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10017-2023 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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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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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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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长江三角洲区域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与协同仲裁服务规范总结
一、适用范围
- 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其他长三角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核心术语定义
- 跨区域劳动争议:长三角地区跨省(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
- 联合调解:由两地及以上调解组织共同化解争议,达成调解协议。
- 协同仲裁:长三角仲裁员协作处理跨区域争议的准司法程序。
- 协同服务平台:支持跨区域案件处理的线上系统,整合调解与仲裁功能。
三、服务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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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调解中心
- 受理跨区域调解申请,组织联合调解,指导仲裁申请。
- 线上功能:支持在线申请、流转审核。
- 调解时限:15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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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仲裁庭
- 组成:3名仲裁员(首席+2名)或独任仲裁员(简单案件)。
- 职责:审理案件、研讨疑难复杂争议。
- 审理模式:共享庭(远程)、巡回庭(重大案件现场)、异地庭(简单案件)。
四、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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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调解流程
- 申请:当事人可任选调解中心提交申请,3个工作日内受理。
- 调解:通过现场/电话/网络进行,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未达成则引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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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仲裁流程
- 案件接收:跨区提交材料,接收机构转交管辖机构审核(5日内决定受理)。
- 审理方式:
- 共享审理:远程视频庭审。
- 巡回审理:跨区仲裁员联合组成合议庭异地审理。
- 异地审理:管辖机构指定互聘仲裁员审理。
五、服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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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 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一次,轮值主持,讨论政策与共性问题。
- 协作办案制度:委托送达/调查、联合调查。
- 统筹监督制度:成立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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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
- 资质要求:政治素养高、法律知识扎实,严守保密规定。
- 培训交流:跨区观摩庭审、轮岗、联合培训。
- 互聘机制:仲裁员跨区聘任(3年任期),公开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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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与设施
- 调解室:标识明确,配备调解席、申请人/被申请人席。
- 共享审理庭:≥50㎡,配置席位、仲裁徽标及远程设备。
- 信息化支持:协同服务平台对接各地系统,实现数据互通与远程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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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
- 符合GB/T 15498(分类标引)和GB/T 18894(电子档案)标准。
六、质量评价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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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机制
- 采用电话回访、问卷调研、第三方评估等方式。
- 定期生成评价报告,分析服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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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改进
- 建立反馈机制,制定整改方案。
- 跟踪改进措施落实,确保问题闭环管理。
七、附录参考
- 流程图:联合调解(附录A)与协同仲裁(附录B)的流程可视化指引。
八、创新亮点
- 数字化整合:协同服务平台实现全流程线上化,提升跨区协作效率。
- 灵活审理模式:共享、巡回、异地审理适应不同案件复杂度。
- 人员互聘机制:打破地域限制,优化仲裁资源配置。
该规范通过制度协同、资源共享、技术赋能,构建长三角劳动争议高效化解体系,为区域劳动关系治理提供标准化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