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旅游资源和文物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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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类型:综合书籍
- 标准语言: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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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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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
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
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
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
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
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