。

  7.2.10 遇到打雷时,应将装有爆炸物品的车辆,停在离树林或建筑物200m 以外的空地上,车与车之

  间距离不应小于50m,汽车应立即熄火。

  7.2.11 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运输爆炸物品;冰雪、泥泞路面运输爆炸物品时,运输车辆应采取

  防滑措施。

  7.3 牲畜驮运和人力搬运

  7.3.1 牲畜驮运和人力搬运应使用专用搬运帆布口袋装存爆炸物品,袋口扎紧。不应零散、散乱搬运。

  7.3.2 用牲畜驮运炸药时,驮运量不应超过牲畜正常驮运量的2/3。

  7.3.3 牲畜驮运爆炸物品时,应由懂得牲畜习性和爆炸物品安全常识的人员看管。当有两头以上牲畜

  同路驮运时,前后应保持一定距离:在平坦道路上间距不应小于20m,上下坡时,间距不应小于100m。

  10

  GB12950—2025

  7.3.4 人力搬运爆炸物品时,若无起爆器材,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器材最大量为:雷管1000发,或拆箱

  (袋)搬运炸药20kg,或背运原包装炸药1箱(袋),或挑运原包装炸药2箱(袋)。

  7.3.5 人工搬运爆炸物品,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丢失和被盗,搬运途中至少两人以上同行。

  7.4 船舶运输

  7.4.1 水域运输爆炸物品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的安全要求,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7.4.2 运输爆炸物品的各种船只,应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后,并具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潮、

  防静电设备,方准运输。

  7.4.3 夜间航行或停泊时,应悬挂红色信号灯。

  7.4.4 用内燃机推进的船只消音器,应装置防火罩。存放爆炸物品的货舱应当独立或和机器分隔

  开,应有防止热传导的安全措施。

  7.4.5 放在货舱里的爆炸物品,箱体之间不应留有间隙,防止挪动或碰撞。装载量不应超过运输船只

  载重量的2/3。

  7.4.6 船的桅杆上应装有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检验合格的避雷针。

  7.4.7 装有爆炸物品的船只停泊时,应远离码头、高压线、居民点、桥梁及建筑物,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500m,距江河航道不应小于50m,距海上航道不应小于200m,也可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用码头

  停泊。

  7.4.8 不应用木筏、竹筏运输爆炸物品。

  7.4.9 运输爆炸物品的船只,应由持相应培训合格证人员负责运送和看管,不应无关人员上船,不准许

  在船上用火。

  7.4.10 运输爆炸物品的船只,货舱内不应有电源。遇浓雾或六级以上大风浪(含六级)时,应停航。

  8 爆炸物品的使用

  8.1 一般要求

  8.1.1 经有关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方可从事爆破工作,持证人员还

  应定期参加检审。

  8.1.2 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不应受打击、震动和碰撞。不应抛掷、抽拉、滚滑。搬运时应轻拿、轻放,存

  放在安全区内,并拉好警戒线,做好警戒工作。

  8.1.3 地震勘探前,应做好前期调研踏勘工作,了解并标绘施工场地地(水)下水管、燃气管道、输油管

  道、光纤光缆和其他地下设施及地面构筑物的分布,为野外爆炸施工提供孔位依据。

  8.1.4 爆炸物品50m 范围内不准许有明火。不应烘烤爆炸物品。

  8.1.5 爆破员不应提前将炮线接入爆炸机,不应提前充电。当临时改变放炮指令(如:测试信号等)

  时,应立即将炮线从爆炸机上断开并短路。

  8.1.6 放在地面、水中、未填埋及填实深度小于10m 的孔中炸药包不应在野外过夜。

  8.1.7 进行爆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标志,派人警戒;先发出预警信号,对爆破警戒区内开始清场,确认

  危险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全部到位,具备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方准起爆。

  爆炸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进行清线处理。

  8.1.8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炸作业:

  a) 危险区域边界未设警戒;

  b) 有塌方或滑落危险;

  c) 爆炸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人员安全;

  11

  GB12950—2025

  d) 杂散电流大于30mA;

  e) 距离电力线的水平距离小于30m。

  8.1.9 遇下列恶劣情况时,应停止涉爆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带:

  a) 接到热带风暴、台风或洪水预警时;

  b) 雷雨、暴雨雪、冰雹、沙尘暴来临时;

  c) 大雾天气或能见度小于100m 时;

  d) 风力超过5级时。

  8.1.10 由于地震勘探采用电爆网路,对于外部电源与爆炸作业区距离应遵守表8~表11的有关规定。

  表8 爆炸作业区与高压线的安全允许距离

  电压

  kV 3~6 10 20~50 110 220 400

  安全允许距离

  m

  普通电雷管20 50 100 — — —

  抗杂电雷管— — — 10 10 16

  表9 爆炸作业区与中长波电台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

  W 5~25 >25~50 >50~100 >100~250 >250~500 >500~1000

  安全允许距离

  m 30 45 67 100 136 198

  发射功率

  W

  >1000~

  2500

  >2500~

  5000

  >5000

  ~10000

  >10000

  ~25000

  >25000

  ~50000

  >50000

  ~100000

  安全允许距离

  m 305 455 670 1060 1520 2130

  表10 爆炸作业区与调频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

  W 1~10 >10~30 >30~60 >60~250 >250~600

  安全允许距离

  m 1.5 3.0 4.5 9.0 13.0

  表11 爆炸作业区与甚高频、超高频电视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

  W 1~10 >10~

  102

  >102~

  103

  >103~

  104

  >104~

  105

  >105~

  106

  >106~

  5×106

  甚高频安全允许距离

  m 1.5 6.0 18.0 60.0 182.0 609.0 —

  超高频安全允许距离

  m 0.8 2.4 7.6 24.4 76.2 244.0 609.0

  8.1.11 爆破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地震爆炸班报和钻井班报要求,逐项填写。有关地震爆炸班报和下

  12

  GB12950—2025

  药班报见表A.5和表A.6。

  8.1.12 当日剩余的爆炸物品应退回到地震爆炸物品库,实施严格退库管理。

  8.1.13 保管员应负责工地爆炸物品的发放和回收,并及时填写“炸药、雷管出入库交接班报”。有关炸

  药、雷管出入库交接班报见表A.2。

  8.1.14 清线回收的爆炸物品应及时交回爆炸物品库,单独存放,登记造册。在不能保证安全运输的情

  况下,对回收的雷管应就地安全引爆,登记造册,2人以上签字确认。

  8.1.15 使用新型炸药时,应对其性能、安全技术指标、储存要求进行全面了解,特别应了解爆炸物品之

  间、爆炸物品与环境之间的相容性,切忌盲目使用,防止发生事故。

  8.1.16 对新型炸药的试验和检验,应在爆炸物品性能试验场地进行,且应遵守GB15563和GB50089

  中的有关规定。

  8.2 雷管使用

  8.2.1 在施工中,雷管与炸药、雷管与导爆索,应分别放置,不应混放。不用时,应始终保持雷管处于短

  路状态,并放在屏蔽的雷管箱内,及时上锁,由爆破员妥善保管。

  8.2.2 使用雷管时,不应拉拽雷管的脚线。脚线不应提前剪短,应用剥线钳去其护套。

  8.2.3 不应使用变质、失效、生锈或有氧化现象的雷管。

  8.2.4 不应私自改造雷管。

  8.2.5 测定雷管电阻时,应使用电雷管测试仪,在专门的房间内或露天进行,不应使用欧姆表测试雷管

  的导通。有关电雷管的试验应按GB803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2.6 雷管测试应选择在安全地带,被测试的雷管,应远离测定人20m 以外,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

  措施。在测试地点,一次测试不准许超过10发。测试时所通过的电流,不应超过20mA,一次通电时

  间不应超过2s。

  8.2.7 使用电雷管,应绝对防止雷电、高压电、静电、射频电、杂散电流的影响,当测区外来电流大于

  30mA时,不应使用电雷管,可使用非电雷管。

  8.2.8 距爆炸站50m 范围内,不应存放炸药包及雷管。

  8.2.9 操作人员每次接触电雷管前,应提前释放静电。

  8.2.10 电子雷管的信息管理应符合GA1531的要求。

  8.2.11 电子雷管的使用应符合WJ/T9085的要求。

  8.3 炸药包制作

  8.3.1 制作炸药包,应设置半径不小于15m 的警戒区,并远离炸药车15m 以上,包药点距装有无线电

  设备的车辆不应小于30m。遇特殊地形,所划定警戒范围应满足安全要求。

  8.3.2 钻井设备未撤离,距井口15m 以内不应制作炸药包,不应在车上、房间、帐篷内制作炸药包。

  8.3.3 每次只能取用每口井所用的炸药、雷管,执行随取随用,随包随下的原则。取用雷管应疏管拿

  取,不应牵管抽取。

  8.3.4 制作炸药包时,便携式雷管箱与非起爆药柱应置于包药工视线范围内不大于2m 的地方。

  8.3.5 在制作炸药包过程中,炸药包导线和雷管应做到全过程短路。

  8.3.6 药包应包扎结实,装雷管应在爆炸井口附近进行,雷管线与炮线连接处做防水处理。

  8.3.7 炸药包应连接牢靠,起爆药柱应放置于炸药包顶端。

  8.3.8 制作好的炸药包应安装防浮器或其他防浮装置。

  8.3.9 非抗水的散装炸药,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水下药筒时,应在药筒口采取隔热措施后,才准用沥

  青或石蜡封口。

  8.3.10 同一井口不准许同时存放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炸药包,多井组合也应制作一包,下井一包。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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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11 同一炮点只准许使用一套起爆网络作业,多井组合时采用单一主炮线,主炮线与组合炮线应有

  明显区别。

  8.3.12 炸药包下井时,应缓慢匀速下放,避免冲击,防止雷管脚线及炮线因受力过大损坏。

  8.4 平原地区

  8.4.1 在爆炸点危险区内,不应有房屋、桥梁等建筑物,也不应有堤坝、地下电缆、涵洞、管道、防空洞、

  机井、高压线等设施。

  8.4.2 未经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批

  准,不应在通航河道、海域、桥梁、水库、堤坝、地下通道、铁路、公路、工业设施、居民聚居区安全距离内进

  行爆炸作业。

  8.4.3 包药、下药、测试不应在夜间进行。

  8.4.4 药包下井时,需有专人梳理炮线,应用专用的爆炸杆下井,均匀用力下到规定深度。

  8.4.5 炸药包下井后应轻提炮线,检查药包是否上浮,并进行雷管导通测试。确认药包无上浮且雷管

  导通良好即可埋井,放置标志牌后方可离开。

  8.4.6 放炮前,爆炸站、爆炸点周围的交通道口,应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做好警戒,并加强对爆炸

  点的巡护。与爆炸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

  8.4.7 起爆站应设在视野开阔与炮井通视条件良好的炮井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内,如不能通视则应派人

  站在双方均能看到的安全位置,监视爆炸点警戒区域内的安全情况,确认安全后通知起爆站起爆。

  8.4.8 爆炸线网络不应穿越输电线路,当井口附近有输电线路时,应在输电线路的远端设置爆炸线网

  络;若井深与加长线之和大于炮点与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井致使炮线搭上

  输电线路。

  8.4.9 爆炸站距炮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沙土、黏土层大于或等于30m;

  b) 岩石、冻土层大于或等于60m;

  c) 井深小于或等于5m 时,大于或等于100m。

  特殊情况下,爆炸站距炮点的安全距离需根据爆炸方式、药量计算确定。

  8.4.10 距离地下非输油(气)管道30m 内不应爆炸,在距离该管道30m~200m 范围内爆炸,药量应

  小于同等距离药量的1/2,最大不超过8kg,激发井深应大于管道埋深与10倍震源药包长度之和,且不

  应采用组合孔爆炸。

  8.4.11 若在输油(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 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m 地域范围内进行地震

  勘探爆炸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向管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8.4.12 不同药量爆炸,爆炸点爆炸震动对周围建(构)筑物(土坯、砖土坯混合的房屋、窑洞、厂房、砖

  窑)的影响范围不应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爆炸点影响范围

  炸药量

  kg 1~3 4~6 7~10 11~15

  爆炸点对土坯、砖土坯混合(房屋、窑洞、厂

  房、砖窑)的影响范围

  m

  40 50 70 80

  对于不同的药量、不同的地震安全速度和不同的爆炸地形等因素,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可由公式

  (6)计算: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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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K/v)1/α·Q1/3 …………………………(6)

  式中:

  R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K 、α ———与爆炸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v ———地震安全速度,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单位为厘米每秒(cm/s);

  Q ———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单段药量,单位为千克(kg)。

  地震安全速度v 和与爆炸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以及衰减指数K 、α 分别见表13和表14。

  其取值范围通过试验确定。

  表13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值

  序号保护对象类别

  安全允许质点振动速度v(cm/s)

  f≤10Hz 10Hz50Hz

  1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0.15~0.45 >0.45~0.9 >0.9~1.5

  2 一般民用建筑物1.5~2.0 >2.0~2.5 >2.5~3.0

  3 工业和商业建筑物2.5~3.5 >3.5~4.5 4.2~5.0

  4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0.1~0.2 >0.2~0.3 >0.3~0.5

  5 运行中的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0.5~0.6 >0.6~0.7 >0.7~0.9

  6 水工隧洞7~8 >8~1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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