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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RPA 31-2024 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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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综合团体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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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7.240
CCS Z 30
团体标准
T/GDRPA 31-2024
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environmental automatic monitoring
2024-11-06 发布2024-11-18 实施
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点位布设............................................................................ 2
5 监测系统............................................................................ 2
6 数据处理与评价...................................................................... 6
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7
附录A(规范性) 运行维护管理要求......................................................9
参考文献.............................................................................. 11
T/GDPRA 31-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辐射环境
监测中心、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战勇、汤泽平、李思航、温海涛、朱琨、郭祖美、张衍津、胡可义、何海明、
李健晖、李华琴、李占优、温丽容、彭碧琪、孙捷颖、谢平展、宁健。
T/GDPRA 31-2024
1
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总体要求、点位布设、监测系统功能、数据处理与评价、质量
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区域环境频率为1 Hz~6 GHz 的电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处理及评价和交流输变
电工程、广播电视发射台、移动通信基站、雷达等电磁辐射设施电磁辐射水平自动监测、数据处理及评
价,工业、科研、医疗及储能电站等其他电磁辐射设施电磁辐射水平自动监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T 17626.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GB/T 17626.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HJ 681 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
HJ 1349 区域电磁环境调查与评估方法(试行)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environmental automatic monitoring
采用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对电磁环境质量或电磁辐射设施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处理和分析的过程。
3.2
电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automatic
monitoring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特定区域内电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采用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开展
的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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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3
电磁辐射设施环境自动监测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source environmental automatic
monitoring
为掌握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电磁辐射水平及变化趋势,采用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的环境监测。
4 点位布设
4.1 布设原则
4.1.1 监测点位应充分考虑周围公众的关注情况,充分反映出电磁辐射环境潜在最大影响。
4.1.2 监测点位应具有代表性,选择不易受高大建筑物、树木、金属构件(如铁丝网、铁架等)等环
境条件影响,并避免或尽量减少周边其他偶发电磁辐射源干扰的固定地点。
4.1.3 监测点位应满足监测数据自动连续传输所需的供电、通信条件,监测点位置应便于监测仪器运
行、维护和数据传输。
4.2 布设数量
4.2.1 电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每个地级市不少于1 个,电磁辐射设施数量较多的珠三角地区宜适
当增加。
4.2.2 电磁辐射设施自动监测站点根据有关要求及电磁辐射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布设。
4.3 电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布设
4.3.1 电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选址优先选择区域电磁环境质量相对稳定的位置。
4.3.2 电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选址应充分考虑公众日常活动规律,布设在居民区、商业区、学校、
工厂、公园、广场等公众活动密集的代表性区域。
4.3.3 电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应选开阔平坦区域中心,应满足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设备正
常运行需要,建议面积不小于 20 m2,宜利用栅栏等手段建立相对独立的站点空间。
4.4 电磁辐射设施自动监测点位布设
4.4.1 交流输变电工程自动监测应考虑其主要电气设施布置等因素,应按 HJ 681 进行巡测后,优先布
设在巡测结果最大值位置,并可根据周围人群分布情况适当调整。
4.4.2 广播电视发射台、移动通信基站、雷达等自动监测应优先布设在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或电磁
辐射水平监测范围内,公众通常可到达的最近地点;采用定向发射天线的上述设施,应布设在天线主瓣
方向上。
5 监测系统
5.1 功能要求
5.1.1 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由电磁辐射监测设备、数据系统、气象监测系统、北斗定位系统、
电源系统、报警系统及辅助设备等组成,满足自动连续监测、数据统计分析、故障报警等功能要求,实
现24 h 连续自动监测和监测信息远程管理。在监测系统出现故障、损毁时,监测系统自动发出声光报
警并向后台发送提醒信息。
5.1.2 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应使用具备选频测量功能的设备,频率范围和量程应满足待测场要求。
5.1.3 监测系统的防尘防水性能应不低于GB/T 4208 中IP54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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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监测高度
5.2.1 电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工频电磁场监测设备的探头应架设在地面(或立足平面)上方1.5 m
处;射频电磁场监测设备的探头应架设在地面(或立足平面)上方1.7 m 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监
测高度,同时说明原因。
5.2.2 电磁辐射设施自动监测:对于不同类型的电磁辐射设施开展电磁辐射水平自动监测,其监测设
备的探头高度应遵循不同要求。对于交流输变电工程,监测探头应架设在地面(或立足平面)上方1.5
m 处;对于移动通信基站,监测探头应根据基站天线架设高度及其下倾角度等因素设置在适宜的地面(或
立足平面)上方1.7 m 处;对于以发射地波为主的中波广播发射台,监测探头应架设在地面上方1.7 m
处;对于短波广播发射台、调频广播发射台、雷达等,监测探头应架设在地面(或立足平面)上方1.7
m 处。选择其他监测高度的,应说明原因。
5.3 监测因子
电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监测因子、监测参数等见表 1,电磁辐射设施自动监测的监测因子、监测
参数等见表2。
表1 电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因子与参数
监测项目监测因子监测参数常用单位
工频电磁场
工频电场电场强度V/m
工频磁场磁感应强度μT
射频电磁场射频电场电场强度V/m
表2 电磁辐射设施电磁辐射水平自动监测因子与参数
电磁辐射设施类型监测项目监测因子监测参数常用单位
交流输变电工程工频电磁场
工频电场电场强度V/m、kV/m
工频磁场磁感应强度μT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调频广播发射台
射频电磁场
射频电场电场强度V/m
射频磁场磁场强度A/m
移动通信基站、雷达
电场强度射频电场电场强度V/m
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功率密度功率密度μW/cm2
5.4 数据采集和传输
5.4.1 数据采集
监测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电磁场监测数据、选频监测频谱图,监测数据应实时传输至广东省电磁环境
管理与监测平台端(以下简称电磁管理监测平台)。数据系统包括监测站端的数据采集、存储和传输,
以及电磁管理监测平台的数据管理软件。数据系统应具备本地存储功能,单个监测站点的本地数据存储
不小于6 个月的数据存储量。
5.4.2 采集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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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频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工频电场、工频磁场自动监测每组数据采集频率不小于15 s/组,读取自动监测仪器连续6 min
方均根值的平均值;
b) 射频电磁场自动监测每个数据采集频率不小于3 s/个,读取自动监测仪器连续6 min 方均根值
的平均值;
c) 对脉冲电磁波,除测量连续6 min 方均根值的平均值外,还需读取此6 min 内的瞬时峰值。
5.4.3 数据传输
监测数据传输时间间隔不超过30 s,并具备断点续传功能。监测设备应开放通信及数据接口/协议,
可实现与其它系统之间的数据信息交互,数据传输应支持1.4 G 无线专网的传输要求。
5.5 监测设备
5.5.1 电性能要求
监测设备的电性能指标是指其物理硬件整体校准所得到的指标,监测设备的物理硬件包括测量探头、
数据单元、供电系统等。
工频电磁场自动监测设备优先选用具有 50 Hz 频点测量功能的探头,监测设备的电性能指标应符合
表 3 的要求。
表3 工频电磁场自动监测设备电性能指标
电性能指标电性能要求
频率响应10 Hz~100 kHz,≤1 dB
线性度≤1 dB(电磁和磁场)
各向同性10 Hz~100 kHz,≤1 dB(电磁和磁场)
动态范围≥60 dB
测量探头检出限
≤0.05 V/m(电场)
≤10 nT(磁场)
射频电磁场自动监测设备的电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 的要求。
表4 射频电磁场自动监测设备电性能指标
电性能指标电性能要求
频率响应
100 kHz,≤3 dB
100 kHz~500 kHz,≤2.5 dB
500 kHz~30 MHz,≤2.0 dB
30 MHz~900 MHz,≤1.5 dB
900 MHz~3 GHz,≤1.5 dB
3 GHz~6 GHz,≤2.5 dB
线性度≤1.5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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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射频电磁场自动监测设备电性能指标(续)
电性能指标电性能要求
各向同性
100 kHz~3 GHz,≤1 dB
3 GHz~6 GHz,≤2 dB
动态范围≥60 dB
测量探头检出限
≤0.05 V/m(电场)
≤0.001 A/m(磁场)
注:表中频率区间的频率下限不包含该频率点。
雷达电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的电性能指标应符合表5 的要求。
表5 雷达电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电性能指标
电性能指标电性能要求
频率响应
100 kHz,≤3 dB
100 kHz~500 kHz,≤2.5 dB
500 kHz~30 MHz,≤2.0 dB
30 MHz~900 MHz,≤1.5 dB
900 MHz~3 GHz,≤1.5 dB
3 GHz~6 GHz,≤2.5 dB
线性度≤1.5 dB
各向同性
100 kHz~3 GHz,≤1 dB
3 GHz~6 GHz,≤2 dB
动态范围≥60 dB
测量探头检出限≤0.05 V/m
采样模式时域采样或零中频采样
采样最小时间间隔≤32 ns
结果显示 6 min方均根值的平均值和瞬时峰值
注:表中频率区间的频率下限不包含该频率点。
5.5.2 电磁兼容性能要求
监测设备的抗扰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工频磁场:在工频高压设施附近使用的监测设备,应符合GB/T 17626.8 试验等级5 级;
b) 射频电磁场:应符合GB/T 17626.6 试验等级 3 级和 GB/T 17626.3 试验等级 4 级;
c) 浪涌冲击:应符合GB/T 17626.5 试验等级3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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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电快速瞬变:应符合GB/T 17626.4 试验等级3 级;
e) 静电放电:应符合 GB/T 17626.2 试验等级3 级。
5.5.3 电源系统
电源系统应具备220 V 外接电源和太阳能电源两种供电方式,并配备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确
保220 V 外接电源断开后可连续运行不小于7 天。
5.5.4 环境要求
监测系统应能在环境温度-20 ℃~50 ℃ 下正常使用,环境湿度适应自动站建设地区的湿度变化,
实现24h 连续正常工作。
5.6 报警系统及辅助设备
5.6.1 报警系统
报警系统应包括现场声光报警、电磁管理监测平台管理报警、手机端报警等。
5.6.2 辅助设备
辅助设备包括视频监控设备、电子信息屏、站点铭牌等。辅助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仪器支架:支架材质应能避免监测仪器支架泄漏电流的影响;
b) 视频监控:不对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结果造成影响,视频分辨率优于325×288 像素,监测视角
360°;
c) 安全防护设施:可防护台风不小于12 级,围挡使用非金属不导电材料,不影响太阳能板采光
率,能防止公众靠近;
d) 防雷设备:不小于20 kA (8/20μs)防雷浪涌保护器;
e) 环境信息屏:可根据需要采用液晶显示屏或LED 显示屏;
f) 温湿度计:能连续自动监测环境温度和湿度,与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同步上传,温度范围宜
为-20 ℃~50 ℃,湿度范围宜为0%~100%(不凝结)。
6 数据处理与评价
6.1 数据处理
监测数据应采用算术平均的方法进行数据处理,将连续6 min 监测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脉冲电磁
波的瞬时峰值直接取6 min 时间内的最大值。
6.2 结果表示
6.2.1 数据统计
数据以小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年均值进行数据统计,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其他时段进行统计。
6.2.2 数据表示
数据表示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结果表示为E 和B ,分别代表6 min 时间内连续监测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
场的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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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射频电磁场结果表示为E 、H 和S ,分别代表6 min 时间内连续监测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
和功率密度的算术平均值;
c) 对脉冲电磁波的瞬时峰值结果表示为Emax 和Smax,分别代表6 min 时间内连续监测的电场强
度和功率密度的瞬时峰值。
6.2.3 数据修约
监测数据有效数字和数值修约应按GB/T 8170和相关监测标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2.4 数据有效性
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或经过量值溯源(如校准)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期间获取的监测数据有效。
自动监测设备在未验收、量值溯源不合格、量值溯源周期外或设备故障期间获取的数据无效;数值
出现极大值、极小值、负值、不合理值,以及在自动监测设备设置的合理量程外数据为无效数据。
6.2.5 异常分析
6 min监测内的单次检测数据记为i X ,6 min监测数据算术平均值记为X 。电磁环境自动监测对超
出平均值50%的单次监测数据i X 应进行标注,记为突发电磁环境事件,并调查可能引起监测数据异常
的原因,如设备故障、人为干扰、环境突变或其他因素等。
6.3 数据审核
数据审核包括自动预审和人工审核。
6.3.1 自动预审
利用电磁管理监测平台数据审核功能,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对异常数据、无效数据进行自动标记。
6.3.2 人工审核
根据需要对存疑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审核认定。
6.4 结果评价
6.4.1 1 Hz~100 kHz 频率范围的电磁环境质量评估应满足GB 8702 的要求;100 kHz~6 GHz 频率范围
的电磁环境质量评估应满足GB 8702 和HJ 1349 的要求,使用电磁场参考水平(%)进行评估。
6.4.2 应根据GB 8702 及电磁辐射设施环境管理限值对电磁辐射设施监测结果进行评价。
6.4.3 分别统计单次监测值、小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年均值达标情况。以小时均值、日均值、
月均值、年均值等为基础,绘制趋势图。根据趋势图判断分析或预测电磁环境影响最大值出现的时间范
围。
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7.1 质量保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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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可纳入使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相关程序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
理。
7.2 量值溯源
7.2.1 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前或进行可能影响其性能的维护维修后,监测仪器应由具备相
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校准,校准参数应包括频率响应、线性度、各向同性等,保证量值可追溯至国家计量
标准。
7.2.2 应根据校准结果,选用合适的校准系数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以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7.3 期间核查
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期间,监测仪器应至少每年进行1 次期间核查。期间核查方式
包括同类型仪器比对监测或采用标准电磁辐射发射源在现场比对监测等。
7.4 质量控制要求
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应连续运行。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每月应进行远程自检,并记录
自检情况;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每半年应进行现场校准。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可参照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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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A.1 一般要求
A.1.1 运维单位应建立由日记录、周核查、月质控等多级质控措施,保障数据正常上传,保证自动监
测站数据质量。
A.1.2 当监测数据出现报警或超标时,运维单位应立即进行核查;监测仪器期间核查和校准应按计划
落实;所有维护及质控活动均应形成书面记录。
A.2 运维单位
A.2.1 运维单位应建立覆盖人员、设备、方法、环境等环节的运维管理体系,保障监测系统正常可靠
运行。
A.2.2 运维单位应实时监控自动监测数据和设备运行状态,对小时数据有效性进行判别,及时处理异
常情况,并分别于每日 10 时前通过电磁管理监测平台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
A.2.3 运维单位应根据仪器说明书、测量原理、运行环境以及监测数据制定巡检计划,明确监测系统
维护保养内容、周期或耗材更换周期等,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A.2.4 运维单位应根据系统的配置、仪器性能、电磁数据情况等情况,编制运维管理手册,并做好相
关维护记录档案。
A.3 运维计划与运维报告
A.3.1 运维计划
运维单位每月末周应制定下月运维计划,包括维护时间、维护人员、维护内容等。
A.3.2 运维报告
运维单位每月首周应提交上月运维报告,包括维护人员、实际巡检日期、维护内容、维护效果等。
A.4 运维要求
A.4.1 每日监控
运维单位每日上午和下午至少各 2 次远程查看监测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
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
A.4.2 双周运维
运维单位每 2 周至少巡视站点 1 次,并做好巡查记录,清洁太阳能板,检查监测设备有无损坏或隐
患;检查线路连接是否可靠,判断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保证设备
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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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3 季度运维
运维单位每季度应现场使用便携式设备进行数据随机比对,检查显示数据之间的一致性。
A.4.4 半年运维
运维单位每半年对监测系统整体进行检查,并做好期间核查,形成期间核查报告和系统检查报告。
A.4.5 年度运维
每台监测设备至少每年进行 1 次准确度检查,并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
A.5 故障处理
A.5.1 设备及数据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a) 现场巡检发现设备故障;
b) 发现数据异常;
c) 接到设备预警报警信息。
A.5.2 8:30~18:00 出现故障或数据异常,应在 1 h 之内响应,24 h 内到达现场解决(通信故障除外,
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其他时间段,应在 24 h 内响应并到达现场进行故障排除。
A.5.3 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单元发生故障,应在 72 h 内修复或更换;其他故障,应在 24 h 内及时解决。
A.5.4 为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现场测试比对,并填写相应的维修、比对数据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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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HJ/T 10.2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
[2]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3] HJ 972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
[4] HJ 1136 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
[5] HJ 1151 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
[6] HJ 1199 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
[7] YD/T 2830 电磁辐射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
[8] DB44/T 2519 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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