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5167-2025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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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100.30 CCS A 02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5167—2025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
The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enterprises with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2025 - 05 - 06 发布
2025 - 06 - 06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5167—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安徽省企业 家联合会、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光林、王进、罗海娣、杨幼渝、张旭光、佘媛媛、邢志昂、张玉、李祖旺、 陈姗。
I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
DB34/T 5167—2025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结果。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 enterprise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和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企业用工管理 规范、职工权益保障有力,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形成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良好关系状态的企 业。 3.2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 tripartite organization for coordinating labor relations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 三方协商机制,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机构。
4 评价内容
4.1 劳动用工
4.1.1 招用职工应依法规范,无就业歧视、就业欺诈、要求抵押证件、收取财物等违法行为。 4.1.2 应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民主决策并公示。 4.1.3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4.1.4 应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新就业形态用工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4.1.5 企业应依法报告、办理符合规定的经济性裁员事项,且企业上年度裁员率应不高于同期全省城 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4.2 工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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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4.2.2 4.2.3 4.2.4
应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 职工工资增长宜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 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职工本人支付工资。 劳动定额、计件或者计时等劳动报酬标准应合理,调整机制应健全。
4.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3.1 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4.3.2 应执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实施,并在集体合同或劳动合 同中与职工约定执行。 4.3.3 延长工作时间和支付加班工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3.4 应执行国家、省规定的休息和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4.4 社会保险和福利
4.4.1 4.4.2 4.4.3 4.4.4
应履行社会保险登记义务,依法申报参保职工人数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告知职工,保障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权益。 应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应依法提取和发放职工福利。
4.5 职业培训
4.5.1 职工培训制度应健全,并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经费 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 育和培训。
4.5.2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等培训,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岗培训、脱产培训、 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
4.6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4.6.1 应建立常态化的集体协商机制,以集体协商制度为主要形式增进劳动关系双方的沟通交流,充 分保障职工参与权、知情权。 4.6.2 应以集体合同制度调整和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提高集体合同履行质量。 4.6.3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履行民主程序,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
4.7 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
4.7.1 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 预案,加大安全、保障设施和经费投入。 4.7.2 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其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应 符合 GB/T 33000、GB/T 13869、GB 15630 的要求。同时应提供并采取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措施。 4.7.3 应建立职工健康服务体系,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身心健康。开展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 育,配备经培训合格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相关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7.4 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为因工致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并及时支付有关工伤待遇。
4.8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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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应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 同,应保障女职工权利。 4.8.2 应依法保障职工享受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哺乳时间。对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不应降 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 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安排从事其他禁忌范围内的劳动。 4.8.3 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8.4 应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4.9 劳动争议
4.9.1 应定期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政策法规。 4.9.2 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配备劳动争议调解员或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并支持 开展工作,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 4.9.3 应建立完善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和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 向性问题,促进劳动争议妥善化解。
4.10 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
4.10.1 应依法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并正常开展活动。 4.10.2 工会应组织健全、运行顺畅,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工会劳 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并按时换届。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4.10.3 应依法保障工会工作的人员、时间、场所和经费。 4.10.4 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规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公司制企业应设 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4.10.5 应依法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法定公开事项,将关系企业发展和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纳入重点公开内容。
4.11 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
4.11.1 应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培育富有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 4.11.2 应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开展文体娱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 4.11.3 应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慈善捐助和社会公益事业。 4.11.4 应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4.12 职工满意度
职工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综合满意度高。
4.13 否决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进行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评价: a) 未建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劳动用工不规范; b) 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职工社会保障权益; c) 企业依法应当建立而未建立工会组织,拖欠工会经费; d)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等重大责
任事故; e) 发生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3
DB34/T 5167—2025 f) 发生因企业违法引发的集体性劳动争议纠纷,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g) 企业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h) 被评为 C 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 i)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 评价标准 5.1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按照附录 A 规定执行。 5.2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满意度评价按照附录 B 规定执行。 6 评价方法 6.1 自我评价 6.1.1 企业内部应开展自我评价。 6.1.2 职工满意度应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测评。 6.1.3 职工(代表)对测评内容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达到 7 项及以上,其中满意不少于 3 项,视为职工 评价满意。 6.2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价 6.2.1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应开展专项评价。 6.2.2 职工满意度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原则上全体职工参与测评;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按职工 名册随机抽取与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相当的职工进行测评。 6.2.3 职工对测评内容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达到 7 项及以上,其中满意不少于 3 项,视为职工评价满意。 7 评价结果 7.1 自我评价得分 80 分及以上且无否决项目的企业,可申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评价。 7.2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评定得分 80 分及以上的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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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规范性)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评分标准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评分标准见表A.1。
表A.1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评分标准
评价 评价 分 项目 要素 值
评分标准
规范 2 分 招用职工应依法规范(1 分);无就业歧视、就业欺诈、要求抵押证件、收
招聘
取财物等违法行为(1 分)。
规章 3 分 应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2 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民主决
制度
策并公示(1 分)。
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1 分)、履行(1 分)、变更(1 分)、解除(1 分)或
用工 履行 6 分 者终止(1 分)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1 分)。
(15 分) 用工 1.5 应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0.5 分)、非全日制用工(0.5 分),新就业形
形式 分 态用工(0.5 分)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稳定 2.5 企业应依法报告、办理符合规定的经济性裁员事项(1 分),上年度裁员率
用工 分 应不高于同期全省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1.5 分)。
工资 3 分 应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决定(1 分)、合理增长(1 分)、
机制
支付保障机制(1 分)。
工资
工资 1 分 职工工资增长宜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1 分)。 增长
(9 分)
工资 支付
3 分 依法合理制定考勤制度(1 分)、工资支付制度(1 分)。以货币形式按时 足额向职工本人支付工资(1 分)。
劳动 2 分 劳动定额、计件或者计时等劳动报酬标准应合理,调整机制应健全(2 分)。 定额
工作
工作 2 分 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2 分)。 时间
时间 和
特殊 1 分 执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实施(0.5
工时
分),在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与职工约定执行(0.5 分)。
休息 休假
加班 2 分 延长工作时间和支付加班工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 分)。 加点
(8 分)
休息 休假
3 分 依法执行国家、省规定的休息和休假制度(2 分),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 利(1 分)。
登记 3 分 应履行社会保险登记义务(1 分),依法申报参保职工人数(1 分)和应缴
申报
纳的社会保险费(1 分)。
社会 保险
缴费 3 分 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1 分)并告知职工(1 分),保障职
告知
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权益(1 分)。
和
住房
福利 公积 1 分 应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1 分)
(8 分) 金
职工 1 分 依法提取和支付职工福利(1 分)。 福利
职业 培训 (5 分)
培训 经费 培训 内容
3 分 职工培训制度健全(1 分),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1 分),经费 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1 分)。
2 分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等培训,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2 分)。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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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续)
评价 评价 分 评分标准
得分
项目 要素 值
集体 集体 2 分 建立常态化的集体协商机制(1 分),以集体协商制度为主要形式增进劳动
协商 协商
关系双方的沟通交流,充分保障职工参与权、知情权。(1 分)
和
集体 集体
以集体合同制度调整和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提高集体合
合同 合同 4 分 同履行质量(2 分),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民主程序(1 分),并报送人力
(6 分)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1 分)。
制度
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1 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卫
健全 3 分 生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1 分),加大安全、保障设施和经费投入
(1 分)。
劳动 生产 安全 条件 和 职业 健康 人员 (10 分) 配备
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其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消防设施、 3 分 安全警示标志等应符合 GB/T 33000、GB/T 13869、GB 15630 的要求(2 分)。
同时应提供并采取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 措施(1 分)。 2.5 建立职工健康服务体系,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身心健康(1 分)。开展职 分 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0.5 分),配备经培训合格的职业健康管理人 员(0.5 分),相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0.5 分)。
危害 1.5 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0.5 分),依法及时为因工致伤或患职业病的 预防 分 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0.5 分),并及时支付有关工伤待遇(0.5
分)。
权益 2 分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1 分),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签订女
保护
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 分)。
女职
应依法保障职工享受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哺乳时间(1 分)。对女职工
女职工和 工 4 分 怀孕、生育、哺乳,不应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1 分);
未成年工 保护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
特殊
或者安排夜班劳动(1 分),未安排从事其他禁忌范围内的劳动(1 分)。
保护 未成
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
(8 分) 年工 1 分 的劳动(1 分)。
保护
定期 1 分 应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1 分)。 体检
普法 1 分 应定期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政策法规(1 分)。 宣传
劳动 调解
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1 分),配备劳动争议调解员或劳动
争议 组织 3 分 关系协调员(师)(1 分),并支持开展工作,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1
(7 分)
分)。
预警
应建立完善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1 分),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和影响劳动
机制 3 分 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1 分),促进劳动争议妥善化解(1
分)。
党团 1.5 应依法建立党组织(0.5 分)、团组织(0.5 分)并正常开展活动(0.5 分)。 组织 分
组织 1.5 工会应组织健全、运行顺畅,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
组织 健全 分 职工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0.5 分),并按时换届(0.5 分)。
建设
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0.5 分)。
和
提供 2 分 应依法保障工会工作的人员、时间、场所和经费(2 分)。
民主 保障
管理 民主
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依法规范召开职工(代
(9 分) 管理 3 分 表)大会(1.5 分);公司制企业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1.5 分)。
厂务
依法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0.5 分),全面落实法定公开事项,将
公开 1 分 关系企业发展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纳入重点公开内容(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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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续)
评价 项目 企业 文化 和 社会 责任 (5 分)
职工 满意度 (10 分)
否决 项目
总计分
评价 分 要素 值
评分标准
文化 1 分 应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培育富有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
建设
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 分)。
职工 1 分 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开展文体娱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素质
向心力(1 分)。
社会 2 分 依法纳税(0.5 分),诚信经营(0.5 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0.5 分)、
责任
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0.5 分)。
身心 1 分 应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1 分)。 健康
90%(含)以上职工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满意(10 分)。
80%(含)~90%职工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满意(8 分)。
民主 10
70%(含)~80%职工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满意(6 分)。
测评 分
60%(含)~70%职工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满意(5 分)。
60%以下职工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满意(0 分)。
a)未建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劳动用工不规范;
b)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
c)企业依法应当建立而未建立工会组织,拖欠工会经费;
d)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等重
大责任事故;
e)发生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f)发生因企业违法引发的集体性劳动争议纠纷,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g)企业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h)被评为 C 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
i)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满分:评价内容(100 分)
得分
说明:评价周 期内,发现上 述情形之一 的,不应进行 企业劳动关系 和谐状况的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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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录B (规范性)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满意度评价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满意度评价见表B.1。
表B.1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满意度评价
评价项目
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1.企业劳动用工状况 2.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状况
3.企业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状况 4.企业执行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状况
5.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状况 6.企业落实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状况 7.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标准状况
8.企业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状况 9.企业开展劳动争议调处状况
10.企业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状况 11.企业文化建设和社会责任状况
综合评价等次
备注:
1.评价项目具体内容见附录A。
2.每个项目只能选择1个评价等次,打“√”。同一项选择2个及以上等次或不做选择的,该票视为
无效。
3.“综合评价等次”栏由测评组织方填写。职工或职工代表对评价项目满意和基本满意达到7项及
以上,其中满意不少于3项,视为职工评价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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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5167—2025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5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7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0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3号 [6]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2015年4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5〕10号) [7]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2016年2月24日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发 〔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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