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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33/T 1106-2025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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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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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备案号:J13043一2025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J33/T1106 一2025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photovoltaicsystemonbuildings

  2025一08一19发布2026一02一01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2025年第48号

  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DBJ33/T1106-2025 ,自2026年2月 1 日起施行。原《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106-2015)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 8月 19 日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 (浙建设函[2021]145号)的要求, 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3/1106- 2015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分7 章,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光伏系统设计,建筑设计,光伏系统安装,工程验收,运行与维护。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规程名称;

  2. 增加了“运行与维护”章节;

  3.调整了章节排序。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安吉路18号, 邮编: 310006, 邮箱: ziadcode@ziad.cn) , 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协会

  浙江中南光伏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华云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浙江省消防协会

  主要起草人:程 澍 王劫诸荣耀刘亮球卓银杰韦强杨彤赵永红翟丹宁毛 阗杜振东 白桦 陶国均梁书龙胡博严钧林政梁方岭邵蒋宁叶璐增郭卫东吴丽胜王陈朴俞刚袁承子殷建陈令傅琪陆丹雨王建民李剑峰

  主要审查人:邱陵陈波郭丽余立成钱杰丁德陈乔

  目次

  1总则 1

  2 术语 2

  3光伏系统设计 4

  3.1 一般规定 4

  3.2系统分类 4

  3.3系统设计 4

  3.4系统接入 8

  4建筑设计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建筑 10

  4.3结构 12

  5光伏系统安装 15

  5.1 一般规定 15

  5.2 基座与支架 16

  5.3光伏组件与光伏构件 16

  5.4电气系统 17

  5.5电缆敷设 18

  5.6 系统调试和检测 19

  6 工程验收 20

  6.1 一般规定 20

  6.2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21

  6.3 竣工验收 21

  7运行与维护 23

  7.1 一般规定 23

  7. 2 巡视检查与日常维护 24

  7.3 应急预案 25

  本规程用词说明 26

  引用标准名录 27

  附:条文说明 29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 1

  2Terms 2

  3photovoltaicsystemdesign 4

  3.1Generalrequirements 4

  3.2systemclassification 4

  3.3systemdesign 4

  3.4systeminterconnection 8

  4Buildingdesign 10

  4.1Generalrequirements 10

  4.2Buildingdesign 10

  4.3structuredesign 12

  5 photovoltaic system installation 15

  5.1Generalrequirements 15

  5.2 photovoltaic bases andsupportingbrackets 16

  5.3 photovoltaic modules andphotovoltaic components 16

  5.4Electricalsystem 17

  5.5Embeddingcables 18

  5.6 Debugging andtestingofequipmentandsystem 19

  6Acceptance 20

  6.1Generalrequirements 20

  6.2 Acceptance ofbranchandsubdivisionalproject 21

  6.3completionacceptance 21

  7operationandmaintenance 23

  7.1Generalrequirements 23

  7.2 Inspection, operationandmaintenance 24

  7.3Emergencyplan 25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26

  Listofquotedstandards 27

  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29

  1总则

  1. 0. 1 为推动光伏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 规范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促进浙江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制定本规程。

  1. 0. 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和运行维护。

  1. 0. 3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上安装的光伏系统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宜与建筑工程同步投入使用。1. 0. 4 建筑光伏系统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0.1 建筑光伏系统 buildingmountedphotovoltaic (Pv) system安装在建筑上,利用太阳能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

  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

  2. 0. 2 建筑集成光伏系统 buildingintegratedphotovoltaic(BIPv)光伏发电设备作为建筑材料或构件,在建筑上应用的形式,

  也称光伏建筑一体化。

  2. 0. 3 建筑附加光伏系统 buildingattachedphotovoltaic(BAPv)光伏发电设备不作为建筑材料或构件,在已有建筑上安装的

  形式。

  2. 0. 4 光伏组件 photovoltaic (Pv) module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结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流输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光伏电池组合装置。

  2. 0. 5光伏构件 photovoltaic (Pv) component具有建筑构件功能的光伏组件。

  2. 0. 6 建材型光伏构件 Pv componentasbuildingmaterial

  太阳电池与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建筑材料或建筑构件。

  2. 0. 7 普通型光伏构件 conventionalPv component

  与光伏组件结合在一起,维护更换光伏组件时不影响建筑功能的建筑构件,或直接作为建筑构件的光伏组件。

  2. 0. 8光伏方阵 photovoltaic(Pv) array

  将若干个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的方式组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又称光伏阵列。

  2. 0. 9并网光伏系统 grid-connectedPv system与公共电网联结的光伏系统。

  2. 0.10 并网点 pointofinterconnection(POI)

  对有升压站的光伏发电站,指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节点;对于无升压站的光伏发电站,指光伏发电站的输出汇总点。

  2. 0.11 光伏幕墙 photovoltaic(Pv) curtainwall具有光伏发电功能的建筑幕墙。

  3光伏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光伏系统应根据建筑物光照条件、建筑结构、使用功能、用电负荷等情况,结合建筑外观、结构安全、并网条件、发电效率、运行维护等因素进行专项设计。

  3. 1. 2 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对当地太阳辐射资源进行分析,并应分析周围环境对太阳辐射和系统运行的影响。

  3. 1. 3 建筑光伏系统应避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不应在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上安装光伏系统。

  3. 1. 4 建筑光伏系统中的带电装置应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2系统分类

  3. 2. 1 建筑光伏系统按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可分为并网光伏系统和独立光伏系统。

  3. 2. 2建筑光伏系统按带储能装置情况可分为带有储能装置光伏系统和不带储能装置光伏系统。

  3. 2. 3 建筑光伏系统按所带用电负荷形式可分为直流光伏系统、交流光伏系统和交直流混合光伏系统。

  3. 3系统设计

  3. 3.1 建筑光伏系统应具备即时断电并进入无危险状态的能力。

  3. 3. 2并网光伏系统可包含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逆变器或直流变换器、汇流箱、配电柜、电能计量装置和监测系统等。

  3. 3. 3 独立光伏系统可包含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逆变器或直

  流变换器、汇流箱、储能电池及其充放电控制装置、监控系统和配电柜等。

  3. 3. 4 光伏方阵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光伏方阵的设计和建筑条件、建筑环境、建筑美观相协调,光伏方阵布置位置宜选择光照条件较好的建筑部位;

  2根据建筑利用条件和用户需求确定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的类型、规格、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安装面积;

  3 同一最大功率点跟踪支路上接入的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的类型、规格、倾角和方位角、日照条件应一致。

  3. 3. 5 光伏方阵中, 同一光伏组件串中各光伏组件的电性能参数宜保持一致,光伏组件串的串联数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N(3.3.5-1)

  ≤N≤

  vpm×[1+(t’一25)×Kv’] vpm ×[1+(t一25)×Kv’]

  (3.3.5-2)

  式中:Kv—光伏组件的开路电压温度系数;

  Kv/—光伏组件的工作电压温度系数;

  N—光伏组件的串联数(N取整);

  t—光伏组件工作条件下的极限低温(℃) ;

  t’—光伏组件工作条件下的极限高温(℃) ;vdctmax—逆变器允许的最大直流输入电压(v) ;vmpptmax—逆变器 MPPT电压最大值 (v) ;

  vmpptmin—逆变器 MPPT电压最小值 (v) ;

  voc—光伏组件的开路电压(v);

  vpm—光伏组件的工作电压(v)。

  3. 3. 6 并网光伏系统中逆变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逆变器的配置容量应与光伏方阵的安装容量相匹配;

  2光伏组件串的最大功率工作电压变化范围应在逆变器的

  最大功率跟踪范围内;

  3逆变器应按型式、容量、相数、频率、冷却方式、功率因数、过载能力、温升、效率、输入输出电压、最大功率点跟踪、保护和监测功能、通信接口、防护等级等技术条件进行选择;

  4逆变器选择应满足安装所在地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风沙、盐雾、海拔高度、地震烈度等使用条件。

  3. 3. 7 独立光伏系统中逆变器的功率宜符合交流侧负荷最大功率及负荷特性的要求。

  3. 3. 8 汇流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汇流箱应依据型式、绝缘水平、电压、温升、防护等级、输入输出回路数、输入输出额定电流等技术条件进行选择;

  2汇流箱选择应满足安装所在地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风沙、盐雾、海拔高度、地震烈度等使用条件。

  3. 3. 9 建筑光伏系统线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线缆的燃烧性能应与建筑主体电力线缆的选择要求一致;

  2室外电缆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和《光伏发电系统用电缆》NB/T42073的相关规定,交流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直流电缆的燃烧性能;

  3直流线路电缆耐压等级不应低于光伏方阵最大输出电压的1.25倍;

  4直流线路电缆额定载流量应高于短路保护电器整定值,短路保护电器分断能力应高于光伏方阵的标称短路电流的 1. 25 倍;

  5建筑光伏系统输配电和控制用线缆应与其他管线统筹安排,安全、隐蔽、集中布置。

  3. 3.10 光伏系统防雷和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系统的防雷分类应与其所在建筑物的防雷分类一致;

  2 光伏系统应设置防直击雷措施和防雷击电磁脉冲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相

  关规定;

  3应考虑建筑物接闪器和建筑光伏系统专用接闪器对光伏组 (构) 件的影响;

  4光伏组 (构) 件金属边框、金属支架与建筑物防雷装置之间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3. 3.11 光伏系统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Ep=HA×PAZ×K÷Es (3. 3.11)

  式中:EP—发电量(KW.h);

  HA—水平面太阳能总辐照量(KW.h/m2,峰值小时数);PAZ—组件安装容量(KWP) ;

  Es—标准条件下的辐照度 (常数 =1KW/m2) ;

  K—综合效率系数。综合效率系数 K包括:光伏组件类型修正系数、光伏方阵的倾角和方位角修正系数、光伏系统可用率、光照利用率、逆变器效率、集电线路损耗、升压变压器损耗、光伏组件表面污染修正系统、光伏组件转换效率修正系数。

  3. 3.12 储能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光伏系统用储能系统宜采用电化学储能方式, 电化学储能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的相关规定;

  2 电化学储能系统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36558的相关规定;

  3 锂离子电化学储能电池管理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储能用电池管理系统》GB/T34131的相关规定;

  4储能系统设有储能电池时,宜设置无高温、无潮湿、无震动、少灰尘、避免阳光直射且有良好通风的专用储能电池室,专用储能电池室应设置防爆型照明灯具。

  3. 3.13 监测与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光伏系统应对光伏系统的发电量、光伏组件背板表

  面温度、室外温度、太阳总辐照量等参数进行监测和计量;

  2建筑光伏系统的监测与计量系统可采用符合信息安全防护要求的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并应满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相关规定;

  3建筑光伏系统有余电上网时,用户电能计量装置应具备双向有功计量功能,并具备远传功能;

  4建筑光伏系统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电力行业标准《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相关规定。

  3. 4系统接入

  3. 4.1 光伏系统接入电网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29319的相关规定。

  3. 4. 2并网建筑光伏系统宜采用分散逆变,按照供电公司的接入方案进行并网。

  3. 4. 3 光伏系统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应根据光伏系统容量及国家电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有关标准确定。

  3. 4. 4 总容量30kw及以下的并网型建筑光伏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口技术规范》 GB/T33342的相关规定。

  3. 4. 5 并网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隔离装置。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专用并网开关箱 (柜)。

  3. 4. 6 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及并网切断保护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系统应安装电网保护装置, 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 (PV) 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20046的相关规定;

  2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的隔离电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3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PEN) 接入开关电器;

  4光伏系统应有防孤岛功能: 当公共电网断电或公共电网

  电能质量超限时,光伏系统应自动与公共电网解列,在公共电网恢复正常供电后,光伏系统方可恢复并网。

  3. 4. 7 并网光伏系统并网点应安装易操作、具有明显开断指示、具备开断故障电流能力的断路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断路器应具备短路速断、分励脱扣、失压保护等功能;

  2宜采用具备电源、负荷端反接能力的断路器, 当采用不具备反接能力的断路器时, 电源端应接入电网侧;

  3断路器开断能力应根据并网接口处短路电流水平进行选取,并应留有一定裕度。

  3. 4. 8 并网光伏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和用户电网的接地方式相协调,并应满足人身设备安全和保护配合的要求。

  3. 4. 9 并网光伏系统逆变器的电压保护、频率保护和防孤岛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29319的相关规定。

  3. 4.10 并网光伏系统应具备功率因数在0. 95 (超前)~0.95(滞后) 范围内可调的能力。并网光伏系统应具备按供电公司的预定方式调节无功补偿能力。必要时应具备按供电公司预定的方式,根据并网点电压在其无功出力范围内自适应调节无功出力的能力。

  3. 4.11 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出电能的质量,在电压偏差、电压波动和闪变、谐波、电压不平衡度、直流分量方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29319的相关规定;

  2光伏系统接入电网后引起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畸变率以及向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相关规定。

  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 1. 1 设置光伏系统的建筑, 应综合考虑建设地点的地理、气候条件以及建筑功能、周围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朝向、间距、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

  4. 1. 2 建筑光伏系统应结合建筑外观以及周围环境条件选择光伏组 (构) 件类型、颜色、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等。

  4.1. 3 建筑光伏系统应能满足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的要求。

  4. 1. 4 光伏构件作为建筑围护结构时,应能满足相应围护结构构件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要求。

  4.1. 5 建筑设计应根据光伏组(构) 件类型、安装位置、安装方式,为光伏组 (构) 件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提供相应的承载条件和空间。

  4.1. 6 建筑物上安装的光伏系统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不应对周边建筑形成有害光反射。

  4.1. 7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应对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及电气安全性进行复核,并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

  4.1. 8 设置光伏系统的建筑应采取保护人身安全的防护措施。

  4.1. 9 建筑光伏系统应设置清洗水源。

  4.2建筑

  4. 2. 1 建筑光伏系统应合理确定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位置,并满足其所在部位的建筑防水、排水和保温隔热等要求, 同时便

  于系统的检修和维护。

  4. 2. 2光伏组 (构) 件的安装部位应避免受周边物体或建筑自身的遮挡,并宜满足光伏组件冬至日全天有 3h以上日照时数的要求。

  4. 2. 3 建筑光伏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光伏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和现行浙江省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33/T1240的相关规定;

  2光伏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不低于 B1级的相关规定, 燃烧产烟毒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GB/T20285中不低于ZA2 级的相关规定;

  3建筑光伏系统不应影响防火间距和消防疏散;

  4光伏系统线缆在穿越防火分区时,其孔隙应按该处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5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 发生火灾时应能联动切断光伏系统供电。

  4. 2. 4 光伏组 (构)件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设置。

  4. 2. 5 光伏组件应避开厨房排油烟口、排风排烟口或通气管等构件布置。

  4. 2. 6 平屋面上安装光伏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不影响屋面排水功能的基座形式和安装方式;

  2光伏组件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 防水层应敷设到基座的上部,金属埋件与螺栓宜采用混凝土防护;

  3在屋面防水层上安装光伏组件时,其支架基座下部应增设附加防水层;

  4光伏系统线缆穿过屋面时,应预埋防水套管,并做防水

  密封处理。

  4. 2. 7 坡屋面上安装光伏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组件宜采用顺坡镶嵌或顺坡架空安装方式;

  2光伏构件与周围屋面材料连接部位应做好建筑构造处理,并应满足屋面整体的保温、防水等围护结构功能要求;

  3 顺坡架空安装的光伏组件与屋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安装和通风散热间隙的要求;

  4光伏瓦宜与屋顶普通瓦模数相匹配,不应影响屋面正常的排水功能;

  5光伏系统线缆穿过屋面时,应预埋防水套管,并做防水密封处理。

  4. 2. 8 阳台或平台上安装光伏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在阳台或平台栏板上的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支架应与栏板结构主体构件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

  2安装在阳台或平台栏板上的建材型光伏构件应满足建筑设计现行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4. 2. 9 墙面上安装光伏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支架应与墙面结构主体上的预埋件牢固锚固;

  2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与墙面的连接不应影响墙体的保温构造和节能效果;

  3 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的引线穿过墙面处应做防水处理,穿墙管线不宜设在结构柱处;

  4光伏幕墙的性能应满足所安装幕墙整体物理性能的要求,并应满足建筑节能的要求;

  5光伏幕墙应满足采光要求。

  4.3结构

  4. 3.1 建筑光伏系统的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结构选型、构件布置及传力途径;

  2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3结构的极限状态设计;

  4结构及构件的构造、连接措施;

  5耐久性的要求;

  6符合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

  4. 3. 2 建筑光伏系统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附加光伏系统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25 年;

  2建筑附加光伏系统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51368的相关规定;

  3建筑集成光伏系统的支撑结构,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其替代的建筑结构构件的设计工作年限。

  4. 3. 3 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上设计光伏系统,应考虑其传递的荷载效应。

  4. 3. 4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光伏系统,应事先对既有建筑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和变形等进行复核验算。

  4. 3. 5 支架、支撑金属件及其连接节点, 应具有承受系统自重、检修荷载、风荷载、雪荷载、覆冰荷载、温度作用效应和偶然作用的能力。

  4. 3. 6光伏构件的结构设计应包括光伏组件和支撑构件的强度及刚度校核、光伏组件与支撑构件的连接计算、支撑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计算。

  4. 3. 7 在混凝土屋面上安装的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支架,应由埋设在钢筋混凝土基座中的热浸镀锌钢制连接件或不锈钢地脚螺栓固定。钢筋混凝土基座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构造应满足风荷载、雪荷载与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及整体抗滑移、抗倾覆稳定性要求。

  4. 3. 8 在金属屋面和瓦屋面上安装的建筑光伏系统,支撑系统所承受的荷载应通过连接件传递至屋面檩条。

  4. 3. 9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与主体结构采用后置锚栓连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及下列规定:

  1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

  2应进行锚栓承载力现场试验和极限拉拔试验;

  3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2 个锚栓;

  4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 10mm;

  5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6 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选用材料极限承载力的50%;

  7应使用抗震型锚栓。

  4. 3.10 支撑系统的材料应根据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工作年限和环境要求选择相应的耐候材料,并采取适宜的维护保养方法。

  5光伏系统安装

  5.1—般规定

  5. 1. 1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光伏系统的安装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5.1. 2 既有建筑光伏系统的安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1. 3 光伏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安装人员应经过相关安装知识培训;

  2设计文件应合格、齐备,并网接入系统应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备案;

  3应完成施工图会审,并通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评审;

  4建筑、场地、电源等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5.1. 4 光伏系统安装时应对已完成的部位采取保护措施。

  5.1. 5 光伏系统安装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光伏系统各部件在存放、搬运、吊装等过程中应进行防护,不应受碰撞或重压;

  2连接没有灭弧能力的开关时,不应在带负荷或能够形成低阻回路的情况下接通或断开;

  3连接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光伏系统,遇有光伏组件破裂的情况应及时采取限制接近的措施,并由专业人员处置;

  4接通光伏组件电路后不应局部遮挡光伏组件;

  5不应触摸光伏组件串的金属带电部位;

  6施工人员作业时,应穿绝缘鞋,戴低压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

  7不应在雨、雪、大风天作业;

  8屋顶光伏系统施工时,应设置临边防护措施。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防护用品,并设置醒目、清晰、明确的安全标识;

  9施工人员不应踩踏采光带,采光带上方宜加装防护网。

  5. 2 基座与支架

  5. 2.1 屋面支架基座的施工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 2. 2 预制基座应放置平稳、整齐, 固定牢固, 且不得破坏屋面的防水层。

  5. 2. 3 混凝土基座的预埋件应做防腐处理,并妥善保护。

  5. 2. 4 钢支架的安装和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5的相关规定。铝合金支架的安装和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的相关规定。

  5. 2. 5 金属支架焊接完毕,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50212和《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24的相关规定。

  5. 2. 6 金属支架应与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5. 3 光伏组件与光伏构件

  5. 3.1 光伏组件与光伏构件安装前应做下列准备:

  1支架的安装应验收合格;

  2根据设计文件要求,按照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的电压、电流参数进行分类和组串。

  5. 3. 2 光伏组件与光伏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应按照设计文件的型号、规格进行安装;

  2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固定螺栓的力矩应符合产品或设计文件的规定;

  3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应排列整齐并可靠固定在支架或连接件上。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之间的连接件应便于拆卸和更换。5. 3. 3 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之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连接数量和线路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2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之间的直流连接器应连接牢固;

  3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进行组串连接后应对组串的开路电压进行测试;

  4 同一光伏组件、光伏构件或光伏组件串的正负极严禁短接。

  5. 3. 4 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上应标有带电警告标识。

  5. 3. 5光伏组件与建筑面层之间应留有安装空间和散热间隙,该间隙不得被施工材料或杂物填塞。

  5. 3. 6 光伏幕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幕墙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33/T1240的相关规定;

  2光伏幕墙应与普通幕墙同时施工,共同接受幕墙相关的物理性能检测。

  5. 3. 7 在盐雾、积雪等地区安装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时,应与产品生产厂家协商制定合理的安装施工和运营维护方案。

  5. 4电气系统

  5. 4.1 电气装置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的相关规定。

  5. 4. 2 光伏系统直流侧施工时,应标识正、负极性或用不同颜色线缆区分,并宜分别布线。

  5. 4. 3 汇流箱/逆变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设计及产品要求进行安装;

  2支架和固定螺栓应采用防锈件。

  5. 4. 4 落地式设备安装与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基础型钢固定的设备,基础型钢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 4.4的规定;

  表 5. 4. 4 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每米 全长 不直度 1.0 5.0 不平度 1.0 5.0 不平行度 — 5.0 2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设备与基础型钢之间应可靠固定。

  5. 4. 5 蓄电池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的相关规定;

  5. 4. 6 光伏系统的逆变器、储能装置等设备上方和四周不得堆放杂物,并应保证设备的良好通风。

  5. 4. 7无线型数据采集器应安装在无阳光直射且干燥、通风的地方;安装前应查看安装位置的通讯信号,不应在金属箱内或紧贴大面积金属安装;安装时确认防呆接口方向正确。

  5. 5电缆敷设

  5. 5.1 电缆线路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的相关规定。

  5. 5. 2 电缆敷设时, 不应损坏建 (构) 筑物的防水层。

  5. 5. 3 电力电缆在终端头与接头附近宜留有备用长度。

  5. 5. 4 光伏方阵内部的电缆应固定在阵列支架上或通过电缆桥架敷设, 电缆接头应可靠结合,接头接合后不应承受外力。

  5. 5. 5 任何电缆、电缆保护管或电缆桥架不应对光伏方阵造成遮挡。

  5. 5. 6 组件连线、汇流线及接头不应直接拖曳在屋面上。

  5. 5. 7 光伏系统线缆敷设时应有防护措施保护,避免线缆长期暴露在阳光下或长期浸泡在水中。

  5. 6系统调试和检测

  5. 6.1 工程验收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T51368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的相关规定对光伏系统进行调试和检测。

  5. 6. 2 光伏系统的调试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负责,并制定相应的调试计划。

  5. 6. 3 建筑光伏系统调试前土建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应已分部分项检查和测试合格,并具备如下条件:

  1 电力线路已经与电网接通,并通过冲击试验;

  2通信系统与电网调度系统连接正常;

  3发电系统各保护开关动作正常。

  5. 6. 4 建筑光伏系统应先调试光伏系统交流并网侧,再以逆变器为单元分单元调试光伏方阵和逆变器,直至整个建筑光伏系统调试合格。

  5. 6. 5 逆变器停运后,需打开盘门进行检测时,必须切断直流、交流和控制电源,并确认无电压残留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

  5. 6. 6 逆变器在运行状态下,严禁断开无灭弧能力的汇流箱总开关或熔断器。

  5. 6. 7 调试和检测完成后, 应填写相关记录。

  5. 6. 8 光伏系统调试完成后, 应进行试运行。

  6 工程验收

  6.1—般规定

  6.1.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中光伏系统验收应作为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建筑节能分部的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验收规范》 GB/T3765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6.1. 2 既有建筑加装的光伏系统应作为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验收规范》GB/T37655 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6.1. 3 建筑光伏系统工程施工中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螺栓 (或锚栓) 的连接件;

  2基座、支架、光伏组 (构) 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基座、支架、光伏组 (构) 件与主体围护结构之间的建筑构造做法;

  4 系统防雷与接地保护的连接节点;

  5 隐蔽安装的电气管线工程;

  6需要进行防水处理的工程节点。

  6. 1. 4 建筑光伏系统应在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 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验收。

  6. 1. 5 建筑光伏系统检验批的划分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6.1. 6 建筑光伏系统进场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文件约定的项目及数量进行核验,其中光伏组 (构) 件的发电功率及发电效率应进行复验。

  6.1. 7 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立卷归档。

  6. 2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6. 2. 1 作为建筑节能分部的分项工程的建筑光伏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标准》DB33/T1265的相关规定。

  6. 2. 2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建筑光伏系统宜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分阶段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6. 2. 3对影响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工序,必须在本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屋面光伏系统工程施工前,进行屋面防水工程的验收;

  2在光伏组 (构) 件就位前,进行基座和支架的验收;

  3在建筑管井封口前,进行相关预留管线的验收;

  4在电气线路敷设之前,进行电气预留管路的验收;

  5在隐蔽工程隐蔽前,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6既有建筑加装的光伏系统工程施工前,进行建筑结构和建筑电气安全检查。

  6. 2. 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合格;

  3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 2. 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 3竣工验收

  6. 3.1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竣工图纸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2工程竣工报告;

  3 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系统调试、检测和试运行记录;

  6 系统运行、监控、显示、计量等功能的检验记录;

  7 系统使用、运行与维护说明书;

  8接入电网意见函、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电力并网验收意见单;

  9操作手册、质量保证书。

  6. 3. 2 竣工验收合格应满足下列条件:

  1分部工程所含的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2分部工程所含的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系统调试、检测和试运行应符合要求。

  6. 3. 3 既有建筑上加装的光伏系统工程现场应有清晰的工程铭牌,应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并网时间。

  7运行与维护

  7.1—般规定

  7. 1. 1 建筑光伏系统正式投运前, 应建立各类管理制度和编制运行与维护规程,并对运行与维护人员进行培训,运行与维护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

  7.1. 2建筑光伏系统的维护宜在阴天或无风、雨、雪的早晚进行。系统维护前应做好安全准备,并切断所有应断的开关。

  7.1. 3 建筑光伏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应配备必要工具、防护用品、测量设备。

  7. 1. 4 建筑光伏系统运行与维护应配备系统运行所需要的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应合格、适用且在有效使用年限内。运行维护应保证系统运行在正常使用的范围之内,达不到要求的部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7. 1. 5 建筑光伏系统使用期达到设计寿命年限后应经安全性检测,评估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7.1. 6 建筑光伏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运行与维护设备。

  7.1. 7 建筑光伏系统中的计量装置应定期进行校验。

  7. 1. 8 对可能发生事故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均应设置安全标志或涂安全色。

  7.1. 9 对损坏的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应由专业人员更换。

  7. 1. 10 废旧的光伏组件回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组件回收再利用通用技术要求》 GB/T39753的相关规定;废旧的储能电池回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旧电池回收技术规范》GB/T39224的相关规定。

  7. 2 巡视检查与日常维护

  7. 2.1 建筑光伏系统的巡视检查与日常维护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发电站设备巡视和检查周期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运行规程》GB/T38335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在极端天气来临前应加强巡视检查,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建筑光伏系统重新投运前应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4建筑光伏系统各组成设备或部件维护周期应按要求执行。

  7. 2. 2 建筑光伏系统的常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光伏组 (构) 件、逆变器、汇流箱等设备外观检查;

  2光伏方阵阵列面遮挡检查;

  3户外线缆的敷设和保护措施检查;

  4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和外观检查;

  5 铭牌、标识等检查。

  7. 2. 3 建筑光伏系统的专业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光伏组 (构) 件、支架、连接件和基座等的紧固性、腐蚀性检查;

  2 电气设备内部元器件和接线端子的性能检查;

  3 防雷和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检查;

  4光伏系统直流侧绝缘检查;

  5光伏组 (构) 件的热斑检查。

  7. 2. 4光伏组 (构) 应定期清洗, 清洗周期宜根据安装地点大气环境质量和降雨情况确定。

  7. 2. 5设备故障停机、保护装置动作后应排除故障, 并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动。

  7. 2. 6 运行与维护人员对建筑光伏系统的运行监控、日常维护、故障及处理等应做好记录工作,记录应以数字文档或书面的形式妥善保存。

  7. 2. 7 运行记录应包括光伏组 (构) 件、汇流箱、逆变器或直

  流变换器、配电装置、电能计量装置与监测系统等运行状态或运行参数等。

  7. 2. 8 监测与计量系统报警时,应立即安排运行与维护人员进行检修。

  7. 3应急预案

  7. 3.1 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建筑光伏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 3. 2应根据建筑光伏系统的生产特点,制定建筑光伏系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7. 3. 3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耐火等级,制定建筑光伏系统消防应急预案。

  本规程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5136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

  《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36558《电力储能用电池管理系统》GB/T34131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29319

  《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口技术规范》GB/T33342《光伏 (PV) 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20046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

  《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GB/T2028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76《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2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

  《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验收规范》GB/T3765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光伏组件回收再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39753《废旧电池回收技术规范》GB/T39224

  《光伏发电站运行规程》GB/T38335《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

  《光伏发电系统用电缆》NB/T42073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33/T1240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标准》DB33/T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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