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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MIE 12-2023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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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环保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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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1.140.60
CCS J 88
团 体 标 准
T/CAMIE 12—2023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processing of sludge in coalburning boiler
2023-08-09 发布2023-09-09 实施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 发 布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装备工艺与技术要求 ···································································································· 3
4.1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的装备工艺要求 ·································································· 3
4.2 掺烧污泥量及进厂接收和掺烧要求 ·············································································· 3
4.3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 4
4.4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的装备组成及各系统要求······················································ 4
4.5 设计制造要求 ········································································································· 6
4.6 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 7
4.7 噪音 ····················································································································· 7
4.8 安全防护 ··············································································································· 7
5 施工与验收要求 ·········································································································· 8
5.1 施工准备 ··············································································································· 8
5.2 工程施工 ··············································································································· 8
5.3 验收 ····················································································································· 8
6 生产运行管理与维护要求 ······························································································ 8
6.1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的运行管理要求 ·································································· 8
6.2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生产企业管理及运行记录要求 ··············································· 8
6.3 维护要求 ··············································································································· 9
图1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的装备工艺流程··································································· 3
表1 基准氧含量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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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华润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
东省实验室(广州)、光大绿色环保技术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北京工业大学、佛山市科恒博环保技
术有限公司、常州大学、科博新能源环保研究院(清远)有限公司、广州中电荔新热电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浩然、吕永兴、吴玉锋、顾菁、王亚琢、胡双清、朱福刚、胡明、呼和涛力、
刘鹏、漆洪峰。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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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的术语和定义、装备工艺与技术要求、施工与验收要
求以及生产运行管理与维护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300 MW 及以上发电机组掺烧城镇污水厂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低于300 MW 发
电机组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也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可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掺烧城镇污水厂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环境影响评价、施
工与验收和运行管理与维护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3797 电气控制设备
GB/T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048.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 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
电器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227 煤中氮的测定方法
GB/T 19867.1 电弧焊焊接工艺规程
GB/T 23294 耐磨耐火材料
GB/T 2348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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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B/T 2418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GB/T 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
GB/T 28742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T 32294 锻制承插焊和螺纹活接头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CJ/T 22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
HJ 2053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JB/T 5000.12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涂装
JB/T 7258 一般用途离心式鼓风机
YB/T 4019 循环流化床锅炉用耐磨耐火浇注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sludge from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
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来源:GB/T 23484,2.3]
3.2
干化污泥 dried sludge
污泥通过脱水处置后产生的含水率不高于40%的污泥。
3.3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 co-processing of sludge by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通过高温焚烧实现污泥有机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分解、降解、消除、惰性化和稳定化等目的的污
泥处置技术手段。
3.4
协同处置污泥燃煤发电锅炉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for co-processing of sludge
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同时掺烧适量干化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发电锅炉。
3.5
污泥掺烧率 mass ratio of sludge in total fuel for boiler
污泥的掺烧质量(以污泥入炉状态计量)与燃煤发电锅炉的入炉燃料总质量的比率。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在273 K,压力在101 325 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文件规定的排放浓度指
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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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7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指在标准状态下,烟囱或烟道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在任何1 h 基准氧含量浓度平均值,单位
为:mg/m3。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6%(VN%)O2(干
烟气)作为基准氧含量换算后的排放浓度。
3.8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装备工艺与技术要求
4.1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的装备工艺要求
4.1.1 装备工艺过程主要包括:污泥接收及贮存系统、干化系统、锅炉焚烧系统、臭气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系统、烟气净化处理及固体废物收集处理系统等。
4.1.2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的装备工艺流程见图1。
图1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的装备工艺流程
4.2 掺烧污泥量及进厂接收和掺烧要求
4.2.1 污泥处理量与特性分析管理要求。
4.2.1.1 污泥处理量应按实际质量统计与核定。
4.2.1.2 污泥处理量的计量和统计应按进厂干基量和入炉干基量分别进行。
4.2.2 污泥特性分析要求
4.2.2.1 工业分析:含水率、固定碳、灰分、挥发分、高位发热量、低位发热量。
4.2.2.2 元素分析:全硫(S)、碳(C)、氢(H)、氧(O)、氮(N)、氯(Cl)、氟(F)。
4.2.3 污泥采样和特性分析要求
污泥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CJ/T 221 的规定。工业分析和元素分析的测定应符合GB/T 476、
GB/T 211、GB/T 214、GB/T 19227、GB/T 213 和GB/T 212 的规定。
4.2.4 污泥进厂接收和掺烧要求
4.2.4.1 协同处置的掺烧污泥入厂前端脱水工序应优先考虑不添加调理剂和采用高压板框压滤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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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对污泥深度脱水,入炉协同处置的掺烧污泥可优先接收处置未加调理剂的污泥。
4.2.4.2 协同处置的入厂掺烧污泥应符合GB/T 24602 的泥质标准,取样及监测分析方法按照GB/T
24602 要求进行。对于未达到入厂标准的污泥,可拒绝接收。
4.2.4.3 入炉污泥泥质指标及限值需满足GB/T 24188 的要求,采样及监测分析办法按照GB/T
24188 要求执行。
4.3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4.3.1 协同处置的掺烧污泥入厂含水率应小于等于60%。
4.3.2 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干化污泥掺烧率不应高于8%;新建掺烧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
污泥掺烧量可不受上述限制。
4.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处置后的入炉掺烧含水率应小于等于40%。
4.3.4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干化污泥粒径在0 mm~10 mm 内为宜;外观上呈粉状或小块状,表
面积大、松散。
4.3.5 正常运行情况下,煤粉锅炉炉膛中心温度应保持在900 ℃~1 100 ℃为宜;循环流化床锅炉
炉膛中心温度应保持在800 ℃~900 ℃为宜。
4.3.6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应保证正常运行且不影响锅炉经济性,锅炉热效率不得小于
85%,污泥掺烧应不改变炉膛内炉渣状态和污染物的浓度空间分布规律。
4.3.7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已有设计环保设施工艺要求。
4.4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的装备组成及各系统要求
4.4.1 装备组成
装备主要设备包括污泥接收及贮存系统、干化系统、污泥输送系统、锅炉焚烧系统、臭气处理
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烟气净化处理系统及固体废物收集处理系统。
4.4.2 污泥接收及贮存系统
4.4.2.1 污泥接收系统应采用封闭式污泥储仓接收;污泥储仓按3~5 天的储存量设计。
4.4.2.2 污泥贮存车间应采取封闭和除臭措施。
4.4.2.3 污泥贮存设施建设及场地要求
4.4.2.3.1 污泥贮存设施建设应满足GB 18599 和GB 50016—2014 的规定。
4.4.2.3.2 污泥贮存设施建设宜建造专用的污泥储仓,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污泥封闭贮存设
施,污泥贮存设施建设应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尘等相关措施。
4.4.2.3.3 污泥贮存场地应设立明显标志标识,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具和防护用品。
4.4.2.3.4 污泥贮存场地面应做硬化防渗漏处理;周围应设置导流渠,防止雨水混入污泥渗滤液。
4.4.3 污泥干化系统
4.4.3.1 污泥干化设备的配置应能够适应负荷70%~110%的变化,同时能够适应含水率±5%波动
的要求。
4.4.3.2 污泥干化系统应优先考虑具有消除恶臭的集成技术工艺。
4.4.3.3 污泥干化可采用机械、低温蒸汽(150 ℃以下)间接干化和低温负压干化(70 ℃)等方式
处置。
4.4.3.4 污泥干化系统应配置干化装置(每台干化设备配备单独污泥计量装置)、气体处理装置、
污水处理装置、现场控制装置、电控柜和必需的辅助设备及应急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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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污泥输送系统
4.4.4.1 干化污泥输送系统根据处理量应有一定的调节余量,在80%~110%范围内。
4.4.4.2 干化污泥应采用机械自动输送装置,可选择使用螺旋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输送至干污泥
储仓。
4.4.4.3 干污泥储仓内污泥可使用带式输送机输送至输煤系统进入锅炉燃烧。
4.4.4.4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的输送管理和技术要求
4.4.4.4.1 污泥的输送、转运装备或车辆要做好防扬尘、防震、防异味发散、防泄露等措施。
4.4.4.4.2 污泥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输送或转运至专门的污泥储仓内,污泥运输间不得使用敞篷车
辆运输,运输车辆按照专用的路线行驶。
4.4.4.4.3 在污泥处置区域内可采用机械、电力等输送装备或车辆输送、转运污泥。
4.4.4.4.4 污泥输送、转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可收集导入燃煤发电锅炉焚烧或通过空气过滤装置处
理后达标排放。
4.4.4.4.5 污泥输送、转运管道及阀门等应配备有防爆等技术措施。
4.4.5 锅炉焚烧系统
4.4.5.1 严格控制干化污泥、燃煤进料量以及进风量,调整锅炉炉膛微负压状态,保证锅炉正常
运行。
4.4.5.2 协同处置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焚烧系统应设置必要的热工检测仪表,采用集中监控方式,
根据设计要求,实现设备启停,运行工况监视与调整 ,设置联锁保护。
4.4.5.3 协同处置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其处理量允许在设计额定处理量的60%~110%范围内波
动,保证装备稳定运行。
4.4.5.4 协同处置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煤粉锅炉炉膛内衬耐火保温材料的质量应满足GB/T
32294 的要求,应能承受交变热应力,可选用一级高铝砖及同等或更高级别的耐火浇注料。循环流
化床锅炉使用耐磨耐火浇注料应满足YB/T 4019 的要求。
4.4.5.5 协同处置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燃烧器应具备自动点火、火焰调节、灭火保护和故障报警等
功能。
4.4.5.6 协同处置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焚烧系统采用的一次风机、二次风机、引风机应满足JB/T
7258 的要求,焚烧过程中可根据工况能连续稳定调节风量。
4.4.5.7 协同处置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焚烧系统应设置清渣排灰装置。
4.4.6 臭气处理系统
4.4.6.1 污泥贮存间和干化车间应设置臭气处置设备,可采用光催化氧化和生物除臭装置。
4.4.6.2 除臭装置应安装于污泥储仓底部,可经过除臭装置净化的空气通过引风机和排气筒排空,
排空高度约15 m。
4.4.6.3 干化设施设备不凝尾气可经引风机(采用变频调节控制)抽出送入燃煤发电锅炉炉膛作为
二次进风燃烧,不外排。
4.4.6.4 污泥储仓内有污泥存放时,应处于负压状态;当锅炉正常运行时,污泥贮存设施内臭气全
部以二次风形式接入锅炉炉膛内焚烧处理,不外排;当锅炉检修或故障时,臭气可通过动力装置
(风机)从回路中排出,送往除臭装置处理后外排。
4.4.7 污水处理系统
4.4.7.1 污水处理系统中设备安全应遵循GB/T 28742 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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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 允许污泥存储和干化过程中的污水采用水处理净化工艺外排,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当地污水
排放指标和环境保护要求选择。
4.4.7.3 污水排放要求
4.4.7.3.1 污泥渗滤液处理排放应符合GB 16889 的要求。
4.4.7.3.2 其他污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 的要求。
4.4.8 烟气净化系统
4.4.8.1 现有的、改扩建的协同处置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其烟气净化处理系统可利用现有环保设
施处理烟气达标排放。
4.4.8.2 新建协同处置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烟气净化处理装置及工艺设计可参照HJ 2053 的要求
执行。
4.4.9 固体废物收集处理系统
4.4.9.1 现有的、改扩建的协同处置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其固体废物收集处理系统可利用现有设
备处置和存储间进行收集。
4.4.9.2 新建的协同处置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固体废物可根据利用情况进行合理化处置和收集存
储管理。
4.4.9.3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设置和要求
4.4.9.3.1 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废的粉煤灰和炉渣,不可随意堆放,应设置临时暂存间。
4.4.9.3.2 炉渣和粉煤灰的贮存应执行GB 18599 及其修改单中的要求。
4.4.9.3.3 炉渣和粉煤灰的贮存可依托已有的堆灰仓库堆存,定期外售或再利用。
4.4.9.4 危险固体废物暂存场设置和要求
4.4.9.4.1 危险固体废物为少量不能回收利用的废机械修配废机油等,不可随意丢弃,厂区内设置
危险固体废物暂存设施。
4.4.9.4.2 危险固体废物在贮存和转运过程中应严格按GB 18597 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
法》中的要求执行。
4.4.9.4.3 贮存场区内危险固体废物都要记录在案,做好其排放量及处置记录;场区内危险固体废
物的运输和转运采取危险固体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
4.4.10 电气控制系统
4.4.10.1 装备的电气控制应符合GB/T 3797、GB/T 14048.3、GB 50058、GB/T 5226.1 的规定。
4.4.10.2 装备可选择使用可控制编程(PLC)、数据可视化,对于大型系统可采用分散控制系统
(DCS)。
4.4.10.3 电气控制系统应能表示整个系统的关键参数。
4.4.10.4 电气控制系统应具备有过流、超载和误操作自动报警和应急处理等安全联锁保护。
4.4.10.5 装备的防雷接地措施应符合GB 50057 的规定。
4.4.10.6 仪表安装应符合GB 50093 的要求。
4.4.10.7 在危险区域所装设的电气设备、现场仪表、控制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 要求。
4.5 设计制造要求
4.5.1 装备制造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GB/T 700 和GB/T 23294 的要求。
4.5.2 焊接应符合GB/T 19867.1 的要求,焊缝外观应平整,焊接焊缝厚度保持在0.3 cm~0.5 cm
之间;拼焊后应校正,不得出现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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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装备外观应光滑、平整,无明显裂痕和破损。
4.5.4 锅炉炉体和干化设备等外露金属部件均应涂防腐漆,油漆应符合JB/T 5000.12 的要求。
4.5.5 管道阀门应开闭灵活自如,转动或传动部件应灵活可靠。
4.6 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4.6.1 协同处置污泥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 13223 的要求。
4.6.2 按照GB 13223 的要求对协同处置污泥燃煤发电锅炉排放烟气进行监测。
4.6.3 协同处置污泥燃煤发电锅炉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满足GB 16297 的要求。
4.6.4 对于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要求,若国内各地方已制定了相应地方
排放标准,应优先执行该地方标准;若无地方标准参考的情况下,根据燃煤发电锅炉机组的处置规
模,可使用本文件中要求满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4.6.5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
放浓度。燃煤发电锅炉基准氧含量按表1 的规定执行。
折算公式如下:
2
2
21 (O )
21 (O )
ψ
ψ
    
  ······························· (1)
式中:
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 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2 ψ(O )——基准氧含量,%;
2 ψ(O )——实测的氧含量,%。
表1 基准氧含量
锅炉类型 基准氧含量(O2)/%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 6
4.6.6 燃煤发电锅炉掺烧污泥发电单位在污泥存储、转运及热干化工艺过程中的恶臭污染控制应满
足GB 14554 的要求,若国内恶臭污染控制出现新规,可优先按照最新要求实施,按从严原则执行。
4.7 噪音
厂区噪声排放应符合GB 12348的要求,当设备运行时,距离设备1 m处任何地方的噪音≤85 dB(A)。
4.8 安全防护
4.8.1 设备防爆
污泥干化区域和贮存车间应设有防爆措施和装置。
4.8.2 漏电保护
整套装备的电源应设有漏电保护装置。
4.8.3 高温识别
管道温度大于60 ℃时应设有围挡或警示标牌或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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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与验收要求
5.1 施工准备
5.1.1 施工单位要参与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方案的讨论,并据此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5.1.2 施工单位要和建设、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和有关协议,在确定建设工期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
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和权限。
5.1.3 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和设计院对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进行审查。
5.2 工程施工
5.2.1 工程安装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遵守国家部门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
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
5.2.2 工程安装应按施工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设备图纸等组织施工,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
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规定。工程变更应取得设计变更文件后再实施。
5.2.3 工程安装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取得供货商的产品合
格证后方可使用。
5.2.4 工程安装施工过程中需对施工工序质量控制、施工计量和测试设备监控、施工材料的质量控
制、质量事故处理等进行跟踪。
5.2.5 工程安装施工过程中,项目HSE 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3 验收
5.3.1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供货商、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结合系统调试对超低排放工
程进行验收,对环保指标、性能指标、安全性、可靠性等运行状况进行考核。
5.3.2 安装工程验收应按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
5.3.3 工程安装、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前的启动验收,启动验收合格和对在线仪表进行校验后方
可进行分项调试和整体调试。
5.3.4 通过安装设施整体调试,各系统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应启动试运行。
5.3.5 在整体启动试运行连续试运168 h 后,对整体启动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消除,以保证
该项工程运行稳定可靠。
6 生产运行管理与维护要求
6.1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的运行管理要求
6.1.1 污泥的投加过程和在燃煤发电锅炉中的协同处置过程应不影响锅炉的正常运转。
6.1.2 在燃煤发电锅炉达到正常运行工况并稳定运行至少4 h 后,方可开始投加污泥,因锅炉正常
维护、事故检修等原因停炉前至少4 h 内禁止投加污泥。
6.1.3 当锅炉运行状况波动,炉内温度、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等运行参数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投加
污泥,待原因查明并排除,各项指标正常后方可恢复投加。
6.2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生产企业管理及运行记录要求
6.2.1 生产企业管理要求
6.2.1.1 协同处置污泥企业应设立污泥处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污泥管理和环境管控制度;从
事有关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的人员均需进行相关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6.2.1.2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严格的工作守则和个人卫生措施,应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操
作,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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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 对运送至本厂区的污泥,焚烧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应加强管理。生产区内应加强防火,
增加消防应急措施,达到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
6.2.2 运行记录要求
燃煤发电锅炉协同处置污泥企业应建立污泥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和设施维护等的登记制
度,主要记录内容应包括:
6.2.2.1 设备性能测试记录。
6.2.2.2 《污泥转移联单》的记录和保存;污泥信息的记录备份;污泥进厂运输车的车牌号、来
源、重量、进场日期和时间、离场时间、清洗操作等进行记录。
6.2.2.3 协同处置情况(包括每日进厂污泥量、贮存、预处理和协同处置的数量)。
6.2.2.4 污泥干化和协同处置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维修情况记录和生产事故的记录。
6.2.2.5 环境监测数据记录。
6.2.2.6 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的记录。
6.3 维护要求
6.3.1 干化污泥生产车间设置火警报警系统,定期巡检维护。
6.3.2 湿污泥储仓臭气收集系统,应加强对除臭系统的日常管理,及时保养与维修;建立严格的操
作规程,实行目标责任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6.3.3 污泥运输、转运过程的废气主要包括恶臭气体和少量粉尘,定时清理。
6.3.4 维护人员应熟悉维护保养规定,并根据规定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部件(设备、管道、
材料等),及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6.3.5 燃煤发电锅炉按其检修计划停运时,污泥储存系统、干化系统与燃煤发电锅炉均应进行细致
检查,检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污泥干化设备和锅炉炉膛内部清理、锅炉烟气侧磨损腐蚀、损坏防磨
元件更换和导流板检查等。
6.3.6 在设施检修维护时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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