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06/T 025-2025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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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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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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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080 CCS A 12
淮北市地方标准
DB 3406/T 025—2025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community embedded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2025 - 06 - 30 发布
2025 - 07 - 30 实施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406/T 025—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淮北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淮北现代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淮北市民政局、安徽淮海实业集团相王现代服务有 限公司、淮北市相山区朝阳老年公寓、淮北市惠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华锐、范婷婷、毛贝贝、秦晓燕、宋莉、张艳、董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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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406/T 025—2025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建筑要求、功能区设置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及改(扩)建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T 484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MZ/T 131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MZ/T 187 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 MZ/T 215 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 建标143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 community embedded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依托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存量资源提升改造,为社区和周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 础护理、心理慰藉、居家上门等服务的养老机构。
4 基本要求
选址 4.1.1 应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整合利用 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工矿厂房等遗留设施、各类闲置用房等资源,可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 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共建共享。 4.1.2 优先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子女探望和老年人出行的位置建设,有条件的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等医疗机构邻近建设。 4.1.3 项目选址原则上应是独立空间,有独立出入口,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高层建筑物底层。 两层以上一般应设有电梯,不得设置在地下室,进出道路应满足紧急救援救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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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应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诉求,应支持社区居民、社会组织、运营主体等社会力量参与项 目选址、设计等前期工作。
布局
4.2.1 应根据功能设置特点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动静分区。 4.2.2 总平面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满足消防、疏散、运输要求,实行人车分流,避免车辆对人员通 行的影响。 4.2.3 货物、垃圾、遗体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配置
已建成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 500 ㎡,床位设置不少于 10 张,一般不超过 150 张。新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宜不小于 1000 ㎡。
运营机构
4.4.1 运营机构应依法登记注册和备案,并具备相关服务资质。 4.4.2 提供膳食服务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4.4.3 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4.4.4 应满足老年人在机构养老服务、助餐服务、医养结合服务、日间照料服务、智能化服务、居家 上门服务、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培训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宜开展建设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开展适老化改 造、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等点单式智能养老服务等拓展服务,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规范、持 续运行。
从业人员
4.5.1 应根据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的规模大小、功能定位,以及辐射服务区域内老年人的数量合理配 备人员;人员配备应符合 MZ/T 187 的要求,可链接外部服务资源协同开展专业服务。 4.5.2 宜建立与服务相适应的医疗康复、社会工作、法律、心理服务等志愿者专家库。
制度建设
4.6.1 应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应急处置、防范欺老诈骗等规章制度, 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4.6.2 应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5 建筑要求
设施设备
5.1.1 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 MZ/T 215 的要求。 5.1.2 给排水、供暖通风、电气、通讯、防滑等基础设施配置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 5.1.3 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5.1.4 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符合 JGJ 450 的要求。 5.1.5 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 控记录,视频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30d。 5.1.6 休息区、卫生间、公共浴室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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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
5.2.1 场地及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 5.2.2 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外交通空间,当地面有高度差时,应设轮椅坡道连接,且坡度应不超过 1/12。 当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 0.1m 时,应同时设无障碍台阶。 5.2.3 卫生间、盥洗室、公共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设施,选用方便、无障碍使 用的洁具。 5.2.4 卫生间、浴室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要求,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安全扶手,且形式、位置合理。
室内装修
5.3.1 室内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5.3.2 室内装修考虑康复辅助器具的收纳、使用需求,并预留所需建筑空间。 5.3.3 室内色彩宜以暖色调为主,简洁大方、自然和谐,有利于营造温馨、宜居的环境氛围。 5.3.4 老年人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空间、就餐空间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通风条件不佳时应设有新风 系统或空气净化设备。公共走廊、卫生间及洗浴空间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或设有机械排风设施。
建筑标识
5.4.1 应在建筑外立面、出入口等易于识别的位置设置统一规范化的标识。 5.4.2 建筑标识应具有较高的可识别性,外观色调应温馨、简洁大方。 5.4.3 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统一,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功能区标志且易于老年人识别。 5.4.4 老年人生活用房内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 5.4.5 老年人活动空间内的墙面凸出和临空突出物,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防撞) 标识。 5.4.6 标识应符合 MZ/T 131 的要求。
卫生控制
5.5.1 建筑的设计、建设、装修空间布局应有利于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5.5.2 运输垃圾废物、换洗衣物的路线不应穿越食品存放、加工区及老年人用餐区。
噪音控制
应符合GB 3096-2008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6 功能区设置
机构服务区
6.1.1 照护区
6.1.1.1 应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分区配置全托床位、日间照料床位。居室应配置床、储物柜、电视 机、空调等家具及家电。 6.1.1.2 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设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洗浴、便溺需求的设施;非护理型床 位的居室宜设卫生间。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配置呼叫装置,距地面高度为 0.4m—0.5m。
6.1.2 公共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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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 位置设在临近老年人主要生活、活动区域,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设置无障碍厕位,有 安全扶手和紧急呼叫装置。 6.1.2.2 地面应铺装平整、防滑,排水良好无积水。
6.1.3 助浴间
居室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未设洗浴设施时,应设浴室或助浴间,每 10 个床位至少设置 1 个无障碍 淋浴位,配置淋浴器、恒温设备和沐浴椅凳、防滑垫等,有条件的可配置助浴床。
6.1.4 起居室
6.1.4.1 起居室应设置相对较为安静、独立的空间,不应设置地下、半地下,且不应与电梯井道、有 噪音的机房相邻。 6.1.4.2 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应低于 6 ㎡,单人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 10 ㎡。 6.1.4.3 起居室设置应满足护理型老年人生活需求,留有足够的轮椅回旋空间。 6.1.4.4 起居室门窗的建设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6.1.4.5 起居室地面铺装平整、防滑。
多功能区
6.2.1 日间照料区
6.2.1.1 功能配置应符合建标 143 的要求。 6.2.1.2 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6.2.2 文体活动区
6.2.2.1 应配置书架、阅览桌、座椅,有一定数量的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籍、报刊、杂志等,配置书 法、绘画所需的书案、字帖等用品。 6.2.2.2 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休息室产生干扰,配备适合老年人特点、娱乐性、社交性、益智性的 基本配置,如棋牌类用品、电视、投影、音像播放设备、有利于老年人训练智力、精细动作和力量的器 械等。
6.2.3 健康康复区
6.2.3.1 康复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的运动康复器械和作业康复器械。 6.2.3.2 评估室应环境安静、整洁,采光良好、温度适宜,配有桌椅、评估用台阶(或使用机构内楼 梯)等设施,配置评估所需的日常生活评估辅具、洗漱评估辅具、进食类评估、体征测量辅具及评估量 表等。 6.2.3.3 心理疏导室应采光通风良好,布局舒适温馨,配置良好的隔间措施、柔色椅、心理宣泄工具 等。
6.2.4 医疗保健区
6.2.4.1 有条件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可增设医务室、护理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或 与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6.2.4.2 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利于护理人员的视线通达至居室、走廊等老年人公共活 动场所。
6.2.5 老年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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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406/T 025—2025 6.2.5.1 规划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优美。 6.2.5.2 教学设备能满足正常教学、培训要求,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助餐区 6.3.1 应满足卫生防疫要求,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设计、布局、建设,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3.2 具备条件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可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专区)、老年助餐点(就餐区), 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用餐、送餐服务。 6.3.3 应设置社区居家老年人堂食餐位,餐车可进出餐厅、实现送餐到位的服务。 6.3.4 就餐区应配置可移动且牢固稳定的座椅,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并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 助餐空间。 6.3.5 公共区域地面应做防滑处理,临近设置洗手盆、卫生间等。
智能服务平台 6.4.1 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应符合 JGJ 484 的要求。 6.4.2 智能服务平台应实现机构内部管理、服务管理和健康监测等功能。
其他空间 6.5.1 为老年人服务的洽谈、值班用房或空间应设立在明显醒目位置,标识清晰,便于老年人查找。 6.5.2 应设置满足办公、会议、员工更衣、休息、存储等用房或空间,因地制宜,尽量避免过多占用 老年人生活空间。 6.5.3 应为智能化设备、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预留条件。 6.5.4 宜配置辅助器具租赁区域及适老化改造展示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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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406/T 025—2025 参考文献 [1]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皖 民养老函〔2023〕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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