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611-2025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机场
- 文件大小:458.29 KB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7-03
- 下载次数:
- 标签:
资料介绍
ICS 13.310 CCS L 70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 611—2025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机场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unter-terrorism precaution—Airport
2025-04-14 发布
2025-05-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611—2025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防范原则 ......................................................................... 4 5 组织机构及职责 ................................................................... 4
5.1 机构组成 ..................................................................... 4 5.2 行业主管部门 ................................................................. 4 5.3 监管机构 ..................................................................... 4 5.4 责任主体单位 ................................................................. 5 6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 ............................................................... 7 7 等级划分 ......................................................................... 8 8 常态反恐怖防范 ................................................................... 8 8.1 要害部位 ..................................................................... 8 8.2 公共区域 ..................................................................... 9 8.3 机场控制区(空侧) .......................................................... 16 8.4 机场非控制区(陆侧) ........................................................ 17 8.5 航空器 ...................................................................... 18 8.6 航空货运区 .................................................................. 19 8.7 机场净空保护区 .............................................................. 20 9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 22 9.1 重点目标 .................................................................... 22 9.2 航空器 ...................................................................... 23 10 应急准备要求 ................................................................... 23 11 监督检查 ....................................................................... 24 11.1 监督指导 ................................................................... 24 11.2 检查 ....................................................................... 24 附录 A(规范性) 反恐怖防范工作检查实施 ............................................ 26 A.1 检查分类 .................................................................... 26 A.2 检查基本信息 ................................................................ 26 A.3 检查的实施机构 .............................................................. 26 A.4 检查内容 .................................................................... 26 A.5 检查结果及处置 .............................................................. 27
I
DB4403/T 611—2025 附录 B(规范性) 应急能力评估及改进 ................................................ 28
B.1 应急能力评估 ................................................................ 28 B.2 改进 ........................................................................ 28 参考文献 ........................................................................... 30
II
DB4403/T 611—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深圳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智慧安防行业协会、深圳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机 场分局、中国民用航空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艺明、曾挺恩、徐志锋、孔令泊、王子侨、冀静、晏军辉、王江军、王 效方、秦荣刚、郭海军、李宁、李清海、张展群、张毅、王志、李陈钢、岳凯明、严华、党高斌、 李压卷、高源、黄建军、张彪、何晓春、刘文超、吴金平、杨思凌、林淑娟、董丽丽、李婉娜、王 强、陈在杰、黄光宗、刘梦璇。
III
DB4403/T 611—2025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机场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场反恐怖防范管理的防范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等级 划分、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准备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机场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和管理。通用机场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工作可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箱) GB 12663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控制指示设备 GB 12664 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技术规范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 GB 15208.1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4539 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 GB/T 2572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1488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T 37078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52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A 68 警用防刺服 GA 69 防爆毯 GA 294 警用防暴头盔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 422 警用防暴盾牌 GA/T 594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1
DB4403/T 611—2025
GA 614 警用防割手套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 883 公安单警装备 强光手电 GA 926 微剂量透射式X射线人体安全检查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GA/T 1081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GA/T 1126 近红外人脸识别设备技术要求 GA/T 1127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A/T 1145 警用约束叉 GA/T 1279 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 MH/T 7003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SZDB/Z 271.1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SZDB/Z 285 反恐怖防范目标硬质隔离设施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SZDB/Z 27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场 airport 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
注:此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3.2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 key target of counter-terrorism precaution 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存在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
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和设施等。 3.3
空侧 airside 机场(3.1)的活动区域及其邻近的地带和建筑物或其一部分,除实施通行管制外还执行其他安 保管制的区域。
注:空侧亦指机场控制区。
3.4 陆侧 landside 机场(3.1)内旅客和非旅行公众均可自由进入的区域和建筑物。
注:陆侧亦指机场非控制区,包含航站楼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公共停车楼以及道路交通设施等。
3.5 航空器活动区 aircraft movement area 机场(3.1)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
注:此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3.6 航空安全保卫 aviation security 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的各项措施及人力、物力资源的综合利用。
3.7 非法干扰行为 unlawful interference 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
2
DB4403/T 611—2025
注:非法干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劫持航空器;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强行 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将用于犯罪目的的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利用使用中的航 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散播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 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3.8 安全检查 security check 对旨在查明和/或发现可能用来实施非法干扰行为(3.7)的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
或物质的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进行的运用。 3.9
安检工作区 security work area 航站楼、货运站、航空器活动区(3.5)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3.8)工作场所和安检现场值班 室。
注:包括验证、检查人身及手提物品、交运行李、货物邮件、车辆、商品等的区域。
3.10 背景审查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为评估有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或是否可以在无人陪同下进入机场控制区,
而对其身份、经历、违法犯罪、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审查。 3.11
常态反恐怖防范 regular counter-terrorism precaution 在日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中,采用一般性、常规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3.12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non-regular counter-terrorism precaution 在特殊时期(如重大节日、重要时段等)或应对恐怖袭击时,采取加强性措施的反恐怖防范。 3.13 机场净空保护区 airport clearance area 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3.14 无人驾驶航空器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包括无人固定翼飞机、无人飞艇、无人直升机、无 人多旋翼飞行器、无人伞翼机等。 3.15 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unmanned aircraft countermeasure equipment 专门用于防控无人驾驶航空器(3.14)违规飞行,具有干扰、截控、捕获、摧毁等功能的设备。 3.16 非法升空物 illegal airborne objects 在净空保护区内,未经相关部门允许施放的影响机场运行或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系留气球、无 人驾驶航空器(3.14)、孔明灯、风筝、儿童玩具气球等。 3.17 最小应急单元 minimum emergency unit 为提升群防群治联动能力,以快速响应、协同配合、互帮自救为目的,依托单位、场所等安全 防范责任单位内部安保队伍,组建的协助机场公安机关开展突发案事件防范处置的社会化应急处突 最小战斗单元。
3
DB4403/T 611—2025
3.18 要害部位 vulnerable point 除航站楼、航空器活动区(3.5)等机场控制区外,如果遭到损坏或破坏,机场功能将受到严重
损害的机场设施和部位或与机场相毗邻的设施及相关区域。
注:要害部位包括: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机场控制区外塔台的管制指挥场所及其共同建筑 物内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核心机房;机场主、备用电源和变电站;机场供油设施;机场供水(气)站;弱电(信 息系统)机房以及其他如遭受破坏将对机场功能产生严重损害的设施和部位。
3.19 公共区域 public area 机场辖区除控制区外的区域。
4 防范原则
4.1 机场反恐怖主义工作在机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应遵循“属地负责、逐 级监管”“谁主管、谁负责”,防范工作“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4.2 机场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由机场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4.3 机场各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建立反恐怖防范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行。
5 组织机构及职责
5.1 机构组成
机场反恐怖防范组织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责任主体单位等组成。
5.2 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机场辖区内民航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3 监管机构
5.3.1 组成
监管机构由机场公安机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空中警察机构、机场联检单位共同组成,负责 指导、检查机场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5.3.2 机场公安机关
机场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a) 预防、制止和侦查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b) 对机组、空中警察、安全检查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干扰事件或扰乱行为进行查
处; c) 承担安全检查现场执勤,维护安全检查现场秩序; d) 维护机场范围的道路交通秩序(不含航空器活动区)和治安秩序; e) 重点关注进、出港旅客中对航空安全可能构成威胁的人,将其列为工作对象; f) 与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其他民用航空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以
应对并控制劫持、破坏、爆炸或其他威胁;
4
DB4403/T 611—2025
g) 参与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事件,协助提供人质谈判和排除爆炸装置等方面的专家和技 术设备支持;
h) 对发生在机场的重大事件提供快速武装反应; i) 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航空安全保卫方面的培训。
5.3.3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设置航空安全保卫机构或配备航空安全保卫人员,并将航空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
配备情况报机场公安机关和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b) 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c) 在发生非法干扰事件期间,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依职责收集和传递与遭受非法干扰行
为的航空器相关的信息; d) 依照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以等级保护为基础的网络安全及数
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保障方案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审查备 案,开展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事件处置、危机沟通、事件调查和分析改进等工作,保障 网络和信息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
5.3.4 空中警察机构
空中警察机构应对民用航空空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维护民用航空器内的安全和秩序, 确保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5.3.5 机场联检单位
机场联检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教育工作人员遵守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所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维护民用航空
安全; b) 当机场联检单位的工作场地构成控制区与非控制区界线的一部分时,通过该区域进入控制
区的人员、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授权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物品进入控制区; c) 制定陆侧区域安保措施,配合做好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5.4 责任主体单位
5.4.1 组成
责任主体单位由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租户和其他单位组成,负责机场反恐 怖防范的安全保卫工作。
5.4.2 机场管理机构
5.4.2.1 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和执行航空安全保卫措 施,防止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行为。 5.4.2.2 机场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制定并及时更新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按规定报民航管理部门,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 效;同时将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的有关部分分发给相关单位;
b) 指定一名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与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以执行 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直接向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
5
DB4403/T 611—2025
c) 建立健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 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d) 制定安保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及评估,并保证实施预案所需的设备、人员、 资金等条件,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告;
e) 成立机场航空安保委员会,并协调开展工作; f) 根据国家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员工定期进行培训; g) 将航空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生产、使用中,
并在实施前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h) 利用机场媒体系统开展航空安全保卫措施和程序的宣传; i) 在航站楼内或其邻近处设置机场航空安全保卫部门办公场地,并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及监
控系统;按规定配备对航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培训的设施和设备; j) 设立专门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并对其承担的安全检查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安全检查
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人员和物品进
入机场控制区; 2) 负责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
空运货物、邮件等进行安全检查; 3) 做好安检工作区的日常使用管理及突发情况的先期处置工作; 4) 按标准配备足够的安检人员; 5) 根据本机场吞吐量,制定安检设备购置、更新计划,引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检技
术和设备,并对设备进行检测、维护; 6) 为安检人员提供适于其执行安全检查工作的条件和环境,并落实有关劳动保护措施。 k) 依照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以等级保护为基础的网络安全及数 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保障方案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审查备案,开 展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事件处置、危机沟通、事件调查和分析改进等工作,保障网络和 信息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 l) 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对其承担的民航消防工作负责,具体包括: 1) 按标准配备足够民航消防员; 2) 根据使用机场起降的航空器类别,制定消防救援设备设施购置、更新计划,引进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的消防技术和设备设施,并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护; 3) 为民航消防员提供适于其执行灭火救援工作的条件和环境,并落实有关劳动保护措施; 4) 为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航空器突发事件提供消防救援。
5.4.3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5.4.3.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对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人员、物品进行航空安全保卫,应履行下列职 责:
a) 制定企业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报民航管理部门备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同时向 所运营的机场管理机构提交其方案的有关部分;
b) 指定一名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与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以执行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直接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c) 建立健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 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6
DB4403/T 611—2025
d) 制定安保应急处置预案,并保证实施预案所需的设备、人员、资金等条件,发生非法干扰 事件后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告;
e) 设置独立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f) 根据国家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员工定期进行培训; g) 按照规定,对承运的货物、邮件进行安全检查或采取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航空安
全保卫措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 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确保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或民航行 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航空安全保卫措施; h) 与通航的境内机场、航空配餐、地面服务代理等签订航空安保协议,以便企业航空安保方 案中列明的措施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和派遣航空安全员,企业签订 的代码共享、湿租等协议应包含航空安保条款; i) 协助和支持空中警察机构根据安保风险评估情况派遣空中警察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任务。 航空安全员及空中警察携带武器、器械执行国际或地区航班任务时,遵守到达国(地区) 有关规定,或者按照双边有关协定执行; j) 依照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以等级保护为基础的网络安全及数 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各单位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保障方案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审查备 案,开展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事件处置、危机沟通、事件调查和分析改进等工作,保障 网络和信息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 5.4.3.2 机长统一负责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飞行中安全保卫的 具体工作。机组其他成员应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共同做好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5.4.4 机场租户
机场租户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履行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所规定的责任,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航空安全保卫协议,制定
航空安全保卫措施,教育员工严格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b) 机场租户(其所租地块构成控制区与非控制区界线的一部分,或可从非控制区进入控制区
者)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对通过其设施的进出实施控制,防止未经授权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 员、物品进入控制区; c) 候机隔离区内经营的租户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d) 机场租户的航空安全保卫责任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中列明。
5.4.5 其他单位
5.4.5.1 配餐、油料和地面服务代理等其他驻机场单位应教育工作人员遵守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 规和所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5.4.5.2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和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安全保卫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企业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将方案的中文版本报民航管理 部门备案。 5.4.5.3 民用航空服务保障企业等其他民用航空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建立以等级保护为基础的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网络安全及数据 安全保障方案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审查备案,开展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事件处置、危机沟通、事件 调查和分析改进等工作,保障网络和信息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
6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
7
DB4403/T 611—2025
6.1 机场公安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调查、评估、审核、确定、告知、备案等程序,确定机场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 6.2 机场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根据政治敏感性、社会影响力、人员密集度、现实风险点、目标脆弱 性以及威胁严重度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机场公安机关对辖区重点目标开展分级分类、 科学规范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实际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6.3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b) 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c) 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d) 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e) 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f) 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按要求对重点目标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同步设
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g) 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
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 90 d; h) 建立反恐怖相关工作机制并落实与等级相对应的常态反恐防范措施。不同等级重点目标的
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反恐怖防范标准执行。特殊时期(如重 大节日、重要时段等)根据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部署,对重点目标实施临时 升级管理,采取非常态的反恐怖防范措施; i) 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相关工作要求。 6.4 机场公安机关牵头,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全面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 态,加强对重点目标管理工作的指导、评估、检查。
7 等级划分
7.1 反恐怖防范分为常态反恐怖防范和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7.2 常态反恐怖防范等级为Ⅳ级(一般),用蓝色表示。 7.3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根据恐怖活动现实威胁情况和危险程度,恐怖威胁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共分为 三级:
a) 三级非常态,Ⅲ级(较大),用黄色表示; b) 二级非常态,Ⅱ级(重大),用橙色表示; c) 一级非常态,Ⅰ级(特别重大),用红色表示。
8 常态反恐怖防范
8.1 要害部位
8.1.1 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应明确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定航空安全保卫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采取 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措施。 8.1.2 常态反恐怖防范措施包括:
a) 导航设施和其他要害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人员保护; b) 对进入或接近要害部位的人员应采取通行管制等航空安全保卫措施;
8
DB4403/T 611—2025
c) 对塔台、区域管制中心等对空指挥要害部位应实行严密的安保管制措施,非工作需要或未 经授权者不应入内。
8.2 公共区域 8.2.1 人防 8.2.1.1 人防组织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设立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 任领导、责任部门、联络人,设置内保机构,并配备与安保工作相适应的安保人员。 8.2.1.2 建设要求 8.2.1.2.1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结合目标的规模、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安全防范 工作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化安保力量人数及岗位责任。 8.2.1.2.2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组织各自单位安保力量加入机场义警队伍,强化反恐怖 防范基础工作。 8.2.1.3 人防配置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人防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人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1
工作机构
健全组织体系、明确组织领导、责任部门、联络人
2
责任领导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负责人是反恐怖防范工作第一责 任人
3
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
4
联络人
安全主任
5
技防岗位
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配备充足技防人员
6
安保力量
固定岗位
出入口、监控中心等重要部位
7
巡逻岗位
重要部位、周界
注:“●”为应配置 “〇”为宜配置
配置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
●●●
●●● ●●● ●●● ●●● ●●●
8.2.1.4 人防管理
8.2.1.4.1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与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公安机关建立防范 与应急联动机制,实时报送涉恐信息。 8.2.1.4.2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8.2.1.4.3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人防管理制度符合以下规定:
a) 背景和安全评估制度内容包括: 1) 应分级分类对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 2) 应定期对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安全评估;
9
DB4403/T 611—2025
3) 应对单位从业人员实施人员背景审查及现实表现动态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机场从 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确保用人安全。
b) 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内容包括: 1) 应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反恐怖主义意识; 2) 应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培训体系的内容,进行持续教育培训; 3) 应利用各自单位和社会媒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针对性地面向 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4) 每年应至少组织 2 次反恐怖防范与应急知识的全员教育培训。
c) 训练演练制度: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训练演练大纲,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多部门联勤联 动的应急演练或桌面推演;
d) 门卫值守制度:安全工作机构应组织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出入口 24 h 有人值守,防止未 经许可人员进入单位内部;
e) 巡查制度:应确定重要部位的巡查路径和方式,明确巡查的要求和措施; f) 来访登记制度:强化目标区域封控管理,对于来访人员和车辆,应结合实际和危险等级开
展登记工作; g) 考核和奖惩制度:应定期对保安员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h) 督导检查制度内容包括:
1) 应定期开展反恐怖防范督导、检查、考核工作,落实反恐怖防范措施; 2) 每年应至少组织 1 次反恐怖防范工作检查,检查内容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i) 应急能力评估制度内容包括: 1) 应按附录 B 的要求定期实施应急能力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并建立工作台账; 2) 每年应进行 1 次应急能力评估。 j) 隐患排查制度: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并建立台账。 8.2.1.4.4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的设立、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的配备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 报公安机关备案。
8.2.1.5 安保力量要求
安保力量除应符合SZDB/Z 271.1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各单位应从保安服务企业购买保安服务,有特殊原因的可自聘保安员; b) 在岗保安员应具备处置突发事件、履行日常安保职责的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并应符合 GA/T
594 和 GA/T 1279 的相关规定; c) 保安员应经专业装备使用技能培训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后方能上岗,年龄宜低
于 45 周岁,保安员证应在门卫室适宜位置张贴告示; d) 每年至少应组织 2 次保安员反恐怖防范与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e) 保安员每周应开展不少于 2 次的应急技能训练和装备器材操练,每周至少开展 1 次拉动测
试; f) 强化“内保外巡”工作,各单位除做好单位内部巡逻防控工作,还应做好单位出入口 50 m
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巡逻防控工作; g) 安全保卫人员、保安员应熟悉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
还应熟练掌握各自单位及周边治安特点及各自单位安全防范工作重点; h) 在重点时段持应急装备显性执勤,维护单位出入口秩序; i) 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维护人员应按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
防范工作;
10
DB4403/T 611—2025
j) 专职联络人应确保 24 h 通信畅通,联络人的配置和变更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k) 各单位应配置不少于 1 名安全主任负责安全工作。
8.2.1.6 最小应急单元
8.2.1.6.1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建设最小应急单元,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案 事件防范和先期应急处置。 8.2.1.6.2 最小应急单元受公安机关监督指导,服从公安机关区域联动调度,协助先期制止正在进 行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8.2.1.6.3 最小应急单元应为 3 人至 5 人的应急处置小组,并配备专业的防暴处突装备,落实各项 防范与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8.2.1.6.4 最小应急单元建设内容应包括:有制度、有保障、有人员、有资质、有岗位、有责任、 有装备、有通联、有联动、有培训、有检查、有拉动、有演练、有测试、有台账。 8.2.1.6.5 最小应急单元应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职责任务、组建原则、人员构成、着装及装备配备、 指挥通信、勤务安排及规范、异常情况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应急预案建设、教育培训及操练、应 急准备、督导检查等内容。
8.2.2 物防
8.2.2.1 建设要求
8.2.2.1.1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物防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8.2.2.1.2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按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反恐怖物防设施设备。 8.2.2.1.3 反恐怖防范物防设施设备应符合 MH/T 7003 和 SZDB/Z 285 的规定。 8.2.2.1.4 新建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实体防护设施应纳入建设总体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运行。
8.2.2.2 物防组成
反恐怖防范物防设施设备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和应急防护器材。
8.2.2.3 物防配置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物防配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物防配置表
序号
1 2 3
实体防护 4 设施 5 6
项目
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 防冲撞隔离设施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 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 全门
人车分离通道 钢窗栅栏、实体墙
安装区域或位置
周界 主要出入口及易遭受车辆冲撞的重点部 位 危险品储存室 监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及其他重点 区域、重要物品存放区域 各出入口 监控中心及其他重点区域、重要物品存 放区域
配置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 ●●● ●●● ●●● ●●● ●●●
11
DB4403/T 611—2025
表 2 物防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位置
7
滚刺、滚网
周界、围墙
实体防护 8
设施 9
防盗保险柜 警示标志
财务室、档案室及其他重要物品存放区 域
生产运营核心要害部位、应急疏散通道
对讲机、强光手电、防
10
保安室、门卫室、值班室、监控中心
暴警棍
11
防毒面罩、毛巾、口罩
危险品储存室及相关工作区域
防暴盾牌、防暴钢叉、
12
防暴头盔、防割(防刺)
门卫室、值班室或安保装备存放处
服、防割手套
13
探测检测设备
安检工作区域
应急防护
14
照明设备及应急照明
相关工作区域、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器材
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15
人员密集区域
等医疗急救装备
16
灭火器
相关工作区域
监控中心、门卫室、值班室和其他重点
17
应急报警器
部位
防爆毯(含防爆围栏)
18
门卫室、值班室或安保装备存放处
或防爆罐(球)、防火服
注:“●”为应配置 “〇”为宜配置
配置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〇 ●●● ●●● ●●● ●●●
●●●
●●● ●●● ●●● ●●● ●●〇
●●〇
8.2.2.4 物防要求
8.2.2.4.1 设施设备要求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物防配置的设施设备除应符合MH/T 7003、SZDB/Z 271的相关规定外,还符 合以下规定:
a) 防冲撞隔离设施应符合 SZDB/Z 285 的相关规定; b)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 GB 17565 的相关规定; c) 防盗保险柜应符合 GB 10409 的相关规定; d) 强光手电应符合 GA 883 的相关规定; e) 防暴盾牌应符合 GA 422 的相关规定; f) 防暴钢叉应符合 GA/T 1145 的相关规定; g) 防暴头盔应符合 GA 294 的相关规定; h) 防割手套应符合 GA 614 的相关规定; i) 防割(防刺)服应符合 GA 68 的相关规定; j) 化学防护服应符合 GB 24539 的相关规定; k) 防爆毯应符合 GA 69 的相关规定; l) 实体围墙或栅栏符合以下规定:
12
DB4403/T 611—2025
1) 实体围墙的结构一般采用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等形式; 2) 钢栅栏的设置应符合消防的有关规定; 3) 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 2.5 m,并安装防攀爬装置,不应依傍围墙、围栏
搭建额外的建筑物。
8.2.2.4.2 设施设备维护
设施设备维护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明确专人负责物防设备设施维护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完整有效; b) 应按设备设施档案制度建立台账和档案,并确保台账和档案信息完善、准确; c) 应按照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检查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发生以下
情况时应立即组织检查: 1) 进入或可能会进入非常态反恐怖防范时; 2) 应急演练前; 3) 物防管理人员交接; 4) 恶劣天气; 5) 重大活动; 6) 其他对物防设施设备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d) 发现失效的设施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对有效使用期内失效的设施设备应进行原因分析, 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e) 应制定各物防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维护时应遵循操作规程的要求。
8.2.3 技防
8.2.3.1 建设要求
8.2.3.1.1 8.2.3.1.2 8.2.3.1.3 8.2.3.1.4 8.2.3.1.5 证合格。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技防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按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反恐怖防范技防设施设备。 反恐怖防范技防设施设备应符合 MH/T 7003 和 SZDB/Z 271.1 的规定。 新建的技防系统应纳入单位建设总体规划,并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
8.2.3.2 技防组成
机场技防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生物识别系统(人 脸、指纹或虹膜等)、身份证、门禁验证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无线通讯指挥调度 系统、无人机侦测及反制系统、信息隔离控制系统(网络防火墙、授时安全防护装置)、防爆检查 系统等。
8.2.3.3 技防配置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技防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13
DB4403/T 611—2025
表 3 技防配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项目
高清摄像机
视频监控 系统
声音复核装置 视频智能分析 系统 人脸识别系统 车牌照识别系 统 控制、记录、 显示装置
入侵和紧 急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报 警)器
紧急报警装置 (一键式报警)
出入口控制系统
安装区域或位置
相关工作区域及重要部位 单位出入口、周界及主要通道 办公楼大厅、电梯厅、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口、 各楼梯口、通道 人员密集区域 食堂(餐厅)及其出入口,包括食堂操作间、储 藏室和就餐区等部位 重要会议室(厅、礼堂) 水、油、气、电、通讯、空调控制区域 档案室、财务室、机房、重要物品存放区 网络中心 监控中心 危险物品存放处 停车库(场)及出入口和主要通道 高空瞭望处 寄递物品收发处、传达登记处、门卫室、值班室 危险物品存放处及其他要害部位
监控中心
出入口或重要部位
停车库(场)
监控中心
封闭式管理重点目标的周界 水、油、气、电、通讯控制区域台 危险物品存放处 涉密部位等生产运营核心要害部位;网络通信等 系统的关键部位 监控中心 门卫室、值班室及其他重点部位 人员密集区域 水、油、气、电、通讯、空调控制区域 危险物品存放处 监控中心 涉密部位等生产运营核心要害部位;网络通信等 系统的关键部位
配置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 ●●●
●●●
●●●
●●●
●●● ●●● ●●● ●〇〇 ●●● ●●● ●●● ●●● ●●● ●〇〇
●〇〇
●〇〇
●●〇
●●●
●●● ●●● ●●●
●●●
●●● ●●● ●〇〇 ●●● ●●● ●●●
●●●
14
表 3 技防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位置
生物识别系统(人脸、指纹或 31
虹膜等)
出入口或重要部位
32
身份证、门禁验证系统
监控中心、出入口
33
电子巡查系统
出入口、周界、重点部位及人员密集区域
34
公共广播系统
重点区域全覆盖
35
无线通讯指挥调度系统
监控中心、值班室
36
专用网络
符合相关应急通信需求的网络
37
无人机侦测及反制系统
重点区域全覆盖
信息隔离控制系统(网络防火 38
墙、授时安全防护装置)
网络通讯控制区域
X 射线安全检
39
有禁止或限制人员、物品进入的重点部位
查装置
通过式金属探
40
防爆检查
测门
系统
手持式金属探
41
测器
有禁止或限制人员、物品进入的重点部位 有禁止或限制人员、物品进入的重点部位
42
爆炸物探测仪
有禁止或限制人员、物品进入的重点部位
注:“●”为应配置 “〇”为宜配置
DB4403/T 611—2025
配置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〇〇 ●●〇 ●●● ●●● ●●● ●●● ●〇〇 ●●●
●●●
●●●
●●● ●●●
8.2.3.4 技防要求
8.2.3.4.1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技防系统的总体要求符合以下规定: a) 技防建设应符合 GB 50348 的相关规定; b) 技防系统的供电应符合 GB/T 15408 的相关规定; c) 监控中心应符合 GB/T 2887 的相关规定。
8.2.3.4.2 技防各子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a)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 GB 50395、GB/T 25724、GB/T 28181、GA/T 367 和 GA/T 1127 的相关 规定; b) 人脸识别系统应符合 GB/T 31488 和 GA/T 1126 的相关规定; c)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符合 GB 12663、GB/T 32581 和 GB 50394 的相关规定; d)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 GB/T 37078 和 GA/T 394 的相关规定; e)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 GA/T 644 的相关规定; f) 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 GB/T 50526 的相关规定; g) 防爆安检系统应符合 GB 12664、GB 12899、GB 15208.1、GB 15210 和 GA 926 的相关规定。
8.2.3.4.3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重要部位配置的摄像机应符合 GA/T 1127 中规定的 C 类高清晰度 及以上要求,具有宽动态、低照度、强光抑制等功能的机型,视频信息应与公安机关联网。 8.2.3.4.4 报警系统信息本地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90 d,并具备与公安机关联动的接口。 8.2.3.4.5 视频录像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90 d。
15
DB4403/T 611—2025
8.2.3.4.6 视频监控范围内的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应与该视频系统联动。辅助照明灯光应满足视 频系统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 8.2.3.4.7 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至少 4 h 正常工作的需要;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应满 足至少 24 h 正常工作的需要。 8.2.3.4.8 存在无人机威胁风险的重点目标应根据防范需要,配备边界雷达、频谱(无线电)探测 器、光电探测器、复合视频监控等无人机侦测设备,并在公安机关授权下依法配备无人机反制设备。 无人机反制设备应在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军事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设置和使用。反恐怖防范重 点目标管理单位发现无人机入侵应及时报机场公安机关。
8.2.3.5 工程程序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技防系统建设的工程程序应符合GA/T 75的相关规定。
8.2.3.6 系统检验与验收
8.2.3.6.1 技防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 GB 50348 的相关规定。 8.2.3.6.2 技防系统验收应符合 GB 50348、GA 308 的相关规定。
8.2.3.7 运行维护及保养
8.2.3.7.1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技防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符合 GA/T 1081 的相关规定。 8.2.3.7.2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技防系统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 制,设置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 8.2.3.7.3 技防系统应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需接受岗前培训,确保熟练掌握系统运行维护的基 本技能。
8.3 机场控制区(空侧)
8.3.1 控制区的划定
8.3.1.1 机场管理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其运行活动对民用航空的持续安全至关重要的区域, 将其划定为机场控制区。机场控制区应有严密的航空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 8.3.1.2 机场控制区应根据航空安全保卫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拣装卸区、航空器活动 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8.3.1.3 机场应设立受到爆炸物等威胁的民用航空器(含国际航班)和可疑货物、行李的安保隔离 停放区,具体划分的区域应在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中列明。 8.3.1.4 从航空器维修区、货物存放区通向其他控制区的道口,应采取相应的安保控制措施。
8.3.2 控制区的安全保卫设施
8.3.2.1 机场控制区的安保设施设备应符合 MH/T 7003 的相关规定。 8.3.2.2 机场管理机构应保持机场控制区围界处于持续良好状态,并配备相应人员进行巡逻检查, 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8.3.2.3 机场控制区道口的数量应在满足生产运行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道口应具有与围界同等隔离 效果的设施保护。 8.3.2.4 直接通往机坪的控制区道口,应安装安检设备和防冲撞设施。
8.3.3 控制区的准入管制
16
DB4403/T 611—2025
8.3.3.1 机场管理机构应制定措施和程序,并配备符合标准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对进入机场控制区 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入。 8.3.3.2 进出机场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和车辆,应实行通行管制,并落实通行证制度。机场控制区通 行证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8.3.3.3 通行证发放符合以下规定:
a)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发放应符合民用航空相关管理规定,并将发放程序和管理制度列入机 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b) 机场公安机关是机场通行证管理的主管单位,应按要求做好通行证的人员信息采集、审核、 制发及管理系统运维等监督管理工作。
8.3.3.4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仅限于: a) 持有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乘机凭证的旅客; b) 按规定持有空勤登机证、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等有效通行证件的工作人员。
8.3.3.5 进出机场控制区人员的管制符合以下规定: a) 旅客乘机应通过安全检查通道进入指定的候机和登机区域,并出示下列证件以备检查: 1)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2) 由承运人签发的有效乘机凭证。 b) 除旅客以外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其他人员应佩带有效通行证件,经核对及安全检查后,方能 进入指定的控制区域。
8.3.3.6 进出机场控制区车辆的管制符合以下规定: a) 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申办程序包括: 1) 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应由申办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 发证机关应按照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核,严格控制发放 范围; 3) 发证机关对办理通行证的车辆应要求安装明显标志。 b) 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应置于车辆明显位置。车辆通行证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 车辆类型及牌号; 2) 有效起止日期; 3) 可进入的控制区区域; 4) 准许通行的道口; 5) 车辆使用单位; 6) 证件编号; 7) 发证机构; 8) 其他技术要求。 c) 机场控制区车辆驾驶员应具有驾驶相应类别车辆的资格,并了解车辆空侧运行的一切安全 要求; d) 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停车接受通道口值守人员对车辆、司机、搭乘人员和车辆证件及所 载物品的检查; e)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应避让航空器,按照划定的路线、速度行驶,在划定的位置停放; f) 公安、急救、消防等车辆因参与应急救援保障任务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宜予以优先保 障,登记放行。
8.4 机场非控制区(陆侧)
8.4.1 机场管理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划定陆侧区域(非控制区),并基于风险评估等内容制定相应
17
DB4403/T 611—2025
安保措施。陆侧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应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保措施,并纳入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8.4.2 机场公安机关应保持适当警力对机场航站楼、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实行巡逻;公共区域应设立 视频监控系统,以保证该区域始终处于安保监控之下。 8.4.3 为防止可能被用于非法干扰行为的旅行证件被盗,出票柜台及其他办理登机手续的设施,其 结构应能防止旅客和公众进入工作区。所有客票和其他旅行证件,如登机牌、行李标牌等应做好保 护工作,防止被盗或滥用。 8.4.4 旅客航站楼广播、电视系统应定期通告,告知旅客和公众应遵守的基本航空安全保卫事项和 程序。在旅客航站楼内、售票处、安检通道等位置设置适当的航空安全保卫指示牌。 8.4.5 小件物品寄存场所一般应设置在旅客航站楼外;如设在航站楼内,寄存的物品应经过安全检 查。对无人看管行李、无人认领和错运的行李,应放置在机场的指定区域,并采取适当的安保管制 措施。 8.4.6 机场管理机构应对保洁员等航站楼内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制定对航站楼内卫生间、垃圾箱等 隐蔽部位的检查措施以及发现可疑物品的报告程序。 8.4.7 机场管理机构对在航站楼、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发现的无主可疑物或可疑车辆,应有相应 的处置程序,并配备相应的防爆设备;机场公安机关怀疑其可能装有爆炸装置的,应立即封锁现场, 划定安全警戒区,由专业人员按排爆程序处理。 8.4.8 航站楼地下不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已设有公共停车场的,应在入口处配置爆炸物探测设备, 对进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8.4.9 以上机场非控制区航空安全保卫的相应内容应纳入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方 案。 8.4.10 机场非控制区可以俯视航空器、安检现场的区域以及穿越机场控制区下方的通道,应采取 以下措施:
a) 配备相应的视频监控系统,并适时有人员巡查; b) 设置物理隔离措施,防止未经许可进入或者向停放的航空器或机场控制区域投掷物体; c) 对可以观看到安全检查现场的区域采取非透明隔离措施。 8.4.11 航站楼前人行道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车辆冲击航站楼。 8.4.12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航站楼出入口处开展防爆技术检测措施。
8.5 航空器
8.5.1 航空器在地面的安全保卫应明确划分责任,并分别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全保 卫方案中列明。 8.5.2 正常情况下的反恐怖防范措施包括:
a) 航空器在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机坪、维修机库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自行管理机坪停放期间, 应采取监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及车辆靠近或擅入航空器;
b) 航空器监护部门、机务维修部门、武警守卫部队等单位之间应建立航空器安全保卫交接制 度;
c)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每日始发航空器经过航空器安保检查,确保无任 何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或物质被放到航空器上;确保航空器从 开始进行航空器检查时起直到航空器离场时为止始终受到保护,免遭未经准许的干扰。
8.5.3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中详细列明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保护措施,防止未 经授权的人员和与飞行无关的物品进入驾驶舱,措施应包括:
a) 除必要时允许授权人员进出外,确保驾驶舱门一直处于被关闭和牢固地锁上;
18
DB4403/T 611—2025
b) 驾驶舱门的开启、锁定、防护(采取具体缓解行动、预防性管控或恢复措施,以防止危险 发生或升级为一种不良的后果)程序;
c) 驾驶舱门及客舱紧邻该位置区域(包括厨房和卫生间)的监护方式; d) 机组成员之间安保工作通信的预案; e) 驾驶舱门观察孔、视频监视器等装置的使用要求。
8.6 航空货运区
8.6.1 基本要求
8.6.1.1 应封闭管理,并根据机场安全保卫要求设置围界,技术要求应符合 MH/T 7003 的相关规定。 8.6.1.2 货物安检区应设置在货运公共区和货物存放区之间。 8.6.1.3 货运公共区与货物安检区、货物存放区之间应采用物理隔断隔离,物理隔断应为全高度。 没有全高度的,物理隔断净高度不应低于 2.5 m,上部加装防攀爬和防抛掷设施,并设置视频监控系 统,以及时发现人员、物品的非法入侵。 8.6.1.4 货物存放区宜设置在机场空侧,不宜与航空器上下客区域相邻。
8.6.2 货物安检区
8.6.2.1 应修建安检值班室、备勤室和安全检查设备操作室。 8.6.2.2 应设置货物安全检查设备和爆炸物探测设备,对货物和邮件实施安全检查。 8.6.2.3 每个货物安检区均应设置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如防爆罐、防爆球和防爆毯等。 8.6.2.4 每个独立的货物安检区均应设置可疑物品检查区。 8.6.2.5 每个货物安全检查通道前端均应设有可锁闭装置。锁闭后,锁闭装置与周围物理隔断的间 隙不应大于 0.03 m。 8.6.2.6 应设置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通道,人身安全检查设施配备应符合 MH/T 7003 的相关规定;根 据需要配备安全检查设备,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物品进入货物存放区。
8.6.3 货物存放区
8.6.3.1 货物存放区应实施分区管理,确保进港货物和出港货物、已检货物与未检货物、单体超大 超重货物与普通货物、危险品与普通货物隔离存放。 8.6.3.2 出港货物存放区与进港货物提取区应实施物理隔离。 8.6.3.3 应设有照明设施,以满足视频监控系统正常工作的环境照度要求。
8.6.4 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8.6.4.1 机场及相关单位宜设置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能完整采集、处理、存 储过检货物品名、安检、航班等信息,实现对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货物安全检查图像及安全检 查现场视频、音频等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检索等功能。 8.6.4.2 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b) 预留接口及足够带宽,以便向机场运行和安全保卫指挥部门报送数据。
8.6.5 视频监控系统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覆盖货运公共区和货物存放区的出入口、办理货运手续柜台, 以及货物安检区和货物存放区。
19
DB4403/T 611—2025
8.7 机场净空保护区
8.7.1 净空保护的工作要求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应在机场地区或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a) 施放影响飞行安全的孔明灯、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等其他空中移动物体; b) 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c) 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设施; d) 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e) 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f) 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g) 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h)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i) 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j) 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k) 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l)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 5 m 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
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m) 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n)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o) 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8.7.2 净空保护的工作措施
机场各相关单位应做好机场净空区的反恐怖防范工作,严防非法升空物对机场造成安全风险, 主要措施包括:
a) 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应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沟通机制,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协同联动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宣传、无人机等升空物日常监管、突发情况处置等工作;
b) 组建专业处置队伍:公安机关应指导机场成立净空保护专职队伍,常态化开展无人机等升 空物扰航巡查和处置工作;
c) 加强侦测平台值守:在机场运行指挥中心设置机场防扰航联席指挥部,开展无人机侦测平 台 24 h 值守工作;
d) 配备侦测反制设备:机场管理机构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强化机场低空安全防控阵地建 设,结合实际配备足量、先进、有效的雷达、光电、频谱等无人机侦测设备;固定式、便 携式无人机侦测反制设备;无人机激光反制打击设备以及无人机侦测反制专用车辆,并结 合无人机侦测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