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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872-2024 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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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类型:电气电力
  • 标准语言:中文版
  • 文件类型:PDF文档
  • 更新时间: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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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27.140CCSP5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5872—2024

  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管理导则

  Guidelines for emergency management of hydropowerand hydraulic engineering

  2024-05-24发布2024-11-24实施

  国家能源局

  公告

  2024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批准《直接串入式线路静止同步补偿装置》等335项能源行业标准(附件1)、《Specification for Reservoir Area EngineeringGeologicalInvestigationofHydropowerProjects》等20项能源行业标准外文版(附件2)、《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等4项能源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件3),现予以发布。

  附件:1.行业标准目录

  2. 行业标准外文版目录(略)

  3.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略)

  国家能源局

  2024年5月24日

  工 DL/T 5872—2024

  附件1:

  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采标号 出版机构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

  326 DL/T5872—

  2024 水电水利工

  程突发事件管理导则 中国电力出版社

  2024-05-24

  2024-11-24 … DL/T5872—2024

  前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9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19〕58号文)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7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规定、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程事故灾害应急管理、公共卫生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事后恢复与评估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L/TC29)归口。

  本标准主编单位: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江分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姚福海 廖 勇 王文学 张建华吴高见 尹显俊 赵云飞 徐军孙林智 金连才 熊 亮吴双江王贤光 李秋石 吴 楠胡艺川尹 律高庆丛张旭梁勇樊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梅锦煜汪毅张利荣吴新琪郑桂斌贾富生孙来成周厚贵楚跃先钱文勋李志刚王鹏禹 DL/T5872—2024

  张文山朱明星李虎章吕芝林余英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者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DL/T5872—2024

  目次

  1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自然灾害应急管理 5

  4.1一般规定 5

  4.2气象灾害 5

  4.3 地质灾害 6

  4.4地震灾害 7

  4.5洪涝灾害 7

  4.6 森林、草原等灾害 8

  5 工程事故灾害应急管理 9

  5.1一般规定 9

  5.2 施工灾害事故 9

  5.3 建筑物灾害 10

  5.4设备设施灾害 11

  5.5危险品灾害 12

  5.6 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突发事件 12

  6 公共卫生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13

  6.1公共卫生事件 13

  6.2 群体性突发事件 13

  7 事后恢复与评估 15

  附录A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表 16

  本标准用词说明 28

  引用标准名录 29

  附:条文说明 31 DL/T5872—2024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 1

  2Terms 2

  3Basic specification 3

  4 Emergencynatural disastermanagement 5

  4.1Generalrequirement 5

  4.2Meteorologicaldisaster 5

  4.3 Geologic disaster 6

  4.4 Earthquake disaster 7

  4.5Flooddisaster 7

  4.6Forest and grasslandfire prevention andotherdisasters 8

  5Emergency engineering disaster management 9

  5.1 Generalrequirement 9

  5.2 Constructiondisaster 9

  5.3 Buildingdisaster 10

  5.4 Equipment andfacilitiesdisaster 11

  5.5 Dangerous goods disaster 12

  5.6 Thedisasters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soil and

  waterconservation 12

  6 Themanagement of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and engineering

  groupevents 13

  6.1 Public healthevent 13

  6.2 Engineering group events 13

  7Postemergencyassessment 15

  Appendix A: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of emergencies 16 DL/T5872—2024

  Explanationofwording inthis standard 28

  List ofquoted standards 29

  Addition:Explanationof provisions 31

  DL/T 5872—2024

  1总则

  1.0.1为规范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防、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

  1.0.3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快速响应。

  1.0.4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慧化等先进技术。

  1.0.5 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DL/T 5872—2024

  2术语

  2.0.1 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emergencyofhydroelectricand hydraulicengineering

  在水电水利工程建设中,在工程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工程及社会危害,或在工程区域外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工程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工程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群体性事件。

  2.0.2自然灾害 natural disasterevents

  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滑坡、泥石流、地震、台风、暴雨等。

  2.0.3 工程事故灾害 engineeringdisasterevents

  由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工程暂时或长期停工,并且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件。

  2.0.4 公共卫生事件 public health emergencies

  给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带来危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

  2.0.5 工程群体性突发事件 engineering group events

  在水电水利建设中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 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工程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

  3基本规定

  3.0.1 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按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录A。

  3.0.2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应与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3.0.3 水电水利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在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过程中,应依法接受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指挥或指导。

  3.0.4应建立健全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预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工程突发事件的特点,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等基础工作。

  2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相关规定,依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区域范围,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 应明确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个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4 应急预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由本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5 在实施阶段,相关单位每年应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如有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规定的相关情况发生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3.0.5 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建立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配备资金、开展演练、进行风险评估、辨识危险源、健全应急通信、配备相应医疗资料和技术力量等。

  3.0.6 应建立健全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体系。预警等级由高到低,分别按照红、橙、黄、蓝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3.0.7 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依据法规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应急处置与救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全面启动应急处置,调动内、外部应急资源,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紧急情况应边处理、边上报。

  2 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全面启动应急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配套的技术、处置、保障、新闻、善后等专业工作组。

  3 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同时,应及时研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发展趋势。必要时应进一步扩大应急响应范围,防止次生、衍生事故或事件发生,并按相关规定接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协调指挥;应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3.0.8 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终止应急响应,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事件发生,组织受影响区域尽快恢复工程建设和社会秩序。

  3.0.9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对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向上级提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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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自然灾害应急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水电水利工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开展区域内自然灾害分析及评估,并根据分析及评估报告评价项目建设期的安全性。

  4.1.2 水电水利工程应开展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预防、预警工作,并及时对基础资料进行会商、评审和更新。

  4.1.3 水电水利工程应结合项目自然灾害的特点,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4.1.4 水电水利工程应建立和上、下游水库或水电站联动的水情信息预报系统。

  4.2气象灾害

  4.2.1 水电水利工程应根据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及时启动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4.2.2 地处严寒地区的工程,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防冰冻、凌汛设计专题报告。水库区和项目下游责任区,严禁布置浮桥等设施。

  4.2.3 防冰冻有关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冰雪天气应清除设备和施工作业面上的冰雪,设置有融冰设施的部位应运行正常。

  2 河道出现冰塞坝时,应及时协调地方政府解决。

  3 泄水建筑物进口应布置破冰设备。混凝土坝上游宜布置融冰装置。

  4.2.4雷雨季前,应对防雷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保证防雷设施完 好及接地符合要求。爆破作业时,应预防夏季雷电对爆破的影响。

  4.2.5冰雹天气发生后应检查相关电气设备、施工设施的受损情况,发现异常应停电处理。

  4.2.6台风季前,应对设备周围存在的易被大风吹起的物品进行转移或固定。门机、缆机等高空作业设备应采取防风措施。

  4.2.7因暴雨、暴雪、大风、冰冻灾害造成对外交通、电力线路中断,应立即设置警戒,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及时对电力线路进行抢修,并启用应急电源,同时将相关情况按程序及时上报。

  4.3地质灾害

  4.3.1在项目前期阶段,应根据项目所处的自然和工程条件,对泥石流、崩塌、地陷、岩爆、滑坡等地质灾害编制预防专题报告。在实施过程中,应建立流域或河段应对重大环境地质灾害的管控机制。

  4.3.2受泥石流和滑坡等影响的区域,不应布置工程生产与运营办公、生活区。

  4.3.3受堰塞体溃决影响的挡水土石围堰,经论证,不能抵挡堰塞体溃决后的洪峰时,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4.3.4建设期突发滑坡体或变形体时,应立即停止影响区内的施工,并加强警戒和监测,待处理后的区域达到安全要求后,再恢复影响区内的施工。

  4.3.5在水库蓄水初期,近坝库岸突发或可能发生大型变形体或滑坡体时,应严格限制水库水位变幅,并及时布置监测仪器,在充分考虑变形体或滑坡体的影响后确定水库运行方式。

  4.3.6水库库容被泥石流严重淤积,闸门不能正常启动,出现洪水漫坝情况时,应及时协调地方政府紧急启动影响区群众的紧急撤离,并采用工程措施开启闸门。

  4.3.7突发地表沉陷时,应立即封闭受影响区,并加强警戒和监测,待处理方案完成后,再恢复正常作业或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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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地震灾害

  4.4.1 项目开工前,应完成工程防震抗震设计专题报告,并明确应急预案。

  4.4.2建设期发生较强地震时,应及时启动停工避险预案,并对枢纽区的危险源进行处理。

  4.4.3大坝挡水运行期,受地震影响,发生下列突发情况时,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1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出现面板断裂。

  2心墙堆石坝出现坝顶沉陷、坝坡塌陷等情况。

  3混凝土坝出现坝体渗漏、坝顶启闭机房严重变形等情况。

  4闸门和启闭机无法正常工作时。

  4.4.4 发生地震时,应采取避险措施进行人员应急疏散。震后应检查建筑物和设备的受损情况,应保证建筑物和设备运行正常。

  4.4.5 地震造成的厂房进水,应及时协调网调关机处理。

  4.5洪涝灾害

  4.5.1 在项目前期阶段,应结合项目特点,组织编制溃堰溃坝影响分析报告和相应预案,并取得政府的审查意见。

  4.5.2 设计文件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特点,分别提出建设期和运行初期应对超标洪水的应急预案。

  4.5.3 生产生活等设备设施应设置排水系统,防洪防淹设施必须供电可靠,并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独立电源。

  4.5.4 库岸和场内重要交通设施处应查清地质条件。库区复建交通蓄水后岸坡变形出现中断时,应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对库区交通进行管制。

  4.5.5 水库运行初期发生超标洪水时,应紧急启动下游影响区临时撤离避险的预案。

  4.5.6 因气候反常,春季突发冰雪融化而形成瞬时洪水时,应加

  强警戒,及时撤离影响区的人员和设备。

  4.5.7汛期出现水淹厂房时,应立即协调网调关机,并关闭厂用电源,启动厂内抢险预案。

  4.5.8 建设期发生溃堰、溃坝突发事件时,应按预案要求,将损失减轻到最小。灾后应启动复工评审等工作。

  4.5.9 运行初期发生溃坝时,应配合地方政府立即启动防灾抢险工作,并对相关区域进行封闭管控。

  4.6森林、草原等灾害

  4.6.1 水电水利工程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特点,编制森林及草原自然防火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消防预报预警系统,储备消防设备物资。

  4.6.2 应全面调查并落实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内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

  4.6.3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发生火灾后应第一时间报火警并开展自救。

  4.6.4 发生森林、草原自然火灾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消防主 管部门,并按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4.6.5地处沿海的水电水利、潮汐发电工程,应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在开工前组织编制防台风等应急预案。

  4.6.6受自然因素影响,工区内油库等易燃设施发生火灾时,应根据灾害情况分级开展应急救援,并通报上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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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工程事故灾害应急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 项目开工前,应结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的规定,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制订安全管理实施计划,建立安全管理考核机制。

  5.1.2 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建立对应的安全生产制度。

  5.1.3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的规定,编制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5.1.4 施工安全措施费的投入和使用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

  5.2施工灾害事故

  5.2.1生活营地规划应进行地质灾害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应急预案。在泥石流沟口、大型弃渣场下游不得布置重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生活营地和渣场突发地质灾害等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人员的安全转移。

  5.2.2 边坡、危岩体、高寒地区冻融边坡应做好边坡内、外观监测,当边坡有垮塌迹象时,应加密监测频次,及时撤出作业影响区域人员和设施设备,设置警戒,封闭作业面,切断电力供应。待处置达到要求后再恢复生产。

  5.2.3突发岩爆引起的设备损害和人员伤亡,应在预案和明确原因的基础上,重新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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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4在地下洞室内,当出现突发性的涌水或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重新研究施工方案。

  5.2.5 洞室内出现较大规模的有害气体或放射源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封闭作业影响区,设置警戒,加强通风。待空气检测指标满足规程规范要求后再恢复作业,同时加强后续作业过程中的监测。

  5.2.6 高脚手架在搭设前应编制危险性较大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方案评审,在使用前应完成安全风险评审并验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突然倾倒破坏时,应及时启动安全管理预案。

  5.2.7 在水上作业时,应编制落水和季节性河流水位突变引发的灾害专项预案。

  5.3建筑物灾害

  5.3.1施工现场及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管线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等,应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5.3.2土石围堰基础防渗墙完成施工后,应使用物探等方法进行检查。当出现管涌等重大渗漏时,应停止影响区的施工,研究处理方案。

  5.3.3 在导流隧洞下闸前,应选择合适的时机,由专业队伍对进口底坎和洞内底板进行水下检查。当发现结构出现重大损坏时,应结合工程条件,对损坏部位进行修复处理。

  5.3.4导流隧洞进口的门槽保护填框因变形而无法正常取出时,应由专业队伍进行打捞或水下切割处理。

  5.3.5 在水库蓄水初期,过流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因受损而导致下闸失败时,应在预案的基础上重新研究下闸方案,并对下闸施工组织设计重新进行审查。

  5.3.6 大坝突发下列渗漏情况时,应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经过评审,结合预案提出专门的处理方案:

  1碾压混凝土大坝出现层间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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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混凝土坝施工期出现内部贯穿性裂缝。

  3心墙堆石坝的基础廊道部位突发变形和渗漏。

  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因上游变形而出现渗漏。

  5大坝两岸出现重大渗漏。

  5.3.7引水发电建筑物的进出口建筑物被垮塌的山体击中损坏时,应根据损坏的程度,协调网调启动全部关机或部分关机的应急预案。

  5.3.8 有压隧洞在过水前,应对衬砌顶拱进行物探检查,并明确检查单位的相关责任。当运行期发现隧洞出现结构损坏时,应及时关闭控制闸门,放空后研究处理方案。

  5.3.9泄水建筑物在度汛时,出现结构损坏,应根据损坏的程度,上报地方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5.3.10受近坝支沟洪水或泥石流威胁的进厂交通洞口,应根据防洪标准,布置拦洪措施。当出现水进厂房时,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5.3.11 通航建筑物出现断航等突发事件时,应由主管机构协调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5.3.12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或设施,应根据拆除条件制订应急预案。拆除期突发安全事件时,应紧急启动应急预案。

  5.4设备设施灾害

  5.4.1 存储、供给易燃易爆品、危险品的设备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5.4.2闸门安装前应对焊缝等关键部位实施探伤检查。

  5.4.3 大型机电设备运行初期出现自燃等突发事件时,应在预案的基础上进行处理。

  5.4.4 在运行初期,当开关站及输变电站等设施突发安全故障时,应在预案的基础上,协调网调关机,并及时开启泄洪设施。

  5.4.5 钢模台车、滑模等大型专用模板宜建立保险管理机制。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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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损坏时,应启用临时备用浇筑方案。

  5.4.6 门塔机、缆机等大型施工设备在购置前,应明确保修、保险等商务条款。发生突发性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封闭作业区域,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5.5危险品灾害

  5.5.1民爆器材从运输、装药到保存应实施一体化管理。民爆器材突然丢失时,应紧急封闭相关区域,并及时上报地方公安紧急处理。

  5.5.2 爆破作业面出现哑炮时,应封闭作业影响区,由专业民爆器材公司及时组织抢险处理。

  5.5.3强酸、液氨等工业品场所应按要求配备防护服、防毒面具和冲洗或稀释设施,突然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封闭泄漏区,进行隔离处理。废弃物的堆放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5.6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突发事件

  5.6.1 施工期基坑废水、砂石加工和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生活污水、洞室施工废水等,应按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进行处理,合格后排放或回用。河道或水库突发水污染事件时,项目法人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厂水库运行管理规范》DL/T 1259的规定,配合政府处理。

  5.6.2 在水库运行初期,出现面积较大的水体富营养化现象时,应尽快查明原因,必要时,可通过调整水库运行调度方式加快污染水体的置换稀释。

  5.6.3 在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新发现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栖息地或珍稀保护植物时,应启动相关预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5.6.4 水库泄洪期发生的气体过饱和等对下游鱼类的生存构成比较严重的影响时,应在相关法律框架下,解决经济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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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共卫生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6.1公共卫生事件

  6.1.1 水电水利工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 肺鼠疫、肺炭疽在营地周边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 营地周边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 涉及工程周边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 工程周边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 工程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当地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1.2 项目所在影响区域发生重大疫情时,项目法人应按政府的要求,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6.1.3 项目管理区域内突发食物中毒时,应及时上报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并按要求组织善后工作。

  6.1.4 水库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按预案要求,及时启动水库临时调度。

  6.2群体性突发事件

  6.2.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视当地宗教信仰和民俗民风知识宣传,尊重项目所在地民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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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项目所在区域内发生聚集性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及时请示地方政府,并通过法律途径及时化解。

  6.2.3重大聚集性社会稳定事件造成的停工,应和参建单位签订停工协议,对重要设施进行安全防护,并到地方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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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事后恢复与评估

  7.0.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做好损坏或毁坏的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应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7.0.2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应包括资金筹集、政策扶持、保险索赔

  管理。

  7.0.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编制应急总结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和应急预案修订建议。

  7.0.4应急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各种损失、应急预案适应性、原因分析、改进方向等。

  附录A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表

  表A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表

  序号 突发事件

  名称 特别重大(I级)

  (红色预警) 重大(Ⅱ级)

  (橙色预警) 较大(Ⅲ级)

  (黄色预警) 一般(IV级)

  (蓝色预警) 1 自然灾害类

  1.1

  气象灾害 特大暴雨、大雪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50 km²以上 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暴雨、冰雹、大雪、寒潮

  和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和大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和大风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2

  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

  下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0人以上500人

  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千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续表A

  序号 突发事件名称 特别重大(I级)

  (红色预警) 重大(Ⅱ级)

  (橙色预警) 较大(Ⅲ级)

  (黄色预警) 一般(IV级)

  (蓝色预警)

  1.3

  地震灾害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初步判断指标:发生在项目当地所在

  地市(州)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初步判断指标:发生在项目所在地市(州)5.0级~5.9级地

  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6.0级~6.9级地震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初步判断指标:发生在项目所在地市(州)4.0级~4.9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5.0级~5.9级地震

  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初步判断指标:发生在项目所在地市(州)

  4.0级~4.9级地震

  1.4

  洪涝灾害

  发生超标特大洪水或部分泄洪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导致出现溃坝(堰)或漫坝(堰)或防洪设施被冲毁的险情 发生超标大洪水或个别泄洪设施不能运行导致出现涌浪翻坝(堰)的险情,或危

  及大坝、厂房及基坑安全的险情,或者泄洪设施局部被冲毁的险情

  发生达到相应标准洪水导致上、下游护岸、道路冲毁,影响正常通行的险情

  发生设计标准以下洪水, 导致相关泄洪设施、道路、建筑物等被损毁,但不影响整体泄洪的险情

  1.5

  岩爆灾害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

  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 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 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件

  1.6

  垮坝(堰)灾害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或1000万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件;受险情威胁,需搬迁转

  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

  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

  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

  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的事件;受险情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

  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

  重伤的事件;或受险情威胁,

  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千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事件;或受险情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下的事件

  续表A

  序号 突发事件

  名称 特别重大(I级)

  (红色预警) 重大(Ⅱ级)

  (橙色预警) 较大(Ⅲ级)

  (黄色预警) 一般(IV级)

  (蓝色预警)

  1.6 垮坝(堰)灾害 以上的事件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件 万元以下的事件 2 事故灾害类

  2.1

  人身伤亡

  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

  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

  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

  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

  危险化学品事故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

  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

  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

  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

  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

  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100人以上中毒,或1亿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造成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运

  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

  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发生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危险化学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

  一定社会影响的,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危险化学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序号 突发事件

  名称 特别重大(I级)

  (红色预警) 重大(Ⅱ级)

  (橙色预警) 较大(Ⅲ级)

  (黄色预警) 一般(IV级)

  (蓝色预警)

  2.3

  交通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

  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

  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 灾事故。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 hm²、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3)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 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km的森林火灾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2)连续燃烧超过72h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在300hm²以上、1000hm²以下的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

  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

  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火灾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2.5

  电力设施

  事故 1)施工变电站、高低压线路和电气设备等故障导致触电、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1)施工变电站、高低压线

  路和电气设备等故障造成死

  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

  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 1)施工变电站、高低压线

  路和电气设备等故障造成死

  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

  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50 1)施工变电站、高低压线 路和电气设备等故障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

  续表A

  序号 突发事件

  名称 特别重大(I级)

  (红色预警) 重大(Ⅱ级)

  (橙色预警) 较大(Ⅲ级)

  (黄色预警) 一般(IV级)

  (蓝色预警)

  2.5

  电力设施

  事故

  或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在首台机组发电后,基建施工与电力生产并行,容易因施工质量、人员违章、装置违章、设备故障、设施损毁等问题,引发发电机组停止运行,从而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达到《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号)等规定的特别重大电力安全事故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在首台机组发电后,基建施工与电力生产并行,容易因施工质量、人员违章、装置违章、设备故障、设施损毁等问题,引发发电机组停止运行,从而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达到《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

  号)等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在首台机组发电后,基建施工与电力生产并行,容 易因施工质量、人员违章、装置违章、设备故障、设施损毁等问题,引发发电机组停止运行,从而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 力正常供应,达到《电力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

  号)等规定的较大电力安全事故 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在首台机组发电后,基建施工与电力生产并行,容易因施工质量、人员违章、装置违章、设备故障、设施损毁等问题,引发发电机组停止运行,从而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 力正常供应,达到《电力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号)等规定的一般安全事故;施工区电网故障、大面积停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

  2.6

  大型机械设备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

  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贮

  续表A

  序号 突发事件

  名称 特别重大(I级)(红色预警) 重大(Ⅱ级)

  (橙色预警) 较大(Ⅲ级)

  (黄色预警) 一般(IV级)

  (蓝色预警)

  2.7

  突发环境

  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因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6)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 影响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4)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 灭性破坏的事故。

  6)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

  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 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省级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对市(州)级自然保护

  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 序号 突发事件

  名称 特别重大(I级)

  (红色预警) 重大(Ⅱ级)

  (橙色预警) 较大(Ⅲ级)

  (黄色预警) 一般(IV级)

  (蓝色预警)

  2.8

  民爆物品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

  故;或在运输、储存及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民爆物品盗窃、丢失数量较大事件(炸药5箱、雷管200发以上)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

  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事故;或者遗失炸药1箱~5箱、雷管50发~200发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

  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或者遗失炸药1箱、雷管10发~49发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遗失炸药5kg、雷管10发以下,或使用单位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即可完全控制,损失及危害没有扩大可能性的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

  3.1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 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 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

  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 1)在项目管理范围或邻近区域发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在项目管理范围或邻近区域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在项目管理范围或邻近区域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例~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1)腺鼠疫在项目或邻近区域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等疫情在项目管理

  范围或邻近区域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公共卫生事件

  出

  序号 突发事件

  名称 特别重大(I级)

  (红色预警) 重大(Ⅱ级)

  (橙色预警) 较大(Ⅲ级)

  (黄色预警) 一般(IV级)

  (蓝色预警)

  3.1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5)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

  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 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

  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

  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4)在项目管理范围或邻近区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市(地)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突发事件

  名称 特别重大(I级)(红色预警) 重大(Ⅱ级)

  (橙色预警) 较大(Ⅲ级)

  (黄色预警) 一般(IV级)

  (蓝色预警)

  3.1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群体性突发事件

  4.1

  群体性突发

  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

  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3)已造成10人以上死亡

  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4)阻断国道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h以上停工的事件。

  5)参与人数500人以上,

  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6)出现跨省(区、市),或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

  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集体上访事件。

  2)已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已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较严重的危害 1)一次参与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已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已造成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较大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5)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较大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造成3人以下受重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100人以下,

  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一般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5)群体性人数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过激行为和负面影响已达到危及项目工程建设正常生产、办公 序号 突发事件

  名称 特别重大(I级)

  (红色预警) 重大(Ⅱ级)

  (橙色预警) 较大(Ⅲ级)

  (黄色预警) 一般(IV级)

  (蓝色预警)

  4.1

  群体性突发

  事件

  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7)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

  件。

  6)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注:1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制订;对于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理,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2“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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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级说明:

  1自然灾害类

  1.1 气象灾害:特别重大、重大两级引用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气象灾害分级中与本标准相关性较大的条款。较大和一般事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安全生产事故相应等级进行分级。

  1.2 地质灾害:特别重大、重大两级引用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地质灾害分级中与本标准相关性较大的条款。较大和一般事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安全生产事故相应等级进行分级。

  1.3 地震灾害:分级中伤亡人数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划分,地震等级划分参照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等级,结合水电水利工程实际,对相应震级进行了调整。

  1.4 洪涝灾害:无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依据,参照国内相关大中型水电工程防汛应急预案进行编制。

  1.5 岩爆灾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安全生产事故相应等级进行分级。

  1.6 垮坝(堰)灾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安全生产事故相应等级进行分级。

  2事故灾害类

  2.1 人身伤亡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安全生产事故相应等级进行分级。

  2.2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安全生产事故相应等级进行分级。

  2.3 交通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安全生产事故相应等级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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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火灾事故:特别重大、重大两级引用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森林草原火灾中森林火灾部分条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安全生产事故相应等级进行分级。

  2.5 电力设施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安全生产事故相应等级进行分级。火灾达到《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 号)、《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134号)相关等级。

  2.6 大型机械设备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安全生产事故相应等级进行分级。

  2.7 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重大两级引用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中与水电水利工程相关性较大的条款。较大和一般事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安全生产事故相应等级进行分级。

  2.8 民爆物品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安全生产事故相应等级进行分级。

  3公共卫生事件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重大两级引用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卫生事件中与本标准相关性较大的条款。

  4群体性突发事件

  4.1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重大两级引用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群体性事件与本标准相关性较大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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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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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 《水电厂水库运行管理规范》DL/T1259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管理导则

  DL/T5872—2024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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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1总则 33

  3 基本规定 34

  4自然灾害应急管理 35

  4.1一般规定 35

  4.2 气象灾害 35

  4.3地质灾害 35

  4.4 地震灾害 36

  4.5洪涝灾害 37

  4.6 森林、草原等灾害 38

  5 工程事故灾害应急管理 39

  5.1一般规定 39

  5.2施工灾害事故 39

  5.3建筑物灾害 39

  5.4设备设施灾害 40

  5.5危险品灾害 40

  5.6 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突发事件 40

  6 公共卫生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41

  6.1公共卫生事件 41

  6.2群体性突发事件 41

  7 事后恢复与评估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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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0.1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摸索出了一套十分成熟的经验。其中,应对突发事件管理也是其中的内容之一。据统计,大部分水电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都出现过程度不一的突发事件。按照管理也是生产力的论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为指导,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用以指导今后水电水利工程的突发事件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1.0.2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的建设周期较长。本标准主要供项目在竣工验收前使用。竣工后正式运行阶段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可遵照其他标准。小型水电水利工程、沿海潮汐发电工程等可参照使用。

  1.0.3本条主要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条。 考虑到水电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特点,增加了快速响应要求。

  1.0.4对相关基础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这些基础工作都是必要的管理手段。

  1.0.5相关引用标准详见正文最后部分。在使用过程中还需要遵循新颁布的新标准和国务院的相关条例。

  3基本规定

  3.0.1分类和标准主要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需要说明的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Z720—2015的附录B,其分级标准与上述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对运行初期的水电水利工程编制应急预案时,其细分标准也可参考。

  3.0.2、3.0.3 在水电水利工程建设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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