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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清版 GB/T 30893-2024 雨生红球藻粉

  • 文件大小:614.03 KB
  • 标准类型:农牧渔类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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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7.120.30
CCS X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893—2024
雨 生 红 球 藻 粉
Haematococcus pluvialis powder
代替 GB/T 30893—2014
2024-09-29 发布2025-04-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30893—2014《雨生红球藻粉》,与GB/T 30893—2014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涉及食品安全指标和要求的相关内容(见2014年版的3.6、4.7、6.1);
—删除了生产加工条件的规定(见2014年版的3.3);
—更改了总虾青素和全反式虾青素含量的试验方法(见5.2.2、5.2.3,2014年版的4.3、4.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5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云南博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工
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朱文嘉、王联珠、孙伟红、柏冠羽、郭莹莹、李娜、姚琳、侯红漫、江艳华、
李路荣、段江涛。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为GB/T 30893—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雨生红球藻粉的原料、加工用水、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的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
验方法,同时规定了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雨生红球藻(Haematococcus pluvialis)藻体及孢子为原料,经破壁、干燥等工序制
成的雨生红球藻粉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30891 水产品抽样规范
GB/T 36193 水产品加工术语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 3035 水产品包装、标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36193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原料
雨生红球藻藻体和孢子应新鲜,品质良好,无其他微藻混入。
4.2 加工用水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GB/T 30893—2024
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要 求
外 观均匀粉末状,无结块
色 泽红色或暗红色
气 味具有雨生红球藻粉的固有气味,无异味
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优 级合 格
蛋白质/(g/100 g) ≥15
总虾青素/% ≥1.5
全反式虾青素/% ≥1.5 ≥0.8
水分/(g/100 g) ≤7 ≤10
灰分/(g/100 g) ≤10 ≤15
4.5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 JJF 1070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搪瓷盘上,按4.3 的要求逐项检验。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蛋白质
按 GB 5009.5 的规定执行。
5.2.2 总虾青素
按附录A 的规定执行。
5.2.3 全反式虾青素
按附录A 的规定执行。
5.2.4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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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2.5 灰分
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6.1.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6.1.2 抽样方法
抽样量为 50 g,其他抽样要求按 GB/T 30891 的规定执行。
6.2 检验分类
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4.3、4.4、4.5,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
证入库或出厂。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两次的周期性检验;
f) 对质量有争议,仲裁需要时。
6.3 判定规则
6.3.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6.3.2 检验项目如出现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
仍有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识
7.1.1 应符合SC/T 3035 的规定。
7.1.2 非预包装产品应标示产品的名称、原料的品种、等级、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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