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SS 68-2024 木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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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7.140
CCS Y 80
团体标准
T/FSS 68—2024
木家具
Wooden furniture
2024 - 08 - 28 发布2024 - 08 - 28 实施
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T/FSS 68—2023《佛山标准木家具》,与T/FSS 68—202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
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香港、澳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为15.1%”(见5.3.2)。
b) 更改了耐磨性的级别,改为不低于3 级(见表1 序号6)。
c) 更改了耐黄变仅考核浅色家具(见表1 备注说明)。
d) 更改了耐黄变的测试方法,由GB/T 37005 改为QB/T 5660(见6.5.1)。
e) 更改了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的耐干热指标,分类硬质不低于4 级和软质不低于3 级(见表1
序号10 和11)。
f) 更改了力学性能的试验方法(见6.7)。
g) 更改了有害物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规定,禁用改为分类定值(见表3 序号8)。
h) 增加了“采用环保包装材料的(如易回收易再生材料),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8455 的规定”
(见8.3.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尚品宅
配(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澳美家具有限公司、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迪奥比家具有限公
司、广东志达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鑫诺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欧曼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篱笆小
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祥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爱米高家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标准质量
研究中心、志发国际有限公司、新辉业(澳门)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标准化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莫燕妮、曾宇婷、郝得锋、汤蕾、李新宇、李青、任湘、张娟、宋镜钊、罗海
航、钱明、刘巧安、孔绮桦、廖顺南、潘秀梅、蒋勇、林益民、黎彩虹、刘树华、黄蔚、魏静琼、霍业
凤、黄汉滨、单良波、陈远文、曾宪科。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3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T/FSS 68-2024
II
引 言
佛山标准是为推动佛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系列先进团体标准,佛山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并
高于国家、行业标准,倡导“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理念,坚持“国内领先、国际先
进”定位,聚焦佛山重点产业优势产品,瞄准国内、国际新技术和市场新需求,以先进标准提升产品质
量水平,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佛山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极点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标杆、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充分
发挥制造业优势,以高标准引领大湾区产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国际一流湾区
和世界级城市群。
T/FSS 68-2024
1
木家具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
装、运输、贮存和质量承诺。
本文件适用木家具产品,其他家具的木制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324—2017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
GB/T 10357.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1部分: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2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2部分:椅凳类稳定性
GB/T 10357.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3部分: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4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4部分: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6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6部分: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7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7部分:桌类稳定性
GB/T 10357.8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8部分:充分向后靠时具有倾斜和斜倚机械性能的椅子和摇椅
稳定性
GB/T 24430—2023 双层床结构安全试验方法
GB/T 28202 家具工业术语
GB/T 35607 绿色产品评价家具
QB/T 2385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QB/T 5660 木家具表面耐黄变测定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24—2017、GB/T 2820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产品分类
应符合GB/T 3324—2017 中附录A 的要求。
5 要求
T/FSS 68-2024
2
5.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应符合GB/T 3324—2017中5.1的规定。
5.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应符合GB/T 3324—2017中5.2的规定。
5.3 材料要求
5.3.1 标识与实物一致性
产品标识、质量明示卡、使用说明以及销售合同中的明示与产品中使用的木材、人造板及其使用部
位应保持一致。
5.3.2 木材含水率
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香港、
澳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为15.1%。其他各省(区)、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
水率见GB/T 3324—2017中附录B。
5.3.3 人造板材料要求(合同要求或仲裁检验要求)
当供需双方对人造板材料有要求或仲裁检验需要时,按产品所使用人造板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家
具常用人造板标准参见GB/T 3324—2017中附录C。
5.4 外观要求
应符合GB/T 3324—2017中5.4的规定。
5.5 表面理化性能要求
木家具表面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生漆涂层和打蜡层表面理化性能按QB/T 2385的规定执
行。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在合同中明示。
表1 表面理化性能要求
序号检验项目试验条件及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一般
1
漆膜
耐液性
10%碳酸钠溶液,24 h;10%乙酸溶液,24 h,应不低于2
级
√
2 耐湿热20 min,70 ℃,应不低于2级√
3 耐干热20 min,70 ℃,应不低于2级√
4 附着力涂层交叉切割法。应不低于2级√
5 耐冷热温差3周期,应无鼓泡、裂缝和明显失光√
6 耐磨性1000转,应不低于3级√
7 抗冲击冲击高度50 mm,应不低于,2级√
8 耐黄变ΔE≤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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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1 表面理化性能要求(续)
序号检验项目试验条件及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一般
9
软、硬质
覆面理
化性能
耐冷热循环
63 ℃—20 ℃各2小时共2个循环,无裂缝、开裂、起皱、鼓
泡现象
√
10
耐干热
硬质20 min,180 ℃,应不低于4级。√
11 软质20 min,180 ℃,应不低于3级。√
12 耐湿热20 min,10 mL沸腾水和容器,应不低于4级√
13 耐划痕
1.5 N,无≥90%以上的连续划痕或表面装饰花纹无破坏现
象
√
14 耐污染性能
常规6种污染物:丙酮常温16 h~24 h; 咖啡(120
g/L)80 ℃ 16 h;氢氧化钠(25%溶液) 双氧水(30%溶液)
鞋油常温10 min;柠檬酸(10%溶液)2~3滴,沸腾装置20
min,不低于3级
√
15 表面耐磨性
图案:磨100 r,保留50%以上的花纹
素色:磨350 r, 无露底现象
√
16 抗冲击冲击高度50 mm,不低于2级√
17 耐光色牢度65 ℃,50%曝晒量标准样达灰色样卡4级√
注1:耐黄变仅考核浅色家具(如白色、原木色等)。
注2:漆膜理化性能要求不适用于生漆涂层、打蜡层。
5.6 五金件性能要求
五金件耐腐蚀性能应符合GB/T 3324—2017 中5.6的要求。
5.7 力学性能要求
木家具力学性能要求见表2,柜类开门和推拉构件耐久性按50000次试验,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
供需双方协定,在合同中明示。
表2 力学性能要求
序号检验项目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一般
1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1、所有零部件应无断裂或豁裂;
2、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3、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
4、连接部位应无松动;
5、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
6、家具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
√
2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3 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4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1、所有零部件应无断裂或豁裂;
2、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3、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
4、连接部位应无松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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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表2 力学性能要求(续)
序号检验项目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一般
4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5、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
6、家具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
7、搁板弯曲挠度变化值≤0.5%;
8、顶板、底板最大挠度≤0.5%;
9、挂衣棍挠度≤0.4%;
√
√
5 桌类稳定性按GB/T 10357.7的规定,应无倾翻现象。√
6 椅凳类稳定性按GB/T 10357.2进行加载,应无倾翻现象。√
7 柜类稳定性按GB/T 10357.4进行试验,应无倾翻现象。√
8 双层床稳定性
当按GB/T 24430—2023中6.4.13,采用120 N加载试验时,
翘离地面的床腿或床角不应超过一个。
√
注: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合同中明示。
5.8 安全性要求
5.8.1 结构性安全
5.8.1.1 抽屉、键盘、拉篮等推拉构件应有防脱落装置。
5.8.1.2 活动部件间距≤5 mm 或≥25 mm(设计要求除外)。
5.8.1.3 折叠产品应无非预期的自行折叠现象。
5.8.1.4 垂直运行的部件,在高于闭合点50 mm 的任意位置,不应自行下落。
5.8.2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有害物质限量
序号检验项目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一般
1 甲醛释放量,mg/m3 ≤0.05 √
2 苯,mg/m3 ≤0.05 √
3 甲苯,mg/m3 ≤0.10 √
4 二甲苯,mg/m3 ≤0.10 √
5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含量,mg/m3 ≤0.3 √
6 家具涂层可迁移元素(mg/kg)
铅≤90 √
镉≤75 √
汞≤60 √
铬≤60 √
锑≤60 √
砷≤25 √
钡≤1000 √
硒≤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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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表3 有害物质限量(续)
序号检验项目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一般
7 可接触的实木部件中五氯苯酚(PCP),mg/kg ≤5 √
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mg/kg
含纺织面料的木家具20
含皮革的木家具30 √
含人造革的木家具20
5.9 阻燃性
本项目为合同要求或供需双方要求,需要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6 试验方法
6.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测定
按GB/T 3324—2017中6.1规定进行。
6.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按GB/T 3324—2017中6.2规定进行。
6.3 材料检验
按GB/T 3324—2017中6.3规定进行。
6.4 外观检验
按GB/T 3324—2017中6.4规定进行。
6.5 表面理化性能试验
6.5.1 漆膜性能试验
耐黄变按照QB/T 566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其他按GB/T 3324—2017中6.5.2规定的进行。
6.5.2 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
按GB/T 3324—2017中6.5.3规定进行。
6.6 五金件耐腐蚀试验
按GB/T 3324—2017中6.6规定进行。
6.7 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6.7.1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1规定进行。
6.7.2 椅凳类稳定性
按GB/T 10357.1、GB/T 10357.8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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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7.3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3规定进行。
6.7.4 柜类稳定性
按GB/T 10357.4规定进行。
6.7.5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5规定进行。
6.7.6 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6规定进行。
6.7.7 桌类稳定性
按GB/T 10357.7规定进行。
6.7.8 双层床稳定性
按GB/T 24430—2023中6.4.13规定进行。
6.8 安全要求
6.8.1 结构性安全试验
按GB/T 3324—2017中6.8的规定进行。
6.8.2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按GB/T 35607规定的方法进行。
6.9 阻燃性测定
按供需双方的合同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型式检验应包括除
合同要求以外的全部项目。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b) 形状和位置公差;
c) 材料要求中5.3.2~5.3.3;
d) 外观要求;
e) 结构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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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2.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
GB/T 2828.1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质量接受限(AQL)为6.5,其
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4进行。
表4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本批次产品总数样本量接收数(Ac) 拒收数
26~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200 80 10 11
1201~3200 125 14 15
注:26件以下为全数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新产品或老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1件送检,1件封存。
7.3.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7.4 检验结果判定
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4项,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
不合格品。
7.5 复验规则
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 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对不合格项目及因试件损坏未检项
目进行检验,按7.4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复验”。
8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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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b) 主要用料名称、执行标准编号;
c)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d) 中文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8.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应按GB/T 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编号和等级;
b) 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部位;
c)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d)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注意事项;
e)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f)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8.3 包装
8.3.1 产品应加以包装,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
8.3.2 任意两件油漆部件不允许直接接触,中间应用软质材料隔开;箱内零部件无松动、移位现象。
8.3.3 外箱表面要求干净、整洁,不允许有非印刷字体的手写、涂画;各箱口均需用透明胶纸封严,
粘贴需牢固、平直,无折皱、不飘飞。
8.3.4 采用环保包装材料的(如易回收易再生材料),包装回收标志应符合GB/T 18455 的规定。
8.4 运输、贮存
8.4.1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曝晒。
8.4.2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8.4.3 对于固装高端精品、易碎玻璃、云石及特殊结构设计要求等产品,需采用外箱钉木架、钉木箱
等特殊运输防护措施。
9 质量承诺
9.1.1 在用户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自购买产品之日起,产品质保期不少于3 年,
质保期间若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故障的,制造商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9.1.2 如因操作不当或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故障,或超过保修期的,制
造商应提供维修服务。
9.1.3 对客户反馈在24 h 内做出响应。
CCS Y 80
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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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家具
Wooden furniture
2024 - 08 - 28 发布2024 - 08 - 28 实施
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T/FSS 68—2023《佛山标准木家具》,与T/FSS 68—202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
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香港、澳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为15.1%”(见5.3.2)。
b) 更改了耐磨性的级别,改为不低于3 级(见表1 序号6)。
c) 更改了耐黄变仅考核浅色家具(见表1 备注说明)。
d) 更改了耐黄变的测试方法,由GB/T 37005 改为QB/T 5660(见6.5.1)。
e) 更改了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的耐干热指标,分类硬质不低于4 级和软质不低于3 级(见表1
序号10 和11)。
f) 更改了力学性能的试验方法(见6.7)。
g) 更改了有害物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规定,禁用改为分类定值(见表3 序号8)。
h) 增加了“采用环保包装材料的(如易回收易再生材料),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8455 的规定”
(见8.3.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市佛山标准和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尚品宅
配(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澳美家具有限公司、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迪奥比家具有限公
司、广东志达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鑫诺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欧曼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篱笆小
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祥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爱米高家具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标准质量
研究中心、志发国际有限公司、新辉业(澳门)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标准化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莫燕妮、曾宇婷、郝得锋、汤蕾、李新宇、李青、任湘、张娟、宋镜钊、罗海
航、钱明、刘巧安、孔绮桦、廖顺南、潘秀梅、蒋勇、林益民、黎彩虹、刘树华、黄蔚、魏静琼、霍业
凤、黄汉滨、单良波、陈远文、曾宪科。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3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T/FSS 68-2024
II
引 言
佛山标准是为推动佛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系列先进团体标准,佛山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并
高于国家、行业标准,倡导“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理念,坚持“国内领先、国际先
进”定位,聚焦佛山重点产业优势产品,瞄准国内、国际新技术和市场新需求,以先进标准提升产品质
量水平,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佛山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极点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标杆、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充分
发挥制造业优势,以高标准引领大湾区产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国际一流湾区
和世界级城市群。
T/FSS 68-2024
1
木家具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
装、运输、贮存和质量承诺。
本文件适用木家具产品,其他家具的木制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3324—2017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
GB/T 10357.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1部分: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2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2部分:椅凳类稳定性
GB/T 10357.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3部分: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4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4部分: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6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6部分: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7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7部分:桌类稳定性
GB/T 10357.8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8部分:充分向后靠时具有倾斜和斜倚机械性能的椅子和摇椅
稳定性
GB/T 24430—2023 双层床结构安全试验方法
GB/T 28202 家具工业术语
GB/T 35607 绿色产品评价家具
QB/T 2385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QB/T 5660 木家具表面耐黄变测定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24—2017、GB/T 2820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产品分类
应符合GB/T 3324—2017 中附录A 的要求。
5 要求
T/FSS 68-2024
2
5.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应符合GB/T 3324—2017中5.1的规定。
5.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应符合GB/T 3324—2017中5.2的规定。
5.3 材料要求
5.3.1 标识与实物一致性
产品标识、质量明示卡、使用说明以及销售合同中的明示与产品中使用的木材、人造板及其使用部
位应保持一致。
5.3.2 木材含水率
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香港、
澳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为15.1%。其他各省(区)、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
水率见GB/T 3324—2017中附录B。
5.3.3 人造板材料要求(合同要求或仲裁检验要求)
当供需双方对人造板材料有要求或仲裁检验需要时,按产品所使用人造板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家
具常用人造板标准参见GB/T 3324—2017中附录C。
5.4 外观要求
应符合GB/T 3324—2017中5.4的规定。
5.5 表面理化性能要求
木家具表面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生漆涂层和打蜡层表面理化性能按QB/T 2385的规定执
行。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在合同中明示。
表1 表面理化性能要求
序号检验项目试验条件及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一般
1
漆膜
耐液性
10%碳酸钠溶液,24 h;10%乙酸溶液,24 h,应不低于2
级
√
2 耐湿热20 min,70 ℃,应不低于2级√
3 耐干热20 min,70 ℃,应不低于2级√
4 附着力涂层交叉切割法。应不低于2级√
5 耐冷热温差3周期,应无鼓泡、裂缝和明显失光√
6 耐磨性1000转,应不低于3级√
7 抗冲击冲击高度50 mm,应不低于,2级√
8 耐黄变ΔE≤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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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1 表面理化性能要求(续)
序号检验项目试验条件及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一般
9
软、硬质
覆面理
化性能
耐冷热循环
63 ℃—20 ℃各2小时共2个循环,无裂缝、开裂、起皱、鼓
泡现象
√
10
耐干热
硬质20 min,180 ℃,应不低于4级。√
11 软质20 min,180 ℃,应不低于3级。√
12 耐湿热20 min,10 mL沸腾水和容器,应不低于4级√
13 耐划痕
1.5 N,无≥90%以上的连续划痕或表面装饰花纹无破坏现
象
√
14 耐污染性能
常规6种污染物:丙酮常温16 h~24 h; 咖啡(120
g/L)80 ℃ 16 h;氢氧化钠(25%溶液) 双氧水(30%溶液)
鞋油常温10 min;柠檬酸(10%溶液)2~3滴,沸腾装置20
min,不低于3级
√
15 表面耐磨性
图案:磨100 r,保留50%以上的花纹
素色:磨350 r, 无露底现象
√
16 抗冲击冲击高度50 mm,不低于2级√
17 耐光色牢度65 ℃,50%曝晒量标准样达灰色样卡4级√
注1:耐黄变仅考核浅色家具(如白色、原木色等)。
注2:漆膜理化性能要求不适用于生漆涂层、打蜡层。
5.6 五金件性能要求
五金件耐腐蚀性能应符合GB/T 3324—2017 中5.6的要求。
5.7 力学性能要求
木家具力学性能要求见表2,柜类开门和推拉构件耐久性按50000次试验,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
供需双方协定,在合同中明示。
表2 力学性能要求
序号检验项目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一般
1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1、所有零部件应无断裂或豁裂;
2、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3、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
4、连接部位应无松动;
5、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
6、家具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
√
2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3 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4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1、所有零部件应无断裂或豁裂;
2、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3、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松动;
4、连接部位应无松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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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表2 力学性能要求(续)
序号检验项目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一般
4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5、活动部件(门、抽屉等)开关应灵活;
6、家具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
7、搁板弯曲挠度变化值≤0.5%;
8、顶板、底板最大挠度≤0.5%;
9、挂衣棍挠度≤0.4%;
√
√
5 桌类稳定性按GB/T 10357.7的规定,应无倾翻现象。√
6 椅凳类稳定性按GB/T 10357.2进行加载,应无倾翻现象。√
7 柜类稳定性按GB/T 10357.4进行试验,应无倾翻现象。√
8 双层床稳定性
当按GB/T 24430—2023中6.4.13,采用120 N加载试验时,
翘离地面的床腿或床角不应超过一个。
√
注: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并在合同中明示。
5.8 安全性要求
5.8.1 结构性安全
5.8.1.1 抽屉、键盘、拉篮等推拉构件应有防脱落装置。
5.8.1.2 活动部件间距≤5 mm 或≥25 mm(设计要求除外)。
5.8.1.3 折叠产品应无非预期的自行折叠现象。
5.8.1.4 垂直运行的部件,在高于闭合点50 mm 的任意位置,不应自行下落。
5.8.2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有害物质限量
序号检验项目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一般
1 甲醛释放量,mg/m3 ≤0.05 √
2 苯,mg/m3 ≤0.05 √
3 甲苯,mg/m3 ≤0.10 √
4 二甲苯,mg/m3 ≤0.10 √
5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含量,mg/m3 ≤0.3 √
6 家具涂层可迁移元素(mg/kg)
铅≤90 √
镉≤75 √
汞≤60 √
铬≤60 √
锑≤60 √
砷≤25 √
钡≤1000 √
硒≤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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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表3 有害物质限量(续)
序号检验项目要求
项目分类
基本一般
7 可接触的实木部件中五氯苯酚(PCP),mg/kg ≤5 √
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mg/kg
含纺织面料的木家具20
含皮革的木家具30 √
含人造革的木家具20
5.9 阻燃性
本项目为合同要求或供需双方要求,需要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6 试验方法
6.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测定
按GB/T 3324—2017中6.1规定进行。
6.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按GB/T 3324—2017中6.2规定进行。
6.3 材料检验
按GB/T 3324—2017中6.3规定进行。
6.4 外观检验
按GB/T 3324—2017中6.4规定进行。
6.5 表面理化性能试验
6.5.1 漆膜性能试验
耐黄变按照QB/T 566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其他按GB/T 3324—2017中6.5.2规定的进行。
6.5.2 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
按GB/T 3324—2017中6.5.3规定进行。
6.6 五金件耐腐蚀试验
按GB/T 3324—2017中6.6规定进行。
6.7 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6.7.1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1规定进行。
6.7.2 椅凳类稳定性
按GB/T 10357.1、GB/T 10357.8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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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7.3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3规定进行。
6.7.4 柜类稳定性
按GB/T 10357.4规定进行。
6.7.5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5规定进行。
6.7.6 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按GB/T 10357.6规定进行。
6.7.7 桌类稳定性
按GB/T 10357.7规定进行。
6.7.8 双层床稳定性
按GB/T 24430—2023中6.4.13规定进行。
6.8 安全要求
6.8.1 结构性安全试验
按GB/T 3324—2017中6.8的规定进行。
6.8.2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按GB/T 35607规定的方法进行。
6.9 阻燃性测定
按供需双方的合同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型式检验应包括除
合同要求以外的全部项目。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b) 形状和位置公差;
c) 材料要求中5.3.2~5.3.3;
d) 外观要求;
e) 结构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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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2.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
GB/T 2828.1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质量接受限(AQL)为6.5,其
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4进行。
表4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本批次产品总数样本量接收数(Ac) 拒收数
26~50 8 1 2
51~90 13 2 3
91~150 20 3 4
151~280 32 5 6
281~500 50 7 8
501~1200 80 10 11
1201~3200 125 14 15
注:26件以下为全数检验。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新产品或老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1件送检,1件封存。
7.3.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7.4 检验结果判定
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4项,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
不合格品。
7.5 复验规则
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 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对不合格项目及因试件损坏未检项
目进行检验,按7.4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复验”。
8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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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b) 主要用料名称、执行标准编号;
c)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d) 中文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8.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应按GB/T 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编号和等级;
b) 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部位;
c)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d)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注意事项;
e)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f)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8.3 包装
8.3.1 产品应加以包装,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
8.3.2 任意两件油漆部件不允许直接接触,中间应用软质材料隔开;箱内零部件无松动、移位现象。
8.3.3 外箱表面要求干净、整洁,不允许有非印刷字体的手写、涂画;各箱口均需用透明胶纸封严,
粘贴需牢固、平直,无折皱、不飘飞。
8.3.4 采用环保包装材料的(如易回收易再生材料),包装回收标志应符合GB/T 18455 的规定。
8.4 运输、贮存
8.4.1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曝晒。
8.4.2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8.4.3 对于固装高端精品、易碎玻璃、云石及特殊结构设计要求等产品,需采用外箱钉木架、钉木箱
等特殊运输防护措施。
9 质量承诺
9.1.1 在用户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自购买产品之日起,产品质保期不少于3 年,
质保期间若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故障的,制造商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9.1.2 如因操作不当或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故障,或超过保修期的,制
造商应提供维修服务。
9.1.3 对客户反馈在24 h 内做出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