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23/T 61-2025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畜禽疫情防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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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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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以下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畜禽疫情防控规范》(DB5323/T 61-2025)的详细内容总结: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畜禽疫病防控的术语定义、防控职责、预防免疫、监测、疫情处置、检疫及监管等要求,适用于农村畜禽疫病防控管理。
二、术语定义
- 畜禽疫病:畜禽感染的传染病或寄生虫病。
- 畜禽防疫:涵盖免疫、监测、检验、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等综合性防控活动。
三、防控职责
- 政府责任:
- 县级以上政府需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制定防治规划。
- 县乡政府确保防疫密度和质量。
- 部门分工:
- 兽医主管部门主管防疫工作,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 军队负责现役军犬、军马等自养畜禽防疫。
- 监督机构: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检疫及执法监督。
四、预防及免疫
- 方针:坚持“预防为主”。
- 强制免疫:
- 病种: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禽流感、口蹄疫等。
- 方式:农村散养户实行“春、秋两季整村推进+常年补针”;规模场按程序免疫。
- 疫苗:由动物疫控机构统一供应,禁止其他单位销售。
- 主体义务:
- 养殖者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佩戴标识(可追溯管理)。
- 场所防疫条件:
- 养殖场、屠宰场等需满足选址(距居民区/水源地≥500m)、封闭隔离、无害化处理设施、专业人员和制度等要求(5.9条)。
- 新建场所需向县级畜牧部门申请许可。
- 其他要求:
- 种用/乳用畜禽需定期检测(如结核病、布病),不合格者按规定处理。
- 禁止患人畜共患病者从事相关活动(如饲养、屠宰)。
- 严禁经营运输染疫、病死、未经检疫的畜禽及产品(5.15条)。
五、监测
- 日常监测:疫控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监测疫情,相关单位和个人须配合。
- 记录与报告:
- 养殖户发现疑似疫情应立即隔离、上报。
- 临床检查结果需详细记录。
- 外来疫病防控:对疯牛病、小反刍兽疫等开展风险评估和技术储备。
六、疫情认定与发布
- 报告义务:发现疫情须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谎报、阻碍报告。
- 认定权限:
- 一般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部门认定。
- 重大疫情由省级或国务院兽医部门认定。
- 信息管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疫情。
七、疫情控制
- 应急措施:
- 发生重大疫情时,政府需组织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限制流通等。
- 封锁要求:
- 禁止染疫/易感畜禽出入疫区;对人员、车辆实施消毒和限制。
- 违规处理:
- 严禁藏匿、转移、盗掘或食用已隔离/处理的畜禽及产品。
八、检疫
- 实施主体:由动物疫控机构依法检疫。
- 检疫流程:
- 屠宰、运输前须申报检疫,附检疫证明/标志。
- 跨省调运种畜禽需审批,输入地隔离期满后方可使用。
- 屠宰检疫:
- 入场查验免疫标识和检疫证明,屠宰后产品需加盖验讫印章。
- 不合格产品必须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 野生畜禽:捕获后需检疫合格并经林业部门批准方可利用。
九、监管
- 监督机构:动物疫控机构对饲养、运输、加工等环节全程监管。
- 执法权限:
- 可采样、隔离、查封、补检或销毁违规产品。
- 查验检疫证明、标识,调查取证并复制防疫资料。
- 禁止行为:
- 严禁转让、伪造检疫证明、标识或畜禽免疫标识。
十、其他要点
- 无害化处理:染疫畜禽、排泄物、污染物等须按规定处理(5.13条)。
- 集贸市场要求:需具备防疫条件和合法经营资质(5.11条)。
- 运载工具规范:车辆、容器等需符合防疫标准,使用前后彻底消毒(9.4条)。
核心特点:
- 责任明确:细化政府、部门、主体三方职责,强调协同防控。
- 全程管控:覆盖预防、监测、应急、检疫、监管全链条。
- 强制性与可操作性:明确强制免疫病种、场所距离限制(500m)、可追溯管理等硬性要求。
- 突出应急能力:重大疫情下封锁、扑杀等快速响应机制。
- 注重合规性:严格检疫证明管理和违规处罚措施。
此标准为农村畜禽防疫提供了系统性技术规范,强化了疫病防控的标准化和法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