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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641-2025 医疗废物分级分类收运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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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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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DB31/T1641—2025

  医疗废物分级分类收运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hierarchicalclassifiedcollectionand

  transportationofmedicalwaste

  2025-12-23发布2026-04-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1/T1641—2025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体要求 2

  5常规收运 2

  6应急收运 3 DB31/T1641—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嘉瀛环保有限公司、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亦龙、李传华、何品晶、仉博、阮剑波、章骅、林建海、张樊森、钟江平、薛浩、许瑨、王浩、张鸿丽。

  医疗废物分级分类收运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废物分级分类收运的总体要求及常规收运、应急收运的技术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集中收集、交接和运输过程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HJ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WS62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废物medicalwaste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来源:GB39707—2020,3.1,有修改]

  3.2

  小型医疗卫生机构smallmedicalandhealthinstitutions

  19张床以下(含19张)的医疗卫生机构。

  3.3

  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largeandmedium-sizedmedicalandhealthinstitutions

  除小型医疗卫生机构(3.2)外的医疗卫生机构。

  3.4

  集中交接点centralizedcollectionpoint

  小型医疗卫生机构(3.2)交接医疗废物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急收运单位和集中收运单位交接医疗废物的场所。

  3.5

  直运directtransport

  医疗废物从产生单位直接运输到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过程。

  3.6

  驳运shuttletransport

  医疗废物从产生单位运输到集中交接点(3.4)的过程。

  3.7

  转运transfertransport

  医疗废物从集中交接点(3.4)运输到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过程 3.8

  疫情防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appointedmedicalandhealthinstitutionsforepidemicpreventionandcontrol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被政府部门指定收治疫情感染患者的医院。

  3.9

  方舱医院mobilecabinhospital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新建或依托现有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空间既有建筑改建的,用于集中收治疫情感染患者的临时医院。

  3.10

  集中隔离场所isolationplace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可能被感染人员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的场所及按照相关要求确定的“平急两用”公共设施。

  4总体要求

  4.1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运分为常规收运和应急收运两个等级,每个等级下的收运分为直运、驳运后转运两个类别。

  4.2 收运单位应综合考虑医疗废物的产生来源、类别、重量、收运频次和紧急程度等因素,配置充足的收运人员、运输车辆、周转箱、卸料场地、清洗和消毒设施等。在计算所需周转箱和车辆数量时,医疗废物堆积密度参考值按0.2t/m3计。

  4.3 收运单位应上门收运医疗废物,并至少符合以下频次要求:

  a)小型医疗卫生机构每两日收运一次;

  b)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每一至两日收运一次,其中三级医院每日收运一次;

  c)如收运单位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当日“零产废”申报时,应在下一次收到该医疗卫生机构产废申报后按照4.3a)或b)的频次要求开展收运。

  4.4 收运单位应对其收运人员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和职业卫生防护培训,并规范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

  4.5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和警示说明应符合GB19217的要求。

  4.6 医疗废物运输过程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行驶速度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行驶过程中应锁闭车厢门,避免医疗废物丢失、遗撒。运输途中非必要不应停车或逗留,收运人员非必要不应下车。

  4.7 医疗废物包装物应符合HJ421的要求。

  4.8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基地的接收和卸料场地:

  a)应符合HJ177的要求;

  b)应配备计量地磅,规格宜按医疗废物收运车辆最大满载重量的1.3倍~1.7倍配置。

  4.9 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单位应建设与本市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系统相匹配的医疗废物收运管理信息系统。

  4.10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每次使用后应在24h内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WS628的要求。

  4.11医疗废物按以下要求开展交接管理:

  a)收运过程应执行电子联单制度;

  b)在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交接点接收医疗废物时,收运人员应核实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标识,从外观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发现医疗废物包装不符合要求、破损或被严重污染的,或医疗废物种类、重量与实际不符的,应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改正后收运;

  c)采用“驳运、转运”方式收运医疗废物时,应在集中交接点采用“车厢对车厢”方式从驳运车辆向转运车辆交接,医疗废物及其周转箱不应接触地面;

  d)收运单位向处置基地交接医疗废物时,后者应安排人员按照4.11b)的要求进行核实和检查。

  4.12收运单位应编制突发事件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5常规收运 5.1一般要求

  5.1.1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应采用直运方式收运,小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宜采用“驳运后转运”方式收运。

  5.1.2收运人员应配备手持式扫码设备,并实现数据与医疗废物收运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互通。

  5.2直运要求

  5.2.1直运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长不小于10m、宽不小于3m的医疗废物专用停车场地,并便于车辆出入。

  5.2.2医疗废物直运车辆:

  a)应符合GB19217的要求;

  b)宜安装尾板,并配备自动升降系统;

  c)应配有卫星定位系统,并具备车辆行驶记录、倒车辅助等功能;

  d)载重宜不小于1.3t;

  e)应配备医疗废物收运工具、消毒器具与药品、消防设备、应急救援警戒类物资、通讯设备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

  5.3驳运后转运要求

  5.3.1医疗废物驳运车辆应为专用车辆,并符合以下要求:

  a)应采用密闭货车;

  b)应具有卫星定位系统;

  c)车厢内部应采用防水、耐腐蚀、便于消毒和清洗的材料,并经防渗处理,防止渗漏。

  5.3.2医疗废物转运车辆应符合5.2.2的要求。

  5.3.3医疗废物集中交接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便于医疗废物收运车辆进出;

  b)具备长不小于10m、宽不小于3m的专用停车场地;

  c)不与居民区、人员活动密集区毗邻;

  d)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预防人员接触等安全措施;

  e)至少配备一名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5.3.4转运车辆应在约定时段到达集中交接点并做好交接准备。

  5.3.5驳运人员应在约定时段将医疗废物运送至集中交接点。

  6应急收运

  6.1一般要求

  6.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医疗废物收运执行应急响应机制。疫情防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采用直运方式收运;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宜采用“驳运、转运”方式收运。

  6.1.2应急收运频次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a)疫情防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每日收运一次;

  b)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场所每两日收运一次。

  6.1.3疫情防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方舱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优先采用周转箱进行收运。如周转箱不足时,疫情防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可采用一次性耐压硬纸箱封装医疗废物后再放入收运车辆车厢内,纸箱长不大于400mm、宽不大于300mm、高不大于360mm;方舱医院可按照HJ421包装要求进行双层或多层包装。

  6.1.4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集中交接点管理单位)应急期间无法及时进行联单交接确认的,可与医疗废物收运单位协商后,进行医疗废物转运登记,后续在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系统上进行补传补录。

  6.1.5社会征调用于医疗废物应急收运的车辆应做到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车厢内体应当光滑平整易于清洁和消毒,车上应配备消毒器具与药品、《医疗废物转运登记卡》、通讯设备等。

  6.1.6应急收运车辆应在每次收运完成后进行清洗消毒。

  6.1.7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容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a)采用直运方式收运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容量应至少满足24h产生量的贮存要求;

  b)采用“驳运、直运”方式收运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容量应至少满足48h产生量的贮存要求。

  6.2直运要求

  医疗废物装车点应至少满足一辆医疗废物收运车辆停放要求,并便于车辆出入。

  6.3驳运、转运要求

  集中交接点应符合5.3.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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