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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606-2025 金融机构碳中和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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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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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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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3.020.10 CCS Z 04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 606—2025

  金融机构碳中和实施指南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of carbon neutrality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

  2025-03-26 发布

  2025-04-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606—2025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原则 ........................................................................... 2 5 碳中和步骤 ..................................................................... 2 6 准备阶段 ....................................................................... 3 7 策划阶段 ....................................................................... 4 8 实施阶段 ....................................................................... 5 9 声明阶段 ....................................................................... 8 附录 A(资料性) 常见碳排放源及核算方法 ..........................................10 参考文献 ......................................................................... 11

  I

  DB4403/T 606—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盟浪可持续数字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深圳市标准 技术研究院、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源低碳科技(广州) 有限公司、百行征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葛兴安、李雅明、邓璐璐、褚晓寒、樊婧、陈海鸥、孙旭、许立杰、乔旭、张 令昕、张鹏凤、陈涵、胡永观、陈琳、刘小芳、沈君怡、聂兵、田昆。

  II

  DB4403/T 606—2025

  金融机构碳中和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金融机构开展碳中和行动的原则,以及碳中和步骤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为深圳市各业态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等)开展金融机构碳中和工 作提供操作指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3760 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通用要求 JR/T 0227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ISO 14068-1 气 候 变 化 管 理 - 向 净 零 过 渡 第 1 部 分 : 碳 中 和 ( Climate change management-Transition to net zero-Part 1: Carbon neutrality)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760、JR/T 0227、ISO 14068-1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 在特定时段内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

  注:温室气体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以二氧化 碳当量为单位计算排放量。

  [来源:ISO 14064-1:2018,3.1.5,有修改] 3.2

  金融机构碳中和 carbon neutrality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金融机构核算边界内于一定时间范围内,实施自身运营或投融资活动碳减排措施后,将自身运营、 投融资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碳排放量被核算边界外相应数量的碳信用和碳汇量抵消的行为。

  注:时间范围通常以年度为单位,金融机构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自身运营碳中和或投融资活动碳中和。

  3.3 碳排放源 carbon emission source 碳排放(3.1)的物理单元或过程。

  3.4 基准年 base yea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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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来将不同时期的温室气体排放,或其他温室气体相关信息进行参照比较的特定历史时段。

  注:基准年排放的量化能够基于一个特定时期(例如一年)内的值,也能够基于若干个时期(例如若干个年份)的 平均值。

  [来源:ISO 14064-1:2018,3.2.10,有修改] 3.5

  排除门槛 exclusion threshold 用于界定不予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定性或定量的要求。

  注:碳排放量化的排除门槛设定为5%,即所有被排除的排放源的排放量之和小于组织碳排放总量的5%。

  3.6 碳信用 carbon credit 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认定程序确认减排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签发

  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碳减排指标。

  注:碳信用的计量单位为碳信用额,1个碳信用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3.7 减排情景 carbon reduction scenarios 在特定社会经济假设、技术发展路径和政策干预力度下,通过模型推演的温室气体排放变化轨迹。

  4 原则

  4.1 真实性

  金融机构宜尽可能客观、准确地核算有关碳排放量信息。引用的数据、方法、资料注明来源。

  4.2 可行性

  金融机构碳中和范围及目标的设定,宜尊重自身碳排放趋势和碳减排潜力,考虑碳排放数据的准确 性和可得性。同时,提出的碳中和计划切实可行,金融机构自身运营碳中和及投融资活动碳中和宜分步 骤实施和开展。

  4.3 引领性

  科学研判自身运营及投融资活动碳排放变化趋势,结合政策引导、发展理念、产业布局、科技攻关 等方面,通过进行科学合理的碳中和行动,充分发挥金融资金促进产业及企业低碳转型、节能减排等方 面的引领作用。

  4.4 透明性

  保持核算信息清晰、真实、中立、连贯和可公开,记录并在报告中说明假设情景、数据来源、引用 资料、计算方法、依据标准、变更情况等信息。

  注:政府将企业碳排放信息设定保密级别并不予公开披露等特殊情况除外。

  4.5 审慎性

  金融机构采用相对保守和审慎的基准情景、假设和方法,避免核算的碳排放量被低估或高估。

  5 碳中和步骤

  2

  DB4403/T 606—2025 金融机构碳中和宜进行碳排放趋势分析及预测,制订碳中和目标,并采取碳减排措施,降低金融机 构自身经营活动碳排放量,优化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对不可避免的最终碳排放量进行碳抵消。金融机 构碳中和分为准备阶段、策划阶段、实施阶段、声明阶段。每个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见图1。

  注:准备阶段活动是金融机构持续进行并不断完善的碳中和基础工作。

  图1 金融机构碳中和行动步骤 6 准备阶段 6.1 管理及规划能力建设 6.1.1 金融机构碳中和管理能力 6.1.1.1 金融机构碳中和能力

  金融机构宜具备气候风险与机遇识别、自身运营及投融资活动碳排放量核算的能力,如不具备相应 能力,可委托符合能力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相应活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a) 编制气候变化风险机遇清单; b) 制订风险应对策略并开展碳减排行动; c) 开展碳排放监测、量化及报告; d) 进行碳减排情景分析及减排量计算; e) 实施碳抵消; f) 开展碳中和认证。 6.1.1.2 金融机构管理层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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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承担碳中和主体责任,负责确定碳中和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碳中 和规划、行动计划和提交的碳中和报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充分发挥激励、协调、沟通作用,全面推 进碳中和工作,确保实现碳中和目标所需要的必要资源,包括人员、资金、设备。金融机构的管理层负 责使碳中和目标、行动计划、碳排放管理职责、碳排放相关信息等在金融机构内部及外部得到适宜的交 流与沟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会议、规章制度、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宣传标志等方式。

  6.1.2 金融机构碳中和规划能力

  金融机构宜具备实现短期、中期、长期碳中和目标的测算、分析、减排路径规划、碳中和实施路径 规划的能力。如不具备相应能力,可委托符合能力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相应活动。

  6.2 碳排放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宜建立碳排放管理机制,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 a) 金融机构内部设立碳中和相关工作组(委员会或部门),明确碳中和实施管理人员,负责组织

  实施碳中和工作; b) 制定金融机构内部碳中和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信息管理、碳排放量核算、实施流程和要求,建

  立监督及反馈机制; c) 定期开展碳排放量核算工作,进行碳排放趋势分析,制定碳中和行动计划; d) 监测投融资活动的碳排放量变化,建立绿色投融资管理制度,确定绿色投融资策略; e) 金融机构宜使用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和工具,对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等压力情况下

  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 f) 整理归档碳中和工作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文件; g) 定期开展金融机构人员碳中和有关能力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碳中和知识、绿色金融相关技能。

  7 策划阶段

  7.1 核算边界确认

  7.1.1 金融机构自身运营碳中和核算范围

  金融机构自身运营碳中和的核算范围宜包括: a) 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产生的范围 1 排放,包括固定燃烧排放、移动燃烧排放、逸散排放; b) 金融机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范围 2 排放,包括外购电力、热、冷和蒸汽产生的间接碳排放; c) 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产生的部分范围 3 排放,包括员工差旅、住宿、办公用纸、用水、废弃物及

  废水处置排放。

  注:范围1排放是指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即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2排放是指能源间 接温室气体排放,即组织消耗的外部输入的电力、热、冷或蒸汽生产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排放 是指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是组织活动的结果,但并不是产生于该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

  7.1.2 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碳中和核算范围

  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碳中和的核算范围包括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碳排放量。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 以数据可得性及核算方法合理性为原则,选择投融资业务细项作为碳中和行动所覆盖的核算边界及范围。

  7.1.3 时间范围

  金融机构选取特定时间段进行碳排放量核算并进行碳中和行动,时间范围一般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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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碳中和目标分析

  7.2.1 基准年设定

  金融机构确定用于核算减排绩效的基准年宜符合以下要求: a) 使用有代表性的碳排放活动数据,例如可以是典型年的数据、多年平均值或移动平均值; b) 选择可核算碳排放数据的年份; c) 如果基准年发生变化,宜做出必要的说明。

  注:碳排放活动数据收集完整、量化数据质量高、运营及设备稳定的年份。例如用于减排绩效评价的基准年、碳中 和目标年等。

  7.2.2 碳中和目标设定

  碳中和目标宜以年度为单位,金融机构宜结合自身要求和相关方期望,承诺实现碳中和,设定短、 中、长期的碳中和目标,并说明短、中、长期分别的碳中和目标年。金融机构自身运营碳中和的目标设 定可采用绝对减排法或经济/物理强度法。金融机构投融资活动碳中和的目标设定宜根据资产类别和目 标边界选择适用的方法,常见方法有行业减排法、投资组合覆盖率法等。金融机构宜为推动其投融资对 象参与金融机构的减碳计划、逐步实现投融资活动碳中和设立长期目标。

  注:绝对减排法:使用绝对排放量的减少来设定绝对目标的方法;经济/物理强度法:选择使用最能代表机构概况 的经济或物理指标来制定目标的方法;行业减排法:考虑了特定行业的技术发展与行业特点进行减碳目标的设 定的方法;投资组合覆盖率法:推动借款企业或被投企业参与金融机构的减碳计划,设定企业自身碳减排目标 的方法;有关方法参考科学碳目标倡议(Science-based Target Initiative)等。

  7.2.3 碳排放趋势分析

  金融机构宜分析基准年到碳中和目标年期间的碳排放趋势。金融机构在碳中和承诺期内,对与碳中 和目标相适应的每个自然年的碳排放量进行核算。

  7.3 碳中和行动计划

  根据核算范围及实现碳中和的碳排放量差额,金融机构宜策划并制定碳中和行动计划。计划的制定 宜考虑先实现金融机构自身运营碳中和,再进行投融资活动碳中和。金融机构宜根据其投融资分布状况, 考虑其投融资活动碳中和实现的先后顺序。碳中和行动计划包括:

  a) 碳中和行动的情景设定,其中包括一般减排情景下的碳中和行动计划以及激进减排情景下的碳 中和行动计划;

  b) 金融机构碳中和目标、核算范围、行动实施边界,激进减排情景碳中和目标年需要早于一般减 排情景碳中和目标年;

  c) 采用的碳减排措施及碳减排量测算,金融机构宜确保其减排行动的有效性,尽可能减少非必要 的碳排放;

  d) 计划采用的碳抵消方式,以及该抵消方式的合理性。

  8 实施阶段

  8.1 碳减排措施实施

  金融机构识别碳减排情景覆盖范围为自身运营范围1、范围2和部分范围3的碳减排、碳排放清除与 吸收活动。碳减排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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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金融机构自身碳减排措施:金融机构经营及采购产品或服务过程中的碳减排措施及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建筑碳减排、 资源回收再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办公及出行、员工碳账户;

  b) 投融资活动碳减排措施:金融机构宜识别投融资活动相关的减排情景并推动其投融资对象参与 金融机构的减碳计划,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气候投融资等领域投 融资活动。

  8.2 碳排放量核算

  8.2.1 碳排放源识别

  通过实施碳减排措施后,宜对碳中和核算边界范围内的碳排放量进行核算。金融机构识别核算范围 内所有的碳排放源。

  8.2.2 碳排放量核算方法

  选择使用保障碳排放结果准确、一致的核算方法,常见碳排放源及核算方法见附录A。采用的核算 方法宜按以下优先顺序选择:

  a) 深圳市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相关标准; b) 国家发布的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相关标准; c) 国内行业权威或广东省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相关标准; d) 国际公认或通用的碳排放量化和报告标准。

  注:如果核算方法有变化,由金融机构在碳排放量报告中对变化进行说明,并解释变化原因。

  8.2.3 数据质量

  8.2.3.1 数据质量排序

  金融机构优先选择数据质量高的数据用于碳排放量核算,若使用数据质量偏低的数据,予以说明。 数据质量从高到低的顺序如下:

  a) 已审计的碳排放数据或实际基础能源数据; b) 未经审计的碳排放数据或其他基础数据; c) 针对相似机构或行业的平均数据; d) 以区域或国家为基础的代替数据; e) 只有有限支持的评估数据。

  8.2.3.2 活动数据质量

  金融机构宜优先选择质量较高的碳排放活动数据,其数据质量从高到低的顺序如下: a) 连续测量数据:仪器不间断测量的活动数据; b) 间歇测量数据:仪器间歇工作测量的活动数据; c) 推估数据:非仪器测量的、根据一定方法推估的活动数据。

  8.2.3.3 排放因子数据质量

  金融机构宜优先选择质量较高的排放因子数据,并考虑选择的一致性,其数据质量从高到低的顺序 如下:

  a) 测量或物料平衡法获得的排放因子:一是由计量检定、校准的仪器测量获得的数据;二是由物 料平衡法获得的因子,例如通过化学反应方程式与质量守恒推估的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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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相同工艺或设备的经验系数获得的排放因子:由相同的工艺或者设备根据相关经验和证据获得 的因子;

  c) 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排放因子:由设备的制造厂商提供的与温室气体排放输出相关的系数计算所 得的排放因子;

  d) 区域排放因子:特定的地区或区域的排放因子; e) 国家排放因子:特定国家或国家区域内的排放因子; f) 国际排放因子:国际通用的排放因子。

  8.2.4 排除门槛

  如果由于数据可用性及数据质量等原因无法核算的,金融机构予以解释。对某些碳排放的核算在技 术上不可行、量化成本高而收效不明显,且量化结果低于排除门槛的直接或间接的碳排放源可排除。对 于在核算中所排除的碳排放源,由金融机构解释排除的原因。

  8.2.5 碳排放量化

  8.2.5.1 编制量化报表

  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选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并汇总碳排放量,宜编制碳排放报告或碳排放量化报表。所 有碳排放量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

  8.2.5.2 量化数据使用

  碳排放报告或碳排放量化报表数据可用于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中的碳排放信息披露,亦可用于金 融机构碳中和报告和证书。

  8.2.6 碳排放量核查或核证

  金融机构可根据国家、区域、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或自身信息披露的需求,自主选择是否进行碳 排放量或减排量的核查或核证。金融机构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可选择具备核算专业能 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碳排放量核证。

  8.3 碳抵消

  8.3.1 碳抵消措施

  8.3.1.1 碳抵消方式

  碳抵消措施是通过购买经核证签发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实际产生的碳排放量。宜优先采用来自贫困地 区的碳信用进行碳抵消。

  注:金融机构自建及采取的碳减排项目或措施产生的碳减排量,不能用于金融机构自身运营碳抵消。

  8.3.1.2 碳信用使用优先顺序

  用于抵消金融机构自身运营及其投融资组合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碳信用,在相应的碳信用注册登记机 构注销,已注销的碳信用可追溯并提供相应证明。宜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碳信用进行抵消:

  a) 经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b) 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c) 经核证减排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或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等其他减排机制签发的

  中国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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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2 碳抵消量 8.3.2.1 自身运营碳抵消量

  若金融机构设定自身运营连续年度碳中和目标,第一年度自身运营碳排放量可全部抵消,后续年度 可抵消的碳排放量低于上一年度碳排放抵消量。 8.3.2.2 投融资活动碳抵消量

  若金融机构设定投融资活动连续年度碳中和目标,每一年度的投融资活动碳排放量可全部抵消。 8.3.3 碳中和实现

  金融机构核算边界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小于或等于用以抵消的碳信用和/或碳汇数量时,即算达 成年度碳中和;反之,则不算达成年度碳中和。 8.4 碳中和报告和证书获取 8.4.1 碳中和绩效 8.4.1.1 碳中和绩效管理

  金融机构宜定期评价碳中和情景下各项措施的有效性,定期评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程度,对碳中和 目标实施动态管理,适宜时,可调整金融机构的碳中和目标。 8.4.1.2 碳中和绩效评估内容

  碳中和绩效评估宜包括碳中和投入的成本与收益评估、实际碳排放量的核算、减排措施效果的评估、 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评估等方面。 8.4.2 碳中和报告

  金融机构宜编制碳中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碳中和范围、核算准则、核算方法、碳中和结论等,碳 中和报告宜经过专家评审并获得金融机构管理层批准实施。 8.4.3 持续改进

  针对碳中和绩效评估分析所确定的偏差以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措施,金融机构宜采取适宜的措施做 出改进。 8.4.4 碳中和证书

  金融机构可根据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碳排放量、碳抵消量进行核查认证, 获取碳中和证书。

  9 声明阶段

  9.1 信息披露 9.1.1 碳排放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环境信息披露要求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 9.1.2 碳中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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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2.1 金融机构治理结构 金融机构可参考现行相关政策制定碳排放/碳中和信息的披露范围和内容。金融机构碳中和相关治

  理结构宜包括: a) 董事会层面设置的碳中和相关委员会及本机构碳中和相关战略目标,对碳中和相关成本和收益 的分析与判断,对碳中和相关议题的管理、监督与讨论总结; b) 高管层面设置的碳中和相关管理职位或内设机构,并规定相关管理职位或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 和报告路线; c) 专业部门层面在部门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碳中和相关工作的情况和成效。

  9.1.2.2 金融机构碳中和制度 金融机构遵循的碳中和相关政策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金融机构制定的与碳中和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报告年度内实施的新政策和新举措; b) 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与机构相关的国家及所在地区的气候变化政策、法规及标准等情况; c) 金融机构遵守采纳与机构相关的气候与环境国际公约、框架、倡议等情况。

  9.1.2.3 金融机构碳中和产品与创新服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碳中和相关产品与服务创新,包括但不限于: a) 金融机构开发的碳中和创新产品与服务的情况; b) 金融机构碳中和创新产品的碳减排量及环境效益。

  9.1.3 披露形式 金融机构可单独出具碳中和披露报告,也可以将碳中和信息放入各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可持续

  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进行披露。 9.1.4 披露对象

  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公开披露,也可以按需向定向群体披露。 9.2 碳中和实现声明

  金融机构在实现核算边界范围内碳中和目标后,宜通过自我声明等方式进行碳中和实现声明。声明 内容包括:

  a) 金融机构基本信息; b) 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边界、碳排放源和碳排放量; c) 金融机构碳中和实现覆盖的时间段(一般为年度); d) 金融机构碳减排策略、目标、计划、措施及实现效果; e) 金融机构采取的碳抵消方式及抵消量; f) 金融机构获取的碳中和证书或经第三方机构核查或核证的碳排放和碳抵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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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资料性) 常见碳排放源及核算方法

  表 A.1 列举了常见的排放类型、碳排放源及核算标准及技术规范。 表A.1 常见碳排放源及核算方法

  排放类型

  化石燃料燃烧 排放

  逸散排放

  净购入电力、 热力、蒸汽产 生的排放 金融机构经营 活动产生的范 围 3 排放

  按行业分类的 其他排放

  金融机构投融 资活动碳排放

  碳排放源

  核算标准及技术规范

  固定源:组织边界和运行边界内 燃烧化石燃料的固定设施,如锅 炉、直燃机、燃气灶具等

  a) SZDB/Z 69—2018 b) 《第三批 10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

  行)》中的《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 法和报告指南(试行)》

  移动源:燃烧消耗化石燃料的移 动设施,如使用化石燃料的自有 车辆、公务车等

  a) SZDB/Z 69—2018 b) 《第三批 10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

  行)》中的《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 指南(试行)》

  有意或无意的碳排放,如企业经

  营场所内使用的二氧化碳灭火 SZDB/Z 69—2018

  器等

  经营场所、活动及项目运行过程 中净购入电力、热力、蒸汽消耗 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a) SZDB/Z 69—2018 b) 《第三批 10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

  行)》中的《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 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a) ISO 14064-1:2018

  包括员工差旅、住宿、办公用纸、 b) ISO 14067:2018

  用水、废弃物及废水处置排放 c) 《GHG Protocol:A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a) 《首批 10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

  行)》

  根据行业类型识别不同的碳排 放源

  b) 《第二批 4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

  行)》

  c) 《第三批 10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

  行)》

  投融资业务的碳排放

  《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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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T 606—2025

  参 考 文 献

  [1] SZDB/Z 69—2018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 [2] ISO 14064-1:2018 Greenhouse gases-Part 1: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 [3] ISO 14064-2:2018 Greenhouse gases-Part 2: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project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ductions or removal enhancements [4] ISO 14067:2018 Greenhouse gases-Carbon footprint of products-Requirements and guidelines for quantification [5]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国标委联〔2023〕19号.2023 [6] 生态环境部.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2020 [7]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2022 [8] 生态环境部.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第19号.2019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发改 办气候〔2013〕2526号.2013 [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发 改办气候〔2014〕2920号.2014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发改 办气候〔2015〕1722号.2015 [1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银监办发〔2014〕186号文印 发.2014 [1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2012 [14]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2021 [15]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2022 [1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2016 [17]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二二二号.2020 [18]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金监规〔2022〕5号.2022 [19] 波士顿咨询公司(BCG),联合国契约组织(UNGC).企业碳中和路径图—落实巴黎协定和联 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路.2021 [20] 核算金融联盟(PCAF).全球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2020 [21] 科学碳目标倡议组织.Science based targets.2020 [22]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GHG Protocol:A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R].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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