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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596-2025 电子材料共享应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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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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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1596—2025

  电子材料共享 应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electronic materials sharing and

  application

  2025-07-03 发布 2025-11-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共享应用体系架构要求 ............................................................... 2

  5 目录共享应用要求 ................................................................... 3

  目录元数据 ..................................................................... 3

  目录管理 ....................................................................... 4

  6 文件共享应用要求 ................................................................... 4

  文件元数据 ..................................................................... 4

  文件本体与信息 ................................................................. 6

  文件汇聚 ....................................................................... 6

  文件核验 ....................................................................... 6

  文件共享 ....................................................................... 7

  文件应用 ....................................................................... 7

  7 共享应用支撑要求 ................................................................... 8

  电子材料文件共享 ............................................................... 8

  可信服务 ....................................................................... 9

  8 共享应用审计监管要求 ............................................................... 9

  存证审计 ....................................................................... 9

  监控管理 ....................................................................... 9

  运行监督 ....................................................................... 9

  9 安全要求 .......................................................................... 10

  一般要求 ...................................................................... 10

  文件安全 ...................................................................... 10

  共享服务安全 .................................................................. 10

  智能合约安全 .................................................................. 10

  参考文献 ............................................................................. 1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数据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数链(上海)网络基

  础设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通办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俊伟、张向飞、王冬、张晓东、王茜、陈祺、董晖、陶俊虎、王虎、

  黄得志、崔久强、郭大勇、陈澜燕、徐智蕴、柯伟、高驯、陈飞飞、贝文馨、马晶、毛亚青、吴

  重庆、贺知行、马以诺、杨悦、陈赛、茅全春。

  DB31/T 159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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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材料共享应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一网通办”电子材料共享应用体系架构要求、目录共享应用要求、文件共享应用要

  求、共享应用支撑要求、共享应用审计监管要求与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各级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开展“一网通办”电子材料共享应用相关活

  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T 32905 信息安全技术 SM3密码杂凑算法

  GB/T 32918 信息安全技术 SM2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

  GB/T 33190 电子文件存储与交换格式 版式文档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36903 电子证照 元数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子材料 electronic materials

  在政务服务和社会专业服务中产生及获得的,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或将申请材料数字化后的

  各类电子文书。

  电子材料目录 electronic materials catalogue

  由电子材料定义主体规范的元数据描述,按照共同的产出依据和效用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

  电子材料定义主体 electronic materials define authority

  按照业务管理关系定义电子材料或提供业务规范的政府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其他机构。

  电子材料归集主体 electronic materials collect authority

  将电子材料归集入电子材料库的机构。

  材料颁发主体 materials issuing authority

  DB31/T 159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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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法律法规或服务事项颁发材料的机构。

  电子材料持有主体 electronic materials define authority

  在申请办理服务过程中提交电子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电子材料库 electronic materials library

  基于区块链技术建设的实现电子材料分散存储、统一管理并对外提供电子材料共享应用服务的系

  统。

  电子材料区块链 electronic materials blockchain

  基于各类电子材料场景化应用,依托政务区块链基础平台建设且具备独立共识机制、运行智能合约,

  承担电子材料索引信息共享、流程溯源记录等能力的系统。

  4 共享应用体系架构要求

  电子材料共享应用体系架构由监管层、共享层、服务层、应用层组成,电子材料共享应用体系架

  构见图1,体系内各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子材料综合管理系统:由市数据管理部门建设并管理,具备电子材料目录梳理与发布、电子

  材料文件核验服务及电子材料文件共享应用行为监控等功能;

  b) 电子材料区块链:由体系内成员基于政务区块链基础设施共同建设并管理,具备电子材料文件

  索引信息共享及共享记录存证功能;

  c) “一网通办”服务中台:由市数据管理部门建设和管理,具备电子材料文件共享功能;

  d) 电子材料库:由体系内成员各自建设并管理,具备电子材料文件汇聚、核验、管理及共享应用

  服务功能;

  e) 电子材料应用系统:由市、区数据管理部门管理,具备申请获取、应用、管理电子材料文件以

  及提交电子材料文件功能;

  f) 可信服务体系:由市数据管理部门统一提供可信服务,具备为体系内各系统进行可信认证与核

  验、电子材料委托授权查询与核验服务功能。

  图1 电子材料共享应用体系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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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材料共享应用体系成员单位应包括市级数据管理部门、各区级数据管理部门以及经市数据管

  理部门批准加入体系的其他机构。

  5 目录共享应用要求

  目录元数据

  5.1.1 电子材料类型代码

  电子材料类型代码应由25位数字或字母组成,具体结构应符合图2所示要求。

  图2 电子材料类型代码结构

  电子材料类型代码各组成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编码类型:用以区分电子材料类型,正式为“31”,临时为“TE”;

  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子材料定义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 材料类型码:由电子材料定义主体确定,用以明确电子材料具体类型,采用阿拉伯数字、字母

  (不区分大小写)或数字与字母结合的编码,已发出类型码不再回收复用。

  5.1.2 电子材料类型名称

  电子材料定义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或事项规定确定电子材料类型名称,无具体规定的,由电子材料

  定义主体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确定。

  5.1.3 材料来源

  电子材料定义主体应明确此材料类型的来源渠道,材料来源应为以下3种:

  a) 政府部门核发;

  b) 社会性组织核发;

  c) 服务对象自备。

  5.1.4 电子材料持有主体类型

  电子材料定义主体应明确此材料类型的持有主体类型,持有主体类型应为以下3种:

  a) 自然人;

  b) 法人;

  c) 其他组织。

  5.1.5 电子材料定义主体名称

  电子材料定义主体的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5.1.6 电子材料定义主体代码

  应按照GB 32100要求确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电子材料定义主体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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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管理

  5.2.1 目录梳理

  电子材料定义主体应根据市数据管理部门要求完成指定电子材料目录的梳理工作。

  5.2.2 目录发布

  电子材料综合管理系统应具备电子材料目录统一发布功能,目录发布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发布主体:市数据管理部门;

  b) 发布方式:以数据接口方式进行发布;

  c) 发布信息:包括全部目录元数据信息,元数据信息应符合5.1要求。

  5.2.3 目录变更

  5.2.3.1 电子材料类型代码与类型名称变更

  电子材料综合管理系统应具备目录变更功能,电子材料类型代码与类型名称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电子材料目录的类型名称发生变更,但材料定义依据和使用效用未发生变化时,类型代码不

  变;

  b) 当电子材料目录A由于材料定义依据和使用效用发生变化时,原电子材料目录A废止,新增电子

  材料目录B;

  c) 当电子材料目录A、B由于材料定义依据和使用效用发生变化,合并为一个新的C时,电子材料

  目录A、B废止,新增电子材料目录C;

  d) 当电子材料目录A、B由于材料定义依据和使用效用发生变化,二者统一到目录A,电子材料目

  录B废止,电子材料目录A的类型名称不变,类型代码更新为A1;

  e) 当电子材料目录A由于材料定义依据和使用效用发生变化,拆分成新的B、C时,电子材料目录

  A废止,新增电子材料目录B、C;

  f) 当电子材料目录A由于材料定义依据和使用效用发生变化,保留A并衍生B时,新增电子材料目

  录B,电子材料目录A的类型名称不变,类型代码更新为A1。

  5.2.3.2 电子材料定义主体变更

  电子材料定义主体发生变更的,存量目录的电子材料类型代码保持不变。

  5.2.4 目录废止

  电子材料综合管理系统应具备目录废止功能。废止电子材料目录时,应对其进行废止标记。有废止

  标记目录关联的电子材料文件无法继续共享应用。

  6 文件共享应用要求

  文件元数据

  6.1.1 电子材料文件代码

  应按照GB/T 32905要求对电子材料文件使用杂凑算法计算获得的字符串作为文件代码用以代表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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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 电子材料类型代码

  该材料所属类型的代码应符合5.1.1要求。

  6.1.3 电子材料类型名称

  该材料所属类型的名称应符合5.1.2要求。

  6.1.4 材料颁发主体

  生成或颁发该材料的主体名称,名称应与材料版面所载信息一致,名称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材料来源为政府部门核发或社会性组织核发的,材料颁发主体名称为该政府部门或社会性组

  织规范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b) 材料来源为服务对象自备的,材料颁发主体名称为服务对象名称。

  6.1.5 材料颁发日期

  材料生成或颁发的日期,日期格式应固定为“yyyy-mm-dd”。

  6.1.6 材料有效期

  材料有效截止日期信息,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存在有效截止日期时,有效期为其截止日期,日期格式固定为“yyyy-mm-dd”;

  b) 当明确为长期有效时,有效期信息固定为“长期有效”;

  c) 当无明确有效信息时,有效期由电子材料归集主体确定。

  6.1.7 电子材料持有主体名称

  电子材料持有主体名称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为自然人持有时,持有主体名称为该自然人姓名;

  b) 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时,持有主体名称为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

  6.1.8 电子材料持有主体代码类型

  应按照GB/T 36903要求确定电子材料持有主体代码类型。

  6.1.9 电子材料持有主体代码

  应按照6.1.8选定的电子材料持有主体代码类型确定电子材料持有主体的代码。

  6.1.10 电子材料归集主体名称

  将电子材料归集入电子材料库的政府部门或社会性机构的全称。

  6.1.11 电子材料归集主体代码

  应按照GB 32100要求确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电子材料归集入电子材料库的政府部门或社会

  性机构的主体代码。

  6.1.12 电子材料存储地址

  电子材料文件本体在电子材料库中的存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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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3 电子材料共享许可标记

  电子材料共享许可标记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电子材料已获得持有主体或其委托授权的主体许可在体系内共享时,标记为“可共享”;

  b) 当电子材料未获得持有主体或其委托授权的主体许可在体系内共享时,标记为“不共享”。

  文件本体与信息

  6.2.1 文件本体

  电子材料文件本体数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文件格式:电子材料文件本体为按GB/T 33190要求规定的OFD格式或PDF格式;

  b) 扫描分辨率:通过扫描方式将纸质文书电子化的扫描分辨率不小于200dpi;

  c) 数字签名:电子材料文件本体应包含电子材料归集主体的数字签名。

  6.2.2 文件信息

  电子材料文件的结构化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元数据信息:包含6.1中的全部文件元数据;

  b) 照面信息:与文件版面所载可视内容一致的照面结构化信息;

  c) 办件信息:与电子材料文件关联的办件信息,包括办件编码、服务对象、申请时间、申请事项、

  办理状态。

  文件汇聚

  6.3.1 汇聚方式

  电子材料库应通过与其对接的各电子材料应用系统汇聚电子材料文件。

  6.3.2 汇聚文件

  电子材料库汇聚电子材料文件本体与信息应符合6.2要求。

  文件核验

  6.4.1 核验内容

  电子材料库对电子材料文件核验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信息完整:文件附带信息符合6.2.2要求;

  b) 照面完整:文件本体版面图像显示完整;

  c) 类型匹配:文件本体版面图像识别结果与元数据信息中电子材料类型一致;

  d) 归属一致:文件本体版面图像提取颁发对象信息与元数据信息中电子材料持有主体一致;

  e) 文件有效:文件本体版面图像提取有效期信息与元数据信息中材料有效期一致且文件当前有

  效。

  6.4.2 核验方式

  电子材料库核验电子材料宜采用以下方式:

  a) 自建核验功能:电子材料库按6.4.1要求自建文件核验功能进行文件核验;

  b) 调用核验服务:电子材料库调用电子材料综合管理系统提供的统一文件核验服务进行文件核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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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3 核验服务时限和结果

  电子材料综合管理系统提供的统一文件核验服务,应在服务被调用后24 h内反馈核验结果。对核验

  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

  文件共享

  6.5.1 共享内容

  6.5.1.1 电子材料文件索引信息应包括电子材料文件代码、类型代码、类型名称、持有主体代码类型、

  持有主体代码、归集主体代码等文件元数据信息。

  6.5.1.2 电子材料文件本体与信息应符合6.2 要求。

  6.5.2 共享方式

  6.5.2.1 电子材料文件索引信息应通过电子材料区块链实现共享。

  6.5.2.2 电子材料文件本体与信息应通过“一网通办”服务中台实现共享。

  6.5.3 共享条件

  电子材料库对外共享电子材料文件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共享许可:电子材料共享许可标记为“可共享”的电子材料文件;

  b) 核验通过:电子材料核验结果为“核验通过”的电子材料文件。

  文件应用

  6.6.1 系统对接

  电子材料应用系统应按照业务管理要求与指定的电子材料库完成对接。

  6.6.2 场景注册

  电子材料应用系统按照系统提供的服务内容向已对接的电子材料库注册用材料场景,场景注册应

  符合以下要求:

  a) 可信凭证:注册信息包含电子材料应用系统向可信服务体系获取的可信应用访问凭证;

  b) 场景信息:注册信息包含业务说明、场景名称等信息;

  c) 关联材料:注册信息包含注册场景需使用的全部电子材料类型代码和类型名称。

  6.6.3 用户授权

  电子材料应用系统在获取电子材料前,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其所申请服务的场景信息及该场景关联

  的电子材料目录清单,并通过亮码认证等方式获得服务对象授权凭证,用户授权应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a) 直接授权:服务对象为电子材料持有主体;

  b) 委托授权:服务对象为电子材料持有主体的委托授权对象。

  6.6.4 文件索引信息检索

  6.6.4.1 文件索引信息检索申请

  电子材料应用系统向其已对接的电子材料库发起文件索引信息检索申请,检索申请应符合以下要

  求:

  a) 可信凭证:申请信息包含电子材料应用系统向可信服务体系获取的可信应用访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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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授权凭证:申请信息包含本次服务的服务对象授权凭证;

  c) 场景信息:申请信息包含本次服务的场景信息;

  d) 材料目录:申请信息包含本次服务需获取的电子材料类型代码。

  6.6.4.2 文件索引信息检索核验

  电子材料库基于可信服务体系从检索申请中包含的可信应用访问凭证与服务对象授权凭证、服务

  场景与所需电子材料目录关联性两个方面进行核验。

  6.6.4.3 文件索引信息检索反馈

  电子材料库对检索申请信息核验通过的应返回电子材料索引信息检索结果,检索结果应该符合以

  下要求:

  a) 信息列表:包括满足申请条件的所有文件索引信息;

  b) 检索凭证:标记本次检索结果的唯一凭证。

  6.6.5 文件申请获取

  电子材料应用系统根据检索结果向电子材料库申请获取电子材料文件,申请获取文件应符合以下

  要求:

  a) 可信凭证:申请信息包含电子材料应用系统向可信服务体系获取的可信应用访问凭证;

  b) 检索凭证:指定检索结果的唯一凭证;

  c) 指定材料:申请信息包含电子材料文件代码。

  6.6.6 文件使用与存储

  电子材料应用系统按申请时提交的用材料场景规范使用电子材料文件,获取的电子材料文件需本

  地保存时应加密存储。

  7 共享应用支撑要求

  电子材料文件共享

  7.1.1 共享能力

  7.1.1.1 电子材料区块链各节点实现电子材料文件索引信息共享同步整体流程耗时应不低于10 s。

  7.1.1.2 “一网通办”服务中台实现电子材料文件共享并发处理能力应达到每秒不低于300 个文件(当

  文件小于1 M)。

  7.1.2 共享应用行为存证

  电子材料文件共享应用行为记录存证应使用区块链技术,电子材料区块链应提供对电子材料文件

  索引信息及电子材料文件共享应用行为的完整记录能力。

  7.1.3 区块链基础设施

  电子材料区块链建设依赖于政务区块链基础设施,政务区块链基础设施应具备以下支撑能力:

  a) 节点管理:支持节点准入机制、退出机制,支持查看节点信息、节点运行状态及监控管理等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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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合约管理:支持合约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部署、查询、升级、停用等,并提供合约安全性验

  证;

  c) 链管理:支持对数据上链、存储、共享、归档、扩容、跨链、分片等过程进行管理,应支持区

  块链链上信息统计、区块信息查询、链业务的分析统计等功能;

  d) 基础安全管理:按GB/T 32918要求确定电子材料库和区块链节点,区块链节点与区块链节点间

  的双向认证及可靠通信技术,保证操作可溯性和可审计性。

  可信服务

  7.2.1 认证核验

  可信服务体系提供的认证与核验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用认证:对完成可信登记的应用系统颁发应用标识符和应用密钥;

  b) 持有主体认证:对电子材料持有主体提供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

  身份二要素等法人、自然人认证方式;

  c) 可信核验:对可信身份进行核验并反馈核验结果。

  7.2.2 委托授权

  可信服务体系提供的委托授权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委托授权方式:包括主动申请委托授权、被动申请委托授权;

  b) 委托授权内容:包括电子材料持有主体代码类型与代码、文件代码、委托授权原因(12位服务

  事项代码)、委托授权时间、委托授权有效期及被委托授权主体代码类型与代码。

  7.2.3 服务能力

  可信服务体系提供的认证核验与委托授权功能响应时间应低于1 s。

  8 共享应用审计监管要求

  存证审计

  应对电子材料文件共享应用行为记录存证进行审计,以确认记录存证完整可靠。

  监控管理

  电子材料共享应用监控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接入管理:对体系内的电子材料应用系统进行接入管理,仅经批准接入的应用系统可进行电子

  材料文件的共享应用行为;

  b) 共享管理:根据各电子材料特点与要求进行共享应用规则配置,实现电子材料文件共享应用的

  有序管控;

  c) 共享监控警示:对电子材料文件共享应用全过程进行监控、统计、分析,并实现共享用材料场

  景、电子材料文件调用频率与数量等异常警示功能。

  运行监督

  市、区两级数据管理部门应获取电子材料共享应用行为数据,满足电子材料共享应用监督与信息审

  计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授权、检索申请、文件共享应用等存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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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安全要求

  一般要求

  应按照GB/T 22239—2019中第7章规定的第三级安全要求确定电子材料共享应用体系内相关系统的

  安全建设。应按照GB/T 35273要求确定电子材料的收集、保存与使用行为。

  文件安全

  共享应用的电子材料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一致性和完整性:应按照GB/T 32918要求使用密码技术确保电子材料文件在共享应用过程中

  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b) 存储与使用:获取的电子材料文件应进行加密存储,使用电子材料文件时应进行数字签名。

  共享服务安全

  电子材料共享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通信安全:电子材料共享应用体系内需进行数据传输的各系统间应建立安全可信通道以保障

  数据安全传输;

  b) 记录完整:电子材料共享应用体系应完整记录电子材料共享服务的调用及响应情况,以支持追

  溯、审计。

  智能合约安全

  智能合约应支持部署前的形式化验证、通过审计接口进行智能合约审计、通过监管接口对智能合约

  进行运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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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GB/T 36901—2018 电子证照 总体技术架构

  [2] GB/T 36902—2018 电子证照 目录信息规范

  [3] GB/T 36905—2018 电子证照 文件技术要求

  [4] GB/T 36906—2018 电子证照 共享服务接口规范

  [5] DB31/T 310018—2024 电子证照共享应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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