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631-2025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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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0631—2025
代替GB10631—2013,GB31368—2015,GB24426—2015,GB21552—2008,GB21553—2008等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Fireworks—Safetyandquality
2025-10-31发布2026-05-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 5
5 分级……………………………………………………………………………………………………… 7
6 安全与质量要求………………………………………………………………………………………… 8
7 保质期…………………………………………………………………………………………………… 24
8 检验方法和规则………………………………………………………………………………………… 24
附录A (资料性) 烟花爆竹分类、代码以及与ISO标准、美国标准、欧盟标准对照………………… 26
附录B(资料性) 烟花爆竹包装标志和流向信息标签内容示例……………………………………… 28
参考文献…………………………………………………………………………………………………… 34
Ⅰ
GB1063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21552—2008《烟花爆竹 黑火药爆竹
(爆竹类产品)》、GB21553—2008《烟花爆竹 火箭(升空类产品)》、GB21555—2008《烟花爆竹 双响
(升空类产品)》、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19594—2015《烟花爆竹 礼花弹》、
GB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GB31368—2015《烟花爆竹 包装》的强制性技术内容,以
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代替为主,与GB10631—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
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分类方式,将摩擦型产品调整为大类,小礼花调整为大类,细化了小类,分为11大类25
小类,细化了C级分级方式,将C级分为C1 和C2 级(见4.1、4.2,2013年版的4.1、4.2);
———增加了混合包包装形式,明确了混合包标志、包装等技术要求(见6.1);
———增加了出口产品安全与质量要求(见6.3);
———删除了检验方法的具体内容(见2013年版的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9年首次发布为GB10631—1989,2004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2004年首次发布为GB19593—2004,2015年第一次修订;
———2004年首次发布为GB19594—2004,2015年第一次修订;
———2015年首次发布为GB31368—2015;
———2009年首次发布为GB24426—2009,2015年第一次修订;
———2008年首次发布为GB21555—2008;
———2008年首次发布为GB21553—2008;
———2008年首次发布为GB21552—2008;
———本次为以GB10631为主的第三次修订。
Ⅲ
GB10631—2025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烟花爆竹的术语,给出了烟花爆竹的分类,规定了分级、安全与质量要求、保质期,描
述了检验方法和规则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T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19269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19270 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19359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19433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T38040 烟花爆竹运输默认分类表
GB/T41644 烟花爆竹 检验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烟花爆竹 fireworks
以烟火药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视听效果,用
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属性的危险物品。
3.2
烟火药 pyrotechniccomposition
主要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具有燃烧或爆炸特性,能产生光、声、色、气体、烟雾等效果的混
合物。
3.2.1
黑火药 blackpowder
以硝酸钾、硫磺和炭粉或以硝酸钾和炭粉为原材料制成的一种烟火药。
3.2.2
白药 whitepowder
以高氯酸钾、铝粉、硫磺为原材料制成,用于生产爆竹的一种烟火药。
1
GB10631—2025
3.2.3
爆炸药 burstingcharge
用于炸开筒体产生声响效果(爆响药)或炸开效果件并引燃效果药(开包药)的烟火药。
3.2.4
发射药/动力药 liftingcharge
用于发(喷)射或推进的烟火药。
注:分为粒状、粉状两种。
3.2.5
效果药 effectcharge
用于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烟火药。
3.2.6
笛音药 whistlingpyrotechniccomposition
以高氯酸盐、笛音剂(对<邻>苯二甲酸氢钾或者含苯二甲酸的对<邻>苯二甲酸氢钾)为主要原材
料,用于产生笛音或哨声的烟火药。
3.3
效果件 effectparts
通过加工制作成具有一定形状的烟火药或含有烟火药的单个形体。
注:单个形体包括药粒、药柱、药块、药包、药球、效果内筒、效果引线等,效果件分为裸药效果件和非裸药效果件。
3.3.1
响珠/响子 reportpyrotechniccomposition
以氧化铜(氧化铋)、铝镁合金粉为主要原材料,燃烧产生声响效果的裸药效果件。
3.3.2
炸子 explosivepyrotechniccomposition
以高氯酸钾、硫磺、铝粉或铝镁合金粉等为主要原材料,爆炸产生声响效果的裸药效果件。
3.3.3
雷弹 thunder
外壳封闭,内装药全部为爆炸药,燃放时主要产生声响效果的效果件。
3.4
引燃装置 ignitiondevice
用于点火、传火、控制引燃时间的装置。
3.4.1
点火引火线 ignitionfuse
用于点燃烟花爆竹主体,燃速小于3.0cm/s的慢速引火线。
3.4.2
安全引火线 safefuse
以烟火药为药芯,以棉线作包缠物,织成外织层,外涂防潮材料,燃速为1.0cm/s~3.0cm/s的引
火线。
3.4.3
引线接驳器 fuseconnector
用于连接点火引火线进行传火的部件。
注:由插头和插座组成。
3.4.4
护引装置 fuseprotector
用于固定和保护引火线的护引套、护引纸、护引贴等。
2
GB10631—2025
3.5
导向装置 functionguidingdevice
用于固定烟花爆竹燃放时发射方向的固定装置。
3.6
稳定装置 stabilizationdevice
为稳定升空类产品在空中的运动方向而设置安装的稳定杆、尾翼、旋翼。
3.7
发射药盒 propellantbox
安装在礼花弹弹体底部,用于装发射药的部件。
3.8
花束 mine
发射筒内装有发射药和多颗效果药粒或非烟火物(如彩纸等),放置或固定在地面上燃放,燃放时向
空中一次性释放所有内装物,产生视听效果的小礼花类、礼花弹产品。
3.9
主展示版面 principaldisplaypanel
容易观察到、展示产品主要信息的包装版面。
3.10
运输包装 transportationpackaging
用于运输的烟花爆竹包装单元。
3.11
销售包装 primarypack
作为最小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包装单元。
3.12
混合包 selectionpack
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类别产品的烟花爆竹包装单元。
3.13
弯曲度 bendingdegree
将电光花、吐珠类等产品一端固定悬空水平放置时,筒体另一端偏离水平位置的最大距离与筒体长
度的百分比。
3.14
发(喷)射高度 launchingheight
燃放时,产品主体或效果件的爆炸点或产生效果的最高点,距离发射点平面的垂直高度。
3.15
发(喷)射距离 launchingdistance
燃放时,产品主体或效果件的爆炸点或产生效果的最远点,距离发射点的直线距离。
3.16
辐射半径 radiationsemidiameter
燃放时,产品主体或燃放效果起始点至产品效果熄灭点的最远直线距离。
3.17
行走距离 movingdistance
玩具造型、旋转类产品燃放过程中,主体运动轨迹离燃放点最远的直线距离。
3
GB10631—2025
3.18
发射偏斜角 launchingdeflectionangle
发射升空的产品燃放时,主体或效果件偏离预定发射方向的角度。
3.19
火焰熄灭高度 frameextinguishheight
发射升空的产品燃放时,火焰最低熄灭点离燃放点平面的垂直距离。
3.20
引燃时间 ignitiontime
从点燃点火引火线至主体被引燃的时间。
3.21
效果间隔时间 effectintervaltime
产品燃放产生多个效果时,效果与效果之间明显可见的间隔时间。
3.22
烧成 successfulfunction
产品在燃放时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3.23
烧成率 functioningpercentage
含多个效果单元的产品燃放后,烧成效果单元数占单元总数的百分比。
3.24
燃烧残渣 functioningpercentage
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燃烧物、带火残体、炙热物(高温残留物)等物质。
3.25
抛射物 projectiles
产品在燃放升空后坠落地面的稳定装置、纸片、壳体等物质。
3.26
燃放性能缺陷 qualitydefects
产品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设计效果外的燃放缺陷。
3.26.1
熄引(火) fuseextinguish
点火引火线被点燃后,未引燃主体的现象。
3.26.2
冲头 unpredictabletopejection
燃放时,发生将产品喷射口冲掉或将爆竹头部冲开的现象。
3.26.3
冲底 unpredictableplugejection
燃放时,发生将产品底塞或底座冲开的现象。
3.26.4
冲射 unpredictableejection
燃放时,呈快速发射状燃烧的现象。
3.26.5
倒筒 tipover
燃放时,发生筒体倾倒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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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631—2025
3.26.6
烧筒 burnout
燃放时,发生筒体燃烧的现象。
3.26.7
炸筒 blowout
燃放时,发生筒体开裂、炸裂的现象。
3.26.8
散筒 muli-tubeseparation
燃放时,发生筒体间分离的现象。
3.26.9
急炸 rapidexplosion
在点燃发射升空的产品引火线后,产品或效果件未飞离地面而发生爆炸的现象。
3.26.10
低炸 lowburst
燃放发射升空的产品时,产品或效果件在设计最低高度以下发生爆炸的现象。
3.26.11
穿孔 perforation
燃放时,筒体产生孔洞(直径小于或等于1.5mm)并伴有火苗、火星喷出的现象。
3.26.12
断火 fireoff
燃放时,主体中途熄灭或留有未被点燃烟火药的现象。
3.26.13
速燃 deflagration
燃放时,烟火药以大于设计燃速燃烧的现象。
3.26.14
殉爆 detonation
某一产品或部件爆炸时,通过冲击波引发相邻产品或部件瞬间同时爆炸的现象。
4 分类
4.1 产品类别
根据结构组成、燃放效果和运动轨迹等特点,将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以下11大类和25小类(各大类
及小类与ISO 标准、欧盟标准、美国标准对照见附录A),产品类别及定义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产品类别及描述
序号产品大类产品大类描述产品小类产品小类定义
1 爆竹类
筒体内装有爆响药等,燃放时产
生爆响、闪光等效果,但筒体不
升空,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黑药爆竹以黑火药为爆响药的爆竹
白药爆竹以白药为爆响药的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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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631—2025
表1 产品类别及描述(续)
序号产品大类产品大类描述产品小类产品小类定义
2 玩具类
形式造型多样、燃放运动或辐射
范围相对较小的低空产品,燃放
时产生火花、火苗、爆响、烟雾等
视听效果
玩具造型
模仿某种物体形象或动作产生娱乐效
果的产品,分为主体造型、效果造型和
其他造型。其中,魔鞭是将粒状烟火药
包裹成线状,燃放时以产生声响为主要
效果的产品
烟雾型燃放时以释放烟雾为主要效果的产品
线香型
将烟火药涂敷在金属丝、木杆、竹竿、纸
条上(即电光花),或将烟火药装入能形
成线状、可燃的筒体内(即晨光花),燃
烧时产生声、光、色、型效果的产品
3 摩擦类
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爆主
体产生声响效果的产品
砂炮
以雷酸银和砂子为原材料,包裹在纱纸
或箔内,掷地产生声响效果的产品
摔炮
以氯酸钾和红磷为原材料,装入纸管
内,掷地产生声响效果的产品
拉炮
将两块重叠纸板条或纸条或两个绳头
的接触面上涂敷烟火药,拉动产生效果
或拉开时发出响声或伴有彩带、彩纸等
的产品
4 旋转类
筒体内装有动力药和效果药,燃
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伴
有火焰、产生视听效果的产品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
设置有固定轴的部件,燃放时以固定轴
为中心旋转的产品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产品无固定轴,燃放时无固定轴旋转的
产品
5 喷花类
筒体内装有发射(动力)药和效
果药(件),燃放时从喷射口连续
直向喷射火苗、火花、响珠、效果
件为主的产品
手持式喷花设计为手持燃放的单筒喷花产品
地面喷花
放置在地面上燃放(含插入地下)的单
筒喷花产品
6 吐珠类
筒体内依次装有发射(动力)药
和效果件,燃放时从筒体内有规
律地发射出效果件,产生彩珠、
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手持式吐珠设计为手持燃放的单筒吐珠产品
固定式吐珠
设计为固定式(含插入地下)燃放的单
筒吐珠产品
7 升空类
筒体内装有发射(动力)药和效
果药(件)、爆响药,燃放时主体
定向或旋转升空的产品
火箭
安装有定向稳定装置,利用发射筒燃
放,主体向上升空的产品,分为小火箭、
中火箭和大火箭
双响(二踢脚)
筒体内分别装填发射药和爆响药(可含
少量效果件),点燃后产生第一爆响,主
体竖直升空,在空中产生第二声爆响
(可伴有其他效果)的产品
旋转升空
筒体内分别装填发射药和效果药
(件),燃放时主体旋转升空的单个或多
个产品的组合
6
GB10631—2025
表1 产品类别及描述(续)
序号产品大类产品大类描述产品小类产品小类定义
8 小礼花类
发射筒内装有发射药、效果件
(不开炸),燃放时以释放纸伞、
彩纸等效果的产品;发射筒内仅
装有发射药和药粒型效果件的
产品(即花束小礼花);发射筒内
装有发射药、圆柱(球)型效果件
的产品;或销售单元内带发射
筒、燃放时需要将含发射药的圆
柱(球)型效果件安装至发射筒
内的产品
小礼花
发射筒内装有发射药、效果件(不开
炸),燃放时以释放纸伞、彩纸等效果的
产品;发射筒内仅装有发射药和药粒型
效果件的产品(即花束小礼花);发射筒
内装有发射药、圆柱(球)型效果件的产
品;或销售单元内带发射筒、燃放时需
要将含发射药的圆柱(球)型效果件安
装至发射筒内的产品
9 礼花弹类
发射筒内径大于或等于76mm,燃
放时弹体或效果件从发射筒发
射到高空燃烧或爆炸,产生各种
光色、声响、烟雾、花型图案等效
果的产品。可分为药粒型、圆柱
型、球型
礼花弹
使用专业发射筒发射,弹体为球型或圆
柱型的产品;或效果件为药粒(柱、球)
型的产品(即花束礼花弹)
礼花弹组合
两个或两个以上礼花弹产品的组合(弹
体或效果件已安装在发射筒内),仅限3
号(发射筒内径76mm)或4号(发射筒
内径102mm)礼花弹
10 架子
烟花类
以悬挂形式固定在架子装置上
燃放的产品,燃放时喷射火苗、
火花,形成字幕、图案、瀑布等画
面效果
架子烟花
燃放时形成瀑布、火轮形状、文字、图案
画面的产品
11 组合
烟花类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礼花、喷
花、吐珠同类或不同类产品组合
而成的产品
喷花组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喷花类产品的组合
吐珠组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吐珠类产品的组合
小礼花组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礼花产品的组合
不同类组合
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礼花、喷花、吐珠等
不同类产品的组合
4.2 消费类别
4.2.1 按照对燃放人员要求的不同,烟花爆竹产品分为以下类别:
a) 个人燃放类:燃放时不需加工安装的,个人可燃放的C级(C1、C2)、D 级产品,应符合表2的
规定;
b) 专业燃放类:由具备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 级、B级产品,以及燃放时需加工安装的C级、D
级产品,应符合表5的规定。
4.2.2 个人燃放类产品可用于专业燃放。
5 分级
按照烟花爆竹产品的药量、规格及危险性大小,分为以下4级,产品级别应符合表2和表5的规定。
7
GB10631—2025
a) A 级:含药量大、危险性大,需要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区域燃放的产品。
b) B级:含药量较大、危险性较大,需要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区域燃放的产品。
c) C级:含药量较小、危险性较小,适宜个人在室外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分为C1 级和C2 级:
———C1 级相对药量较大,适宜个人在较空旷区域燃放;
———C2 级相对药量较小,适宜个人相对较近距离燃放。
d) D级:含药量小、危险性小,适宜个人近距离燃放。
6 安全与质量要求
6.1 个人燃放类
6.1.1 标志
6.1.1.1 产品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包装标志和流向信息标签。标志分为运输包装标志和销售包装
标志,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为同一包装时,应同时符合运输包装标志和销售包装标志的要求。包装标志
和流向信息标签应清晰完整,且附在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上不脱落。包装标志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注
册商标除外),内容正确、清晰可见、难以消除并与背景色对比鲜明。包装标志和流向信息标签内容示例
见附录B。
6.1.1.2 运输包装标志符合以下要求:
a) 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含大类和小类)、制造商名称及地
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代号,以及
“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图案,安全图案应符合GB190的规定;
b) 运输包装上应标注制造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地(国家/地
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c) 运输包装上的“个人燃放类”字体颜色应为绿色,字体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8mm,产品名称、产
品级别、产品类别的字体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0mm,其他字体的高度应大于或等于6mm;
d) 运输包装应标注正确的运输危险级别,运输危险级别按照GB/T38040执行或经测试确认;
e) 运输包装应按要求标注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和危险性标签;
f) 组合烟花等不宜倒置的产品应标注“不应倒置”安全用语,摩擦类产品应用红色字体注明“不应
拆开”字样。
6.1.1.3 销售包装标志符合以下要求:
a) 基本信息应标注在主展示版面,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含大类和小
类)、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含药量、安全警示、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
执行标准代号;
b) 主展示版面最大表面积小于或等于30cm2 的,基本信息至少应包含: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及
地址,其他基本信息内容应采用附属标签标注,并与销售包装不脱离;
c) 单个产品含多个效果单元的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效果单元数量(如标注为:结鞭爆竹“××
个”,小礼花组合、单支吐珠“××发”,吐珠组合“××支××发”),最小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产
品的,应在显著位置标注销售包装内所含产品的数量(如标注为:砂炮“××个”,线香型“××
支”);
d) 销售包装上“个人燃放类”字体颜色应为绿色,字体高度大于或等于6mm,安全警示、燃放说
明及其内容的字体高度大于或等于4mm,销售包装主展示版面最大表面积(S):S>30cm2
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大于或等于4mm,销售包装主展示版面最大表面积
(S):20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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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631—2025
e) 销售包装上应标注制造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地(国家/地
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f) 销售包装标志不应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应含有淫秽、恐怖、暴力、丑恶及民族、种族、宗教、性
别歧视的内容,不应使用虚假、误导、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介绍产品;
g) 不同类组合烟花应标注所含组合产品类别。
6.1.1.4 药量按照以下方式标注:
a) 运输包装的箱含药量应标注该包装内所有产品的具体总药量;
b) 销售包装的含药量应标注具体总药量和单个(发、筒)最大药量;
c) 不同类组合烟花的单筒药量应标注各不同组合产品类别的单筒最大药量。
6.1.1.5 燃放说明应按产品特性和燃放要求标注,内容应包含燃放安全区域、燃放场所、燃放人员要求、
燃放方式、引燃时间、主要燃放效果及观看区域等内容。
6.1.1.6 生产日期应包括年和月。
6.1.1.7 混合包的标志符合以下要求:
a) 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6.1.1.2的要求(产品类别除外);
b) 销售包装应标注:产品(商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内含产品总数、总含药量、内含产品清
单、安全警示、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代号、混合包制造商名称及地址;
c) 混合包的产品级别应根据内装单个类别产品最高级别确定;
d) 销售包装标志还应符合6.1.1.3d)~g)的要求;
e) 内含产品的包装标志应符合6.1.1.3的要求;
f) 内含产品清单内容应包括:名称、数量、级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单个/发含药量。
6.1.2 包装
6.1.2.1 产品应有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含内包装),应封装牢固、封口严密。运输包装与销售包装为同
一包装时,应同时符合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要求。
6.1.2.2 产品运输包装符合以下要求:
a) 水路、铁路和空运的产品,其运输包装应分别符合GB19270、GB19359和GB19433的要求;
b) 道路运输的产品运输包装应符合GB19269的要求,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
合格;
c) 填装产品后的运输包装经GB/T41644跌落试验后,不应出现撒药、漏药、爆炸、燃烧等现象;
d) 填装产品后的运输包装经GB/T41644堆码试验后,包装箱不应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破损,不应
出现撒药、漏药等现象;
e) 填装产品后的运输包装经GB/T41644振动试验、碰撞试验后,不应出现燃烧、爆炸、冒烟、分
解或变形、散落等现象;
f) 产品运输包装不应夹带电点火头、引火线、黑火药、含药半成品;
g) 运输包装应具有透气、防潮等性能或措施,运输包装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产品与产品之
间、产品与运输包装之间的相对运动距离小于或等于8mm;
h) 产品运输包装体积应符合品种规格的设计要求,底面周长的1/2与高度之和小于或等于
1800mm;
i) 组合烟花的运输包装与销售包装等同时,若四周增加软质垫板用于缓冲、防潮的,纸质筒体其
最边缘筒体内壁与包装箱外壁之间距离(含运输包装箱纸板)应小于或等于40mm,模压筒体
最边缘筒体内壁与包装箱内壁之间距离应小于或等于20mm,筒体上下两端与包装箱外壁之
间距离(含包装箱纸板)应小于或等于20mm,软质垫板应填实包装箱,不应有空隙;
j) 产品运输包装的总重量应小于或等于3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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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631—2025
k) 运输包装内堆放线香型玩具类等药量密集的产品时,每件总含药量应小于或等于12kg。
6.1.2.3 产品销售包装符合以下要求:
a) 销售包装(含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封闭包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
动,内包装材质不应与烟火药发生化学反应;
b) 销售包装每件总重量应小于或等于15kg;
c) 组合烟花的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不等同时,销售包装最外层筒体外侧与销售包装之间的距离
应小于或等于10mm;
d) 结鞭爆竹销售包装内用于缓冲、定型的包装隔离板厚度应小于或等于3mm;
e) 最小销售包装单元不应拆分销售;
f) 双响最小销售单元应采用纸盒或塑封等封闭包装。
6.1.2.4 摩擦类产品的运输包装、销售包装符合以下要求:
a) 运输包装内的销售包装应排列整齐、不松动,销售包装与销售包装之间、销售包装与运输包装
之间的相对运动距离小于或等于4mm;
b) 销售包装应采用纸盒或塑封等形式紧密包装,销售包装中的最小包装应紧密排列;
c) 砂炮销售包装中的最小包装内有与产品等量或更大量的锯木屑或类似缓冲物包装,或销售包
装经5m 跌落试验后不应出现撒药、漏药、爆炸的现象;
d) 砂炮运输包装经振动试验、跌落试验测试后不应产生整体爆炸,即使销售包装内产品产生爆
响,但应保证销售包装完整;
e) 摔炮销售包装内单个产品应独立隔离包装,且单个产品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mm。
6.1.2.5 混合包不应装有双响、含爆炸药的产品(C2 级爆竹除外)、C1 级含小礼花组合烟花,不应装有
专业燃放类产品。
6.1.2.6 混合包的包装应符合所含最高级别产品的包装要求。
6.1.3 外观
6.1.3.1 产品应完整、清洁,表面无浮药、霉变、明显变形、损坏、漏药。
6.1.3.2 线香型产品的药物采取涂敷方式的,药物涂敷应均匀、牢固;线香型产品的药物采取包裹方式
的,包裹物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漏药,不松散。
6.1.3.3 组合烟花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6.1.4 部件
6.1.4.1 底座、底塞符合下列要求:
a) 设计在地面燃放、主体不运动、筒高超过外径3倍的喷花类和吐珠类产品,应安装底座,底座的
外径或最短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b) 底座应安装牢固,在燃放过程中不散开,不脱落;
c) 底塞应安装牢固,按照GB/T41644跌落试验后,不开裂,不脱落。
6.1.4.2 引燃装置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安装电点火头、引线接驳器;
b) 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的安全引火线(单挂100个以下且单个药量小于或等于0.05g的白药爆
竹、单个药量小于或等于0.2g的黑药爆竹、单个产品药量小于2g的产品、以点火引火线为燃
放效果单元<如彩菊>除外),采用硝酸钾、硫磺、木炭、棉纱为主进行药物搅拌、碾压的双响点火
引火线可使用原色安全引火线;
c) 点火引火线安装位置应醒目或有明显标记,应用护引装置或包装保护,引火线药头不应直接
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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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631—2025
d) 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爆竹类、玩具类、小火箭产品的点火引火线应承受50g质量的砝码垂
吊持续10s不脱落或损坏,其他产品应承受100g质量的砝码垂吊持续10s不脱落或损坏。
6.1.4.3 手持部位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装有或涂敷烟火药。
b) 外观颜色应与其他部位作明显区分。
c) 手持部位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线香型:C级大于或等于80mm,D级大于或等于60mm;
———其他:C级大于或等于100mm,D级大于或等于80mm。
d) 除线香型、手持式喷花、手持式吐珠等允许手持燃放的产品外,仅限地面燃放、固定式燃放的产
品不应设置把手、挂绳等便于手持的装置部件。
e) 电光花燃放后,手持的金属丝、木杆、竹竿等末端偏离原产品中轴线的角度应小于或等于45°。
f) 拉炮的拉条或拉绳长度应大于或等于50mm,按照GB/T41644测试不应断裂。
6.1.4.4 燃放导向装置符合下列要求:
a) 双响、火箭应采用燃放导向装置燃放;
b) 双响、火箭应在每一个销售包装中至少配置一个燃放导向装置;
c) 燃放导向装置应与产品的规格相匹配。
6.1.4.5 以下为其他要求:
a) 采取固定式燃放的产品,每个销售包装内应至少配置一个专门的固定装置,应用固定装置将产
品安装牢固,确保产品在燃放过程中不散开,不脱落,不倾倒,采取插入式固定装置时,插入部
件长度应能保持产品在燃放时不倾倒;
b)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的效果筒体、旋转支架、旋转轴应安装牢固,燃放时不应出现散架、脱落的
现象;
c) 火箭产品应安装合适的稳定杆或其他可稳定飞行的稳定装置,如侧翼、尾翼、支撑环。
6.1.5 结构
6.1.5.1 各类产品结构应符合表1的定义。
6.1.5.2 产品(除电光花、点火药头外)不应带有裸露药物或裸药效果件。
6.1.5.3 爆竹类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a) C1 级爆竹筒体外径不应超过16mm,长度不应超过50mm;
b) C2 级爆竹筒体外径不应超过6mm,长度不应超过30mm;
c) 仅限结鞭,相邻筒体外壁之间的间隙应小于或等于爆竹筒体外径的1/5;
d) 编结应紧密、整齐、连贯,整挂(卷)鞭炮不脱节,不散鞭;
e) 单边结鞭爆竹的带引应采取防护措施,不直接裸露;
f) C2 级爆竹应采用刁底工艺,结鞭应采用伴纱编结。
6.1.5.4 摩擦类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a) 产品的外壳不应出现开裂、变形、散落的现象;
b) 拉炮的拉绳应有防止意外拉响的固定措施。
6.1.5.5 喷花类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圆柱型内径小于或等于52mm、圆椎型底面内径小于或等于86mm;
b) 地面喷花:主体高度小于或等于500mm,底面最大外切圆直径小于或等于400mm。
6.1.5.6 吐珠类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筒体内径小于或等于20mm;
b) 筒体长度小于或等于1000mm,弯曲度小于或等于4%;
11
GB10631—2025
c) 不应含内筒效果件。
6.1.5.7 升空类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a) 双响:筒体外径小于或等于30mm、高度小于或等于150mm、壁厚大于或等于3mm;药量大
于或等于6g的,壁厚大于或等于3.5mm;药量大于或等于7g的,壁厚大于或等于4mm。
b) 小火箭:筒体外径小于或等于12mm、长度小于或等于60mm,产品总长度(含稳定装置)小于
或等于360mm。
c) 中火箭:筒体外径小于或等于20mm、长度小于或等于100mm,产品总长度(含稳定装置)小
于或等于600mm。
d) 火箭产品不应多个组合燃放。
6.1.5.8 组合烟花类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应两个以上(含两个)联结,不应含无效果的筒体(第一发除外)。
b) 发射筒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喷花组合的发射筒数量小于或等于30筒;
———吐珠组合的发射筒数量小于或等于80筒;
———小礼花组合的发射筒数量:发射筒内径小于或等于20mm 的,数量小于或等于200筒,发
射筒内径大于20mm、小于或等于30mm 的,数量小于或等于150筒;
———不同类组合烟花的发射筒数量:最大发射筒内径小于或等于20mm 的,数量小于或等于
120筒,最大发射筒内径大于20mm、小于或等于30mm 的,数量小于或等于100筒。
c) 组合烟花(除C2 级的喷花组合外)的发射筒应垂直安装(偏离垂直方向的角度应小于或等于
3°);C2 级喷花组合筒体设计为倾斜安装的,安装偏离垂直方向的角度应小于或等于60°。
d) 组合烟花发射筒纸质筒体壁厚应大于或等于2 mm,塑料模压筒体壁厚应大于或等于
1.5mm,其他模压筒体壁厚应大于或等于3mm,相邻有效发射筒筒体内壁之间的间距应小于
或等于20mm。
e) 喷花组合倾斜安装时,底面相邻有效筒体应紧密相连。
f) 含小礼花的C1 级组合烟花的发射筒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00mm、内径小于或等于30mm,含
小礼花的C2 级组合烟花的发射筒高度应小于或等于260mm、内径小于或等于20mm。
g) 不含小礼花的组合烟花中,喷花发射筒内径应小于或等于50mm,吐珠发射筒内径应小于或
等于30mm。
h) 含小礼花的组合烟花主体高度与底面最小水平尺寸(长方形、不规则多边形)或外接圆直径(圆
形、规则正多边形)的比值应小于或等于1.5。
i) 吐珠组合、喷花组合、吐珠与喷花的不同类组合主体高度应:C1 级小于或等于600mm,C2 级
小于或等于400mm。
j) 地面燃放的吐珠组合、喷花组合主体高度与底面最小水平尺寸(长方形、不规则多边形)或外接
圆直径(圆形、规则正多边形)的比值应小于或等于3.0。
k) 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不应设计为手持燃放。
6.1.5.9 电光花、晨光花的弯曲度应小于或等于4%。
6.1.5.10 吐珠类产品纸质发射筒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2mm。
6.1.5.11 含小礼花的组合烟花、爆竹、双响和火箭不应采取除筒体外的其他造型,个人燃放类产品(除
玩具类、旋转类和喷花类以外)不应设计为武器式样。
6.1.5.12 设计为地面燃放的组合烟花产品放置在与水平面成30°夹角的斜面上不应倾倒。
6.1.5.13 最小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产品或单个产品含有多个效果单元的,计数允许误差(以效果单元
计)应为:爆竹类±5%,玩具类±5%,吐珠类±2%。
12
GB10631—2025
6.1.6 材质
6.1.6.1 固定产品所采用的木材、订书钉、铁钉或捆绑用的金属线等不应与烟火药物直接接触。
6.1.6.2 运输包装内用于固定产品的垫板、内衬、填充材料应采用纸质等软质材料,具有一定弹性,且防
潮、防静电,不应使用塑料泡沫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
6.1.6.3 火箭、旋转升空产品的稳定部件、升空部件、爆炸部件及其相关附件不应采用金属(用于固定稳
定杆的钉子除外)等硬质材料。
6.1.6.4 产品设计带塑料体的,塑料体不应设计为带炸效果件。
6.1.6.5 旋转升空产品设计有机翼的,机翼应由纸板或塑料制成。
6.1.6.6 结鞭爆竹销售包装内用于缓冲、定型的包装隔离板材质应为纸质材料,单挂(盘)结鞭爆竹销售
包装材质宜采用油蜡纸、玻璃纸等纸质材料。
6.1.6.7 双响产品不应使用胶水混砂子、塑料等硬质材料封口。
6.1.6.8 手持喷花类的杆子应采用纸质或木质材料。
6.1.6.9 包裹砂炮主体应采用纱纸等纸质或箔材料。
6.1.6.10 拉炮的拉绳应采用棉绳。
6.1.6.11 C2 级的吐珠类和组合烟花发射筒应采用纸质材料。
6.1.7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6.1.7.1 药种符合下列要求:
a) 产品(除爆竹中的插引、“彩菊”中的引线、烟雾型和烟雾效果件、摔炮、拉炮外)不应使用氯酸
盐,爆竹中的插引、“彩菊”中的引线、烟雾型和烟雾效果件、摔炮、拉炮使用的氯酸盐仅限氯
酸钾;
b) 氯酸钾不应与硫磺或硫化物(除生产烟雾型和烟雾效果件外)、笛音剂配伍,笛音剂不应含氧
化剂;
c) 烟雾型和烟雾效果件若使用含氯酸钾的氧化剂,不应使用金属粉末以及含甲醛、芳香胺、萘等
有害物质的材料;
d) 产品不应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铅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六氯代苯、镁粉、锆粉、红磷
(除使用红磷生产摔炮、拉炮外)等;
e) 产品不应使用叠氮化铅、叠氮化钠、硝酸肼镍、硝酸肼铜等起爆药(除使用雷酸银生产砂炮外);
f) 玩具类、旋转类、喷花类、吐珠类、火箭、旋转升空、喷花组合产品不应使用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
(单个药量小于或等于0.13g的响子除外);
g) 使用加工后的退役单基火药时,安定剂含量应大于或等于1.2%;
h) 退役双(多)基火药不应直接作为烟火药使用。
6.1.7.2 药量符合下列要求:
a) 产品(不包括引火线)药量不应超过最大允许药量,最大允许药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b) 混合包中单个产品、单发含药量不应超过相应类别级别产品的最大允许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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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631—2025
表2 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
单位为克
序号产品大类产品小类
最大允许药量
C级
C1 C2
D级
1 爆竹类
黑药爆竹2000(0.6/个) 300(0.3/个) —
白药爆竹1000(0.2/个) 100(0.1/个)
2 玩具类
玩具造型
(仅限不带炸)
15
魔鞭:100(20/m) 10 5
烟雾型
(仅限不带炸) — — 50
线香型
(仅限不带炸)
单支:25(其中含笛音效果:
15);多支电光花连结:40 仅限单支:15 仅限单支:6
3 摩擦类
砂炮— — 0.0016(仅限雷酸银)
摔炮— — 0.02
拉炮— — 0.016
4 旋转类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
(仅限不带炸) 30 20 —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仅限不带炸) 15 10 2
5 喷花类
手持式喷花
(仅限不带炸) 75 30 10
地面喷花
(仅限不带炸) 200 80 20
6 吐珠类
手持式吐珠
(仅限不带炸) 20(2/珠) 10(1/珠) —
固定式吐珠
(仅限不带炸) 30(2/珠) 15(1/珠) —
7 升空类
火箭
(仅限不带炸)
小火箭:1.2
中火箭:8 —
双响(二踢脚) 8 —
旋转升空
(仅限不带炸)
单个:5
多个连结:50(5/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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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631—2025
表2 个人燃放类产品最大允许药量(续)
单位为克
序号产品大类产品小类
最大允许药量
C级
C1 C2
D级
8 组合
烟花类
喷花组合
(仅限不带炸) 1500(150/筒) 600(50/筒) 100(10/筒)
吐珠组合1000(20/筒) 600(10/筒) —
小礼花组合
1200(25/筒,开包药:黑火
药10或硝酸盐+金属粉4
或高氯酸盐+金属粉3)
600(10/筒,开包药:
黑火药8 或硝酸
盐+ 金属粉3 或高
氯酸盐+金属粉2)
—
不同类组合
1200(150/筒喷花,20/筒吐
珠,25/筒小礼花,开包药:
黑火药10或硝酸盐+金属
粉4或高氯酸盐+ 金属粉
3)
600 (50/筒喷花,
15/筒吐珠,10/筒小
礼花,开包药:黑火
药8 或硝酸盐+ 金
属粉3 或高氯酸
盐+金属粉2)
—
注1:仅限不带炸是指不含有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响子除外),如含有爆炸药和带炸效果件为专业燃放类。
注2:吐珠类的单珠药量包括效果药和发射药之和。
6.1.7.3 安全性能符合下列要求:
a) 产品安全性能检测包括热安定性试验、低温稳定试验、跌落试验、振动试验、碰撞试验、堆码试
验,试验条件应符合GB/T41644规定的要求,试验结果应按照GB/T41644相关要求判定为
通过;
b) 产品所含烟火药安全性能的检测项目应至少包括: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静电感度、
着火温度、爆发点、相容性、吸湿性、水分、pH 值;
c) 产品所含烟火药安全性能的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静电感度、着火温度、爆发点、相容
性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d) 产品所含烟火药的吸湿率应小于或等于2.0%,笛音药、粉状黑火药、含炭粉烟火药、含单基火
药的烟火药吸湿率应小于或等于4.0%;
e) 产品所含烟火药的水分应小于或等于1.5%,笛音药、粉状黑火药、含炭粉烟火药、含单基火药
的烟火药水分小于或等于3.5%;
f) 产品所含烟火药的pH 值应为5~9;
g) 产品应按照GB6944的要求,确定其运输危险性类别。
6.1.8 燃放性能
6.1.8.1 产品燃放效果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6.1.8.2 产品燃放时的运动形式、运动轨迹范围、声级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6.1.8.3 设计为手持燃放的产品,其燃放安全距离应为最大发(喷)射高度(距离)与最大辐射半径之和。
6.1.8.4 带辅助飞行装置的旋转升空产品飞离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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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631—2025
6.1.8.5 带响子(炸子)产生声响效果的吐珠类产品声级值应小于或等于110dB。
表3 产品运动形式、运动轨迹范围和声级值要求
产品
类别
产品
级别
运动形式
最大行走距
离(旋转直
径范围)/m
飞离地面
高度/m
最大发(喷)
射高度
(距离)/m
最小发(喷)
射高度
(距离)/m
最大辐射
半径/m
最大声
级值/dB
爆竹类C1
C2
主体不升空无水平
移动
— — — — 8 115
— — — — 5 110
玩具类
———
玩具造型
C1
C2
D
主体水平运动或不
运动,可伴有很小的
飞离地面运动
2 0.5 2 — 2 90
2 0.5 2 — 2 80
1 0.5 1 — 1 75
玩具类
———
线香型
C1
C2
D
主体不升空,不移动
— — — — 1 70
— — — — 0.8 70
— — — — 0.5 70
摩擦类D 主体不升空,不移动— — — — 0.5 100
旋转类
C1
C2
D
产品主体自身旋
转,有较小的水平和
飞离地面运动但不
升空
4 0.5 — — 4 90
3 0.5 — — 3 80
2 0.3 — — 2 80
喷花类
C1
C2
D
筒体不升空、无水平
移动、可伴有自身
旋转
— — 8 — 4 110
— — 3 — 3 100
— — 1 — 2 100
吐珠类
C1
C2
主体不升空,不移
动,筒体内依次向空
中发射出单发或多
发效果件
— — 25 2 3 100
— — 15 1 2 80
升空类
———火箭C1 产品主体竖直升空— — 30 小火箭:5
中火箭:8 0.5 100
升空类
———双响C1 产品主体竖直升空— — 40 15 0.5 110
升空类
———
旋转升空
C1
产品自身旋转且升
空,伴有水平偏移
运动
2 8 — — 3 100
含小礼花
组合烟花
不含小礼花
组合烟花
C1
C2
C1
C2
小礼花:主体不升
空,不移动,筒体内一
次向空中发射出效果
件。其他运动形式参
见喷花和吐珠
— — 60 15 30 110
— — 35 10 20 100
— — 25 — 5 100
— — 15 — 3 100
注1:行走距离仅指玩具造型产品,旋转直径范围仅指旋转类、旋转升空产品。
注2:对含花束小礼花的组合烟花最低发射高度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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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631—2025
6.1.8.6 单个产品含多个效果单元的烧成率:结鞭爆竹应大于或等于93%;吐珠类应大于或等于95%;
组合烟花应大于或等于97%。
6.1.8.7 引燃时间符合以下要求:
a) 点火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且在规定时间内引燃主体,C级:3s~12s;
D级:2s~5s;
b) C级、D级产品设计无引燃时间的不计引燃时间。
6.1.8.8 发射升空的产品垂直安装时,发射偏斜角应小于或等于22.5°。
6.1.8.9 燃烧残渣符合以下要求:
a) 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火焰、燃烧物和带火残体与燃放点的水平距离应为:C1 级小于或等于
8m,C2、D级小于或等于5m;
b) 产品燃放时产生的炙热物与燃放点的水平距离应为:C1 级小于或等于15m,C2、D 级小于或
等于8m。
6.1.8.10 产品燃放时产生的质量大于5g(纸质大于15g,设计效果中的伞、彩纸的除外)的抛射物与燃
放点水平距离应为:C1 级小于或等于20m,C2 级小于或等于10m,D级小于或等于5m。
6.1.8.11 产品燃放时不应出现除设计效果外的熄引(火)、冲头、冲底、冲射、倒筒、烧筒、炸筒、散筒、急
炸、低炸、穿孔、断火、速燃、殉爆等燃放性能缺陷。
6.1.8.12 含纸质伞或彩带的产品,纸质伞或彩带不应导电,燃放过程中纸质伞或彩带不应燃烧。
6.1.8.13 线香型产品在高于或等于1.2m 的高度燃放时不应有火星落地。
6.1.8.14 组合烟花类、吐珠类的效果间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s。
6.1.8.15 燃放后筒口持续燃烧时间不应超过30s。
6.2 专业燃放类
6.2.1 标志
6.2.1.1 产品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包装标志和流向信息标签。标志分为运输包装标志和销售包装
标志,标志应清晰完整,且附在包装上不脱落。包装标志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内容正
确、清晰可见、难以消除并与背景色对比鲜明。包装标志和流向信息标签内容示例见附录B。
6.2.1.2 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标注在主展示版面,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等应同时满足销售包装和运
输包装标志要求。
6.2.1.3 销售包装标志基本信息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含大类和小
类)、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安全警示、
燃放说明、执行标准代号。
6.2.1.4 运输包装标志基本信息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含大类和小
类)、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
代号,以及“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图案,安全图案应符合GB190的规定。
6.2.1.5 产品包装上的“专业燃放类”字体颜色应为红色,字体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8mm;产品名称、消
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含大类和小类)的字体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0mm。
6.2.1.6 产品应标注制造商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
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1.7 运输包装应标注正确的运输危险级别,运输危险级别按照GB/T38040执行或经测试确认。
6.2.1.8 运输包装应按要求标注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和危险性标签。
6.2.1.9 含药量应标注具体药量,并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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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0631—2025
a) 单个/发产品应标注药量;
b) 组合烟花应分别标注总药量、单筒药量;
c) 不同类组合烟花应标注总药量和各不同组合产品类别的单筒最大药量。
6.2.1.10 安全警示应包含“本产品为专业燃放类烟花,必须由专业人员燃放”,字体颜色为红色。
6.2.1.11 燃放说明应按产品特性和燃放要求标注,内容应包含燃放安全区域、燃放场所、燃放人员要
求、燃放方式、主要燃放效果、主要效果时间、燃放运动轨迹及观看区域等内容。
6.2.1.12 发射升空的产品还应在燃放说明中标注发(喷)射高度、辐射半径、火焰熄灭高度等信息。设
计为水上效果的产品应标注其适用的水域范围。
6.2.1.13 运输包装内装有多个产品的,应在包装箱标注所含产品数量,单个产品应在最小销售包装标
注产品名称、规格、主要燃放效果。
6.2.1.14 生产日期应包括年和月。
6.2.1.15 燃放企业按燃放编排后进行再次包装的,运输包装标志应标注:阵地燃放点、所含产品名称、
箱含药量。
6.2.2 包装
6.2.2.1 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为同一包装时,包装应使用单一色彩(瓦楞纸原色、灰色、草黄色)的包
装,不应使用其他彩色包装。
6.2.2.2 水路、铁路和航空运输的产品运输包装应分别符合GB19270、GB19359和GB19433的要求。
6.2.2.3 道路运输的产品运输包装应符合GB19269的要求,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
合格。
6.2.2.4 产品运输包装容器体积应符合品种规格的设计要求。
6.2.2.5 填装产品后的运输包装经GB/T41644跌落试验后,不应出现撒药、漏药、爆炸、燃烧等现象。
6.2.2.6 填装产品后的运输包装经GB/T41644堆码试验后,包装箱不应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破损,不应
出现撒药、漏药等现象。
6.2.2.7 填装产品后的运输包装经GB/T41644振动试验、碰撞试验后,不应出现燃烧、爆炸、冒烟、分
解或变形、散落等现象。
6.2.2.8 产品包装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产品与产品之间、产品与运输包装之间的相对运动距离
小于或等于8mm。
6.2.2.9 燃放时需要现场安装的小礼花产品,销售包装内的箱含量应小于或等于12个、箱含药量应小
于或等于400g。
6.2.2.10 产品运输包装不应夹带电点火头、引火线、黑火药。
6.2.2.11 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的,应采用竖楞纸箱,瓦楞纸板应为五层或以上,礼花弹产品包装应采用五
层或以上瓦楞纸箱加五层内衬包装,箱含量应符合表4要求,箱内礼花弹应根据其规格型号采用瓦楞纸
盒、内卡等进行固定,礼花弹产品包装箱纸板(含内衬)厚度大于或等于7mm。
6.2.2.12 礼花弹产品应使用防潮的塑料袋单个独立扎紧包装。
6.2.3 外观
6.2.3.1 产品应完整、清洁,表面无浮药、霉变、明显变形、损坏、漏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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