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717-2025 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服务端功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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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2717—2025
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服务端功能规范
Functional specification of internet plus primary healthcare services terminal
2025 - 07 - 28发布
2025 - 10 - 28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渠道分类 ....................................................................... 1
5 通用要求 ........................................................................... 1
6 基本功能要求 ....................................................................... 2
7 医疗服务功能要求 ................................................................... 2
8 安全要求 ........................................................................... 4
参考文献 .............................................................................. 5
DB44/T 2717—2025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广东省数字政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 14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学清、杨小红、范奕华、梁会营、李丹、雷鸿飞、刘亮、邓晓晖、伍睿、严晓明、吴龙、叶晋奇、夏雪、庄颖、雷缙、陈俊、刘彦能、何超、徐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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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引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动乡村振兴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广东省持续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通过融入服务终端等方式不断走进百县千镇万村,打通医疗流程中的各个环节。本文件旨在构建基于自助服务终端、移动端、交互式网络电视等设备的泛在普惠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医疗服务向基层延伸,为广东省城乡居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医疗服务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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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服务端功能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服务端的服务渠道分类、通用要求、基本功能要求、医疗服务功能要求和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提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基层服务终端的功能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服务端 internet plus primary healthcare services terminal
采用互联网技术,向城乡居民提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应用终端。
4 服务渠道分类
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服务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a)
自助服务端:指具有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功能的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终端,以及金融机构、网络运营商自有服务终端等;
b)
交互式网络电视端:指具有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功能的交互式网络电视;
c)
移动端:指具有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功能的手机客户端APP(如提供手机客户端或接入手机客户端作为功能模块)及第三方软件平台(如小程序、服务号等)。
5 通用要求
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服务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应遵守互联网医院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的相关规定。
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接入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功能应符合我省政府服务自助机管理政策,其他类别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服务端接入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事项时也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医疗健康服务的界面设计应与服务终端已有的界面风格保持一致。
医疗健康服务的交互设计应考虑适合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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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基本功能要求
应具有身份识别相关功能,如有效身份证件读取、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短信认证、密码认证等。
应具有提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相关基础功能,如图文显示、语音识别等。宜具有视频录像功能。
应具有问题反馈和满意度评价功能。
应具有在线支付结算功能,包括支付记录查询、退款、支付结果通知等。
宜具有相应的扩展接口,可扩展接入如心率、血压、脉搏等生理数据的监控/采集设备。
7 医疗服务功能要求 概述
7.1.1
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服务端功能通常包括导诊服务、预约挂号、便捷支付、图文问诊、报告查询及打印、报告解读申请及反馈、复诊续方、健康咨询、自助开单、健康体检辅助服务、健康宣教等。有条件的可考虑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供更多的医疗健康服务。
7.1.2
第4章描述的各种服务渠道应根据用户需要逐步融合尽可能丰富的医疗服务功能,其中:
a)
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终端通常宜实现的功能包括导诊服务、预约挂号、便捷支付、图文问诊、报告查询和打印、报告解读申请及反馈、复诊续方、健康咨询、自助开单、健康体检辅助服务、健康宣教等;金融机构、网络运营商自有服务终端宜参照政府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实现相关功能;
b)
交互式网络电视端宜实现健康宣教等功能;
c)
移动端宜实现的功能包括导诊服务、预约挂号、便捷支付、图文问诊、报告查询、报告解读申请及反馈、复诊续方、健康咨询、自助开单、健康体检辅助服务、健康宣教等。
7.1.3
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服务端开展图文问诊、复诊续方、健康咨询、自助开单等互联网医院服务时,应符合互联网医院相关管理规定。 导诊服务
7.2.1
应具备根据患者提供的必要信息推荐就医科室的功能。
7.2.2
应具备为患者自动生成就医流程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预约挂号、科室导航、自助缴费、取药导航、报告打印等。
7.2.3
应具备呈现待办事项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注意事项、路线指引等。
7.2.4
宜支持提供用药指导服务的功能。
7.2.5
宜支持语音输入、数字人等拓展功能。
注:
数字人是指通过计算机图形学、人工智能、语音合成、动作捕捉等技术构建的虚拟化人类形象,具备拟人化外观、交互能力和自主行为特征,能够在虚拟或现实场景中模拟人类的外貌、语言、情感及行为。 预约挂号
7.3.1
应具备按科室和按医生查询的功能,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科室简介、医生搜索、医生简介、选择日期与号源时段,确认预约信息并显示成功提交预约请求后生成预约号码,向用户发送确认短信或通知等服务。
7.3.2
宜支持预问诊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病情问答、报告上传、病历生成等。
7.3.3
宜支持跨医院预约号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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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便捷支付
7.4.1
应具备银行卡、互联网便捷途径支付功能。
7.4.2
宜支持医保、数字人民币支付功能。
7.4.3
宜支持信用就医功能。 图文问诊
7.5.1
应具备展示医生列表信息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医生专长领域、资历等信息。
7.5.2
应具备用户自主选择医生的功能。
7.5.3
应具备用户通过文字、语音、上传材料等方式提供相关病情描述、症状、病史等信息的功能。 报告查询及打印
7.6.1
应具备显示近期完成的检查报告列表的功能。
7.6.2
应具备查询报告内容的功能,支持查看报告详情和分类查看(按检查类别分组,方便快速定位)。宜具备不同时期报告的指标比对功能。
7.6.3
应具备报告下载、打印和保存功能。 报告解读申请及反馈
7.7.1
应具备自主选择医生的功能。
7.7.2
应具备用户查看报告列表和选择报告上传并提出解读申请的功能。
7.7.3
应具备报告解读进度查询功能。
7.7.4
应具备报告解读结果查看功能。 复诊续方
7.8.1
应具备显示首诊病历资料的功能,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
7.8.2
应具备用户自主选择复诊问诊方式(包括不限于图文、语音、视频等)的功能。
7.8.3
应具备用户查看处方及费用明细功能,并提供取药方式指引。
7.8.4
应具备用药指导功能,可查询处方及用药说明书信息。
7.8.5
应具备用药提醒功能,可增加用药管理计划。 健康咨询
7.9.1
应具备医疗健康类知识库查询功能。
7.9.2
宜支持智能化健康咨询服务功能,如根据患者情况针对性提供医疗建议信息。
7.9.3
宜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实时交互健康咨询功能,同时通过情感计算、用户画像,实现咨询过程的人文关怀和个性化交互。 自助开单
7.10.1
应具备查看检查、检验项目相关信息和注意事项功能。
7.10.2
应提供自助开单后的在线结算预约功能。 健康体检辅助服务
7.11.1
应具备体检预约功能,可查询包括体检类型、医院列表(含地理位置)、价格等信息。
7.11.2
应具备查询体检指南功能,可提示体检前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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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11.3
应具备体检报告查询功能,可查看报告总体描述和项目详情。
7.11.4
应具备体检报告打印或电子文档保存功能。 健康宣教
7.12.1
应具备卫生健康知识的健康宣教功能,如生活习惯、专病知识、健康体检知识、保健等内容。
7.12.2
宜支持智能推送健康宣讲素材功能,根据用户诊疗、体检等项目进行智能推送,提升健康宣讲效果。
8 安全要求
应具备自助服务端状态监控能力,以便及时发现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和后续处理。
网络安全建设应符合GB/T 22239相应安全等级要求。
对于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服务端收集的用户信息管理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及GB/T 35273等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服务端的管理方应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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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GB/T 38829 PTV媒体交付系统技术要求 内容接入
[2] GB/T 40028.2 智慧城市 智慧医疗 第2部分:移动健康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21年
[4] 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2022年
[5]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2018年
[6]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国卫规划发〔2022〕30号.2022年
[7]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国卫办医发〔2022〕2号.2022年
[8]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23〕1号.2023年
[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23〕19号.2023年
[10]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行动方案:粤卫〔2019〕74号.2019年
[11]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2020年
[12]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实施新一轮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五年(2023-2027年)行动计划.粤卫函〔2023〕7号.202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