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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AASS 186-2024 土壤修复菌剂

  • 文件大小:308.5 KB
  • 标准类型:食品团体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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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5.080
CCS B 10
团体标准
T/SAASS 186—2024
土壤修复菌剂
Soil remediation microbial agent
2024 - 12 - 19 发布2024 - 12 - 19 实施
山东农学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山东农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山东佐田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农业大学、山东鲁
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丙花、于连家、孙铭婕、刘方春、刘幸红、蔡生栋、王春丽、辛寒晓、井大
炜、任丽英、杜振宇、丁延芹、解志红、娄燕宏、诸葛玉平、马海林。
T/SAASS 18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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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菌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土壤修复菌剂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将枯草芽孢杆菌、巨大芽孢杆菌、改性腐殖酸、活化膨润土及乙烯基类单体等接枝共
聚成的,改良土壤结构,提升土壤保肥和保水性能的土壤修复菌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GB 1838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2004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 20287-2006 农用微生物菌剂
GB 3840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HG/T 2843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NY/T 886-2022 农林保水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土壤修复菌剂soil remediation microbial agent
目标微生物(有效菌)经过工业化生产扩繁后加工制成的活菌制剂。它通常由多种高活性的有益微
生物组成,具有改良土壤、恢复地力,降解有毒、有害物质,维持植物根际微生物区系平衡,提高土壤
生产能力等功能。
4 质量要求
菌种
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生产者应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
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以及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
外观
粉剂应松散,粉剂或颗粒产品应大小均匀、无明显机械杂质。
技术指标
土壤修复菌剂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T/SAASS 18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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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土壤修复菌剂的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值
粉剂颗粒
有效活菌数(cfu),亿/g ≥ 2.0 1.0
杂菌率,% ≤ 20.0 20.0
吸水倍数,g/g ≥ 30.0 30.0
吸盐水(0.9%NaCl)倍数,g/g ≥ 10.0 10.0
酸碱度(pH) 5.5~8.5 5.5~8.5
水分,% ≤ 15.0 15.0
保质期a,月≥ 6.0 6.0
a 此项仅在监督部门或仲裁双方认为有必要时检测
无害化指标
土壤修复菌剂产品的无害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土壤修复菌剂的无害化技术指标
项目含量限值
总砷(以烘干基计) ≤ 15 mg/kg
总镉(以烘干基计) ≤ 3 mg/kg
总铅(以烘干基计) ≤ 50 mg/kg
总铬(以烘干基计) ≤ 150 mg/kg
总汞(以烘干基计) ≤ 2 mg/kg
总铊(以烘干基计) ≤ 2.5 mg/kg
粪大肠菌群数≤ 100 个/g
蛔虫卵死亡率≥ 95%
5 试验方法
一般要求
本文件方法中所用水应符合GB/T 6682中三级水的规定。所列试剂,除注明外,均指分析纯试剂。
本文件中所用的标准滴定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在未说明配制方法时,均按HG/T 2843
配制。
仪器设备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
——恒温培养箱:36℃±1℃。
——冰箱:2℃~5℃。
——冷冻水浴振荡器:温度可控制在0℃~5℃,转速0 rpm~200 rpm。
——天平:感量0.1g。
——电热恒温真空干燥箱(真空烘箱):温度可控制在50℃±2℃,真空度可控制在6.4×104 Pa~
7.1×104 Pa
——酸度计:精密度为0.01pH 单位,具有温度补偿功能,pH 值测定范围为0~14。
——无菌吸管:1 mL(具0.01 mL 刻度)、10 mL(具0.1 mL 刻度)或微量移液器及吸头。
试样制备
5.3.1 取一瓶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 g,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1.00 mm 孔径试验筛,混匀,收
集到干燥瓶中。
5.3.2 称取样品1 g(精确到0.01 g),置于300 mL 无菌水中,制成母液。将母液置于4℃冰箱,冷藏
静置48 h。将完成冷藏静置的母液在冷冻水浴振荡器中振荡30 min(4℃、180 r/min),制备成母液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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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液,待用。
有效活菌数的测定
吸取母液菌悬液(5.3.2),其余GB 20287-2006中6.3.2的规定执行。
杂菌率的测定
吸取母液菌悬液(5.3.2),其余按照GB 20287-2006中6.3.4的规定执行。
吸水(盐水)倍率的测定
按照NY/T 886-2022中附录A的规定执行。
pH 测定
按照NY/T 886-2022中附录B的规定执行。
水分含量测定
按照GB/T 8576的规定执行。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吸取母液菌悬液(5.3.2),其余按照GB/T 19524.1的规定执行。
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吸取母液菌悬液(5.3.2),其余按照GB/T 19524.2-2004的5.4~5.8的规定执行。
砷、镉、铅、铬、汞、铊的测定
按照GB 3840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抽样
在产品库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抽样以袋为单位,随机抽取5袋~10袋。从每袋中取样30 g~
50 g,然后将所有抽取样品混匀,按四分法分装3份,每份不少于50 g。
检验分类
6.2.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时,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检
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4.2和4.3规定的各个项目。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在每年的生产季节进行1次~2次。型式检测项目为4.2、4.3和4.4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
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每年开始生产时;
——当原料或配方有较大变动时;
——当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4.3和4.4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技术标准的数字修约规则与
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按照GB/T 8170的规定执行。
7 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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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产品通用名称应标明执行标准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通用名
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商品名称。
产品登记证号、产品执行标准
应标明有效的产品登记证号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产品规格、使用说明
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标明每袋产品的净重。标注净重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其明示量的±5%。应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明使用范围、方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者名称、地址
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
应在生产合格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用“保质期个月”表示。
其它
其它标识应符合GB 18382的要求。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
产品用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或覆膜袋包装。产品包装中应有产品的生产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运输
产品可以包装或散装形式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害物品混
运。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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