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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1824-2026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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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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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CC(ICS)S P(9)13.3(0)40.10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1824—2026代替 DB21/T 1824-2010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

  2026-01-07 发布 2026-02-07 实施

  辽 宁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联合发布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

  DB21/T 1824—2026

  主编部门:沈阳建筑大学

  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6年02月07日

  2026 沈 阳

  前 言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关于印发《2024 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科[2024]40 号)要求,规程编制组在吸收借鉴相关国家、行业及其他省已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基础上,根据辽宁地区的气候特点和既有公共建筑的状况,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辽宁省地方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能诊断、改造判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给水排水系统节能改造、电气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废热利用、运维管理系统、节能改造效果评估、附录等。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沈阳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规程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规程由沈阳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计算解释工作,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对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及时将意见和资料函告沈阳建筑大 学 ( 地 址 : 沈 阳 浑 南 新 区 浑 南 中 路 25 号 , 邮 编 110168 , 邮 箱 : 504111448@qq.com)。

  主 编 单 位: 沈阳建筑大学

  参 编 单 位: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大学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辽宁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沈阳建绿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大学

  辽宁金铠厦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安艳华 杨德福 夏晓东 顾 红 丁君德 王哲民

  黄艳春 张宗禹 王 鑫 曹 辉 王庆辉 王 芳 黄 勇 孙洪涛 谢占宇 王安琪 王岳华 李 柠 赵岫章 高文斌 贾

  岩 张九红 葛述苹 石椿晖 段冠囡 滕 凌 杨长文 李学刚陈 成 谷海龙 董 雷 王 靖 郝 鸥 康立中 文 戈 黄纳 王国业 徐莉莉 王彦波 孙宝芸 于书骅 安佳媛 王德明李科衡 李佩凌 李少朋 杨雨铮 胡 洁 童 彤 席明明 沈丽萍 张晓倩 杜 晨

  主要审查人:张晓明 栗静娴 于永斌 戈玉民 潘高峰

  阎 磊 王 冉

  目录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节能诊断 5

  4. 1 一般规定 5

  4.2 围护结构 6

  4.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7

  4.4 给水排水系统 8

  4.5 电气系统 8

  4.6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10

  4.7 运维管理系统 11

  4.8 建筑用能综合诊断 12

  5 改造判定 14

  5.1 一般规定 14

  5.2 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14

  5.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单项判定 17

  5.4 给水排水系统单项判定 23

  5.5 电气系统单项判定 23

  5.6 可再生能源系统判定 25

  5.7 运维管理系统单项判定 25

  5.8 分项判定 26

  5.9 综合判定 27

  6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28

  6. 1 一般规定 28

  6.2 外墙、屋面及非透明幕墙 28

  6.3 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 29

  6.4 施工及验收 30

  1

  7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33

  7.1 一般规定 33

  7.2 冷热源系统 33

  7.3 输配系统 34

  7.4 末端系统 35

  7.5 监测与控制系统 36

  7.6 施工与验收 36

  8 给水排水系统节能改造 38

  8. 1 一般规定 38

  8.2 给水排水系统 38

  8.3 生活热水系统 38

  8.4 施工与验收 39

  9 建筑电气系统节能改造 41

  9. 1 一般规定 41

  9.2 供配电系统 41

  9.3 照明系统 42

  9.4 电气设备装置 42

  9.5 施工与验收 43

  10 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废热利用 46

  10.1 一般规定 46

  10.2 太阳能系统 46

  10.3 空气源热泵系统 47

  10.4 地源热泵系统 47

  10.5 余热废热利用 49

  11 运维管理系统节能改造 50

  11. 1 一般规定 50

  11.2 能源计量系统 50

  11.3 能源管理系统 5 1

  2

  12 节能改造效果评估 53

  12. 1 一般规定 53

  12.2 室内环境检测与评估 53

  12.3 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53

  附录 A 节能诊断报告 56

  本规程用词说明 58

  本规程引用标准名录 59

  条文说明 61

  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 4

  4 Energy Saving Diagnosis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 5

  4.2 Building Envelope Diagnosis 6

  4.3 HVAC System Diagnosis 7

  4.4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Diagnosis 8

  4.5 Electric System Diagnosis 9

  4.6 Renewable Energy Utilization Systems Diagnosis 10

  4.7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ystem Diagnosis 12

  4.8 Integrated Diagnosis of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13

  5 Rehabilitation Determination 14

  5.1 General Requirement 14

  5.2 Single Determination of Building Envelope 14

  5.3 Single Determination of HVAC System 17

  5.4 Single Determination of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24

  5.5 Single Determination of Electric System 25

  5.6 Single Determin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System 26

  5.7 Single Determination of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ystem27

  5.8 Itemized Determination 28

  5.9 Comprehensive Determination 29

  6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of Building Envelope 30

  6.1 General Requirement 30

  6.2 Exterior wall, roof and non-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30

  6.3 Doors and Windows,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and Lighting Roof 31

  4

  6.4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33

  7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of the HVAC System 36

  7.1 General Requirement 36

  7.2 Heating and Cooling System 36

  7.3 Distribution System 37

  7.4 Terminal System 38

  7.5 Control System 39

  7.6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39

  8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of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 41

  8.1 General Requirement 41

  8.2 Water Supply System 41

  8.3 Domestic Hot Water System 42

  8.4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42

  9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of the Electrical System 44

  9.1 General Requirement 44

  9.2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44

  9.3 Lighting System 45

  9.4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46

  9.5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46

  10 Renewable Energy and Waste Heat Utilization 49

  10.1 General Requirement 49

  10.2 Solar Energy System 49

  10.3 Air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50

  10.4 Ground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51

  10.5 Waste Heat and Residual Heat Utilization 52

  11 Renovation of the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ystem 53

  11.1 General Requirement 53

  11.2 Energy measurement system 53

  5

  11.3 Smart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54

  12 Evaluation of Energy Saving Effect 56

  12.1 General Requirement 56

  12.2 Indoor environment detection and evaluation 56

  12.3 Energy-saving renovation effect detection and evaluation 56

  AppendixA Energy Conservation Diagnosis Report 5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6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62

  Provisions explanation 64

  6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 ”战略决策,推动辽宁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保证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效果,提升既有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改善室内环境,结合本地区气候特点及公共建筑现状,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1.0.3 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1.0.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辽宁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既有公共建筑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

  已建成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供人们进行各类公共活动的建筑。

  2.0.2 节能改造 energy-saving retrofit

  在确保结构安全和既有建筑的室内环境以及室内人员舒适度的前提下,通过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或增设必要的设备及自动控制措施等,达到降低建筑运行能耗目的的改造。

  2.0.3 节能诊断 energy-saving diagnosis

  通过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运行记录的统计分析等,找到建筑物能源浪费的环节,为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

  2.0.4 单项节能改造 single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

  为降低既有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并达到既定的节能目标,对建筑围护结构或用能系统之一进行改造的活动。

  2.0.5 综合节能改造 comprehensive energy saving retrofitting

  为降低既有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并达到既定的节能改造目标,涉及外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可再生能源及余热废热利用系统、能耗监测系统等两种及以上单项节能改造类型的建筑节能改造。

  2.0.6 节能量 the quantity of energy saving

  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在相同的完整年周期内改造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改造前能源消费量的差值。

  2.0.7 节能率 energy saving rate

  在相同的完整年内,节能量与未采取节能措施之前能源消费量的百分比。

  2.0.8 复合式能源系统 combined energy system

  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能源形式进行供冷(热)的能源系统。

  2.0.9 能源消费账单 energy expenditure bill

  建筑物使用者用于能源消费结算的凭证或依据。

  2.0.10 能源利用效率 energy using efficiency

  2

  是指能源在形式转换过程中终端能源形式蕴含的能量与始端能源形式蕴含能量的比值。本规程中是指公共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

  2.0.11 基准能耗 baseline energy cost

  节能改造前,典型运行期内设备或系统的能耗。

  2.0.12 基准能耗的调整量 adjustment for baseline energy cost

  当测量基准能耗和当前能耗时, 因两者的外部条件不同而造成的调整量。外部条件包括:室外气象参数的变化,人员、灯光、发热设备的变化,空调设备运行时间的变化。

  2.0.13 节能改造效果评估 evaluation of energy saving transformation effect

  建筑物节能改造完成投入使用后,对节能措施实施情况、室内环境及节能效果进行核查、检测、分析和计算的活动。

  3

  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热舒适的基础上,提高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3.0.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按节能诊断、改造实施、效果评估的流程开展:

  1 改造前期,应先进行全面、系统性的节能诊断,根据诊断结果确定改造范围与技术措施;

  2 改造实施阶段,应保证施工质量,优化施工组织和工期,并最大限度降低对建筑正常运营秩序的干扰;

  3 改造完成后,应进行节能改造效果评估,核定其节能量。

  3.0.3 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单项节能改造或综合节能改造,条件具备时,宜进行绿色化改造。

  3.0.4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涉及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问题时,节能改造前应进行安全性能评估。

  3.0.5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宜同时建设和完善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优先采用低成本节能改造措施,提升改造的减排效益和经济效益。

  3.0.6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采用绿色低碳建筑材料。

  4

  4 节能诊断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前应进行系统性节能诊断,诊断范围应包括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运维管理系统及建筑总体用能情况,并在诊断结果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节能改造建议。

  4.1.2 公共建筑节能诊断前,宜收集下列资料:

  1 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变更资料及竣工图,房屋修缮及设备设施维护改造等资料;

  2 建筑物主要功能、入住率、出租率、运行时间、室内环境参数(温度、湿度、照度、PM2.5 浓度、CO₂浓度等)等情况;

  3 近 3 年燃气、油、电、水、热、蒸汽等能源消费账单;

  4 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及运行记录;

  5 城市建设规划及市容市貌要求的相关文件。

  4.1.3 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实施:

  1 查阅资料及现场初步调研,明确项目基本信息;

  2 制定节能诊断方案,确定检测项目与方法;

  3 分析能源消费账单,评估建筑总体及分系统用能水平;

  4 对诊断方案中确定的检测内容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测;

  5 结合诊断结果分析节能潜力,提出改造建议;

  6 编制节能诊断报告,报告大纲应符合附录 A 要求。

  4.1.4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制定详细的节能诊断方案,节能诊断后应编写节能诊断报告。对于综合诊断项目,应在完成各子系统节能诊断报告的基础上再编写综合节能诊断报告。

  4.1.5 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诊断应由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组织实施;节能诊断报告的编制宜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承担;若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具备相应条件的,可自行编制。

  5

  4.1.6 节能诊断中,涉及节能量核定的参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有关规定。

  4.2 围护结构

  4.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诊断,应通过现场调查和资料查阅进行初步评估,识别出关键问题,并从下列内容中确定必要的检测项目进行专项诊断:

  1 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构造做法;

  2 主体部位传热系数;

  3 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4 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

  5 外窗、透明幕墙及建筑物整体气密性;

  6 建筑外墙、屋面及架空楼板的保温形式、构造做法、材料状况(如受冻、裂缝、析盐、侵蚀损坏等)及室内结露现象等。

  4.2.2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查阅竣工图纸及技术文件,了解外围护结构的构造做法和材料,以及设计变更等信息。

  2 现场检查围护结构保温系统完好程度,确认实际施工与竣工图纸的一致性;

  3 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计算和检测;

  4 依据诊断结果和本规程第5 章的相关规定,确定围护结构的节能潜力,编制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报告。

  4.2.3 诊断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外围护结构构造做法(外墙、屋面、架空楼板、地面、门窗、遮阳等);

  2 外窗、透明幕墙以及房间气密性或建筑物整体气密性状况;

  3 热工缺陷分布及其部位热工性能验算或检测结果;

  4 能耗情况的计算分析、节能改造潜力评估以及经济性分析;

  5 节能改造方案建议。

  6

  4.2.4 特殊情形处理:

  1 当外围护结构因结构安全、防火、外立面脱落、渗漏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而需进行改造时,宜同步实施节能性能提升改造。

  2 当公共建筑的幕墙、门窗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需进行安全性改造时,应同步实施节能性能提升改造:

  1)幕墙、门窗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2)已出现影响安全性和使用性的缺陷,或主体支承结构发生重大变动;

  3)隐框幕墙、半隐框幕墙的嵌缝材料已达到或已超过使用年限且经专业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4.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4.3.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系统形式及实际运行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1 冷热源现状,冷(热)源种类是否满足现行规范或标准的要求,设备实际性能系数或运行效率等;

  2 输配系统现状,水系统回水温度的一致性、水系统供回水温差、循环水泵效率、风机运行效率、水系统补水情况、风系统平衡度、水系统平衡度以及水管、风管的保温绝热性能等;

  3 末端系统现状,散热器末端、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分集水器或通风空调末端有无室温调控手段;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能量回收装置的性能以及空气过滤器积尘情况等;

  4 冷却水系统现状,冷却塔的通风散热环境、冷却塔冷却性能,冷却塔的飘水及补水情况等;

  5 室内环境现状,建筑物室内的平均温度、湿度等。

  4.3.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竣工图和现场调查,了解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形式、系统划分形式、设备配置、用能用电计量方式、与节能相关的调节控制方法或手段等信息;

  7

  2 根据冷热源机房相关运行记录,了解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运行状况及运行策略等信息;

  3 对拟进行节能改造的设备及系统进行现场检测及相应计算。

  4.4 给水排水系统

  4.4.1 给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系统形式及实际运行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1 市政给水管网直供情况及加压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

  2 给水系统的管路布置方式及各用水点的供水压力;

  3 给水系统的分项计量方式;

  4 水泵运行效率及管道漏损量。

  4.4.2 生活热水系统应根据系统形式及实际运行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1 热源类型;

  2 系统的竖向分区;系统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的压力差;

  3 热水循环系统的类型,加热设备的选型和保温措施;

  4 热水系统耗热量。

  4.4.3 给水排水系统与生活热水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通过查阅竣工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给排水系统形式、设备配置及系统调节控制方式等信息,核查是否利用了可再生能源;

  2 查阅运行管理记录,了解水泵运行状况及用能设备的能耗状况;

  3 通过现场调查,核查是否存在正在使用淘汰产品的情况。

  4.5 电气系统

  4.5.1 电气系统的节能诊断内容包括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电气设备装置等。

  4.5.2 供配电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和实际运行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节能诊断:

  8

  1 设备状况:应核查配电系统中变压器、电器、仪表等设备状况,包括是否使用淘汰产品,各电器元件是否运行正常以及变压器负载率等;

  2 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对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现有的用电设备功率及电气参数等,并对拟进行节能改造的设备及系统进行现场检测及相应计算;

  3 用电分项计量:对供配电系统用电分项计量进行节能诊断,应核查供电主回路是否设置电能表对电能数据进行采集与保存,并应对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进行校核检验;

  4 无功补偿:对无功补偿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采用无功补偿措施,确认无功补偿方式,补偿容量,及无功补偿设备的调节方式是否符合电力系统的运行要求;

  5 电能质量:供用电电能质量诊断应包括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电压偏差等,诊断时宜采用电能质量监测仪在建筑内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电能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测试。

  4.5.3 照明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和实际运行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节能诊断:

  1 光源种类:应核查光源效率是否满足能效标准,是否使用淘汰产品;

  2 灯具类型:应核查灯具效率以及电器附件的电气参数是否满足能效标准,是否使用淘汰产品;

  3 照明质量与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对主要工作场所照明质量进行测量,并计算功率密度值是否满足节能标准;

  4 照明控制方式:应核查是否分区控制,公共区域控制是否采用有效节能控制方式;

  5 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应核查靠近采光窗处的灯具能否在满足照度要求时手动或自动关闭;

  6 夜景照明:设置夜景照明的建筑应对夜景照明所采用的光源、灯具及控制方式进行诊断。

  4.5.4 电气设备装置应根据系统设置和实际运行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节能诊断:

  9

  1 电动机:应核查电动机是否使用淘汰产品,是否采用节能措施以及电动机运行状态是否良好等;

  2 电梯:应根据系统设置及实际运行情况,对电梯的驱动及曳引装置的类型,电梯的控制系统及信号系统等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4.5.5 电气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查阅竣工图,了解各电气系统的设计情况,以及各设备的配置、参数、相应指标及系统控制方法等信息;

  2 现场调查,了解建筑物用能状况、使用管理状况、各电气系统和各设备运行情况及调节控制方式等,并对相应场所环境指标、各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测试和记录;

  3 查阅管理和运行记录,分析各系统或设备的运行状况及运行控制策略等信息;

  4 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现场检测;

  5 根据诊断结果,确定各系统或设备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并提供各系统的预期节电率指标。

  4.6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4.6.1 既有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节能诊断时,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诊断:

  系统类型、系统效率、系统得热量、集热器类型及总面积、贮水箱容量、供回水温度、辅助热源类型及容量、循环管路类型、控制系统和辅助材料(保温材料、阀门以及仪器仪表) 、运行控制策略以及能耗使用情况等;单独计量装置的设置情况。

  4.6.2 既有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诊断: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类型、太阳能电池阵列面积、装机容量、

  光电转换效率、蓄电方式、并网方式和主要部件的类型和技术参数、控制系统、

  10

  辅助材料以及负载类型、系统的运行控制策略以及年发电量等;单独计量装置的设置情况。

  4.6.3 使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系统作为供暖和供冷设备时,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其机组运行性能进行诊断:

  1 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类型、供热量、供冷量、系统制冷能效比、系统制热性能系数、地源换热器、热泵机组、控制系统、辅助材料和建筑物内系统的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参数、设备数量、系统运行控制策略以及能耗使用情况;有无设置单独的能耗计量装置等;

  2 空气源热泵系统中的设备能效信息、系统设置情况以及运行控制策略,具体包括系统的供热量、供冷量、控制系统、辅助材料和建筑物内系统的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参数、设备数量,以及能耗使用情况、有无设置单独的计量装置等。

  4.6.4 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通过查阅给排水、空调和电气竣工图,了解已有可再生能源系统类型、规模、安装时间、技术参数等信息;

  2 通过现场调查,查阅运行和管理记录,核查设备型号是否存在淘汰产品使用情况;了解系统运行状况及运行控制策略等信息;

  3 对拟进行节能改造的设备及系统进行现场检测及相应计算;

  4 对已有的系统开展综合评估,进行必要的节能诊断,结合建筑结构安全复核结论,及确定系统是否具备增设或改造条件;

  5 依据诊断结果和节能改造判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节能潜力与经济性分析,提出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节能改造方案建议,编写节能诊断报告。

  4.7 运维管理系统

  4.7.1 应结合系统实际设置情况,对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开展节能诊断,诊断内容需覆盖:空气温度与相对湿度的监测控制状态;冷量、热量瞬时值及累计值的监测情况;冷热源供回水温度、供回水压差的监测控制状态;冷热源站总补水量的监测控制情况;风机调速控制功能与运行状态。

  11

  4.7.2 应依据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及其设备运行参数的动态响应速率及其在节能分析中的重要性,分级设定其连续保存的时间间隔。

  4.7.3 应结合系统实际设置情况,对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及电气设备装置等开展节能诊断,诊断内容需覆盖:电压与电流的监测情况;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及电能消耗的监测情况;供电回路电器元件工作状态的监测情况;电梯拖动功能与轿厢内照明、空调的节能控制状态。

  4.7.4 运维管理系统节能诊断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诊断内容需包括: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能源消耗指标设定与监测分析情况、能效测评方案制定与实施情况。

  4.7.5 运维管理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查看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通过运行管理文件确定制度落实情况;

  2 了解建筑能源管理团队建设情况及人员技术能力;

  3 查看技术管理情况,掌握各机电设备系统的运行策略及执行情况;

  4 针对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编写节能诊断报告。

  4.8 建筑用能综合诊断

  4.8.1 公共建筑应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运维管理系统分项诊断基础上进行综合诊断。

  4.8.2 公共建筑综合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共建筑的年能耗量、水耗量及其变化规律;

  2 能耗、水耗构成及各分项所占比例;

  3 针对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关键因素,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4 进行节能改造的技术经济分析;

  5 编制节能诊断总报告。

  4.8.3 综合诊断应编制节能诊断总报告,内容应包括:

  1 建筑概况、各用能系统概况及诊断依据;

  12

  2 能耗数据汇总、构成分析及与同类型建筑定额值对比;

  3 关键问题清单、节能潜力量化分析及改造可行性论证;

  4 综合节能改造方案与技术经济分析(含投资回收期);

  5 检测数据、能源账单、改造效益预测等。

  4.8.4 当诊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提出综合节能改造建议:

  1 建筑年能耗强度高于本地区同类型建筑能耗定额约束值;

  2 使用功能、气候条件等无明显变化时,建筑近 3 年能耗持续增长,且累计增幅>6%;

  3 经测算,综合节能改造后全年能耗可降低 3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6 年。

  13

  5 改造判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前,应结合建筑用能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节能潜力及经济性分析,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和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合理确定节能改造的内容。

  5.1.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判定方法有单项判定、分项判定和综合判定,当符合相应判定要求时,可采用一种或多种判定方法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当进行分项改造或综合改造时,应结合节能量和静态投资回收期进行综合判定。

  5.1.3 既有公共建筑因围护结构或防火等因素存在安全隐患或外保温层存在质量问题,或用能设备系统损坏、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使用年限,且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后设备性能和安全性不满足要求应进行更新时,应同步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

  5.1.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结合国家及辽宁省相关政策及当地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地应用可再生能源。当现有冷热源需要改造时,应优先考虑改造为太阳能、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系统或复合式能源系统。对于有集中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条件具备时应考虑改造为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供应热水系统。当用户负荷特性为昼高夜低且条件适宜时,应优先考虑使用太阳能光伏系统。条件适宜时,可考虑使用光储直柔技术。

  5.2 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5.2.1 当既有公共建筑外墙、外挑楼板、供暖与非供暖房间的隔墙、地下室热桥部位的内表面、屋面等部位保温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内表面不结露要求时,应对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5.2.2 当既有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各主要部位传热系数不满足表 5.2.2-1、表

  5.2.2-2 的规定时,宜对相应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

  表 5.2.2-1 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判定表

  14

  围护结构部位 严寒 I(C)区 寒冷区 体形

  系数≤

  0.30 0.30 <体

  形系

  数≤ 0.50

  体形系数≤0.30

  0.30<体形系数≤0.50 传热系数 K W/(㎡ •

  K) 传热系数 K W/(㎡ •

  K) 传热系

  数 K

  W/(㎡•K) 太阳得热系数 SHGC(东、南、西/北) 传热系

  数限值

  K

  W/(㎡•K) 太阳得热系数 SHGC(东、南、西/北)

  屋面 非透光部分 ≤

  0.35 ≤

  0.28 ≤0.45 — ≤0.40 — (透光部

  分面积≤

  20%) ≤2.30 ≤2.40 ≤0.44 ≤2.40 ≤0.35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

  墙) ≤

  0.43 ≤

  0.38 ≤0.50 — ≤0.45 —

  单一立

  面外窗

  (包括

  透明幕

  墙) 窗墙面积比≤0.20 ≤

  2.90 ≤

  2.70 ≤3.00 — ≤2.80 — 0.20<窗

  墙面积比

  ≤0.30 ≤

  2.60 ≤

  2.40 ≤2.70 ≤0.52/— ≤2.50 ≤0.52/— 0.30<窗

  墙面积比

  ≤0.40 ≤

  2.30 ≤

  2.10 ≤2.40 ≤0.48/— ≤2.20 ≤0.48/— 0.40<窗

  墙面积比

  ≤0.50 ≤

  2.00 ≤

  1.70 ≤2.20 ≤0.43/— ≤1.90 ≤0.43/— 0.50<窗

  墙面积比

  ≤0.60 ≤

  1.70 ≤

  1.50

  ≤2.00

  ≤0.40/—

  ≤1.70

  ≤0.40/— 0.60<窗

  墙面积比

  ≤0.70 ≤

  1.70 ≤

  1.50

  ≤1.90

  ≤0.35/0.60

  ≤1.70 ≤

  0.35/0.60 0.70<窗

  墙面积比

  ≤0.80 ≤

  1.50 ≤

  1.40 ≤1.60 ≤0.35/0.52 ≤1.50 ≤

  0.35/0.52 窗墙面积比>0.80 ≤

  1.40 ≤

  1.30 ≤1.50 ≤0.35/0.52 ≤1.40 ≤

  0.35/0.52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0.43 ≤

  0.38 ≤0.50

  — ≤0.45

  —

  15

  围护结构部位 严寒 I(C)区 寒冷区 体形

  系数≤

  0.30 0.30 <体

  形系

  数≤ 0.50

  体形系数≤0.30

  0.30<体形系数≤0.50 传热系数 K W/(㎡ •

  K) 传热系数 K W/(㎡ •

  K) 传热系

  数 K

  W/(㎡•K) 太阳得热系数 SHGC(东、南、西/北) 传热系

  数限值

  K

  W/(㎡•K) 太阳得热系数 SHGC(东、南、西/北) 非供暖楼梯间与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b ≤1.5 ≤1.5 ≤1.5

  — ≤1.5

  — 地下车库和供暖房间之间楼板 ≤

  0.70 ≤

  0.70 ≤1.00 — ≤1.00 —

  表 5.2.2-2 乙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判定表

  围护结构部位 严寒 I(C)区 寒冷区 传热系数 K W/(㎡•K) 传热系数 K W/(㎡•K) 太阳得热系 SHGC(东、南、西/北) 屋 面 非透光部分 ≤0.45 ≤0.55 — 透光部分(透光部分

  面积≤20%) ≤2.20 ≤2.50 ≤0.44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50 ≤0.60 —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明幕

  墙) ≤2.20 ≤2.50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

  外挑楼板 ≤0.50 ≤0.60

  — 地下车库和供暖房间之间楼

  板 ≤0.70 ≤1.00 — 注:判定标准参照: 辽宁省《公共建筑节能( 65%)设计标准》DB21/T1899-201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300 ㎡或单栋面积小于等于 300 ㎡但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建筑群,为甲类公共建筑,单栋面积小于等于 300 ㎡的建筑,为乙类公共建筑)。

  16

  5.2.3 当既有公共建筑围护结构透光屋顶、外门或单一立面外窗的传热系数、寒冷区太阳得热系数、气密性及有效通风换气面积等指标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1 透光外门的传热系数大于2.6 W/(㎡•K),非透光外门的传热系数大于1.5 W/(㎡•K);

  2 透光屋顶、单一立面透光外窗的传热系数大于表5.2.2-1、表5.2.2-2规定的限值;

  3 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应满足《建筑外门窗气密性、水密、抗风压性能分及检测方法》GB/T 7106 中规定的要求,若外门气密性低于3级、外窗气密性低于6级;透明幕墙(包括屋顶透明部分)的气密性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中规定的建筑幕墙开启部分和整体气密性能3级;

  4 屋顶透光部分面积大于屋面总面积的20%;

  5 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低于外墙总面积的12%。

  5.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单项判定

  5.3.1 当冷热源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或设备更换:

  1 累计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且经检测后认定设备性能或安全性不满足使用要求;

  2 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符合环保要求。

  5.3.2 公共建筑热源节能改造判定原则:

  1 当热源为燃煤、燃油锅炉时,宜对热源进行清洁化改造,优先选用清洁能源作为热源燃料;

  2 当采用燃煤、燃油、燃气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其运行效率低于表5.3.2的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 5.3.2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锅炉类型及燃料 锅炉额定蒸发量 D(t/h)/额定热功率 Q(MW)

  17

  D<1/

  Q<0.7 1≤D≤ 2/

  0.7≤Q ≤1.4

  2

  1.4

  4.2≤Q ≤5.6 8

  5.6

  D>20/

  Q>14.0

  燃油燃气锅炉 重油 8 6 8 8 轻油 8 8 9 0 燃气

  Ⅲ类烟煤 8 8 9 0 层状燃烧

  75

  78

  8

  0

  81

  82 抛煤机

  链条炉

  排锅炉

  -

  -

  -

  8

  2

  83 流化床燃烧

  锅炉

  -

  -

  -

  84 3 当热源设备无随室外气温变化进行供热量调节的自动控制装置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 对于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等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在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对电热锅炉、电热水器进行更换,但下列情况除外: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的地区;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作为热源的建筑;

  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3.3 公共建筑冷源节能改造判定原则:

  1 当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

  18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符合下列规定,且机组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 8 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3.3-1 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5.3.3-1 中数值的0.93 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5.3.3-1 中数值的0.95 倍;

  表 5.3.3-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 CC (kW) 性能系数 COP(W/W) 严寒 C 区 寒冷地区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4.1 4.1

  螺杆式 CC≦528 4.7 4.7 5281163 5.3 5.5

  离心式 CC≦1163 5.0 5.2 11632110 5.7 5.8 风冷或

  蒸发 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CC≤50 2.6 2.6 CC>50 2.8 2.8 螺杆式 CC≤50 2.7 2.8 CC>50 2.9 3.0 4)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 5.3.3-2 的数值;

  5)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

  5.3.3-2 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 1.3 倍;

  6)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5.3.3-2 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 1.15 倍。

  19

  5.3.3-2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 CC (kW)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 严寒 C 区 寒冷地区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4.9

  4.9

  螺杆式 CC≦528 5.45 5.45 5281163 5.95 6.20

  离心式 CC≦ 1163 5.15 5.35 11632110 5.95 6.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CC≤50 3.10 3.10 CC>50 3.35 3.35 螺杆式 CC≤50 2.90 3.00 CC>50 3.10 3.20 2 对于名义制冷量大于 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低于表

  5.3.3-3 中规定的数值,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5 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 5.3.3-3 机组能效比

  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 (kW) 能效比(W/W) 严寒 C 区 寒冷地区

  风冷 不接风管 7.114.0 2.65 2.70 接风管 7.1

  20

  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 (kW) 能效比(W/W) 严寒 C 区 寒冷地区 CC>14.0 2.45 2.50

  水冷 不接风管 7.114.0 3.30 3.35 接风管 7.114.0 3.00 3.10 3 当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不符合表5.3.3-4 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 8 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 5.3.3-4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运行工况 性能参数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

  [kg/ (kW ·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双效 0.40 ≤1.40 - - 0.60 ≤1.31 - - 0.80 ≤1.28 - -

  直燃 - - ≥1.20 - - - - ≥0.90 4 当冷却塔冷却能力无法满足主机正常运行要求且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塔内布水器及填料老化严重时,宜对冷却塔进行相应的清洗或改造;

  5 热力驱动的冷水机组,宜将单效冷水机组更换成高效的双效热力驱动型冷水机组,在采用低温废热或可再生能源的场合可不做要求。

  5.3.4 供暖通风空调输配系统节能改造判定原则:

  1 当供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流量超过原设计值或铭牌值的 20%,或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宜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21

  2 当空调水系统实际供回水温差小于设计值 40%的时间超过总运行时间的15%时,宜对空调水系统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3 采用二次泵的空调水系统,当二次泵未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时,宜对二次泵进行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的改造;

  4 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机的实际风量超过设计值或铭牌值的 20%,或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 10000m3/h,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大于表 5.3.4 的规定时,宜对相应风机进行调节或改造;

  表 5.3.4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 Ws [W/(m³/h)]

  系统形式 Ws 机械通风系统 0.27 新风系统 0.24 办公建筑定风量系统 0.27 办公建筑变风量系统 0.29 商业、酒店建筑全空气系统 0.30 5 公共建筑的空调系统的冷水管、凝结水管、风管的保温存在结露情况或保温层严重损坏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6 当冷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 2℃ , 热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 4℃时,宜进行相应的水力平衡改造。

  5.3.5 末端系统节能改造判定原则:

  1 设有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若在过渡季未能利用室外新风,或存在较大内区,并且在冬季需要制冷未能采用天然冷源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2 在过渡季,外窗开启面积和通风系统均不能直接利用新风实现降温需求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3 当设有新风的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时,宜对原有新风系统进行改造;

  4 当系统不具备室温调控手段时,应进行相应改造。

  5.3.6 夏季有供冷需求,且同时有生活热水需求,若未利用冷水(热泵)机组的冷凝热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22

  5.3.7 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如在同一空气处理系统中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出现时,则宜进行相应的冷热回收改造。

  5.3.8 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处没有设置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5.4 给水排水系统单项判定

  5.4.1 给水排水系统改造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单项判定:

  1 市政供水压力范围内采用二次加压供水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进行改造;

  2 管材和管件为淘汰产品或出现漏损现象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宜进行改造;

  3 当给排水系统中水泵能效不符合《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2-2007规定的限定值要求时,加压供水泵属于淘汰产品或运行工况不在高效区的,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5.4.2 生活热水系统改造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单项判定:

  1 热源形式不符合现行国家及辽宁省规范、标准规定的,宜进行改造;

  2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不能保证干管、立管中热水循环时,宜进行改造;

  3 热水加热设备容积利用率低、换热效果差、被加热水侧阻力损失较大的,宜进行改造;

  4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除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热源的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

  5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效率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相关规定,且其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6 冷、热水供水系统分区不一致且未采取有效冷、热水压力平衡措施时,宜进行改造。

  5.5 电气系统单项判定

  23

  5.5.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改造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单项判定:

  1 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预估今后长期使用不再增加用电负荷,且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大于5年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2 当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容量及供配电线缆、配电保护要求时;或当供配电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对配电回路进行改造;

  3 供配电系统变压器、主配电室内的保护电器等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或当电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能效标准和电能质量标准时,应对配电柜(箱)等进行改造;

  4 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5 当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5.5.2 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单项判定:

  1 当公共建筑的照明质量及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034的相关规定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2 公共建筑照明光源采用淘汰产品或光源能效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值时,宜进行更换改造;

  3 公共建筑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采用淘汰产品或能效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值时,宜进行更换改造;

  4 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控制措施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5 未合理利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

  6 夜景照明未设置合理的控制方式时,宜进行改造。

  5.5.3 电气设备装置的节能改造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单项判定:

  1 当电动机为淘汰产品,或电动机运行状态不良时宜进行改造;

  2 当电梯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1)曳引机为淘汰产品;

  24

  2)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设置时无群控功能;

  3)电梯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电梯不具备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方式的功能;

  4)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步道不具备空载时停运待机功能。

  5.6 可再生能源系统判定

  5.6.1 太阳能利用系统的节能改造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判定:

  1 无法满足功能需求、无法正常工作、主要构件破损严重时,应进行改造;

  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光电转换效率、太阳能保证率未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的有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3 太阳能光伏组件安装面积在屋面总面积所占比例不满足当地相关文件要求时,宜进行改造。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光伏组件效率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效率技术规范》GB/T 39857规定的限值时,宣进行相应的改造;

  4 对于无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建筑,其屋顶空余面积超过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积的40%或单一空白区面积超过500m2 ,应增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5.6.2 热泵系统按下列原则进行改造判定:

  1 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或无法满足功能需求,应进行改造;

  2 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的有关要求,应进行改造;

  3 当采用地源热泵机组作为冬季供暖和夏季供冷设备时,系统的供回水温度无法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运行要求,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4 由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生活热水的热量保证率低于30%的,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5.7 运维管理系统单项判定

  25

  5.7.1 对于未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公共建筑,应结合监控对象特性,合理增设相应系统。

  5.7.2 若公共建筑的主要供暖和空调区域未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设施,则应进行相应改造。

  5.7.3 对于使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若其入口未安装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则应进行相应改造。

  5.7.4 若公共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设备未配置根据室外气温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控制装置,则应进行相应改造。

  5.7.5 对于人员密度较高且波动较大的房间,宜增设二氧化碳浓度监测与新风量需求控制装置,以满足室内环境调控需求。

  5.7.6 在对集中供暖与空气调节等用能系统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同步对其配套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相应改造。

  5.7.7 若监测与控制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难以满足节能管理所需的数据获取、存储分析等要求,则应进行相应改造。

  5.7.8 当监测与控制系统配置的传感器、阀门及配套执行器、变频器等设备的选型或安装不符合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及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的要求,或其准确性与工作状态无法满足需求时,应进行相应改造。

  5.8 分项判定

  5.8.1 当对既有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改造后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能耗降低 1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8 年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5.8.2 当对既有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改造后系统的能耗降低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或者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3年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26

  5.8.3 当对既有公共建筑的给水排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改造后系统的能耗降低 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5 年,或者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3 年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5.8.4 当对公共建筑的照明及电气设备装置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2 年或节能率达到 20%以上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5.9 综合判定

  5.9.1 通过改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照明及电梯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效率,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参数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改造措施前相比,全年能耗降低 3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6 年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5.9.2 对既有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或某一单项用能系统进行改造时,应根据本规程各单项用能系统的节能诊断结论进行单项判定;当对公共建筑的两项及以上内容进行改造时,除应根据各单项用能系统的节能诊断结论进行单项判定以外,还应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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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 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相关要求。

  6.1.2 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原结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

  6.1.3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的规定。

  6.1.4 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自身特点,确定采用的构造形式以及相应的改造技术,宜优先选用外墙外保温技术,保温、隔热、防水、防火和装饰改造宜同时进行。

  6.1.5 对于外饰面不易变更或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外保温技术的建筑,节能改造也可采用内保温技术,但应设置有效的隔汽层,合理处理热桥,防止局部冷凝与结露。

  6.1.6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所使用的材料、技术应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目录,符合现行国家及辽宁省相关标准的规定。

  6.2 外墙、屋面及非透明幕墙

  6.2.1 外墙(非透明幕墙)节能改造应优先采用外保温技术。节能改造设计应充分考虑下列要求:

  1 外墙保温系统应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温措施隔断热桥,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封闭阳台以及出挑构件等热桥部位;

  2 外墙保温系统应做好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

  3 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辽宁省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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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选用石材、人造板材幕墙和金属板幕墙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 和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5 如采用装配现浇一体化外墙保温系统,须提供立面规格分块及安装设计构造详图。

  6.2.2 屋面节能改造设计应充分考虑以下内容:

  1 当原有防水层有渗漏时,应清除原有保温层、防水层,重新铺设保温层及防水层;当原有防水层完好有效时,可采用直接加铺保温层和防水层的做法;

  2 当将平屋面改为坡屋面且屋面空间不使用时,可在原有建筑平屋顶上铺设耐久性、防火性好的保温层;

  3 坡屋面进行节能改造时,可结合具体情况采用内保温形式,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6.3 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

  6.3.1 外门窗改造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可选用下列措施:

  1 优先采用更换整窗或加设外窗的方法,外窗的综合性能应满足其热工性能要求,加设外窗时应避免层间结露;外窗窗框应优先选择隔热效果好的型材;

  2 所选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和《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7106 的相关规定;

  3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构造,并用密封膏嵌缝,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填缝;

  4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应符合国家、行业及辽宁省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 建筑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斗或双层外门,外门应采用节能型外门。

  6.3.2 透明幕墙、采光顶节能改造应提高幕墙玻璃和外框型材的保温隔热性能,并应保证幕墙的安全性能,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下列措施:

  1 透光幕墙玻璃可更换保温性能好的中空玻璃,或增加中空玻璃的中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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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可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或采用在原有玻璃的表面贴膜或涂膜工艺;

  2 幕墙直接参与传热过程的型材应选择隔热效果好的断热型材;

  3 隔墙、楼板或梁柱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应填充不燃高效保温材料;

  4 所选用透明幕墙及采光顶的气密性和水密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JG/T 231 以及《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的相关规定;同时屋面和采光顶檐口及排水天沟宜考虑融雪化冰装置,为防止冬季结露滴落,坡面设计坡度应利于冷凝水下泄,采光顶的杆件上宜设置集水槽;

  5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璃幕墙时,全玻璃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 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璃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6 设有中庭的公共建筑,对其中庭的透明幕墙和采光顶进行改造时,夏季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有防止中庭顶层温度过热的措施;

  7 玻璃幕墙和采光顶改造时应同步考虑采光顶的热反射和遮阳能力,可设置遮阳帘、遮阳板,并选择手动、电动装置控制,也可在原有玻璃表面贴膜;

  8 当透明幕墙或采光顶需要拆除重建时,应进行专项设计,以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及《建筑玻璃采光顶技术要求》JG/T

  231 的相关规定。

  6.4 施工及验收

  6.4.1 外墙及非透明幕墙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外保温技术对外墙进行节能改造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及其他现行国家、行业及辽宁省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金属与石材幕墙对外墙进行节能改造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中的相关规定;

  2 外墙面上的雨水管卡、空调机架、预埋铁件、设备穿墙管道、隔板等附属构件应提前改装完毕,并预留出外保温层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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