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4407-2026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 文件大小:381.93 KB
-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规范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22
- 下载次数:
- 标签:
资料介绍
ICS 13.220 CCS C 80
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4407—2026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Fire sefaty management of fire high-r isk units
2026 - 01 - 07 发布 2026 - 02 - 07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4407—2026
目 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 2
6 消防安全职责 2
6.1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2
6.2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3
6.3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3
6.4 保安人员的职责 3
6.5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 3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的职责 3
员工的职责 4
7 消防组织 4
8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4
8.1 消防安全例会 4
8.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
8.3 防火检查、巡查 5
8.4 消防宣传与培训 5
8.5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5
8,6 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设施管理 6
9 火灾风险管控 6
9.1 用火风险管控 6
9.2 用电风险管控 7
9.3 燃气风险管控 7
9.4 易燃易爆危险品风险管控 7
9.5 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风险管控 8
9.6 其他火灾风险管控 8
10 火灾隐患整改 8
11 消防安全评估 8
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
13 消防档案 9
I
DB21/T 4407—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史记、李明罡、李丹丹、刘长志、陈妍。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本文件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8号,024-86934512。本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8号,024-86934512。
III
DB21/T 4407—2026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3518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T 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 3005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XF/T 3019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DB21/T 3943 消防控制室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 25201、GB 25506、GB/T 38315、GB/T 40284、GB 50016、XF 1131、XF/T 1245、XF/T 3019、 DB21/T 394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灾高危单位 fire high-risk units
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以及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地下交通工程、文物保护单位等。
4 总则
4.1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2 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
DB21/T 4407—2026
4.3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任命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并宜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消防安全管理员职业资格。
4.4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4.5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应配合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4.6 火灾高危单位所在建筑(场所)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管理或者使用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共同确定、组建或者委托统一管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明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等共用部分的管理、维护、保养职责;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服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对于单位和建筑消防安全的管理要求;
——配合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实施的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等。
4.7 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5 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
火灾高危单位应包括如下场所:
——甲、乙类生产厂房。
——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不小于 100000m3 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
——储存可燃气体总储量不小于 5000m3 的可燃气体储罐区。
——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00m2 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00m2 的地下公共建筑。
——地下交通工程。
——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具体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确定。
6 消防安全职责
6.1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6.1.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6.1.2 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6.1.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6.1.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
DB21/T 4407—2026
6.1.5 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6.1.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
6.1.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6.2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6.2.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2.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6.2.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6.2.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2.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2.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6.2.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2.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2.9 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日常的消防工作。
6.2.10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3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6.3.1 按照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3.2 组织开展岗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6.3.3 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6.3.4 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
6.3.5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6.3.6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
6.4 保安人员的职责
6.4.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6.4.2 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6.4.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6.5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的职责
6.5.1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作业前审批手续。
6.5.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6.5.3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6.6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的职责
6.6.1 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6.6.2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6.6.3 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能够 24 小时备勤。
3
DB21/T 4407—2026
6.6.4 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6.7 员工的职责
6.7.1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7.2 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6.7.3 清楚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6.7.4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6.7.5 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7 消防组织
7.1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2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按照单位的规模配备 1-2 名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3 火灾高危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7.4 火灾高危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行动。火灾高危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参加。
7.5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储存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每季度组织训练演练,建立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8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8.1 消防安全例会
8.1.1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8.1.2 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8.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8.2.1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高压氧舱、供氧站、实验室、手术室;
——可燃物品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
——避难层(间);
——变(配) 电室、 自备发电机房、计算机房、空调机房等集中供电用电设备用房;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报警阀室、防排烟机房、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域;
——电化学储能电站电池室;
——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8.2.2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
4
DB21/T 4407—2026
门和责任人。
8.2.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消防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火灾风险 ”“管理要求 ”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并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8.3 防火检查、巡查
8.3.1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定落实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度,确定检查和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8.3.2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各内设部门应至少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还应根据需要开展年度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的防火检查。
8.3.3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 2 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等信息化设备。
8.3.4 防火检查、巡查应填写检查、巡查记录,记录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记录应统一装订,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 2年。
8.4 消防宣传与培训
8.4.1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周期和不同岗位培训重点内容。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的消防培训方可上岗。
8.4.2 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知识技能考试。
8.4.3 对新上岗、新调岗的员工应当在岗前完成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培训。
8.4.4 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火灾高危单位工艺处置队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工艺安全培训。
8.4.5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巡查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8.4.6 消防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本单位(场所)或所在建筑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8.5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8.5.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8.5.2 火灾高危单位应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保养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8.5.3 火灾高危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5
DB21/T 4407—2026
8.5.4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符合以下要求的标识:
——名称及位置指示标识;
——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使用说明;
——电源开关、消防供水管道阀门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标识,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控制柜和消防设施配电柜应当设置注明其所属系统、保护区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
8.5.5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备准入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与具备准入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保协议,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8.5.6 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每月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并留存记录。
8.5.7 消防设施设备发生故障能现场解决的,应立即组织修复;不能现场解决的,应当在 24h 内修复;不能在 24h 内解决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经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制定应急方案,落实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防范措施,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并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8.5.8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应按照DB21/T 3943 的要求严格执行。
8.6 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设施管理
8.6.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8.6.2 火灾高危单位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和封闭。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确需控制人员出入、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情时可远程断电开启、现场一键开启或者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从内部直接打开,并标识使用提示。
8.6.3 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建筑特点,在各楼层、避难区域、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配备自救呼吸器、救生缓降器、急救箱、救援哨、手电筒、水、毛巾等必要的急救、逃生和个人防护器材。重大危险源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应急装备点,配备空气呼吸器、防化服、防毒面具等应急装备。
8.6.4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6.5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消防车取水口不应被占用、遮挡,并应按照规定实行标线标识管理。
8.6.6 火灾高危单位应保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安全疏散相关设施完好,禁止遮挡、拆除或者减少设置数量。
8.6.7 火灾高危单位所在建筑的门厅、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等明显位置,应根据实际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灭火器材设置位置、人员当前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8.6.8 火灾高危单位的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不应被占用或挪作他用,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楼梯间等显著处标识其位置。
9 火灾风险管控
9.1 用火风险管控
6
DB21/T 4407—2026
9.1.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用火、动火消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审批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9.1.2 火灾高危单位应确定禁火禁烟区域,设置明显标志,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9.1.3 火灾高危单位的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9.1.4 火灾高危单位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注明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规范作业规程,在作业现场等显著位置公告。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9.1.5 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生产、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粉刷和外墙保温施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9.2 用电风险管控
9.2.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防火巡查检查内容、要求。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电气线路和设备安全检查,将电气线路和设备状态纳入日常防火巡查,记录存档。
9.2.2 火灾高危单位的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应符合相关标准,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设备。火灾高危单位宜每年进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
9.2.3 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用电超载、过流、过压等保护装置,禁止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电气设备与周边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至少保持0.5m 的安全距离。
9.2.4 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检查配电室、发电机房、配电箱、电气竖井等电气设施设备场所火灾风险,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9.2.5 火灾高危单位因维修需要架设临时电线的,应符合 GB 50720 和其他用电相关标准,经单位批准,由专业电工规范操作,限定临时使用时间,确定专人管理。
9.2.6 火灾高危单位的电线电缆、电缆桥架等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变形缝等处应进行防火封堵。
9.3 燃气风险管控
9.3.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燃气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及燃气设施巡查检查内容、要求。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燃气线路和设备安全检查,将燃气线路和设备状态纳入日常防火巡查,记录存档。
9.3.2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严禁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地下、半地下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9.3.3 火灾高危单位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相关规定,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临时停用的燃气管道应报燃气部门由专业人员做好封堵。
9.3.4 火灾高危单位内使用燃气部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与燃气的紧急切断装置和事故强制排风装置联动。设置燃气设施的计量装置和阀门的房间应设置可燃气体燃气报警装置和通风、排风设施,其房间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9.3.5 火灾高危单位内厨房用火期间应有人员值守,营业结束后,应关闭燃气。使用人员应每日检查燃气管道的法兰接头、仪表、阀门,不应有破损、泄漏情况。
9.3.6 火灾高危单位应安排人员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 60 日至少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油垢清洗,并记录存档。
9.4 易燃易爆危险品风险管控
9.4.1 火灾高危单位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管理、登记易燃易爆危险
7
DB21/T 4407—2026
物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9.4.2 火灾高危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存放应当按性质分类存放,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标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9.4.3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化学危险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其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符合相关规定。
9.5 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风险管控
9.5.1 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电动汽车、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明确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
9.5.2 火灾高危单位内露天设置的电动汽车、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防风遮阳雨棚,场所边缘与其他民用建筑的外墙之间不宜小于6m。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9.5.3 火灾高危单位内附建的电动汽车、 电动自行车的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和其他功能分区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分隔为独立的单元,独立单元内应设置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等,并应配备充满电自动断电的充电设施。
9.5.4 火灾高危单位应积极采用电梯智能管控、 电气火灾监控、火灾预警、高清摄像装置等技术措施加强对电动汽车、 电动自行车的火灾防控。
9.6 其他火灾风险管控
9.6.1 火灾高危单位的厨房,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管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9.6.2 火灾高危单位配电室内消防设备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工作人员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配电,保证火灾时消防供电正常。
9.6.3 火灾高危单位电缆井、管道井、电梯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管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在每层楼板处、与房间和走道等相连通处的孔隙应当进行防火封堵,不得堆放杂物或占用。
9.6.4 火灾高危单位内设置冷库、装配式冷库严禁布置在地下 2 层及 2 层以下,构建材料应符合相关耐火等级要求,严禁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喷涂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10 火灾隐患整改
10.1 火灾高危单位对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及时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
10.2 对不能立即整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用整改,整改期间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0.3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整改情况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11 消防安全评估
11.1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因扩建、改建、发生火灾后、实施技术改造或者改变用途等导致自身消防安全条件发生变化,投入使用前,应当再次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11.2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XF/T 3005 的内容和程序具体实施,并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8
DB21/T 4407—2026
11.3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进行整改或者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11.4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单位消防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2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12.1 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 38315 制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12.2 火灾高危单位中的地下交通工程、高度超过 100 米的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12.3 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应作为消防演练的重点,与周边的其他大型场所或建筑,宜组织协同演练。
12.4 火灾高危单位在演练前,应事先公告演练的内容、时间,本单位员工应全员参与;演练时,应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 ”的标志牌,并采取必要的管控与安全措施;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并进行总结讲评。消防演练中应落实对于模拟火源及烟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12.5 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或者灭火、疏散专项演练。单位专职消防队可适时与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协同作战联合演练。
12.6 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火灾高危单位工艺处置队应当参与制修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备相关器材,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加强日常演练,参与火灾应急处置。
12.7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逐楼层、逐区域明确应急疏散人员,负责引导人员安全疏散逃生。
12.8 火灾高危单位的员工应当懂得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常见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安全疏散。
13 消防档案
13.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等要求。
13.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的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
13.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建筑的基本概况、改扩建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b)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和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及采取的相关技术措施等材料;
c)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书和租赁合同;
e)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f) 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情况;
9
DB21/T 4407—2026
g) 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h)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电气焊工、 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i) 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j)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3.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决定;
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文书及各类文件、通知等要求;
c)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d)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评估报告、火灾公众责任险保单;
e)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f)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
g)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h) 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动火审批等记录资料;
i)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j)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k) 火灾情况记录;
l)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5 消防档案应长期保存,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备查。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