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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IAEC 008-2024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急处置医疗垃圾技术规范

  • 文件大小:694.31 KB
  • 标准类型:综合团体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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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3.020
CCS Z05
团体标准
T/GIAEC 008—2024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急处置医疗垃圾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mergency disposal of medical waste in municipal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s
2024 - 10- 17发布2024 - 10- 25实施
广东省节能工程技术创新促进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州汇锦能效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广东省节能工程技术创新促进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汇锦能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番禺中心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武警广东省总
队医院、广东省节能工程技术创新促进会、楚粤建设发展(广东)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柏强、谈强、刘昭国、蓝建明、石峰、陈祥辉、何国锋、余昭胜、廖艳芬、
王晶晶、宋琛、唐玉婷、马晓茜、郑安庆、刘育玲、林丛生、余国良、赵坤、刘学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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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急处置医疗垃圾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急处置医疗垃圾的总体要求、垃圾的接收、卸料、储存、
垃圾掺烧处置、渗滤液处理、应急处置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和卫生防护。
本文件适用于流行性病毒感染期间医疗垃圾的应急处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 版)中的“化学性废物”的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773 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
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 2029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垃圾medical waste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高风险岗位集中居住场所、入境航班、国内中高风险航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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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监管仓、入境货运港口及国际航行船舶等重点场所产生的存在潜在的直接或间接感染性、
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所有垃圾。
3.2
消毒处理设施disinfection treatment facility
以消毒处理方式杀灭或消除医疗垃圾中病原微生物的医疗垃圾处理装置,包括配套的附
属设备及设施。
4 基本要求
4.1 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后,指定的生
活垃圾焚烧厂方可应急处置医疗垃圾。
4.2 医疗机构、应急临时医疗场所及集中隔离观察点产生的医疗垃圾过多,超出集中消毒
处理能力时,医疗垃圾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
物尸体等除外),应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程或规定进行应急消毒处
理后,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
4.3 从事医疗垃圾运输、接收、消毒、焚烧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
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根据规范要求穿好医用防护服、佩戴医疗防护口罩、护
目镜、安全帽、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抗化学和生物伤害的防护手套等,其中口罩,护目镜污染
后需要及时更换。体温超过37.3 ℃或防护不合格的人员禁止入厂。
4.4 医疗垃圾入厂前,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提前确认医疗垃圾清运量。
4.5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符合GB 18485 和CJJ 90 的相关规定。卸料装置数量应与应急医疗
废物处置量匹配,实现卸料后即时进料。
4.6 医疗垃圾应急处置期间垃圾库内不应进行检修作业。
4.7 医疗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废物应符合HJ 2025 要求。
5 医疗垃圾的接收、卸料、储存
5.1 接收
5.1.1 医疗垃圾应由符合GB 19217 的相关要求的专车运输,并提前备案。
5.1.2 医疗垃圾运输车辆应实行定车定时制度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具体时间由生活垃圾
焚烧厂与运输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执行。多部车辆同时运输时,应保证同时入厂或按约定
时间分段入厂。
5.1.3 应建立医疗垃圾进厂转移联单制度(另有规定除外),在固体废物管理平台填写转
移联单,对运输车辆建立专项台账,包括车牌号、废物来源、类型、重量、进厂时间、离厂
时间等。
5.1.4 运输车辆运进厂的医疗垃圾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是否从收集点直运、是否有未经
消毒合格的医疗垃圾混入。运送医疗垃圾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
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5.1.5 应对进厂医疗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消毒,严禁跑冒滴漏运输车辆进厂。运输车辆有跑
冒滴漏现象时不应运输医疗垃圾。
5.1.6 应定期对医疗垃圾运输车辆经过的地磅、厂内道路等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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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在接收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并应规划好厂内医疗垃
圾运输车辆行车路线,规定路线上禁止其他车辆与人员通行,路口摆放隔离标志,并设置引
导标记。
5.2 卸料
5.2.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指定专门应急处置医疗垃圾卸料口、生活垃圾卸料口,并分别划
定相应的卸料区域。
5.2.2 卸料期间,应通过改进投加工艺、设立单独卸料口(如通过检修电梯直接翻斗进料)、
改用弯钩和网兜配套抓料(不用抓斗)、视频监控指导精细化投料、缩短在垃圾料坑停留时
间等方式减少医疗垃圾包装损坏。
5.2.3 卸料期间,非必要人员不得进入卸料区域。
5.2.4 医疗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厂时,应在门岗和相应卸料口对车辆进行消毒。卸料过程中,
地磅辅助人员应监视消毒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司机是否遵守厂内卸料秩序。
5.2.5 医疗垃圾运输车辆进入指定卸料区域前应确保卸料平台无其它生活垃圾运输车,与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错门卸料。卸料操作应由运输人员负责,卸料完成后应及时关闭车辆盖板。
严禁将医疗垃圾倾倒在卸料门外。
5.3 储存
5.3.1 医疗垃圾原则上应即卸即烧。若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具备即时卸料条件,
可通过调整医疗垃圾运输车辆进厂时间、设临时停车区暂缓卸料或设置医疗废物应急暂存
库。
5.3.2 医疗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进行混合搅拌和堆高滤水操作。按一定比例直接投炉焚烧
的,掺烧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焚烧炉处理能力的5%。
5.3.3 医疗垃圾在垃圾库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12 h。紧急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具备即
时进料条件,密闭桶装医疗垃圾可设置应急暂存库贮存。暂时贮存库设专人管理,无关人员
不得进入,按有关规定在外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医疗垃圾在应急暂存库的贮存时间不得
超过48 h。
6 医疗垃圾掺烧处置
6.1 消毒
6.1.1 医疗垃圾的消毒处理应符合HJ/T 276、HJ/T 228、HJ 229 的要求,满足消毒效果检
验指标后方可焚烧。
6.1.2 清洗消毒操作应符合HJ/T 177 的要求。消毒剂应使用有效氯不低于1000 mg/L 的含
氯消毒液。有明显污染物时,消毒剂应使用有效氯不低于10000 mg/L 的含氯消毒液。对室
内空气等消毒时,应依据具体消毒产品说明书操作。
6.1.3 消毒系统应设有应急保护功能,当出现突然断电、断水以及员工误操作等特殊情时
况,系统应自动停止运行,灭菌器进出口门关闭。
6.1.4 清洗消毒场所应配置消毒废水收集设施。消毒废水处理工艺应符合HJ/T 177 的要求。
6.2 投料
6.2.1 宜采用视频监控指导医疗垃圾按照少量多次原则精准投料。
6.2.2 应密切监视料斗内垃圾下移情况,有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投料并检查,待垃圾下移情
况正常后再投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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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焚烧炉启动或者工况不稳定时不得投料。医疗废物包装袋入炉前应保持完好,进料
口保持通畅,进料前保证料斗垃圾较低料位。
6.2.4 应做好医疗垃圾与其它垃圾在料斗中的配烧工作,保证工艺设备运行平稳和环保指
标可控。
6.2.5 焚烧炉停炉前12 h 应停止投入医疗垃圾。
6.3 运行
6.3.1 焚烧炉运行应满足CJJ 90、CJJ 128 的要求。
6.3.2 投入运行前,应对垃圾进料、液压、吹灰、出渣、排灰、保温、密封等各子系统进
行检查,确认阀、门、孔、口、挡板等是否密闭完好。
6.3.3 焚烧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进料量与焚烧炉运行工况和烟气污染指标波动情况,发现
异常波动时应及时调整进料量、进料配伍、空气量和烟气净化系统参数。
6.3.4 运行人员应检查炉渣中未燃尽物质是否从炉排间掉落,必要时应对渣坑内的炉渣进
行喷洒消毒。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GB 18485 的要求,并根据GB 5085、HJ 298 要求判定是
否为危险废物。
6.3.5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应确保:
——汽、水、油、风等系统及相关工艺设备运行工况满足CJJ 128、HJ/T 177的要求;
——炉膛负压不低于-10 Pa;
——垃圾料斗和落渣井保持料位正常,防止发生料斗架空、落渣井堵塞等运行故障;
——受热面定时吹灰、清灰、除焦;
——炉温、一次风压和就地火线情况正常。
6.4 污染物排放要求
6.4.1 烟气、飞灰等污染排放应满足GB 18485、GB/T 18773、GB 39707 的要求。
6.4.2 除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焚烧设施外,其他生产设施及厂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
满足GB 16297、GB 14554、GB 37822 的要求。
7 渗滤液处理
7.1 渗滤液消毒处理设施应满足HJ/T 276、HJ/T 228、HJ 229、HJ 2029 的要求。
7.2 渗滤液的监测处理应满足GB 18466、HJ 91.1、HJ 2029 的要求。
8 应急处置设施维护与检修
8.1 焚烧炉的维护应满足CJJ 90 的要求。
8.2 停炉打开炉门检查作业前,应安排消毒人员在炉内使用有效氯不低于1000 mg/L 的含
氯消毒液进行整体消杀。
8.3 检修工具应在整体消杀后使用。
8.4 检修人员应在最高防护等级防护后进行检修处理。
8.5 维护、检修人员穿戴后的防护用品应收集至垃圾库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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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卫生防护
9.1 工作人员在厂内严格落实国家卫生防疫要求,体温超过37.3 ℃并伴有异常症状(如咳
嗽、流涕、鼻塞、咽喉痛等呼吸道症状)时不得上岗。
9.2 地磅操作人员不得近距离接触医疗垃圾。
9.3 与医疗垃圾近距离接触的相关工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在指定地点清理、消毒和换装
后方可进入公共区域。
9.4 应急处置期间重点场所环境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环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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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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