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IAEC 007-2024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急处置普通医疗废物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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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3.020
CCS Z05
团体标准
T/GIAEC 007—2024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急处置普通医疗废物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mergency disposal of ordinary medical waste in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s
2024 - 10- 17发布2024 - 10- 25实施
广东省节能工程技术创新促进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州汇锦能效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广东省节能工程技术创新促进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汇锦能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番禺中心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武警广东省总
队医院、广东省节能工程技术创新促进会、楚粤建设发展(广东)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柏强、佘曙星、刘昭国、陈汉初、舒永辉、陈祥辉、刘达锋、余昭胜、廖艳
芬、林海、王晶、雷万拓、唐玉婷、马晓茜、郑安庆、林渐生、赵坤、余国良、林婉妮。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T/GIAEC 007-2024
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急处置普通医疗废物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急处置普通医疗废物的总体要求、接收、卸料、储存、
焚烧处置、渗滤液处理、设备运行与维护和卫生防护。
本文件适用于流行性病毒感染期间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 版)中的“化学性废物”的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773 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
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564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处置emergency disposal
在突发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等情况下,对医疗废物进行的紧急收集、贮存、运
输和处置活动。
T/GIAEC 007-2024
2
3.2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
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也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
置的废物。
3.3
渗滤液leachate
垃圾在堆放和储存过程中由于压实、发酵等生物化学降解作用产生的有机或无机成分的
液体。
3.4
集中处置设施centralized disposal facility
专门设计和建造的设施,用于安全地收集、运输、存储和处理医疗废物。
4 总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医疗废物运输人员应穿戴好医用防护服、医疗防护口罩、护目镜、医用手套,体温
超过37.3 ℃或防护不合格者禁止入厂。
4.1.2 医疗废物消毒操作集中处理设施应遵循国家传染病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
职业卫生规定。
4.1.3 集中处理设施运行产生的废气、废水、噪音以及其他空气污染物控制应符合GB39707
的要求。
4.1.4 集中处理设施的烟囱应符合GB 16297 的要求,采样监测应符合GB/T 16157 的要求。
4.2 焚烧厂选择
4.2.1 医疗废物消毒操作集中处理焚烧厂选择应符合GB 39707 的相关规定。
4.2.2 集中处理焚烧厂选择应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 所在地(区域)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满足工程所需
设施服务区域、交通运输、地质环境基本条件;
2) 所在地(区域)不应位于有关部门或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
集中区域或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 所在地(区域)应与敏感目标位置之间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厂址
条件、处理技术、污染物排放特征及其扩散条件等综合确定;
4) 所在地(区域)宜选择在生活垃圾焚烧或填埋场附近。
5 接收、卸料与储存
5.1 接收
T/GIAEC 007-2024
3
5.1.1 医疗废物进厂前应提前备案,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单独计量。
5.1.2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符合GB 19217 的要求,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进厂。
5.1.3 医疗废物包装应符合HJ 421 的要求,实行包装直运,严防跑冒滴漏,出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清洁消毒。
5.1.4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在接收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并应规划好厂内医疗废
物运输车辆行车路线,规定路线上禁止其他车辆与人员通行,路口摆放隔离标志,并设置引
导标记。
5.1.5 运输前后需对专车进行消毒处理,定时对地磅秤、厂内道路等可能接触医疗废物的
设备设施和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消毒。
5.2 卸料与储存
5.2.1 厂内应设置医疗废物卸料区及暂时贮存库房。
5.2.2 医疗废物卸料区面积应满足运输车辆顺畅作业的要求,卸料区地面应满足国家和地
方有关重点污染源防渗要求,并设置废水导流和收集设施。
5.2.3 医疗废物卸料宜采用机械作业,人工操作时应做好人员防护。
5.2.4 严禁将医疗废物倾倒在卸料门外;卸料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医疗废物包装破损;卸
料完成后,应及时关闭车辆盖板,清除卸料门前的残留物,对车辆、卸料区域、卸料口及专
车行驶路线区域进行消毒。
5.2.5 医疗废物应即卸即烧。不具备及时卸料条件时,宜通过调整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进厂
时间、设立临时停车区等方式暂缓卸料,以减少污染扩散风险。
5.2.6 应通过焚烧系统主风机抽气、控制卸料门开度等措施保持垃圾池内负压。
5.2.7 医疗废物卸料入库后应进行焚烧,不得进行混合搅拌和堆高滤水操作。
5.2.8 医疗废物不能立即处置时,应以周转箱盛装、贮存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贮存
设施和环境应符合GB 39707 相关要求。
5.2.9 贮存设施地面和1.0 m 高的墙裙应进行防渗处理,并配备清洗水供应和收集系统。
6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
6.1 消毒
6.1.1 医疗废物的消毒处理应符合GB 39707、HJ/T 177、HJ/T 276、HJ/T 228、HJ 229 的
要求。
6.1.2 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应与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分开存放。
6.1.3 消毒剂应使用有效氯不低于1000 mg/L 的含氯消毒液,有明显污染物时(如疫源),
使用浓度10000 mg/L 的含氯消毒液。所有消毒废水应收集后集中处理,按照GB 18485 的有
关规定执行。
6.1.4 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每次使用后应24 h 内在焚烧厂清洗消毒设施内进行
清洗消毒,周转箱/桶清洗消毒宜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施设备。
6.1.5 医疗废物储存设施应每天消毒一次。贮存设施内的医疗废物每次清运之后,应在24
h 内进行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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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1.6 消毒系统应设有应急保护功能,当出现突然断电、断水以及员工误操作等特殊情时
况,系统应自动停止运行,灭菌器进出口门关闭。
6.1.7 清洗消毒场所应配置消毒废水收集设施。消毒废水处理工艺应符合HJ/T 177 的要求,
并根据废水特点等因素确定,宜采用二级或三级处理工艺,并设置消毒单元。
6.1.8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工艺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宜循环使用。消毒废水处
理设施的出水宜优先回收利用,回收利用于生产的废水应符合GB/T 19923 的要求。
6.1.9 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应满足GB 18485 规定的入炉要求方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
协同焚烧处置。未经消毒合格的医疗废物不应进行焚烧。
6.2 进料
6.2.1 进料前应确保进料系统处于负压状态、焚烧处理线运行工况稳定、烟气排放指标正
常。
6.2.2 应设置废物料位监测装置,密切关注进料量与焚烧炉运行工况和烟气污染指数波动
情况,发现异常时应及时调整进料量、进料配比、空气量和烟气净化系统参数。
6.2.3 在应急状态下,不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根据应急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特点及
时改造进料设施。医疗废物掺烧比例不应超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能力相应比例。
6.2.4 焚烧炉停炉前12 h 应停止投入医疗废物。
6.3 运行
6.3.1 焚烧炉运行应满足CJJ 90 的要求。
6.3.2 焚烧炉膛内温度不低于850 ℃,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不小于2 s,当炉膛内热电偶测
量温度的5 min 均值低于850 ℃时,应立即启动辅助燃烧器。
6.3.3 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GB 18485 的要求。
6.3.4 焚烧炉技术性能参数应满足GB/T 18773 和GB 19218 的要求。
6.3.5 炉渣中如残存未燃尽物质,应对渣坑内的炉渣进行喷洒消毒,并做好记录。
6.3.6 焚烧炉的监测、控制、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安全防爆装置应符合GB 19218 的规定。
6.3.7 烟气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自动停止医疗废物的投加。
6.3.8 烟气中HCl、SO2、NOx 浓度明显上升时,应加大相应环保物料投放或减少医疗废物
的投加量。
6.3.9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应确保:
——汽、水、油、风等系统及相关工艺设备运行工况满足HJ/T 177的要求;
——炉膛负压不低于-10 Pa;
——垃圾料斗和落渣井保持料位正常,防止发生料斗架空、落渣井堵塞等运行故障;
——受热面定时吹灰、清灰、除焦;
——炉温、一次风压和就地火线情况正常。
6.4 污染物排放要求
6.4.1 除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焚烧设施外的其他生产设施及厂界的大气污染物(不包
括臭气浓度)排放应符合GB 16297、GB 14554 和GB 37822 的相关规定,其中酸性气体的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应符合GB 16297 的限值,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 14554 的限值、
有机类气体浓度应符合GB 37822 的限值。
T/GIAEC 007-2024
5
6.4.2 焚烧设施产生的飞灰、废水处理污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根据2021 年版《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和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进行属性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和利
用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有关规定。
7 渗滤液处理
7.1 渗滤液收集后应进行沉淀、过滤等预处理。预处理产物应采用送入焚烧炉等方式进行
妥善处置。
7.2 预处理后可进行生化处理及深度处理,处理工艺应符合HJ 564 相关规定。
7.3 渗滤液经处理后,排放前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8 应急处置设施维护与检修
8.1 焚烧炉的维护应满足CJJ 90 的要求。
8.2 停炉打开炉门检查作业前,应安排消毒人员在炉内使用有效氯不低于1000 mg/L 的含
氯消毒液进行整体消杀。
8.3 检修工具应在整体消杀后使用。
8.4 检修人员应在最高防护等级防护后进行检修处理。
8.5 维护、检修人员穿戴后的防护用品应收集至垃圾库集中处置。
9 卫生防护
9.1 工作人员在厂内严格落实国家卫生防疫要求,体温超过37.3 ℃并伴有异常症状(如咳
嗽、流涕、鼻塞、咽喉痛等呼吸道症状)时不得上岗。
9.2 地磅操作人员不得近距离接触医疗废物。
9.3 与医疗废物近距离接触的相关工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在指定地点清理、消毒和换装
后方可进入公共区域。
9.4 应急处置期间重点场所环境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环境检测。
T/GIAEC 007-2024
6
参考文献
[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 年版)
[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
CCS Z05
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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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急处置普通医疗废物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mergency disposal of ordinary medical waste in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s
2024 - 10- 17发布2024 - 10- 25实施
广东省节能工程技术创新促进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州汇锦能效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广东省节能工程技术创新促进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汇锦能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番禺中心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武警广东省总
队医院、广东省节能工程技术创新促进会、楚粤建设发展(广东)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柏强、佘曙星、刘昭国、陈汉初、舒永辉、陈祥辉、刘达锋、余昭胜、廖艳
芬、林海、王晶、雷万拓、唐玉婷、马晓茜、郑安庆、林渐生、赵坤、余国良、林婉妮。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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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急处置普通医疗废物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急处置普通医疗废物的总体要求、接收、卸料、储存、
焚烧处置、渗滤液处理、设备运行与维护和卫生防护。
本文件适用于流行性病毒感染期间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 版)中的“化学性废物”的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773 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
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 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564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处置emergency disposal
在突发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等情况下,对医疗废物进行的紧急收集、贮存、运
输和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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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
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也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
置的废物。
3.3
渗滤液leachate
垃圾在堆放和储存过程中由于压实、发酵等生物化学降解作用产生的有机或无机成分的
液体。
3.4
集中处置设施centralized disposal facility
专门设计和建造的设施,用于安全地收集、运输、存储和处理医疗废物。
4 总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医疗废物运输人员应穿戴好医用防护服、医疗防护口罩、护目镜、医用手套,体温
超过37.3 ℃或防护不合格者禁止入厂。
4.1.2 医疗废物消毒操作集中处理设施应遵循国家传染病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
职业卫生规定。
4.1.3 集中处理设施运行产生的废气、废水、噪音以及其他空气污染物控制应符合GB39707
的要求。
4.1.4 集中处理设施的烟囱应符合GB 16297 的要求,采样监测应符合GB/T 16157 的要求。
4.2 焚烧厂选择
4.2.1 医疗废物消毒操作集中处理焚烧厂选择应符合GB 39707 的相关规定。
4.2.2 集中处理焚烧厂选择应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 所在地(区域)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满足工程所需
设施服务区域、交通运输、地质环境基本条件;
2) 所在地(区域)不应位于有关部门或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
集中区域或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 所在地(区域)应与敏感目标位置之间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厂址
条件、处理技术、污染物排放特征及其扩散条件等综合确定;
4) 所在地(区域)宜选择在生活垃圾焚烧或填埋场附近。
5 接收、卸料与储存
5.1 接收
T/GIAEC 007-2024
3
5.1.1 医疗废物进厂前应提前备案,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单独计量。
5.1.2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符合GB 19217 的要求,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进厂。
5.1.3 医疗废物包装应符合HJ 421 的要求,实行包装直运,严防跑冒滴漏,出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清洁消毒。
5.1.4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在接收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并应规划好厂内医疗废
物运输车辆行车路线,规定路线上禁止其他车辆与人员通行,路口摆放隔离标志,并设置引
导标记。
5.1.5 运输前后需对专车进行消毒处理,定时对地磅秤、厂内道路等可能接触医疗废物的
设备设施和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消毒。
5.2 卸料与储存
5.2.1 厂内应设置医疗废物卸料区及暂时贮存库房。
5.2.2 医疗废物卸料区面积应满足运输车辆顺畅作业的要求,卸料区地面应满足国家和地
方有关重点污染源防渗要求,并设置废水导流和收集设施。
5.2.3 医疗废物卸料宜采用机械作业,人工操作时应做好人员防护。
5.2.4 严禁将医疗废物倾倒在卸料门外;卸料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医疗废物包装破损;卸
料完成后,应及时关闭车辆盖板,清除卸料门前的残留物,对车辆、卸料区域、卸料口及专
车行驶路线区域进行消毒。
5.2.5 医疗废物应即卸即烧。不具备及时卸料条件时,宜通过调整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进厂
时间、设立临时停车区等方式暂缓卸料,以减少污染扩散风险。
5.2.6 应通过焚烧系统主风机抽气、控制卸料门开度等措施保持垃圾池内负压。
5.2.7 医疗废物卸料入库后应进行焚烧,不得进行混合搅拌和堆高滤水操作。
5.2.8 医疗废物不能立即处置时,应以周转箱盛装、贮存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贮存
设施和环境应符合GB 39707 相关要求。
5.2.9 贮存设施地面和1.0 m 高的墙裙应进行防渗处理,并配备清洗水供应和收集系统。
6 医疗废物焚烧处置
6.1 消毒
6.1.1 医疗废物的消毒处理应符合GB 39707、HJ/T 177、HJ/T 276、HJ/T 228、HJ 229 的
要求。
6.1.2 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应与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分开存放。
6.1.3 消毒剂应使用有效氯不低于1000 mg/L 的含氯消毒液,有明显污染物时(如疫源),
使用浓度10000 mg/L 的含氯消毒液。所有消毒废水应收集后集中处理,按照GB 18485 的有
关规定执行。
6.1.4 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每次使用后应24 h 内在焚烧厂清洗消毒设施内进行
清洗消毒,周转箱/桶清洗消毒宜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施设备。
6.1.5 医疗废物储存设施应每天消毒一次。贮存设施内的医疗废物每次清运之后,应在24
h 内进行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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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消毒系统应设有应急保护功能,当出现突然断电、断水以及员工误操作等特殊情时
况,系统应自动停止运行,灭菌器进出口门关闭。
6.1.7 清洗消毒场所应配置消毒废水收集设施。消毒废水处理工艺应符合HJ/T 177 的要求,
并根据废水特点等因素确定,宜采用二级或三级处理工艺,并设置消毒单元。
6.1.8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工艺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宜循环使用。消毒废水处
理设施的出水宜优先回收利用,回收利用于生产的废水应符合GB/T 19923 的要求。
6.1.9 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物应满足GB 18485 规定的入炉要求方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
协同焚烧处置。未经消毒合格的医疗废物不应进行焚烧。
6.2 进料
6.2.1 进料前应确保进料系统处于负压状态、焚烧处理线运行工况稳定、烟气排放指标正
常。
6.2.2 应设置废物料位监测装置,密切关注进料量与焚烧炉运行工况和烟气污染指数波动
情况,发现异常时应及时调整进料量、进料配比、空气量和烟气净化系统参数。
6.2.3 在应急状态下,不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根据应急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特点及
时改造进料设施。医疗废物掺烧比例不应超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能力相应比例。
6.2.4 焚烧炉停炉前12 h 应停止投入医疗废物。
6.3 运行
6.3.1 焚烧炉运行应满足CJJ 90 的要求。
6.3.2 焚烧炉膛内温度不低于850 ℃,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不小于2 s,当炉膛内热电偶测
量温度的5 min 均值低于850 ℃时,应立即启动辅助燃烧器。
6.3.3 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GB 18485 的要求。
6.3.4 焚烧炉技术性能参数应满足GB/T 18773 和GB 19218 的要求。
6.3.5 炉渣中如残存未燃尽物质,应对渣坑内的炉渣进行喷洒消毒,并做好记录。
6.3.6 焚烧炉的监测、控制、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安全防爆装置应符合GB 19218 的规定。
6.3.7 烟气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自动停止医疗废物的投加。
6.3.8 烟气中HCl、SO2、NOx 浓度明显上升时,应加大相应环保物料投放或减少医疗废物
的投加量。
6.3.9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应确保:
——汽、水、油、风等系统及相关工艺设备运行工况满足HJ/T 177的要求;
——炉膛负压不低于-10 Pa;
——垃圾料斗和落渣井保持料位正常,防止发生料斗架空、落渣井堵塞等运行故障;
——受热面定时吹灰、清灰、除焦;
——炉温、一次风压和就地火线情况正常。
6.4 污染物排放要求
6.4.1 除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焚烧设施外的其他生产设施及厂界的大气污染物(不包
括臭气浓度)排放应符合GB 16297、GB 14554 和GB 37822 的相关规定,其中酸性气体的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应符合GB 16297 的限值,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 14554 的限值、
有机类气体浓度应符合GB 37822 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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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焚烧设施产生的飞灰、废水处理污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根据2021 年版《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和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进行属性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和利
用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有关规定。
7 渗滤液处理
7.1 渗滤液收集后应进行沉淀、过滤等预处理。预处理产物应采用送入焚烧炉等方式进行
妥善处置。
7.2 预处理后可进行生化处理及深度处理,处理工艺应符合HJ 564 相关规定。
7.3 渗滤液经处理后,排放前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8 应急处置设施维护与检修
8.1 焚烧炉的维护应满足CJJ 90 的要求。
8.2 停炉打开炉门检查作业前,应安排消毒人员在炉内使用有效氯不低于1000 mg/L 的含
氯消毒液进行整体消杀。
8.3 检修工具应在整体消杀后使用。
8.4 检修人员应在最高防护等级防护后进行检修处理。
8.5 维护、检修人员穿戴后的防护用品应收集至垃圾库集中处置。
9 卫生防护
9.1 工作人员在厂内严格落实国家卫生防疫要求,体温超过37.3 ℃并伴有异常症状(如咳
嗽、流涕、鼻塞、咽喉痛等呼吸道症状)时不得上岗。
9.2 地磅操作人员不得近距离接触医疗废物。
9.3 与医疗废物近距离接触的相关工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在指定地点清理、消毒和换装
后方可进入公共区域。
9.4 应急处置期间重点场所环境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环境检测。
T/GIAEC 0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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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 年版)
[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