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T 1099-2024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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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行 业 标 准
TD/T 1099—2024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Land quota for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engineering project
2024-06-11发布 2024-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发 布
TD/T 1099—2024
目 次
前言 Ⅲ
引 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
5.1 进井场道路 2
5.2 井场 3
5.3 计量站(集油阀组间)和配水(注配)间 3
5.4 接转站 5
5.5 转油放水站 6
5.6 脱水站 6
5.7 注水站 7
5.8 配注站 8
5.9 油田采出水处理站 10
5.10 含油污泥处理站 12
5.11 废弃钻井液处理站 13
5.12 油田废液综合(预)处理站 13
5.13 油田集气增压站 13
5.14 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14
5.15 汽车装卸油站 14
5.16 集中处理站 15
5.17 放空区、火炬区 15
6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15
6.1 进井场道路 15
6.2 井场 15
6.3 集气站 16
6.4 增压站 17
6.5 脱水(硫)站 17
6.6 气田采出水处理站 18
6.7 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18
6.8 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20
6.9 气田有益组分回收利用站 20
6.10 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21
6.11 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21
I
TD/ T 1099—2024
7 长距离输送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23
7.1 原油管道站场 23
7.2 成品油管道站场 26
7.3 天然气管道站场 28
7.4 维抢修机构 30
7.5 穿跨越工程 31
8 天然气储存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31
8.1 气藏型储气库 31
8.2 盐穴型储气库 33
8.3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 34
9 其他规定 35
9.1 站场用地指标计算范围 35
9.2 相关站场用地规定 35
9.3 联合站场用地指标 36
9.4 地形调整系数 36
参考文献 37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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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3)归 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公司规划总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大庆油田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工程 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工程项 目管理公司天津设计院、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工程技术创新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彦、田春华、周霆、董光喜、雷逢春、陶晓龙、熊新强、李丽、马梅、彭茹燕、吴浩、 荆立业、叶可仲、崔广周、赵事、黄伟和、赵雪峰、李红岩、杨成贵、刘中庆、王志勇、宋伟、齐德珍、陈博、牛 琦、甄建超、谭建辉、张斌、王念榕、陈颜滨、蔡庆文、张秀玲、蒲明、刘文泽、王春宇、王柏源、张绍辉、孙红 蕾、宋彦珂、金雁飞、王辉文、肖建坤、毛玉玺、翟永辉、尚增辉、明瑞卿、张炯、李非、郭彩霞、周生旺、王晓 潞、王清勋、杨静、于朋朋、庞鑫峰、王宗科、田静、王伟、孙春庆、游凤英、李召妍、田军庆、刘棋、吴庆有、谷 雨婷等。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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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落 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编制本文件。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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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油田工程、气田工程、长距离输送油气管道工程、天然气储存工程和站场的各功能分区 用地控制指标。
本文件适用于使用建设用地的陆上油气田、长距离输送油气管道、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新建站 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Y/T 6670 油气田消防站建设规范
TD/T 1075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72号) .202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站场 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场的统称。
3.2
配注站 preparing and injection station
指配制站、调配站、注人站的总称。
3.3
油田采出水处理站 oilfield produced water treatment station
为使油田采出水符合注水水质标准或排放标准,对其进行回收和处理的站场。
3.4
含油污泥处理站 oily sludge treatment station
为使油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符合环保要求,对其进行处理的站场。
3.5
废弃钻井液处理站 waste drilling fluid treatment station
为使油田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符合环保要求,对其进行处理的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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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气田采出水处理站 gas field produced water treatment station
对气田内部从天然气中分离出来的凝析水以及从气井底层中产出的地层水进行综合处理、利用的站 场。包括回注站和地层水处理站两种类型的站场。
3.7
分输站 distributing station
在输送管道沿线,为分输油气至用户而设置的站场。
3.8
阀室 block valve room
油气管道线路截断阀及其配套设施的总称。
3.9
清管阀室 pigging valve room
仅设置清管器收球筒和/或发球筒的线路截断阀室及其配套设施的总称。
3.10
注采气井场 gas injection and production well site
同时设置有注气井和采气井生产设施的场所。
4 总体要求
4.1 石油天然气、页岩油气、煤层气等(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方案的确定,应按照节约集 约用地原则,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简化工艺流程,优化总平面布置、管道布 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4.2 站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 质相近的设施,在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安全环保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减少占地,体现科学、合理和节约集 约用地的原则。
4.3 在确保各种管道安全运行的条件下,石油天然气工程站场的架空管道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道宜 共沟布置。
4.4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本文件规定的站场用地 规模。因安全生产、周边安全间距、地貌条件、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超出本文件规定指标的,应开 展节地评价论证。
4.5 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宜采用联合站场、丛式井组井场、护坡、挡墙等节地措施,减少站场用地。
4.6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文件外,本文件未涉及的其他行业工程用地(供电、供水、站 场外部道路、长输管道伴行道路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用地规定。
5 油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5.1 进井场道路
5.1.1 进井场道路用地指保证建井及生产期内通往井场的各型车辆安全通行,并能满足抢险车辆通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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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建或扩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
5.1.2 进井场道路用地按道路宽度乘以道路长度进行计算。进井场道路路基用地宽度指标不应大于 4.5m, 边沟、边坡、护坡、防洪坝、挡土墙、错车道等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
5.2 井场
5.2.1 采油井场用地指保证建井和生产期内钻井作业、井下作业和摆放各种采油设施所占用的土地。 当地貌条件和工程技术要求需要采用井下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场用地时,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 表1的规定。
表 1 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一)
序 号
井深级别 m
用地面积
m² 同一井场中每增加注入、增压、汽车拉卸油、分离、
清管等其中一项功能则增加用地面积
m² 1 井深≤1000 1000 700 2 1000<井深≤3000 1500 800 3 3000<井深≤5000 2400 900 4 5000<井深≤7000 4900 900 5 井深>7000 11025 900 注1;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50%。 注2: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座储油罐,用地面积在表1的基础上再增加300m²。
5.2.2 当地貌条件和工程技术要求需要采用钻井作业井场作为采油井场用地时,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不 应大于表2的规定。
表 2 采油井场用地指标(二)
序号 井深级别 m 用地面积
m² 1 井深≤1000 3900 2 1000<井深≤3000 9000 3 3000<井深≤5000 10000 4 5000<井深≤7000 13200 5 井深>7000 16800 注 :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20%。
5.2.3 井场外架空管道、边沟、边坡、护坡、防洪坝、挡土墙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
5.2.4 页岩油和致密油井场的进井场道路、采油井场用地按5.1.1、5.1.2、5.2.1和5.2.2的规定执行。
5.3 计量站(集油阀组间)和配水(注配)间
5.3.1 计量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分离器、阀组、加热设施)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 火砂池、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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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计量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用地面积
m² 含加热设施增加用地面积
m² 1 ≤10井式 440 900 2 11井式~16井式 500 900 3 17井式~20井式 550 1500 4 21井式~26井式 610 1500 5 27井式~32井式 710 1500 注1:规模超过32井式时,在27井式~32井式的基础上,每增加1口井(或1套阀组),增加用地10m²。
注2:如果计量站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面积在表3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300m²。
5.3.2 设置油气收集工艺阀组等生产设施,但不进行分井计量的场所称为集油阀组间。集油阀组间用 地包括集油(掺水)阀组及辅助设施(值班室、工具间、维修间、防火砂池、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 应大于表4的规定。
表 4 集油阀组间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用地面积
m² 1 ≤ 6 环 式 450 2 7环式~11环式 520
注1:集油阀组间管辖集油环数高于11环式时,在7环式~11环式基础上,每增加1个集油环,增加用地10m²。
注2:不以集油环数为计数的集油阀组间按照阀组数量参照执行。
注3:如果集油阀组间与值班室分别独立设置,则用地面积在表4中数值基础上再增加300m²。
5.3.3 配水间用地包括配水阀组、工具间、维修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的规定。
表 5 配水间用地指标
序 号
规模 用地面积
m² 1 2 井 式 ~ 5 井 式 200 2 6井式~10井式 250 3 11井式~15井式 300 4 16井式~20井式 350 注:单井式配水间宜与注水井场在一起,用地面积不重复计算。配水间井数大于20口时,在20口的基础上,每增 加1口井,增加用地面积10m²。
5.3.4 注配间用地包括配水阀组、注水泵房及辅助设施(配电间、维修间、工具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 地指标不应大于表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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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注配间用地指标
序 号
规模 用地面积
m² 1 ≤5井式 380 2 6井式~10井式 480 3 11井式~16井式 580 注:注配间井数大于16口时,在16口的基础上,每增加1口井,增加用地面积10m²。
5.4 接转站
5.4.1 接转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气水分离设备、缓冲设备、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组、加(化、储)药 间、天然气除油器]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阴极保护 间、卫生间)的用地。
5.4.2 接转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7的规定。
表 7 接转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液量≤1000 4500 2 1000<处理液量≤3000 6000 3 3000<处理液量≤8000 7000 4 8000<处理液量≤20000 9000 5 20000<处理液量 10000 注1:以上用地不包括事故罐罐区用地。
注2;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用地面积。事故排污池用地面积不应大于600m²。 注3:接转站包含不同驱油工艺时,站场用地指标按照其中规模大的工艺站场用地指标的1.2倍计取。
5.4.3 稠油计量接转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8的规定。
表 8 稠油计量接转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转输液量≤350 2100 2 350<转输液量≤800 4700 3 800<转输液量≤1200 5000 4 1200<转输液量≤2400 5500 5 2400<转输液量≤4000 6500 6 4000<转输液量≤6000 10000 注 :包含掺稀混输流程时,用地控制指标可增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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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接转站增加事故罐(储油罐、掺稀罐)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 9 接转站事故罐(储油罐、掺稀罐)增加用地指标调整
序号 事故罐单罐罐容
m³ 用地面积调整值
m² 1 单罐罐容≤500 700 2 500<单罐罐容≤700 1200 3 700<单罐罐容≤1000 1500 注1:事故罐数量多于1座时,每增加1座事故罐(储油罐、掺稀罐),用地按表9规定的50%递增调整值。
注2:事故罐单罐罐容超过1000 m³时,参照表11执行。
5.5 转油放水站
5.5.1 转油放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三相分离器、加热设备、油水泵房、阀组间、加(化、储)药间、天然 气除油器、沉降罐]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消防设施、配电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 化验室、空氮站(空压机房)、工具间、阴极保护间、污水提升站、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10的规定。
表10 转油放水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液量≤20000 20000 2 20000<处理液量≤30000 25000 注1:以上用地不包括事故罐罐区用地。
注2: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占地。事故排污池用地面积不应大于600m²。
5.5.2 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时,用地指标调整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 1 1 转油放水站增加事故罐用地指标调整
序号 事故罐单罐罐容
m³ 用地面积调整值
m² 1 1000<单罐罐容≤3000 8000 2 3000<单罐罐容≤7000 10000 注:事故罐数量多于1座时,每增加1座事故罐,用地面积按表11规定的50%递增调整值。
5.6 脱水站
5.6.1 原油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脱水设备、加热设备、外输设备、原油储存设施、阀组、加(化、 储)药间、天然气除油器、沉降罐、事故罐及其他生产配套设施]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消防设施、配电 间、机柜间、维修间、工具间、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空氮站(空压机房)、阴极保护间、污水提升站、卫生 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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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2 原油脱水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油量≤500 8500 2 500<处理油量≤1000 15000 3 1000<处理油量≤3000 20000 干 3000<处理油量≤5000 25000 5 5000<处理油量≤10000 30000 注1:以上用地指站内设1座事故罐和1座污水沉降罐用地,如果超过1座,则每增加1座事故罐用地面积调整值 按照表11执行。
注2:设有环保型事故排污池时,用地指标应加上事故排污池占地。事故排污池用地面积不应大于600m²。
5.6.2 稠油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脱水设备、加热设备、储存设备、外输设备、锅炉房、消防设 施)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中控室、消防阀组间、值班室与办公室、门卫室、汽车衡及控制室、供水泵房、水 井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空压机房、监控塔、分析化验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3的规定。
表 1 3 稠油脱水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油量≤1000 45000 2 1000<处理油量≤1600 65000 3 1600<处理油量≤3200 80000
5.7 注水站
5.7.1 注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水泵房、储水罐、冷却水罐、冷却塔)及辅助设施(配电间、值班室、油 桶间、维修间、库房、更衣室、化验室、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4的规定。
表 1 4 注水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注水量≤5000 3700 2 5000<注水量≤10000 5100 3 10000<注水量≤20000 5600 4 20000<注水量≤34000 8000 注1:注水站同时注两种或两种以上水质时,其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各水质单独建设的面积之和。
注2:注水站有曝氧设施时,其用地面积按同时注两种水质的注水站执行。
5.7.2 稠油热采热注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汽锅炉间、储水罐、油罐)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值班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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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供水泵房、水井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析化验间、卸油台)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5 的规定。
表15 热采热注站用地指标
序号 注汽锅炉规模 台×t/h 用地面积
m² 1 1×23 3600 2 2×23 5400 3 3×23 7900
5.8 配注站
5.8.1 向注入井提供聚合物溶液、三元液或其他化学剂及洗井水的站称为注入站。注入站用地包括生 产设施(注人泵房、母液储罐、排污池)及辅助设施(配电间、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维修 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6的规定。
表16 注入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用地面积
m² 1 ≤19井式 2200 2 20井式~30井式 3300 3 31井式~40井式 4200 4 41井式~50井式 4600 5 51井式~60井式 5000 注:注人站辖井超过60口时,在60口井的基础上,每增加1口井,其用地面积增加40m²。
5.8.2 将聚合物干粉配制成聚合物母液并供给注人站的站场称为聚合物配制站。聚合物配制站用地包括 生产设施(聚合物配制间、料库、外输泵房、聚合物熟化储罐、平台、储水罐)及辅助设施(配电间、值班室、资料 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浴室、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7的规定。
表17 配制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干粉10⁴t/a 用地面积
m² 1 配制量≤0.70 9400 2 0.70<配制量≤1.05 10500 3 1.05<配制量≤1.50 16000 4 1.50<配制量≤2.50 24100 注:配制站同时配制两种或两种以上相对分子质量的聚合物时,其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单独建设的面积之和。
5.8.3 将高压水与碱液、(表活剂)混合成高压一(二)元液,同时将表活剂(碱)与低压水混合成一(二) 元液或与聚合物母液混合成低压二(三)元液的站;或者将高(低)压水与其他化学助剂混配为复合液的站 统称为调配站。调配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干粉碱配制间、料库、碱液罐表活剂罐、表活剂罐平台、碱液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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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表活剂泵房、储水罐、调配罐及平台、排污池)及辅助设施(配电间、值班室、资料室、更衣室、化验室、库 房、浴室、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8的规定。
表18 调配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调配量≤5000 14000 2 5000<调配量≤10000 16000 3 10000<调配量≤15000 20000 4 15000<调配量≤20000 24000
5.8.4 利用注人泵向井下注入二氧化碳的站称为二氧化碳注入站。
注 气 量 较 大 的 采 用 非 橇 装 设 备 的 二 氧 化 碳 注 人 站 用 地 包 括 生 产 设 施 ( 注 入 泵 房 、 注 气 阀 组 间 、 储 罐 区、汽车衡、卸车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办公室、维修间、工具间、车库、卫生间)的用地。
注 气 量 较 小 的 采 用 橇 装 化 设 备 的 二 氧 化 碳 注 入 站 用 地 包 括 生 产 设 施 ( 注 入 泵 橇 或 压 缩 机 橇 、 缓 冲 罐 橇、注入装置橇、计量阀组橇、气水交替阀组橇、二氧化碳橇装储罐)以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值班室、 杆式或箱式变橇、卫生间橇)的用地。
二氧化碳注入站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9的规定。
表19 二氧化碳注入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注气量≤100 2500 2 100<注气量≤200 3400 3 200<注气量≤500 4200 4 500<注气量≤1000 4900 5 1000<注气量≤1500 9500 6 1500<注气量≤2000 10500 7 2000<注气量≤6000 19000
5.8.5 对二氧化碳气体进行脱水、液化、提纯及尾气处理的站称为二氧化碳液化站。二氧化碳液化站用 地包括生产设施(液化装置区、储罐区、装车泵房、装车场、放空区、排污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 间、值班室、办公室、维修间、工具间、空压机房、水处理间、供热间、车库、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 应大于表20的规定。
表20 二氧化碳液化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t/a 用地面积
m² 不含二氧化碳提纯工艺 含二氧化碳提纯工艺 1 液化量≤6 7500 12000 2 6<液化量≤9 8000 13000 3 9<液化量≤12 8500 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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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油田采出水处理站
5.9.1 水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 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 间、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1的规定。
表 2 1 水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5000 10000 2 5000<处理量≤10000 18000 3 10000<处理量≤20000 25000 4 20000<处理量≤30000 29000 5 30000<处理量≤40000 33000 注:地下水处理站用地面积参照本表执行。
5.9.2 聚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 冲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调储罐、微生 物反应池(罐)、气浮操作间、固液分离间、风机房]及辅助设施(配电间、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 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2的规定。
表22 聚驱采出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20000 19000 2 20000<处理量≤30000 33000
34C 30000<处理量≤40000 39000 注:采用生物处理工艺时,每万立方米规模用地面积增加10000m²。
5.9.3 三元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沉降罐、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 洗罐、净化水罐、污油罐、污泥存储(浓缩)设施、干化场、加热炉、采暖泵房、罗茨风机间、空压机间、药库、 加药间、调储罐、微生物反应池(罐)、气浮操作间、固液分离间、风机房]及辅助设施(配电间、值班室、更衣 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3的规定。
表 23 三元污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l 处理量≤20000 35000 2 20000<处理量≤30000 45000 注:采用生物处理工艺时,每万立方米规模用地面积增加10000m²。二元污水处理站用地面积参照本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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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含油污水深度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泵房、滤罐、缓冲罐、回收罐(池)及回收水泵房、反冲洗 罐、净化水罐、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间、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 间、维修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4的规定。
表24 含油污水深度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采出水处理量≤10000 7000 2 10000<采出水处理量≤20000 12000 3 20000<采出水处理量≤30000 15000 4 30000<采出水处理量≤40000 22000
5.9.5 稠油污水处理站包含稠油污水深度处理站和稠油污水外排处理站。稠油污水深度处理站用地包 括生产设施(调储罐、除油罐、气浮机、除硅设施、过滤吸水罐、过滤器、软化器、反洗水罐、外输水罐、泵房、 综合水池、加药间、污泥浓缩罐、污泥脱水间、酸碱配液计量间)及辅助设施(配电间、仪表值班间)的用地。 稠油污水外排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调储罐、除油罐、气浮机、冷却塔、生化池、沉淀池、过滤器、活性 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再生装置、高级氧化设施、反洗水罐、外输水罐、泵房、综合水池、加药间、鼓风机间、污 泥浓缩罐、污泥脱水间、换热器、MBR 膜处理间)及辅助设施(配电间、仪表值班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 不应大于表25、表26的规定。
表25 稠油污水深度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⁸/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5000 12000 2 5000<处理量≤10000 20000 3 10000<处理量≤15000 27000 4 15000<处理量≤20000 37000 5 20000≤处理量≤30000 44000 6 30000<处理量≤45000 62000
表26 稠油污水外排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10000 27000 2 10000<处理量≤15000 38000 3 15000<处理量≤20000 50000
5.9.6 外排污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沉降罐、气浮间、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储水池及泵房、鼓 风机间、加热炉、采暖泵房、药库、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间、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库房、工具间、维 修间、卫生间)的用地,站场采用生化—厌氧、好氧处理工艺。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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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外排污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5000 4400 2 5000<处理量≤10000 6000
5.10 含油污泥处理站
5.10.1 含油污泥处理站(热脱附工艺)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裂解炉、事故池、含油污泥临时储池)及辅助 设施(值班室、储存间、雨水收集池)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8的规定。
表28 含油污泥处理站(热脱附工艺)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100 3500 2 100<处理量≤200 4500
5.10.2 含油污泥处理站(热洗离心工艺)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油泥储存池、预处理流化装置、油泥调质装 置、油水分离装置、离心厂房、油泥堆放棚、导热油加热装置、加药间)及辅助设施(配电间、值班室、化验 室、工具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29的规定。
表29 含油污泥处理站(热洗离心工艺)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100 9500 2 100<处理量≤200 15000 3 200<处理量≤300 16500
5.10.3 含油污泥处理站(热洗离心+热脱附工艺)用地包括生产设施(预处理厂房、冷凝设备厂房、均质 搅拌混合罐、油水分离罐、污水罐、污油罐、热解装置、加药间、干物料堆放场、热解后污泥堆放场)及辅助 设施(配电间、自控值班室、更衣室、化验室、维修间、卫生间、初期雨水收集池)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 大于表30的规定。
表30 含油污泥处理站(热洗离心十热脱附工艺)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用地面积
m²
1 预处理量≤5m³/h
热解处理量≤80m³/d
1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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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废弃钻井液处理站
5.11.1 废弃钻井液处理站(水基泥浆,压滤工艺)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压滤处理区、暂存池、药品存放库 房、暂存区、接浆区)及辅助设施(值班室、门卫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1的规定。
表 3 1 废弃钻井液处理站(水基泥浆,压滤工艺)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⁸/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1500 30000 2 1500<处理量≤2500 35500
5.11.2 废弃钻井液处理站(油基泥浆,裂解工艺)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泥浆池、污水池、事故池及初期雨 水收集池、物料堆放场、罐区、接浆区、减量化预处理装置、深度脱附处理厂房、冷凝净化处理厂房)及辅助 设施(采暖间、消防泵房、配电间、值班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2的规定。
表32 废弃钻井液处理站(油基泥浆,裂解工艺)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t/a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10 36000
5.12 油田废液综合(预)处理站
为使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压裂返排液、注水井洗井水、干线冲洗水等油田废液符合采出水处 理站的进水要求,对其进行预处理的站称为油田废液综合(预)处理站。
油田废液综合(预)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卸水器、卸车池、废液接收池、泥水分离池、集水池、泥 水分离池、碱液罐、提升泵房、预处理罐、预处理罐阀室、预处理设施场地)及辅助设施(天然气调压区、加 热炉区、配电间、卫生间、仪表值班室、采暖泵房)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3的规定。
表33 油田废液综合(预)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1000 5400 2 1000<处理量≤2000 6000 3 2000<处理量≤4000 27000
5.13 油田集气增压站
油田集气增压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分离区、增压区)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空压机房、维 修间、工具间、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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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油田集气增压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m³/d 用地面积
m² 1 集气增压量≤15 4500 2 15<集气增压量≤30 6500 3 30<集气增压量≤40 7000
注1:未包括厂外火炬区及管廊带用地。
注2:轻烃储存设施按3d储存量计算,并且不包括装车设施。如采用汽车拉运时,可叠加表37中的用地面积。
5.14 油田气处理厂和原油稳定站
5.14.1 油田气处理厂用地包括进出站阀组及预处理分离、天然气压缩、脱水、凝液回收、凝液储存外输、 导热油设施、中控室、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5的规定。
表35 油田气处理厂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m³/d 用地面积
m² 1 油田气处理量≤100 47000
注1:未包括厂外火炬区及管廊带用地。
注2:轻烃储存设施按1d储存量计算,并且不包括装车设施占地。
5.14.2 原油稳定(分馏工艺)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原油泵房、轻烃泵房、设备区、加热装置区、储罐区) 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配电间、空压机房、维修间、工具间、更衣室、资料室、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 标不应大于表36的规定。
表36 原油稳定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t/a 用地面积
m²
备 注 1 原油处理量≤150 7500
不含储运及装车设施 2 150<原油处理量≤300 9500 注:未包括厂外火炬区及管廊带用地。
5.15 汽车装卸油站
汽车装卸油站是依托原油处理站建设或单独建设的具有向、从汽车油罐车装、卸原油功能的站场。 项目用地包括装卸油泵房、装卸油罐、装卸油池、装卸油场区、停车场用地,以及工艺配套的仪表值班室、 配电间、变压器区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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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7 汽车装卸油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t/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500 6500 2 500<处理量≤2000 11000 注:含事故罐、预处理罐等参考表9和表11用地指标调整。
5.16 集中处理站
集中处理站是指油田内部主要对原油、天然气、采出水进行集中处理的站,也称联合站。其用地指标 不应超过各组成单元站场面积之和。
5.17 放空区、火炬区
放空区、火炬区用地按6.11.6的规定执行。
6 气田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6.1 进井场道路
6.1.1 进井场道路用地指保证建井及生产期内通往井场的各型车辆安全通行,并能满足抢险车辆通行 的新建或扩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
6.1.2 进井场道路用地按道路宽度乘以道路长度进行计算。进井场道路路基用地宽度指标不应大于 4.5m, 边沟、边坡、护坡、防洪坝、挡土墙、错车道等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
6.2 井场
6.2.1 采气井场用地指保证建井和生产期内钻井作业、井下作业和摆放各种采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 当地貌条件和工程技术要求需要采用井下作业井场作为采气井场用地时,采气井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38的规定。
表38 采气井场用地指标(一)
序号
井深级别 m
用地面积
m² 每增加计量调压、加热节流、分离、 拉运其中1项,可增加用地面积
m² l 井深≤1000 1000 600 2 1000<井深≤3000 1500 800 3 3000<井深≤5000 2400 900 干 5000<井深≤7000 4900 1000 5 井深>7000 11025 1200 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50%。
6.2.2 当地貌条件和工程技术要求需要采用钻井作业井场作为采气井场用地时,采气井场用地指标不 应大于表3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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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9 采气井场用地指标(二)
序 号 井深级别 m 用地面积
m² 1 井深≤1000 3900 2 1000<井深≤3000 9000 3 3000<井深≤5000 10000 4 5000<井深≤7000 13200 5 井 深 > 7 0 0 0 16800 注:同一井场每增加一口井,增加用地面积在单井井场用地面积基础上不超过20%。
6.2.3 井场外架空管道、边沟、边坡、护坡、防洪坝、挡土墙以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按实际情况计算。对 于高含硫化氢气体、高压、高危险气井在安全范围内需要拆迁的用地按相关规定处理。
6.2.4 页岩气和致密气井场的进井场道路、采气井场用地按6.1.1、6.1.2、6.2.1和6.2.2的规定执行。
6.3 集气站
6.3.1 常温分离集气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进出站阀组、集气分离设备、加热设备、加注设备)及辅助设 施(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的用地。
常温分离集气站用地指标根据站场功能、处理量及集气支线数等综合确定,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 40的规定。
表40 常温分离集气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功能:汇管+
分 离 1 套 ,
集 气 支 线 2 条 )
10⁴m³/d
用地面积
m² 工艺功能
集气支线
每 增 减 1 条 ,
用地指标
增减值
m² 分离设备
每 增 加 1 套 , 用地指标增加值
m² 加热设备
每 增 加 1 套 , 用地指标增加值
m² 加注设备
每 增 加 1 套 , 用地指标增加值
m² 1 处理量≤20 3800 100 150 100 50 2 20<处理量≤50 4000 110 160 110 60 3 50<处理量≤100 4400 120 180 120 80 4 100<处理量≤200 5600 150 220 150 100 5 200<处理量≤400 7200 160 230 160 110 6 处 理 量 > 4 0 0 9000 170 240 170 120
注1:用地未包括井场用地。
注2:用地未包括放空区、火炬区用地,其用地应符合6.11.6的规定。
注3:设置有6.11单位工程设施时,增加用地应符合6.11相关条款的规定。
6.3.2 低温分离集气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进出站阀组、预冷(换热)设备、低温分离设备、注醇泵房、醇 储存设备]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消防器材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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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低温分离集气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分离设备2套,
集气支线2条)
10⁴m³/d
用地面积
m² 分离设备每增加1套,
用地指标增加值
m² 集气支线每增减1条,
用地指标增减值
m² 1 处理量≤50 4200 110 60 2 50<处理量≤100 4800 120 80 3 100<处理量≤200 6800 150 100 注1:用地未包含井场用地。
注2:用地未包括放空区、火炬区用地,其用地应符合6.11.6的规定。
注3:设置有6.11单位工程设施时,增加用地应符合6.11相关条款的规定。
6.4 增压站
功率为400 kW~700kW 橇装燃气发动机压缩机组的增压站,其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压缩机区、空冷 器区、工艺设备区)及辅助设施(空压站、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综合值班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 于表42的规定。
表42 增压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m³/d 用地面积
m² 压缩机每增减1台,用地指标增减值
m² 1 处理量≤50(2台机组) 6600 1000 2 50<处理量≤100(2台机组) 8000 1200 3 100<处理量≤150(2台机组) 11500 1500 注1:用地未包括放空区、火炬区用地,其用地应符合6.11.6的规定。
注2:设置有6.11单位工程设施时,增加用地应符合6.11相关条款的规定。
6.5 脱水(硫)站
6.5.1 天然气脱水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脱水装置、污水池)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综合值 班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3的规定。
表43 天然气脱水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100 6300 2 100<处理量≤200 6800 3 200<处理量≤400 11000 4 400<处理量≤600 16000 注1:用地未包括放空区、火炬区用地,其用地应符合6.11.6的规定。
注2:设置有6.11单位工程设施时,增加用地应符合6.11相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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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天然气脱硫站用地包括脱硫装置及辅助设施(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综合值班室)的用地。其用 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4的规定。
表44 天然气脱硫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5 3600 2 5<处理量≤10 4000 3 10<处理量≤20 12000 4 20<处理量≤50 37000
L 5 50<处理量≤100 59000 6 100<处理量≤200 68000 注1:用地未包括放空区、火炬区用地,其用地应符合6.11.6的规定。
注2:脱硫站处理量小于或等于200×10⁴m³/d,设置有6.11单位工程设施时,增加用地应符合6.11相关条款的规 定。
注3:脱硫站处理量大于200×10⁴m³/d,其用地应符合6.7相关条款的规定。
6.6 气田采出水处理站
6.6.1 回注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注水罐、注水泵、过滤器、接收罐、清洗药剂池、污水池)及辅助设施(辅 助用房、水源井、高压水罐、卫生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5的规定。
表45 回注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1000 2000 2 处理量>1000 3500
6.6.2 地层水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储罐区、污水污泥池区、药剂棚、高效过滤单元、膜浓间单元、生 化单元、MBR 单元、高级氧化单元、BAF 单元、MVR 单元、制氧间、臭氧制备间、废气单元、压滤间)及辅 助设施(生产辅助用房、配电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6的规定。
表46 地层水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1000 20000 2 处理量>1000 28000
6.7 天然气净化(处理)厂
6.7.1 天然气净化厂按原料气中硫化氢含量和二氧化碳量不同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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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类:原料气中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4%且小于8%,或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8%且小于15%。
b) 二类:原料气中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1%且小于4%,或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2%且小于8%。
c) 三 类:原料气中硫化氢含量小于1%,或二氧化碳量小于2%。
根据分类和生产规模的不同,厂内设施主要包括:脱硫装置、脱水装置、硫黄回收装置、液硫罐区、硫 黄成型装置、硫黄包装车间、硫黄仓库、硫黄堆场、变配电站、空氮站、循环水场、消防给水站、污水处理场、 锅炉房、维修车间、分析化验室及厂部办公楼(含控制中心)。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7、表48和表49的 规定。
表47 一类天然气净化厂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m⁸/d×套 用地面积
m² 规模每增减1套,用地增减值
m² l 100×2 100000(115000) 25000 2 200×2 120000(137000) 28000 3 300×2 138000(158000) 33000 4 400×2 155000(178000) 40000 注:用地未包括厂外火炬区及其管廊带用地;当厂内设天然气增压设施时,取括号内指标。
表48 二类天然气净化厂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m³/d×套 用地面积
m² 规模每增减1套,用地增减值
m² 1 100×2 95000(110000) 23000 2 200×2 115000(132000) 25000 3 300×2 134000(154000) 28000 4 400×2 142000(165000) 33000 注:用地未包括厂外火炬区及其管廊带用地;当厂内设天然气增压设施时,取括号内指标。
表49 三类天然气净化厂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m³/d×套 用地面积
m² 规模每增减1套,用地增减值
m² 1 100×2 86000(101000) 22000 2 200×2 100000(117000) 24000 3 300×2 110000(130000) 25000 4 400×2 118000(141000) 28000 5 500×2 126000(151000) 33000 注:用地未包括厂外火炬区及其管廊带用地;当厂内设天然气增压设施时,取括号内指标。
6.7.2 天然气处理厂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天然气脱水、凝液回收储存)及辅助设施[变配电站、空氮站、循 环水场、消防给水站、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维修车间、厂部办公楼(含控制中心)及分析化验室]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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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0 天然气处理厂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m³/d×套 用地面积
m² 规模每增减1套,用地增减值
m² l 30×2 33500(40500) 6500 2 100×2 46400(61400) 9000 3 150×2 54900(70900) 11500 4 300×2 69000(89000) 16400 5 500×2 105000(130000) 23400 注:用地未包括厂外火炬区及其管廊带用地;当厂内设天然气增压设施时,取括号内指标。
6.8 凝析气集中处理站
凝析气集中处理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天然气脱水设备、轻烃回收设备、加热设备、外输设备)及辅助 设施(变配电间、中控室、锅炉房、消防给水站、值班室与办公室、门卫室、汽车衡及控制室、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供水泵房、水井房、空压机房、监控塔、分析化验间)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1的规定。
表 5 1 凝析气集中处理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320 53000 注:用地未包括厂外火炬区及其管廊带用地。其用地应符合6.11.6的规定。
6.9 气田有益组分回收利用站
将气田内C₂ 及以上烃类等组分处理、储存、回收利用的站场称为气田有益组分回收利用站。
气田有益组分回收利用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天然气预处理区、制冷装置区、增压外输装置区、凝液 分馏装置区、开闭排系统、稳定轻烃储罐区、LPG 罐区、放空设施)及辅助设施(热媒系统、燃料气系统、空 氮站、消防设施、变配电站、控制中心、办公设施)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2的规定。
表52 气田有益组分回收利用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m³/d×套
回收C₂+用地面积
m²
回收C₃+用地面积
m² 规模每增减1套装置,
用地增减值
m² 1 150×2 90000 60000 20000 2 300×2 150000 120000 25000 3 500×2 200000 160000 30000 4 1000×2 260000 210000 45000 5 1500×2 300000 250000 50000 注:用地未包括合建的酸性气处理功能、废水处理功能、消防站、厂外火炬区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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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凝析油铁路装车站
凝析油铁路装车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凝析油罐区、液化石油气罐区、汽车装卸区、火车装车区、加热 设备、外输设备、储运设备)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中控室、锅炉房、消防给水站、值班室与办公室、门卫 室、汽车衡及控制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供水泵房、水井房、空压机房、监控塔、分析化验间)的用地。其 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3的规定。
表53 凝析油铁路装车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10⁴t/a 用地面积
m² 1 周转量≤50 80000 注:用地未包括厂外火炬区及其管廊带用地。其用地应符合6.11.6的规定。
6.11 单位工程用地指标
6.11.1 当站场增加单位工程时,应按本条规定的单位工程用地指标增加用地面积。
6.11.2 当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物需要采暖时,所增加的供暖设施用地指标不应大于300 m²。
6.11.3 根据站场功能,当需要设置清管器接收或发送设施时,每设置其中1项,增加用地指标不应大于 150m²
6.11.4 站场自备电源用地指标不应大于500m²。
6.11.5 站场消防储水及供水设施用地不应大于表54的规定。
表54 消防储水及供水设施用地指标
序号
类别 用地指标
m² 1 常温分离集气站 800 2 低温分离集气站 800 3 增压站 800 4 脱水(硫)站 1000 注1:表内站场需组合联合建设时,消防储水及供水设施用地指标按其中最大一类的用地指标执行。
注2:表内站场需设循环水系统时,用地指标增加50%。
6.11.6 放空区、火炬区及其架空管廊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5的规定。
表55 放空区、火炬区用地指标
序号 类别 用地指标 备注 1 放空区 400m² 2 火炬区 2500m² 3 站场放空区、火炬区架空管廊 5m/15m 用地宽度 4 天然气厂火炬区架空管廊 25m 用地宽度,含检维修道路宽度 注1:火炬区包括分液罐和泵房。表中指标为单座放空区、火炬区用地指标。
注2:站场放空区、火炬区架空管廊用地指标栏,分子为不设检维修道路宽度,分母为设检维修道路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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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 气田水装置处理量在不大于500 m³/d 条件下,当采用管道外输时,用地不应大于表56的规定; 当采用汽车罐车外运时,增加装车场用地不应大于200 m²。
表56 气田水装置区用地指标
序号 处理量 m³/d 用地面积
m² 1 处理量≤100 800 2 100<处理量≤200 900 3 200<处理量≤300 1000 4 300<处理量≤500 1200 注1:用地为常规气田水处理工艺用地指标,当有汽提、蒸发、浓缩等工艺时,用地指标应增加30%。
注2:处理量超出表内规定范围时,用地指标可按规模比例增大。
6.11.8 事故应急池容量为300 m³~1500m³, 用地(含提升泵)指标不应大于表57的规定值;当采用汽 车罐车外运时,增加装车场用地不应大于200 m²。
表57 事故应急池用地指标
序号 池容
m³ 用地面积
m² 1 300<池容≤500 500 2 500<池容≤800 600 3 800<池容≤1200 800 4 1200<池容≤1500 1000 注:事故污水容积超过表内规定值时,应按相应容积按比例增大用地面积。
6.11.9 凝析油储罐区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58的规定值;当采用汽车罐车外运时,增加装车场用地不应 大于200m²。
表58 凝析油罐区用地指标
序号 罐容
m³ 用地面积
m² 1 2×10 500 2 2×20 600 3 2×50 850 4 3×50 1800 5 2×100 2000 注:罐容积为1×20m³时,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罐容积2×10m³的用地指标。
6.11.10 气田集输站场化学试剂(缓蚀剂、防冻剂等)储罐容量为5 m³~10m³ 条件下,储罐区用地不应 大于表5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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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9 化学试剂储罐用地指标
序号 罐容
m³ 用地面积
m² 1 5 200 2 10 300
7 长距离输送油气管道工程用地控制指标
7.1 原油管道站场
7.1.1 首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输油泵区、加热炉区、燃油泵房、清管及阀组区、计量标定区、紧急排空 池、储油罐区、燃油罐、压缩空气罐)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阴极保护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锅炉房、库 房、综合办公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60的规定。
表60 首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m 用地面积
m² 罐容量每增减1×10⁴m³的用地增减值
m² 1 DN<300,罐区总容量4×10⁴m³ 62000 4500 2 300≤DN<500,罐区总容量6×10⁴m³ 74000 3330 3 500≤DN<800,罐区总容量24×10⁴m³ 140000 2000 4 DN≥800,罐区总容量30×10⁴m³ 160000 1500 注:罐型均采用浮顶油罐, DN为管径。 DN<300为1×10⁴m³4座;300≤DN<500为1×10⁴m³6座;500≤DN<
800为2×10⁴m³2座、5×10⁴m³4座;DN≥800为1×10⁴m³2座、2×10⁴m³4座、5×10⁴m³4座。
7.1.2 中间泵站、热泵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清管及阀组区、输油主泵区、泄压罐、加热炉区、燃油泵房、 燃油罐、压缩空气罐)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阴极保护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锅炉房、库房、综合值班 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61的规定。
表 6 1 中间泵站、热泵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m 用地面积
m² 每增加1路分输的用地增加值
m² 1 DN<300 11000 1000 2 300≤DN<500 17500 1200 3 500≤DN<800 23000 1500 4 DN≥800 27500 2000
7.1.3 分输站、加热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清管区、阀组区、计量标定区、泄压罐、加热炉区、燃油泵房、燃 油罐、压缩空气罐)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阴极保护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锅炉房、库房、综合值班室) 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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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 分输站、加热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m
用地面积
m² 1 DN<300 4500 2 300≤DN<500 5500 3 500≤DN<800 7500 4 DN≥800 10000
7.1.4 减压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工艺设备区、进出站 ESD 阀组区、泄压罐区、泄压回注泵区、燃料油 罐)及辅助设施(综合值班室、变配电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油污水收集池)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 大于表63的规定。
表63 减压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m
用地面积
m² 1 DN<300 9000 2 300≤DN<500 10000 3 500≤DN<800 13000 4 DN≥800 18000 注:设置加热炉区时,用地指标增加4000m²。
7.1.5 清管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清管区、阀组区、过滤器、排污罐)及辅助设施(10 kV 以下变配电间、 阴极保护间、库房)的用地。
清管阀室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线路截断阀、发球筒)及辅助设施(设备间)的用地。
清管站、清管阀室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64的规定。
表64 清管站、清管阀室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m
清管站用地面积
m²
清管阀室用地面积
m² l DN<300 4000 3000 2 300≤DN<500 4500 3500 3 500≤DN<800 5300 4300 4 DN≥800 7500 6500
7.1.6 阀室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6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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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5 阀室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m 用地面积
m² 采用太阳能等非外电设施的用地增加值
m² 1 DN<300 500 200 2 300≤DN<500 600 200 3 500≤DN<800 800 200 4 DN≥800 1000 300
7.1.7 末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清管及阀组区、转油及反输泵区、计量标定区、换热器区、储油罐区)、外 运设施(装船、装火车、管输供用户)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阴极保护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锅炉房、库 房、综合办公室)的用地。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66的规定。
表66 末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m
用地面积
m² 罐容量每增减1×10⁴m³的
用地增减值
m²
1
DN≤300 管输供用户型
罐区总容量5×10⁴m³
60000
4500
2
300≤DN<500 装船型
罐区总容量10×10⁴m³
90000
3300 装火车型
罐区总容量8×10⁴m³
98000
3300 管输供用户型
罐区总容量6×10⁴m³
74000
3300
3
500≤DN<800 装船型
罐区总容量48×10⁴m⁸
210000
2000 装火车、管输供用户型 罐区总容量38×10⁴m³
189000
2000 装船、装火车、管输供用户型 罐区总容量48×10⁴m³
228000
2000
4
DN≥800 装船、管输供用户型
罐区总容量100×10⁴m³
282000
2000 注:罐型均采用浮顶油罐。装船型未包括码头用地。 DN<300:5×10⁴m³容量设1×10⁴m³3座、2×10⁴m³1座。 300≤DN<500:10×10⁴m³容量设1×10⁴m³2座、2×10⁴m²4座;8×10⁴m³容量设1×10⁴m³4座、2×
10⁴m³2座;6×10⁴m³容量设1×10⁴m³6座。500≤DN<800:48×10⁴m³容量设2×10⁴m³4座、5×10⁴m³ 8座;38×10⁴m³容量设2×10⁴m³4座、5×10⁴m³6座。 DN≥800:100×10⁴m³容量设10×10⁴m³10座。
7.1.8 站场配套建设的事故液池用地指标应按照6.1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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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成品油管道站场
7.2.1 首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输油泵区、出站阀组区、计量标定区、进出站 ESD 阀组区、储油罐区、罐 区阀组区)及辅助设施(变配电间、阴极保护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锅炉房、库房、综合办公室)的用地。 其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67的规定。
表67 首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m 用地面积
m² 罐容量每增减1×10⁴m³的用地增减值
m² 1 DN<300,罐区总容量4×10⁴m³ 55000 5000 2 300≤DN<500,罐区总容量16×10⁴m³ 99000 3500 3 500≤DN<800,罐区总容量20×10⁴m³ 115000 2500 4 DN≥800,罐区总容量24×10⁴m³ 130000 2000 注:罐型均采用浮顶油罐。 DN<300为1×10⁴m³4座;300≤DN<500为1×10⁴m³12座、2×10°m³2座;500≤ DN<800为2×10⁴m³4座、1×10⁴m³12座;DN≥800为1×10⁴m³12座、2×10⁴m³6座。
7.2.2 在输油管道首站和末站之间同时具有加压和分输功能的站场称为分输泵站。中间泵站、分输泵 站用地包括生产设施(清管区、阀组区、输油泵区、泄压罐区、进出站 ESD 阀组区、分输计量区)及辅助设 施(10 kV 以下变配电间、阴极保护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锅炉房、库房、综合值班室)的用地。其用地 指标不应大于表68的规定。
表68 中间泵站、分输泵站用地指标
序号
规模 mm
总 罐 容 < 5 0 0 m ³ 用 地 面 积
m²
总罐容≥500 m³用地面积
m² 每增减1路分输需增减的
用地面积
m² 1 DN<300 10000 12000 1000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