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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10017-2023 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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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综合地方标准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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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长江三角洲区域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与协同仲裁服务规范总结

一、适用范围

  • 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其他长三角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核心术语定义

  1. ​跨区域劳动争议​​:长三角地区跨省(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
  2. ​联合调解​​:由两地及以上调解组织共同化解争议,达成调解协议。
  3. ​协同仲裁​​:长三角仲裁员协作处理跨区域争议的准司法程序。
  4. ​协同服务平台​​:支持跨区域案件处理的线上系统,整合调解与仲裁功能。

三、服务机构职责

  1. ​联合调解中心​

    • 受理跨区域调解申请,组织联合调解,指导仲裁申请。
    • 线上功能:支持在线申请、流转审核。
    • 调解时限:15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30日)。
  2. ​协同仲裁庭​

    • 组成:3名仲裁员(首席+2名)或独任仲裁员(简单案件)。
    • 职责:审理案件、研讨疑难复杂争议。
    • 审理模式:共享庭(远程)、巡回庭(重大案件现场)、异地庭(简单案件)。

四、服务流程

  1. ​联合调解流程​

    • ​申请​​:当事人可任选调解中心提交申请,3个工作日内受理。
    • ​调解​​:通过现场/电话/网络进行,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未达成则引导仲裁。
  2. ​协同仲裁流程​

    • ​案件接收​​:跨区提交材料,接收机构转交管辖机构审核(5日内决定受理)。
    • ​审理方式​​:
      • ​共享审理​​:远程视频庭审。
      • ​巡回审理​​:跨区仲裁员联合组成合议庭异地审理。
      • ​异地审理​​:管辖机构指定互聘仲裁员审理。

五、服务保障措施

  1. ​制度建设​

    • ​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一次,轮值主持,讨论政策与共性问题。
    • ​协作办案制度​​:委托送达/调查、联合调查。
    • ​统筹监督制度​​:成立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监督。
  2. ​人员管理​

    • ​资质要求​​:政治素养高、法律知识扎实,严守保密规定。
    • ​培训交流​​:跨区观摩庭审、轮岗、联合培训。
    • ​互聘机制​​:仲裁员跨区聘任(3年任期),公开名册。
  3. ​场所与设施​

    • ​调解室​​:标识明确,配备调解席、申请人/被申请人席。
    • ​共享审理庭​​:≥50㎡,配置席位、仲裁徽标及远程设备。
    • ​信息化支持​​:协同服务平台对接各地系统,实现数据互通与远程庭审。
  4. ​档案管理​

    • 符合GB/T 15498(分类标引)和GB/T 18894(电子档案)标准。

六、质量评价与改进

  1. ​评价机制​

    • 采用电话回访、问卷调研、第三方评估等方式。
    • 定期生成评价报告,分析服务问题。
  2. ​持续改进​

    • 建立反馈机制,制定整改方案。
    • 跟踪改进措施落实,确保问题闭环管理。

七、附录参考

  • ​流程图​​:联合调解(附录A)与协同仲裁(附录B)的流程可视化指引。

八、创新亮点

  • ​数字化整合​​:协同服务平台实现全流程线上化,提升跨区协作效率。
  • ​灵活审理模式​​:共享、巡回、异地审理适应不同案件复杂度。
  • ​人员互聘机制​​:打破地域限制,优化仲裁资源配置。

该规范通过制度协同、资源共享、技术赋能,构建长三角劳动争议高效化解体系,为区域劳动关系治理提供标准化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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